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授權】
LegalLicense
【辭書名稱】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現在有些國家對於若干種著作物或對著作物之一定使用,為了謀求著作物使用人之方便,便進一步不以強制授權為必要,在法律所定情形,使用人只須支付法律所定數額之報酬,即可自由利用著作物,極為簡便,此乃一般強制授權之特殊形態,可謂著作權社會化之表徵,日本將其稱為法定授權制。
又荷蘭在1972年著作權法修正時,採法定授權制;
例如企業內部利用學術文獻時,以支付一定報酬(其數額由有關機關協議定之)為條件,可不經授權,自由加以複製,又圖書館為了因應讀者借書之需,必要少數之複製,只須支付法定數額之報酬,不必取得授權,即可自由為之。
此種制度,固然可使著作權人收取使用費之權利獲得較確實之保障(當然此權利須透過著作權管理團體始可行使),但無疑比強制授權制度,對於著作權人之權利予以更重大的限制。
我國著作權法對於法定授權之規定有一條,即第55條,其內容為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公益性之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情形,利用人應支付使用報酬。
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內政部並於民國81年(1992)依據著作權法發布「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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