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經 卷十五 疾病類 傷寒187】
(《素問‧熱論篇》 附︰傳經說及傷寒治法)
黃帝問曰︰今夫熱病者,皆傷寒之類也,或愈或死,其死皆以六七日之間,其愈皆以十日以上者何也?不知其解,願聞其故。
(傷寒者,中陰寒殺厲之氣也。
寒盛於冬,中而即病者,是為傷寒。
其不即病者,至春則名為溫病,至夏則名 為暑病。
然有四時不正之氣,隨感隨發者,亦曰傷寒。
寒邪束於肌表,則玄府閉,陽氣不得散越,乃鬱而為熱,故凡系 外感發熱者,皆傷寒之類。)
岐伯對曰︰巨陽者,諸陽之屬也。
(巨,大也。
太陽為六經之長,統攝陽分,故諸陽皆其所屬。)
其脈連於風府,故為諸陽主氣也。
(風府,督脈穴。
太陽經脈,復於巔背之表,故主諸陽之氣分。)
人之傷於寒也,則為病熱,熱雖甚不死;(人傷於寒而傳為熱者,寒盛則生熱也。
寒散則熱退,故雖甚不致死。)
其兩感於寒而病者,必不免於死。
(表裡俱受,是謂兩感,義詳後章。)
帝曰︰願聞其狀。
岐伯曰︰傷寒一日,巨陽受之,故頭項痛,腰脊強。
(巨 陽,足太陽也,為三陽之表,而脈連風府,故凡病傷寒者多從太陽始。
太陽之經從頭項下肩 ,挾脊抵腰中,故其為病如此。
仲景曰︰太陽之為病,脈浮,頭項強痛而惡寒。
按︰人身經絡,三陽為表,三陰為裡。
三陽之序,則太陽為三陽,陽中之陽也;陽明為二陽,居太陽之次;少陽為一陽,居陽明之次,此三陽為表也。
三陰之序,則太陰為三陰,居少陽之次,少陰為二陰,居太陰之次;厥陰為一陰,居少陰之次,此三陰為裡也。
其次序之數,則自內而外,故各有一二三之先後者如此。
又如邪之中人,必自外而內,如《皮部論》等篇曰︰邪客於皮則腠理開,開則邪入客於絡脈,絡脈滿則注於經脈,經脈滿則入舍於腑臟。
此所以邪必先於皮毛,經必始於太陽,而後三陰三陽五臟六腑皆受病,如下文之謂也。)
二日陽明受之,陽明主肉,其脈挾鼻絡於目,故身熱目疼而鼻乾,不得臥也。
(傷寒多發熱,而獨此云身熱者,蓋陽明主肌肉,身熱尤甚也。
邪熱在胃則煩,故不得臥。
余証皆本經之所及。
仲景曰︰陽明之為病,胃家實也。)
三日少陽受之,少陽主膽,其脈循脅絡於耳,故胸脅痛而耳聾。
(邪在少陽者,三陽已盡,將入太陰,故為半表半裡之經。
其經脈出耳前後,下循胸脅,故為脅痛耳聾等証。
仲景曰︰傷寒脈弦細,頭痛發熱者,屬少陽。
少陽之為病,口苦咽乾目眩也。
又曰︰太陽病不解,轉入少陽者,脅下硬滿,乾嘔不能食,往來寒熱。
蓋邪在陰則寒,邪在陽則熱,邪在表則無嘔滿等証,邪在裡則胸滿乾嘔不能食。
故成無己曰︰少陽之邪,在半表半裡之間。)
三陽經絡皆受其病,而未入於臟者,故可汗而已。
(三陽為表屬腑,邪在表而未入於三陰之臟者,皆可汗而散也。)
四日太陰受之,太陰脈布胃中,絡於嗌,故腹滿而嗌乾。
(邪在三陽,失於汗解,則入三陰,自太陰始也。
仲景曰︰傷寒脈浮而緩,手足自溫者,系在太陰。
太陰之為病,腹滿 而吐,食不下、自利益甚,時腹自痛也。)
五日少陰受之,少陰脈貫腎絡於肺,系舌本,故口燥舌乾而渴。
(腎經屬水而邪熱涸之,故口舌為之乾渴。
仲景曰︰少陰之為病,脈微細,但欲寐也。)
六日厥陰受之,厥陰脈循陰器而絡於肝,故煩 滿而囊縮。
(六經傳遍,乃至厥陰,邪熱甚於陰分,故為煩滿。
仲景曰︰厥陰之為病,氣上撞心,心中疼熱,飢而不欲食,食則吐蛔,下之利不止。
按︰傷寒傳變,先自三陽之表,後入三陰之裡,此陰陽先後之序也。
然觀東垣曰︰太陽者,巨 陽也。
膀胱經病,若渴者,自入於本也,名曰傳本。
太陽傳陽明胃土者,名曰巡經傳。
太陽傳少陽膽木者,名曰越經傳。
太陽傳少陰腎水者,名曰表裡傳。
太陽傳太陰脾土者,名曰誤下傳。
太陽傳厥陰肝木者,名曰巡經得度傳。
又陶節庵曰︰風寒之國中人也無常,或入於陰,或入於陽,皆無定體,非但始太陽,終厥陰也。
或自太陽始,日傳一經,六日至厥陰,邪氣衰,不傳而愈者;亦有不罷再傳者;或有間經而傳者;或有傳至二三經而止者;或有終始只在一經者;或有越經而傳者;或有初入太陽,不作鬱熱,便入少陰而成真陰証者;或有直中陰經而成寒証者。
緣《經》無明文,後人有妄治之失。
若夫自三陽傳次三陰之陰証,外雖有厥逆,內則熱邪耳。
若不發熱,四肢便厥冷而惡寒者,此則直中陰經之寒証也。
自叔和立說之混,使後人蒙害者多矣。
又有合病並病之症︰曰合病者,兩經或三經齊病不傳者為合病;並病者,一經先病未盡,又過一經之傳者為並病。
所以有太陽陽明合病,有太陽少陽合病,有少陽陽明合病,有三陽合病。
三陽若與三陰合病,即是兩感,所以三陰無合並例也。
此皆經文所未及,而二子言之,其義多出於仲景,皆理所必然者也。
然經所言者,言傳經之常;二子所言者,言傳經之變。
學人俱當詳察,不可執一,庶乎隨機應變,不致有膠柱之誤矣。)
三陰三陽、五臟六腑皆受病,榮衛不行,五臟不通,則死矣。
(傷寒邪在經絡,本為表証,經盡氣復,自當漸解;若六經傳遍而邪不退,則深入於腑,腑不退則深至於臟,故五臟六腑皆受病矣。
邪盛於外則營衛不行,氣竭於內則五臟不通,故六七日間致死也。
善治此者,必不使其邪入內,亦必不使其臟氣竭,知斯二者,近於神矣。
愚按︰傷寒傳變,止言足經,不言手經,其義本出此篇,如上文六節是也。
奈何草窗劉氏不明其理,遂謬創傷寒傳足不傳手之說,謂足經所屬皆水木土,水寒則冰,木寒則雕,土寒則坼,是皆不勝其寒也。
手經所屬,皆金與火,金得寒則愈堅,火體極熱而寒不能襲。
所以傷寒只傳足經,不傳手經,巧言要譽,昧者稱奇,妄誕欺人,莫此為甚。
夫人之金火兩臟,不過以五行之氣各有所屬耳,豈即真金真火,不能毀傷者耶?斯言一出,遂起人疑,致有謂足經在下,手經在上,寒本陰邪,故傳足也。
有謂足之六經皆東北方及四隅之氣,手之六經皆西南方之氣,寒氣中人,必在冬春,同氣相求,故先自水經以及木土,而金火則無犯也。
有謂無奇經則無傷寒,奇經惟附於足也。
紛紛議論,爭辨不明,其說皆謬。
夫人之血氣營運周身,流注不息,豈 傳遇手經而邪有不入者哉?且寒之中人,必先皮毛,皮毛者肺之合,故在外則有寒栗鼻塞等証,在內則有咳喘短氣等証,謂不傳於肺乎?其入手少陰、厥陰也,則有舌苔怫鬱,神昏錯亂等証,謂不傳於心主包絡乎?其入手陽明也,則有泄瀉秘結等証,謂不傳於大腸乎?其入手太陽也,則有癃閉不化等証,謂不傳於小腸乎?其入手少陽也,則有上下不通,五官失職,痞滿燥實俱全等証,謂不傳於三焦乎?再觀本節雲三陰三陽、五臟六腑皆受病,豈手經不在內乎?所以仲景有肺心肝脾腎五臟絕症,義又可知。
然本經之不言手者何也?蓋傷寒者表邪也,欲求外証,但當察於周身,而周身上下脈絡,惟足六經則盡之矣,手經無能遍也。
且手經所至,足經無不至者,故但言足經,則其左右前後陰陽諸証,無不可按 而得,而手經亦在其中,不必言矣。
此本經所以止言足者,為察周身之表証也。
義本易見,而疑辯至今,皆惑於劉氏之妄言耳。
井蛙蠹道之評,孰為評之過也。)
其不兩感於寒者,七日巨陽病衰,頭痛少愈;(邪氣漸退,則正氣漸復,如下文也。)
八日陽明病衰,身熱少愈;九日少陽病衰,耳聾微聞;十日太陰病衰,腹減如故,則思飲食;十一日少陰病衰,渴止不滿,舌乾已而嚏;十二日厥陰病衰,囊縱少腹微下,大氣皆去,病日已矣。
(所謂其愈皆十日以上者如此。
嚏音帝。)
帝曰︰治之奈何?岐伯曰︰治之各通其臟脈,病日衰已矣。
其未滿三日者,可汗而已;其滿三日者,可泄而已。
(各通其臟脈,謂當隨經分治也。
凡傳經之邪,未滿三日者,其邪在表,故可以汗已。
滿三日者,其邪傳裡,故可以下。
然此言表裡之大體耳。
按《正理傷寒論》曰︰脈大浮數,病為在表,可發其汗;脈實沉數,病為在裡,可下之。
故日數雖多,但有表証而脈浮大者,猶宜發汗;日數雖少,但有裡証而脈沉實者,即當下之。
此汗下之法,但當以表裡為據,有不可以執一也。
愚按︰傷寒一証,感天地陰厲之氣,變態不測,最為凶候,治一有差,死生反掌。
在古人垂訓之多,何止百家千卷,其中立法之善,無出仲景,用藥之善,須遜節庵,凡於曲折精微,靡不詳盡,余復何言;然尤有不能已者,在苦於條目之浩繁,而後學求之不易也。
觀陶氏家秘的本曰︰傷寒治法,得其綱領如拾芥,若求之多岐,則支離破碎,如涉海問津矣,蓋脈証與理而已。
斯言也,予殊佩之。
然求其所謂綱領者,謂操其樞要,切於時用者是也。
所謂多岐者,謂檢遍方書,無方可用者是也。
所謂脈証者,謂表裡陰陽寒熱虛實之辨也。
所謂理者,謂見之真、法之要也,得其理則治無一失矣。
是以法必貴詳,用當知約,詳而不約,徒詳何益?誠若望洋,無所用之地矣。
予請約之曰︰凡治傷寒,其法有六,曰吐汗下溫清補也。
蓋吐中有發散之意,可去胸中之實,可舉陷下之氣,若無實邪在上,不可用之,所用既少,法亦無多,故舍吐之外而切於用者,惟汗下溫清補五法而已。
所謂汗者,治表証也,寒邪在表,不汗何從而解?然汗法有三︰曰溫散,曰涼解,曰平解。
溫散者,如以寒勝之時,陰勝之臟,陽氣不充,則表不易解。
雖身有大熱,亦必用辛溫,勿以寒涼為佐,此即寒無犯寒之謂也。
涼解者,如炎熱熾盛,表裡枯涸,則陰氣不營,亦不能汗,宜用辛涼,勿以溫熱為佐,此即熱無犯熱之謂也。
若病在陰陽之間,既不可溫,又不可涼,則但宜平用,求其解表而已也。
然無表証者不可汗,似表非表者不可汗,咽中閉塞者不可汗,諸動氣者不可汗,淋家不可汗,諸亡血者不可汗,脈微弱者無陽也不可汗,脈微惡寒者陰陽俱虛不可汗吐下。
其可汗者,如仲景曰︰凡發汗溫服湯藥,其方雖言日三服,若病劇不解,當促 之於半日中盡三服。
又曰︰凡作湯藥,不可避晨夜,覺病須臾,即宜便治,不等早晚,則易愈矣。
此所以汗不嫌早也。
所謂下者,攻其內也,實邪內結,不下何從而去?然表邪未解者不可下,諸虛者不可下,陽微者不可下,諸外實者不可下,咽中閉塞者不可下,諸動氣者不可下,脈弱者不可下,脈浮而大者不可下,病嘔吐者不可下,大便先硬後溏者不可下,非有大滿燥實堅者不可下,此所以下不嫌遲也。
所謂溫者,溫其中也,臟有寒氣,不溫之何自而除?有客寒者,寒自外入者也。
有主寒者,氣虛者也。
蓋氣為陽,氣不足則寒生於中,寒即陰証之屬,溫即兼乎補也。
所謂清者,清其熱也,有熱無結,本非大實,不清之何由而散?表熱者宜於清解,裡熱者宜於清降,熱即陽証之屬,清即類乎瀉也。
若此四者,古人發明已盡,余不過述其要耳,學人仍當由博而約,勿謂止於是也。
惟補之一字,則所系尤切,而人多不知之。
夫用補之法,豈止因於中氣,蓋實兼乎表裡。
如表邪不解,屢散之而汗不出者,中虛無力,陰氣不能達也。
蓋汗即水也,水既不足,汗自何來?人知汗屬陽分,升陽可以解表,而不知汗生於陰,補陰最能發汗,今有飲水而汗出者,即其義也。
又如內熱不解,屢清之而火不退者,陰不足也。
人知惟寒可以去熱,而不知壯水方能息火也。
又如正氣不足,邪氣有餘,正不勝邪,病必留連不解。
有如是者,不可攻邪,但當實其中氣,使正氣內強,則根本無害,逼邪外出,則營衛漸平,所謂溫中自有散寒之意,此不散表而表自解,不攻邪而邪自退,不治之治,尤非人之所知也。
惟是用補之法,則臟有陰陽,藥有宜否,宜陽者必先於氣,宜陰者必先乎精。
陽以人參為主,而 術升柴之類可佐之;陰以熟地為主,而茱萸山 藥歸杞之類可佐之。
然人參隨熟地,則直入三陰;熟地隨 術,亦上歸陽分。
但用藥當如盤珠,勿若刻舟求劍。
且人傷於寒而傳為熱,則陽勝傷陰者多,故利於補陰者十之七八,利於補陽者十之二三。
然陰中非無陽氣,佐以桂附,則真陽復於命門;佐以薑草,則元氣達於脾胃。
藥不及病,與不藥同。
故當隨病重輕以為增減,此余之百戰百勝者,所活已多,非謬說也。
或曰︰古人之治傷寒,皆重在汗吐下三法而後於補,今子所言,則似諄諄在補而後於攻者何也?曰︰三法已悉,無待再言,獨於用補,殊未盡善,故不得不詳明其義,以補古人之未備。
試以《傷寒論》觀之,曰︰陰証得陽脈者生,陽証得陰脈者死。
迄今說者,無不為然。
愚謂陽証陽脈、陰証陽脈者,本為順証,可以無慮;惟陽証陰脈,則逆候 也,為傷寒之最難,故古人直謂之死,則其無及於此也可知矣,余所謂切於補者,正在此也。
今以余所經驗,凡正氣虛而感邪者多見陰脈。
蓋証之陽者,假實也;脈之陰者,真虛也。
陽証陰脈,即陰証也。
觀陶節庵曰︰凡察陰証,不分熱與不熱,須憑脈下藥,至為切當。
不問脈之浮沉大小,但指下無力,重按全無,便是伏陰,不可與涼藥,服之必死。
然則脈之沉小者,人知其為陰脈矣;而浮大者亦有陰脈,則人所不知也。
治以涼藥猶且不可,況其他乎?故余於此証,必舍証從脈,所以十全其九。
然所用之法,多非本門正方,隨手而應,見者無不異之,夫亦何異之有,藥對証而已矣,余 請再悉其義。
夫傷寒之千態萬狀,只虛實二字足以盡之。
一實一虛,則邪正相為勝負,正勝則愈,邪勝則死,死生之要,在虛實間耳。
若正氣實者,即感大邪,其病亦輕;正氣虛者,即感微邪,其病亦甚。
凡氣實而病者,但去其邪則愈矣,放膽攻之,何難之有?此而當余,亦不過若吹灰拉朽耳,無足齒也。
雖付之庸手,自無難愈。
即不治之,俟其經盡氣復,亦無不愈。
此譬之兩敵相持,主強則客不能勝,必自解散而去,何患之有?故凡正氣實者,無論治與不治,皆無慮也。
所可慮者,惟挾虛傷寒耳。
凡疾病相加,未有元氣不竭而死者,強弱相攻,未有根本不傷而敗者,此理勢之必然也。
傷寒之難,止於此耳。
奈何庸淺之輩,初不識人虛實,但見發熱,動手便攻。
夫不可攻而攻之,則未有不死者何也?蓋攻 者所以攻邪,然必借元氣以為之帥,設主氣不足而強攻其邪,則邪氣未去,而正氣因攻先敗矣。
如此殺人,罪將誰委? 又其最可怪者,則有曰傷寒無補法,惑亂人心,莫此為甚。
獨不觀仲景立三百九十七法,而脈証之虛寒者一百有餘;定一百一十三方,而用人參者三十,用桂附者五十有餘。
此下如東垣、丹溪、陶節庵輩所用補中益氣、回陽返本、溫經益 元等湯,皆未嘗不用補也,孰謂傷寒無補法耶?此其立法,固為不少,但在余則猶謂未盡,在人則目為異常,不惟異常,而且曰無之,高明者豈其然哉?矧今人之患挾虛傷寒者十嘗六七,傳誦傷寒無補法者十之八九,虛而不補,且復攻之,余目睹其受害者蓋不可勝紀矣,心切悲之,故力辯於此,欲以救時弊耳,非好補也。
觀者惟加詳察,則蒼生大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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