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謄錄】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謄錄為宋代科舉防禁舞弊措施之一,即將應試舉子試卷命人重新抄謄一遍,使閱卷官無法辨其字跡,以收防禁之效;
此法明、清因之。
宋制,據〔續資治通鑑長編〕,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省試始置謄錄院,令封彌印官封所試卷付之,集書吏錄本,諸司供帳,內侍二人監督。
命京官二人校對,用兩京奉使印訖,復送封印院,始送知舉官考校;
其後,解試亦用此法(參見「糊名」)。
宋吳曾〔能改齋漫錄〕「糊名考校」條載,取士至仁宗,始有糊名考校之律(按指解試),雖號至公,然尚未絕其弊。
其後袁州人李夷賓上言,請別加謄錄,因著為令;
而後識認字體之弊始絕。
明制,據〔明史‧選舉志〕,考試用墨,謂之墨卷;
謄錄用硃,謂之硃卷。
清沿之。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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