【傷寒貫珠集 陽明篇 陽明雜治法第三 蓄血証治二條51】
陽明証,其人喜忘者,必有蓄血。
所以然者,本有久瘀血,故令喜忘。
屎雖硬。
大便反易,其色必黑,宜抵當湯下之。
喜忘、即善忘。
蓄血者,熱與血蓄於血室也,以衝任之脈。
並陽明之經,而其人又本有瘀血。
久留不去,適與邪得,即蓄積而不解也。
蓄血之証,其大便必硬。
然雖硬而其出反易者,熱結在血,而不在糞也,其色必黑者,血瘀久而色變黑也,是宜入血破結之劑,下其瘀血,血去則熱亦不留矣。
病患無表裡証。
發熱七八日。
雖脈浮數者,可下之。
假令已下。
脈數不解。
合熱則消穀善飢。
至六七日不大便者,有瘀血也,宜抵當湯。
若脈數不解,而下不止,必協熱而便膿血也。
無表裡証,與前第二十五條同。
發熱七八日,而無太陽表証。
知其熱盛於內,而氣蒸於外也。
脈雖浮數。
亦可下之以除其熱,令身熱去脈數解則愈。
假令已下,脈浮去而數不解,知其熱不在氣而在血也。
熱在血,則必病於血,而其變亦有二。
合、猶並也。
言熱氣並於胃,為消穀善飢。
至六七日不大便者,其血必蓄於中。
若不並於胃,而下利不止者,其血必走於下。
蓄於中者,為有瘀血,宜抵當湯。
結者散之,亦留者攻之也。
走於下者,為協熱而便膿血,則但宜入血清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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