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春秋集傳纂例】 [打印本頁]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0:42
標題: 【春秋集傳纂例】
【春秋集傳纂例】
△《春秋集傳纂例》•十卷(浙江汪啟淑家藏本)唐陸淳撰。
蓋釋其師啖助並趙匡之說也。
助字叔佐,本趙州人,徙關中。
官潤州丹陽縣主簿。
匡字伯循,河東人。
官洋州刺史。
淳字伯沖,吳郡人。
官至給事中。
後避憲宗諱,改名質。
事蹟具《唐書•儒學傳》。
案《二程遺書》、陳振孫《書錄解題》及朱臨作是編《後序》,皆云淳師助、匡。
《舊唐書》云:“淳師匡,匡師助。”
《新唐書》則云:“趙匡、陸淳皆助高弟。”
按呂溫集有代淳《進書表》,稱以啖助為嚴師,趙匡為益友。
又淳自作《修傳始終記》,稱助為啖先生,稱匡為趙子。
餘文或稱為趙氏。
《重修集傳義》又云:“淳秉筆執簡,侍於啖先生左右十有一年,而不及匡。”
又柳宗元作淳《墓表》,亦稱助、匡為淳師友。
當時序述,顯然明白。
劉昫以下諸家,並傳聞之誤也。
助之說《春秋》,務在考三家得失,彌縫漏闕,故其論多異先儒。
如論《左傳》非丘明所作,《漢書》丘明授魯曾申、申傳吳起、自起六傳至賈誼等說,亦皆附會。
公羊名高,穀梁名赤,未必是實。
又云:“《春秋》之文簡易,先儒各守一傳,不肯相通,互相彈射,其弊滋甚。
《左傳》序周、晉、齊、宋、楚、鄭之事獨詳,乃後代學者因師授衍而通之,編次年月,以為傳記。
又雜采各國諸卿家傳及蔔書、夢書、占書、縱橫、小說。
故序事雖多,釋《經》殊少,猶不如《公》、《穀》之於《經》為密。”
其論未免一偏。
故歐陽修、晁公武諸人皆不滿之。
而程子則稱其絕出諸家,有攘異端、開正途之功。
蓋舍《傳》求《經》,實導宋人之先路。
生臆斷之弊,其過不可掩;
破附會之失,其功亦不可沒也。
助書本名《春秋統例》,僅六卷。
卒後淳與其子異裒錄遺文,請匡損益,始名《纂例》。
成於大曆乙卯,定著四十篇,分為十卷。
《唐書•藝文志》亦同。
此本卷數相符,蓋猶舊帙。
其第一篇至第八篇為全書總義,第九篇為魯十二公並世緒,第三十六篇以下為經傳文字脫謬及人名、國名、地名。
其發明筆削之例者,實止中間二十六篇而已。
袁桷《後序》稱此書廢已久,所得為寶章桂公校本。
聞蜀有小字本,惜未之見。
吳萊、柳貫二《後序》,皆稱得平陽府所刊金泰和三年禮部尚書趙秉文家本。
是元時已為難得,其流傳至今,亦可謂巋然獨存矣。
引用:http://www.ourartnet.com/Sikuquanshu/Jingku/Zhushu/Chunqiu/003.asp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0:44
【春秋集傳纂例 卷一】
○春秋宗指議第一
此經所以稱《春秋》者,先儒說云魯史記之名也。
記事者以事係日,以日係月,以月係時,以時係年,所以記遠近、別同異也。
故史之所記,必表年以首事。
年有四時,故錯舉以為所記之名也。
啖子曰:夫子所以修《春秋》之意,三傳無文。
說左氏者,以為《春秋》者,周公之誌也,暨乎周德衰,典禮喪,諸所記注,多違舊章;
宣父因魯史成文,考其行事,而正其典禮,上以遵周公之遺製,下以明將來之法。
(杜元凱《左傳序》及《釋例》云然。)
言公羊者,則曰夫子之作《春秋》,將以黜周王魯,變周之文,從先代之質。
(何休《公羊傳》注中云然。)
解穀梁者,則曰平王東遷,周室微弱,天下板蕩,王道盡矣,夫子傷之,乃作《春秋》,所以明黜陟,著勸戒,成天下之事業,定天下之邪正,使夫善人勸焉,淫人懼焉。
(範寧《穀梁傳序》云然。)
吾觀三家之說,誠未達乎《春秋》大宗,安可議其深指?
可謂宏綱既失,萬目從而大去者也。
予以為《春秋》者,救時之弊,革禮之薄,何以明之?
前誌曰「夏政忠,忠之弊野,殷人承之以敬;
敬之弊鬼,周人承之以文;
文之弊僿,救僿莫若以忠,複常,從夏政。」
夫文者,忠之末也。
設教於本,其弊猶末;
設教於末,弊將若何?
武王、周公承殷之弊,不得已而用之。
周公既沒,莫知改作,故其頹弊,甚於二代,以至東周王綱廢絕,人倫大壞。
夫子傷之,曰虞夏之道,寡怨於民;
殷周之道,不勝其弊。
又曰後代雖有作者,虞帝不可及已!
蓋言唐虞淳化,難行於季末,夏之忠道,當變而致焉。
是故《春秋》以權輔正(天王狩於河陽之類是也),以誠斷禮(褒高子仲孫之類是也),正以忠道,原情為本,不拘浮名(不罪欒書之類是也),不尚狷介(不褒泄治之類是也),從宜救亂,因時黜陟。
或貴非禮勿動(諸非禮悉譏之是也),或貴貞而不諒(即合權道是也),進退抑揚,去華居實,故曰救周之弊,革禮之薄也。
故人曰殷變夏,周變殷,《春秋》變周。
(出《淮南子》。)
又言三王之道如循環。
太史公亦言聞諸董生曰,《春秋》上明三王之道。
公羊亦言樂道堯舜之道,以俟後聖。
是知《春秋》參用二帝三王之法,以夏為本,不全守周典禮,必然矣。
據杜氏所論褒貶之指,唯據周禮。
若然,則周德雖衰,禮經未泯,化人足矣,何必複作《春秋》乎?
且遊、夏之徒,皆造堂室,其於典禮,固當洽聞,述作之際,何其不能讚一辭也?
又云周公之誌,仲尼從而明之,則夫子曷云知我者亦《春秋》,罪我者亦《春秋》乎?
斯則杜氏之言陋於是矣。
何氏所云變周之文,從先代之質,雖得其言,用非其所,不用之於性情,(性情,即前章所謂用忠道原情。)
而用之於名位(謂黜周王魯也),失指淺末,不得其門者也。
周德雖衰,天命未改,所言變從夏政,唯在立忠為教,原情為本,非謂改革爵列,損益禮樂者也。
故夫子傷主威不行,下同列國,首王正以大一統,先王人以黜諸侯,不書戰以示莫敵,稱天王以表無二尊;
唯王為大,邈矣崇高,反云黜周王魯,以為《春秋》宗指(隱元年盟於昧傳何休注然),兩漢專門,傳之於今,悖禮誣聖,反經毀傳,訓人以逆,罪莫大焉。
範氏之說,粗陳梗概,殊無深指。
且曆代史書,皆是懲勸,《春秋》之作,豈獨爾乎?
是知雖因舊史,酌以聖心,撥亂反正,歸諸王道,三家之說,俱不得其門也。
或問《春秋》始於隱公,何也?
答曰:夫子之誌,冀行道以拯生靈也,故曆國應聘,希遇賢王;
及麟出見傷,知為哲人其萎之象,悲大道不行,將托文以見意,雖有其德,而無其位,不作禮樂,乃修《春秋》,為後王法。
始於隱公者,以為幽、厲雖衰,雅未為風,平王之初,人習餘化,苟有過惡,當以王法正之。
(此時但用周家舊典,自可理也。)
及代變風移,陵遲久矣,若格以太平之政,則比屋可誅,無複善惡,故斷自平王之末,而以隱公為始,所以拯薄俗,勉善行,救周之弊,革禮之失也。
(言此時周禮既壞,故作《春秋》以救之。)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0:45
【春秋集傳纂例 卷一】
○三傳得失議第二
啖子曰:古之解說,悉是口傳。
自漢以來,乃為章句。
如《本草》,皆後漢時郡國,而題以神農;
《山海經》廣說殷時,而云夏禹所記。
自餘書籍,比比甚多。
是知三傳之義,本皆口傳,後之學者,乃著竹帛,而以祖師之目題之。
予觀《左氏傳》,自周、晉、齊、宋、楚、鄭等國之事最詳。
晉則每一出師,具列將佐。
宋則每因興廢,備舉六卿。
故知史策之文,每國各異。
左氏得此數國之史,以授門人,義則口傳,未形竹帛。
後代學者,乃演而通之,總而合之,編次年月,以為傳記,又廣采當時文籍,故兼與子產、晏子及諸國卿佐家傳,並卜書夢書及雜占書,縱橫家小說諷諫等雜在其中,故敘事雖多,釋意殊少,是非交錯,混然難證。
其大略皆是左氏舊意。
故比餘傳,其功最高,博採諸家,敘事尤備,能令百代之下,頗見本末,因以求意,經文可知。
又況論大義得其本源,解三數條大義(天王狩於河陽之類),亦以原情為說,欲令後人推此以及餘事。
而作傳之人,不達此意,妄有附益,故多迂誕。
又左氏本末,釋者抑為之說,遂令邪正紛揉,學者迷宗也。
《公羊》《穀梁》,初亦口授,後人據其大義,散配經文(傳中猶稱穀梁子曰,是其證也),故多乖謬,失其綱統。
然其大指,亦是子夏所傳。
故二傳傳經,密於《左氏》。
《穀梁》意深,《公羊》辭辨,隨文解釋,往往鉤深;
但以守文堅滯,泥難不通,比附日月,麴生條例,義有不合,亦複強通,踳駁不倫,或至矛盾,不近聖人夷曠之體也。
夫《春秋》之文,一字以為褒貶,誠則然矣。
其中亦有文異而義不異者,(詳內以略外、因舊史之文之類,是也。)
二傳穿鑿,悉以褒貶言之,是故繁碎甚於《左氏》。
《公羊》《穀梁》,又不知有不告則不書之義,凡不書者,皆以義說之;
且列國至多,若盟會征伐喪紀,不告亦書,則一年之中,可盈數卷,況他國之事,不憑告命,從何得書?
但書所告之事,定其善惡,以文褒貶耳。
《左氏》言褒貶者,又不過十數條,其餘事同文異者,亦無他解;
舊解皆言從告及舊史之文。
若如此論,乃是夫子寫魯史爾,何名修《春秋》乎?
故謂二者之說,俱不得中。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0:46
【春秋集傳纂例 卷一】
○啖氏集傳集注義第三
啖子曰:惜乎微言久絕,通儒不作,遺文所存,三傳而已。
傳已互失經指,注又不盡傳意,《春秋》之義,幾乎泯滅。
唯聖作則譬如泉源,苟涉其流,無不善利在人,賢者得其深者,其次得其淺者。
若文義隱密,是虛設大訓,誰能通之?
故《春秋》之文,簡易如天地焉。
其理著明,如日月焉。
但先儒各守一傳,不肯相通,互相彈射,仇讎不若,詭辭迂說,附會本學,鱗雜米聚,難見易滯,益令後人不識宗本,因注迷經,因疏迷注,黨於所習。
其俗若此,老氏曰大道甚夷而人好徑,信矣!
故知三傳分流,其源則同,擇善而從,且過半矣,歸乎允當,亦何常師?
今《公羊》《穀梁》二傳殆絕,習《左氏》者,皆遺經存傳,談其事跡,玩其文彩,如覽史籍,不複知有《春秋》微旨。
嗚呼!
買櫝遺珠,豈足怪哉。
予輒考核三傳,舍短取長,又集前賢注釋,亦以愚意裨補闕漏,商榷得失,研精宣暢,期於浹洽;
尼父之誌,庶幾可見,疑殆則闕,以俟君子;
謂之《春秋集傳集注》。
又撮其綱目,撰為《統例》三卷,以輔集傳,通經意焉。
所以剪除荊棘,平易道路,令趣孔門之士,方軌康衢,免涉於險難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0:47
【春秋集傳纂例 卷一】
○啖氏集注義例第四
啖氏曰:予所注經傳,若舊注理通,則依而書之;
小有不安,則隨文改易。
若理不盡者,則演而通之;
理不通者,則全削而別注;
其未詳者,則據舊說而已。
但不博見諸家之注,不能不為恨爾。
或問曰:傳則每題傳名,注則何不題注者之名乎?
答曰:杜征南云略舉劉、賈、許、潁之違,何掾云略依胡毋生條例,範武子云博採諸儒之說,然則若題此三人之名,未必得其本,故遂不言也。
又比見諸家所注,苟有異義,欲題己名,以示於後,故須具載其名氏爾。
予但以通經為意,則前人之名,與予何異乎?
楚亡楚得,未足異也。
縱是予所創意,何知先賢不已有此說?
故都不言所注之名,但以通經為意爾。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0:49
【春秋集傳纂例 卷一】
○趙氏損益義第五
趙子曰:啖先生集三傳之善,以說《春秋》,其所未盡,則申己意,條例明暢,真通賢之為也。
惜其經之大意,或未標顯;
傳之取捨,或有過差。
蓋纂集僅畢,未及詳省爾。
故古人云,聖人無全能,況賢者乎?
予因尋繹之,次心所不安者,隨而疏之。
啖氏依公羊家舊說云,《春秋》變周之文,從夏之質。
予謂《春秋》因史製經,以明王道。
其指大要,二端而已,興常典也,著權製也。
故凡郊廟(郊廟,常事悉不書之),喪紀(卒葬之外,雜喪事皆記非禮也),朝聘(變文者皆譏非禮也,杞伯姬來朝其子之類是也),蒐狩昏取(此二禮,常事亦不書),皆違禮則譏之(據五禮皆依周禮),是興常典也(明不變周)。
非常之事,典禮所不及,則裁之聖心,以定褒貶,所以窮精理也(謂變例也)。
精理者,非權無以及之。
(權衡所以辨輕重,言聖人深見是非之禮,有似於此。)
故曰可與適道,未可與立;
可與立,未可與權。
是以遊夏之徒,不能讚一辭。
然則聖人當機發斷,以定厥中,辨惑質疑,為後王法,何必從夏乎?
或曰若非變周之意,則周典未亡,焉用《春秋》?
答曰:禮典者(周之禮經典冊也),所以防亂耳。
亂既作矣(言幽厲不守,致令亂成),則典禮未能治也。
喻之一身,則養生之法,所以防病;
病既作矣(不依其法,則病生矣),則養生之書不能治也,治之者在針藥耳。
故《春秋》者,亦世之針藥也,相助救世,理當如此,何云變哉?
若謂《春秋》變禮典,則針藥亦為變養生,可乎哉!
問者曰:若《春秋》非變周之意,則帝王之製,莫盛於周乎?
答曰:非此之謂也。
夫改製創法,王者之事。
夫子身為人臣,分不當耳。
(言夫子立教之分,正於因舊史以示勸戒,不當變改製度也。)
若夫帝王簡易精淳之道,安得無之哉!
(言周道之不足為盛。)
問者曰:然則《春秋》救世之宗指安在?
答曰:在尊王室,正陵僭,舉三綱,提五常,彰善癉惡,不失纖芥,如斯而已。
觀夫三家之說,其宏意大指,多未之知,褒貶差品,所中無幾。
故王崩不書者三,王葬不書者七;
(春秋時凡十二王,其有崩葬,不見於經者,三傳悉無貶責。)
嗣王即位,桓、文之霸,皆無義說。
(三傳亦不言其意。)
盟會侵伐,豈無褒貶?
亦莫之論。
(三傳無義。)
略舉數事,觸類皆爾。
(並見傳中。)
故曰宏意大指多未之知也。
至於分析名目,以示懲勸,乖經失指,多非少是。
啖氏雖已裁擇,而蕪穢尚繁。
於戲!
聖典翳霾,千數百年,理當發揮,不可以已,豈苟駁先儒哉?
故褒貶之指在乎例,(諸凡例是。)
綴敘之意在乎體。
所謂體者,其大概有三,而區分有十。
所謂三者;
凡即位、崩薨、卒葬、朝聘、盟會,此常典所當載也,故悉書之,隨其邪正而加褒貶,此其一也。
祭祀、婚姻、賦稅、軍旅、蒐狩,皆國之大事,亦所當載也,其合禮者,夫子修經之時,悉皆不取;
故《公》《穀》云常事不書,是也;
其非者及合於變之正者,乃取書之而增損其文,以寄褒貶之意,此其二也。
慶瑞、災異及君被殺被執,及奔、放、逃、叛、歸、入、納、立,如此並非常之事,亦史冊所當載,夫子則因之而加褒貶焉,此其三也。
此述作之大凡也。
所謂十者:一曰悉書以誌實。
(朝聘用兵之類,一切書之,以著事實。)
二曰略常以明禮。
(祭祀婚姻等合禮者,皆常事,不書。)
三曰省辭以從簡。
(經文貴從省,觸類盡然,諸前目,後凡帥師不言君使之類,是也。)
四曰變文以示義。
(但經文比常例變一字者,必有褒貶之義。)
五曰即辭以見意。
(謂不成例者,但於辭中見褒貶之義,公追齊師至酅,齊人來歸,公孫敖之喪之類,是也。)
六曰記是以著非。
(書子同生,及葬諸侯之類,是也。)
七曰示諱以存禮。
(內惡事皆隱避其文,以示臣禮。)
八曰詳內以異外。
(內卿卒皆書,被伐皆言某鄙之類,是也。)
九曰闕略因舊史。
(宣、成以前,人名及甲子多不具,是也。)
十曰損益以成辭。
(如鄭渝平,若言鄭伯使人來渝平,即不成言辭,此損文也;
如西狩,常事,不合書,為獲麟故書西狩,此益文也。)
知其體,推其例,觀其大意,然後可以議之耳。
或曰:聖人之教,求以訓人也,微其辭何也?
(怪其辭意深微,人難曉解,不可以訓。)
答曰:非微之也,事當爾也。
人之善惡,必有淺深,不約其辭,不足以差之也。
如弒君有稱國稱人稱盜之異,來盟有書名書字書官之異,必假一字,以示善惡淺深也。)
若廣其辭,則是史氏之書爾,焉足以見條例而稱《春秋》乎?
辭簡義隱,理自當爾,非微之也。
故成人之言,童子不能曉也。
縣官之才,民吏不能及也。
是以小智不及大智,況聖人之言乎?
此情性自然之品彙,非微之也。
今持不逮之資,欲勿學而能此,豈裏巷之言苟爾而易知乎!
或曰:《春秋》始於隱公何也?
答曰:一則因平王之遷也,(此與啖同。)
二則隱賢之讓也。
(此與杜同,別具言獲麟傳。)
啖氏依舊說,以左氏為邱明,受經於仲尼。
今觀左氏解經,淺於公、穀,誣謬實繁。
(備在《纂例》諸門及《辨疑》篇。)
若邱明才實過人,豈宜若此?
推類而言,皆孔門後之門人,但公、穀守經,左氏通史,故其體異耳。
且夫子自比,皆引往人,故曰竊比於我老彭;
又說伯夷等六人,云我則異於是;
並非同時人也。
邱明者,蓋夫子以前賢人,(《論語》云左邱明恥之,某亦恥之。)
如史佚、遲任之流,見稱於當時耳。
焚書之後,莫得詳知。
學者各信胸臆,見傳及《國語》俱題左氏,遂引邱明為其人。
此事既無明文,唯司馬遷云邱明喪明,厥有《國語》;
劉歆以為《春秋左氏傳》是邱明所為。
且遷好奇多謬,故其書多為淮南所駁。
劉歆則以私意所好,編之《七略》,(《七略》:左氏傳,邱明所為。)
班固因而不革,(謂《漢書•藝文誌》憑《七略》而為也。)
後世遂以為真。
所謂傳虛襲誤,往而不返者也。
或曰:司馬遷、劉歆,與左邱明年代相近,固當知之。
今以遠駁近,可乎?
答曰:夫求事實當推理例,豈可獨以遠近為限?
且遷作呂不韋傳,云不韋為秦相國,集門客千人,著其所聞,集為八覽六論十二紀,號曰《呂氏春秋》,懸之秦市。
及其與任安書,乃云文王幽而演《周易》,仲尼厄而修《春秋》;
屈原放逐,乃賦《離騷》;
左邱失明,厥有《國語》;
孫子臏腳,兵法修列;
不韋遷蜀,世傳《呂覽》。
則遷所論不韋,書與傳自相違背若此之甚,其說邱明之謬,複何疑焉?
劉歆云左氏親見夫子,杜預云凡例皆周公之舊典禮經。
按其傳例,云弒君稱君,君無道也;
稱臣,臣之罪也;
然則周公先設弒君之義乎?
又云大用師曰滅,弗地曰入,又周公先設相滅之義乎?
又云諸侯同盟,薨則赴以名,又是周公令稱先君之名,以告鄰國乎?
雖夷狄之人,不應至此也。
又云平地尺為大雪。
若以為災沴乎?
則尺雪豐年之徵也;
若以為常例須書乎?
不應二百四十二年唯兩度大雪。
凡此之類,不可類言。
(具見《纂例》諸篇及《辨疑》中。)
則劉、杜之言,淺近甚矣。
左氏決非夫子同時,亦已明矣。
(言若親授經,不應乖繆至此也。)
或曰:若左氏非授經於仲尼,則其書多與汲塚《紀年》符同,何也?
答曰:彭城劉惠卿著書(名<貝尼>),云《紀年》序諸侯列會,皆舉其諡,知是後人追修,非當世正史也。
至如齊人殲於遂,鄭棄其師,皆夫子褒貶之意,而竹書之文亦然。
其書鄭殺其君某,因釋曰是子,楚囊瓦奔鄭,因曰是子常,率多此類;
別有《春秋》一卷,全錄《左氏傳》卜筮事,無一字之異,故知此書按《春秋》經傳而為之也。
劉之此論,當矣。
且經書紀子伯、莒子盟於密,左氏經改為紀子帛,傳釋云魯故也,以為是紀大夫裂繻之字,緣為魯結好,故褒而書字同之。
內大夫序在莒子上,此則魯國褒貶之意,而竹書自是晉史,亦依此文而書,何哉?
此最明驗。
其中有鄭莊公殺公子聖(《春秋》作段),魯桓公、紀侯、莒子盟於區蛇,如此等數事,又與《公羊》同。
其稱今王者,魏惠成王也,此則魏惠成王時史官約諸家書追修此紀,理甚明矣。
觀其所記,多詭異鄙淺,殊無條例,不足憑據而定邪正也。
(此段言《左氏傳》既非全實,而《紀年》又憑《左氏》而成也。)
且《左傳》《國語》,文體不倫,序事又多乖剌,定非一人所為也。
蓋左氏廣集諸國之史以釋《春秋》,傳成之後,蓋其家子弟及門人,見嘉謀事跡,多不入傳,或有雖入傳而複不同,(為諸國各有史,故雖一事,而說各異也。)
故各隨國編之,而成此書,以廣異聞爾。
自古豈止有一邱明姓左乎?
何乃見題左氏,悉稱邱明?
近代之儒,又妄為記錄,云邱明以授魯曾申,申傳吳起,起傳其子期,期傳楚人鐸椒,椒傳虞卿,卿傳荀況,況傳張蒼,蒼傳賈誼。
(陸德明《經典釋文序例》所引。)
此乃近世之儒,欲尊崇左氏,妄為此記。
向若傳授分明如此,《漢書》張蒼、賈誼及儒林傳,何故不書?
則其偽可知也。
(漢初猶不能知,後代從何而得?
足明妄也。)
或曰:公、穀定何時人也?
(緣《漢書》儒林、藝文誌並無年代名字,故問之也。)
答曰:此二傳雖不記事跡,然其解經密於左氏,是知必孔門後之門人也,但不知師資幾世耳。
傳記無明文,故三傳先後,亦莫可知也。
先儒或云公羊名高,子夏弟子也,(應劭《風俗通》云爾。)
或云漢初人;
(何休隱二年紀子伯莒子注中云然。)
或曰穀梁亦子夏弟子,名赤,(亦《風俗通》所說。)
或曰秦孝公同時人,(麋信云然。)
或曰名俶,字元始.(阮孝緒《世錄》云然。)
皆為強說也。
(西漢諸儒猶不能定其時代及名字,而後代方示廣博,妄為記錄,故知非真說也。)
儒史之流,尚多及此,況語怪者哉!
(言曆代儒生及修史之人,宜守正據實,而猶妄示廣博,有此偽跡,況讖緯迂怪之徒哉!
此歎息作偽之意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0:50
【春秋集傳纂例 卷一】
○啖趙取捨三傳義例第六
啖子曰:三傳文義雖異,意趣可合者,則演而通之;
文意俱異,各有可取者,則並立其義。
其有一事之傳,首尾異處者,皆聚於本經之下,庶使學者免於煩疑。
至於義指乖越,理例不合,浮辭流遁,事跡近誣,及無經之傳,悉所不錄。
其辭理害教,並繁碎委巷之談,調戲浮侈之言,及尋常小事不足為訓者,皆不錄;
若須存以通經者,刪取其要。
諫諍謀猷之言,有非切當及成敗不由其言者,亦皆略之;
雖當有而浮辭多者,亦撮要。
凡敘戰事,亦有委曲繁文,並但敘其戰人身事,義非二國成敗之要,又無誠節可紀者,亦皆不取。
凡論事,有非與論之人而私評其事,自非切要,亦皆除之。
其巫祝卜夢鬼神之言,皆不錄。
(其有補於勸戒者,則存之。)
三傳敘事及義理同者,但舉《左氏》,則不複舉《公》《穀》。
其《公》《穀》同者,則但舉《公羊》。
又《公》《穀》理義雖同,而《穀梁》文獨備者,則唯舉《穀梁》。
《公羊》《穀梁》以日月為例,一切不取,其有義者,則時或存之,亦非例也。
(義是日月例也。)
或問:無經之傳,有仁義誠節、知謀功業、政理禮樂、讜言善訓多矣,頓皆除之,不亦惜乎?
答曰:此經《春秋》也,此傳《春秋傳》也,非傳《春秋》之言,理自不得錄耳,非謂其不善也。
且曆代史籍,善言多矣,豈可盡入《春秋》乎?
其當示於後代者,自可載於史書爾。
今左氏之傳見存,必欲耽玩文彩記事跡者,覽之可也。
若欲通《春秋》者,即請觀此傳焉。
傳文有一句是一句,非皆擇其當者留之,非者去之,疑者則言而論之。
或問三傳之文,每說一事解一義,是當並是,非當並非,何謂摘取之乎?
答曰:三傳所記,本皆不謬,後人不曉,而以濫說附益其中,非純是本說,故當擇而用之,亦披沙揀金、錯薪刈楚之義也。
趙子曰:三傳堪存之例,或移於事首,或移於事同,(事首謂直為例,無差品者;
事同謂如弒君有稱國稱人等差品,待經文曆其差品遍,然後舉例也。)
各隨其宜也。
凡須都撮,如內外大夫名目例(見僖八年),如此等三四條,三傳及啖氏或有已釋之而當者,或散在前後,學者尋之,卒難總領;
今故聚之,使其褒貶差品,瞭然易見,其四家之義,各於句下注之。
其不注者,(謂不注云某家也。)
則鄙意也。
(鄙,趙子自謂也。)
既不遺前儒之美,而理例又明也。
凡《公》《穀》文義,雖與本經不相會,而合正理者,皆移於宜施處施之。
其孤絕之文,不可專施於經下者,(謂不可獨用也。)
予則引而用之,(趙子引用為證,如古人引《詩》《書》之比也。)
庶先儒之義,片善不遺也。
凡三傳經文不同,故傳文亦異,(如盟於昧,《左氏》作蔑之類。)
今既纂會詳定之,(義見三傳差互略篇中。)
則傳文亦悉改定以一之,庶令學者免於疑誤也。
《公》《穀》說經,多云隱之閔之喜之之類,且《春秋》舉經邦大訓,豈為私情悲喜生文乎?
何待《春秋》之淺也。
如此之例,並不取。
《公羊》災異下悉云記災也記異也,予已於例首都論其大意,自此即觀文知義,不複縷載,其有須存者乃存之耳。
《公》《穀》舉例,悉不稱「凡」,又《公》《穀》每一義,輒數處出之,今既去其重複,以從簡要,其舉例故加「凡」字,以通貫其前後。
夫察微知遠,識之精也,故夫子云「由也不得其死然」是也,古人立蓍龜以求前知也,故當不棄人之知。
然《左氏》所記,以一言一行,定其禍福,皆驗若符契。
如此之類,繼踵比肩,縱不悉妄,妄必多矣。
悉棄之乎?
則失於精深勸戒之道。
悉留之乎?
則多言者無懼而詭妄繁興。
固當擇其辭深理正者存之,浮淺者去之,庶乎中道也。
《左氏》無經之傳,其有因會盟戰伐等事,而說忠臣義士,及有讜言嘉謀,與經相接者,即略取其要。
若說事跡,雖與經相符,而無益於教者,則不取。
《左氏》每盟下皆曰尋某年之盟,每聘下則云報某人之聘,侵伐下多云報某之役,凡此類但檢前以符後,更無他義;
今考取其事相連帶,要留者留之。
《左氏》亂記事跡,不達經意,遂妄云禮也;
今考其合經者留之,餘悉不取。
《左氏》集諸國史為傳,序吳楚之君皆稱為王,此乃本國臣民之偽號,不可施於正傳,故皆改為吳子楚子;
若敘其君臣自相答對之語,則非我褒貶之意,且令後代知其僭偽,故仍舊耳。
《左氏》序楚縣大夫皆稱曰公,此乃僭偽之辭,皆刊正之。
《左氏》敘諸國之君皆稱曰公,此皆依彼國之史成辭,殊失魯史之體,今為繁多不可改易,學者宜知之。
凡有德之人,人敬其名,故稱其字。
《左傳》追修前史,足得正名,而敘罪惡之人,亦舉其字(羽父之類),乖褒貶之意甚矣!
為此例極多,不暇悉改,學者宜知之。
凡諡者,所以褒貶善惡。
其有罪之人,而加美諡(共仲之類),今不改削者,以見當時政教之廢也,後代宜戒之。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0:50
【春秋集傳纂例 卷一】
○重修集傳義第七
淳秉筆持簡,侍於啖先生左右十有一年,述釋之間,每承善誘,微言奧指,頗得而聞。
嗟乎!
神不與善,天喪斯文,筆削才終,哲人其喪。
是以取捨三傳,或未精研,《春秋》綱例,有所遺略。
及趙氏損益,既合《春秋》大義,又與條例相通,誠恐學者卒覽難會,隨文睹義,謂有二端,遂乃纂於經文之下,則昭然易見其取捨,傳文亦隨類刊附。
又《春秋》之意,三傳所不釋者,先生悉於注中言之,示謙讓也。
淳竊以為既自解經,理當為傳,遂申己見,各附於經,則《春秋》之指,朗然易見。
或問:啖氏新解經意,與先儒同者十有二三焉,今子重修《集傳》,悉以啖氏目之,得無似竊古人之美,以黨其師乎?
答曰:啖氏本云「集傳集注」,已明集古人之說,而掇其善者也。
今作傳者,但以釋經之義,不合在於注中,標以啖氏,所以別於左氏、公、穀耳。
其義亦不異於集注也。
啖、趙所取三傳之文,皆委曲剪裁,去其妨礙,故行有刊句,句有刊字,以致精深。
實懼曾學三傳之人,不達斯意,以為文句脫漏,隨即注之,此則《集傳》之蠹也。
將來君子,有意於斯者,苟疑闕誤,宜先詳覽啖趙取捨例及辨疑以校之,不可援三家舊文采正新傳,慎之慎之!
三傳義例雖不當者,皆於《纂例》本條書之,而論其棄舍之意。
其非入例者,即辨疑中論之。
或問:《集傳》先《左氏》,次《公羊》,後《穀梁》,亦有意乎?
答曰:《左氏》傳經,多說事跡,凡先見某事,然後可以定其是非,故先《左氏》焉。
《公羊》之說事跡,亦頗多於《穀梁》,而斷義即不如《穀梁》之精;
精者宜最在後結之,故《穀梁》居後焉。
事勢宜然,非前優而後劣也。
或問曰:經傳文字,有犯國朝廟諱,悉不改易,何也?
答曰:夫文所以傳義理也。
若改易之,則失其義理矣。
禮云臨文不諱,蓋謂此也。
但習讀之人,訓而呼之,則臣子之禮備矣。
《左氏傳》所記事跡,連帶經義者,悉入集傳矣,其無經之傳,集傳所不取,而事有可嘉者,今悉略出之,隨年編次,共成三卷,名曰《春秋逸傳》,則《左氏》精華無遺漏矣。
其他則妄偽繁碎,無足觀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0:51
【春秋集傳纂例 卷一】
○修傳始終記第八
啖先生諱助,字叔佐,關中人也。
聰悟簡淡,博通深識。
天寶末客於江東,因中原難興,遂不還歸,以文學入仕,為台州臨海尉。
複為潤州丹陽主簿,秩滿,因家焉。
陋巷狹居,晏如也。
始以上元辛丑歲,集三傳釋《春秋》,至大曆庚戌歲而畢。
趙子時宦於宣歙之使府,因往還浙中,途過丹陽,乃詣室而訪之,深話經意,事多響合,期反駕之日,當更討論。
嗚呼!
仁不必壽,是歲先生即世,時年四十有七。
是冬也,趙子隨使府遷鎮於浙東。
淳痛師學之不彰,乃與先生之子異,躬自繕寫,共載以詣趙子。
趙子因損益焉,淳隨而纂會之,至大曆乙卯歲而書成。
趙子名匡,字伯循,天水人也。
暨淮南節度使、禦史大夫陳公之領宣歙時,始召用,累隨鎮遷拜。
後為殿中侍禦史、淮南節度判官。
淳字伯衝,吳人也,世以儒學著。
時又為陳公薦,詔授太常寺奉禮郎。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0:52
【春秋集傳纂例 卷二】
○魯十二公譜並世緒第九
魯,周公之國也。
周公,武王之弟也。
始受封,身留輔王室,使子伯禽歸國,都於曲阜。
伯禽卒,子考公酋立。
考公卒,弟煬公熙立。
煬公卒,子幽公宰立。
幽公為弟?費所殺。
?費立,是為魏公。
魏公卒,子厲公擢立。
厲公卒,弟獻公具立。
獻公卒,子真公濞立。
真公卒,弟武公敖立。
武公卒,子懿公戲立。
懿公為兄子伯禦所殺。
周宣王誅伯禦,立懿公之弟稱,是為孝公。
(孝公二十五年,犬戎殺幽王。)
孝公卒,子惠公弗湟立。
(惠公三年,平王東遷。)
隱公,惠公之子,名息姑。
立十一年,為公子翬及桓公所殺。
母聲子,不書卒,不書葬,不逆夫人,攝謙不外逆也。
桓公,惠公子,隱公弟,名允。
立十八年,為齊所殺。
母仲子,隱二年書夫人子氏薨,不書葬,不祔廟。
夫人文薑,(三年公子翬所逆,書夫人薑氏至自齊。)
莊二十一年薨,二十二年葬。
莊公,桓公子,名同。
立三十二年薨。
母文薑。
(已見上。)
夫人哀薑,(二十四年,公自逆夫人薑氏入也。)
僖元年薨於夷,(齊所殺也。)
二年書葬。
閔公,莊公庶子,名開。
莊公薨後,子般立(般莊長子)。
公子慶父使圉人犖殺之,立閔公。
閔公立二年,慶父又使卜齮殺之。
母不見。
未取夫人。
僖公,亦莊公庶子,名申,閔公兄也。
立三十三年薨。
母成風,(莊公妾也。)
文四年書薨,五年書葬。
(並僭用夫人祔禮,與哀薑並。)
夫人聲薑,文十六年書薨,文十七年書葬。
文公,僖公子,名興。
立十八年薨。
母聲薑。
夫人薑氏,(四年逆婦薑於齊,子赤被殺後歸齊也。)
經云歸於齊,左氏謂之出薑,是也。
宣公,文公子,名捷。
立十八年薨。
母敬嬴,公、穀謂之頃熊,宣公八年書薨書葬。
夫人穆薑,(元年公子遂所逆,書遂以夫人婦薑至自齊,有敬嬴故,所以稱婦也。)
襄九年書薨書葬。
成公,宣公子,名黑肱。
立十八年薨。
母穆薑。
(已見上。)
夫人齊薑,(十四年僑如所逆,書僑如以夫人婦薑至自齊。
有穆薑故,所以稱婦也。)
襄二年書薨書葬。
襄公,成公子,名午。
立三十一年薨。
母定姒,襄四年書薨書葬,(與齊薑並祔也。)
夫人不見。
昭公,襄公子,名稠。
立二十五年,書遜,三十二年薨於乾侯。
(在外七年。)
母齊歸,昭十一年書薨書葬。
(僭追用夫人之禮故也。)
夫人吳孟子,哀十二年卒,不書葬,不可以祔也。
定公,昭公弟,名宋。
立十五年薨。
母不見。
夫人不見。
哀公,定公子,名蔣。
立十四年,春西狩獲麟。
十六年四月,孔子卒。
二十四年,公遜於邾,遂如越。
母定姒,定十五年書卒書葬。
夫人不見。
哀公自越歸,卒於有山氏。
子悼公寧立。
悼公卒,子元公嘉立。
元公卒,子穆公顯立。
穆公卒,子共公奮立。
共公卒,子康公屯立。
康公卒,子景公匽立。
景公卒,子平公叔立。
平公卒,子文公賈立。
文公卒,子頃公讎立。
頃公二十四年為楚所滅,遷於下邑,為家人。
魯起周公至頃公,三十四世。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0:54
【春秋集傳纂例 卷二】
○公即位例第十
凡經文下所引五家之傳,皆略言其意,亦不備如傳文。
後並放此,學者宜知之。
隱元年:春,王正月。
(《左氏》:不書即位,攝也。《公》《穀》意亦同此。)
桓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繼弒而言即位,與聞乎弒也。《公》《穀》云。)
莊元年:春,王正月。
閔元年:春,王正月。
(繼子般也。)
僖元年:春,王正月。
文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宣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公羊》云繼弒言即位,其意也。)
成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襄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昭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定元年:夏,六月,戊辰,公即位。
(凡公即位,皆於朔日,故不書日。
定公待昭公喪至,既殯而即位、故書日。
公、穀、啖意並同此也。)
哀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啖子曰:凡天子崩,諸侯薨,既殯,而嗣子為君,康王之誥是也。
(《周書》曰:乙丑,成王崩。
七日,既殯,康王麻冕黼裳出,在應門之內,臨百官。
群臣既聽命,相揖趨出,王釋冕,反喪服。)
未就阼階之位,來年正月朔日,乃就位南麵而改元,《春秋》所書是也。
(下不標趙子者,並是啖子義。它皆仿此。)
凡先君正終,則嗣子逾年行即位禮。
《穀梁》云繼正,即位也。
此說是。
(文、成、襄、昭、哀等五公,是此例也。)
凡先君遇弒,則嗣子廢即位之禮。
(不忍行也。)
《穀梁》云繼弒君不書即位,正也此說是也。
(莊、閔、僖三公是。
《公羊》同此。)
凡繼弒君,而行即位禮,非也。
《穀梁》云桓公繼弒君而行即位,則是與聞乎弒也。
《公羊》云宣公繼弒君而行即位,其意也。
(意欲為君,故黨於賊,而行即位。二說並是。)
《左氏》不達其意,曲為其說,而云莊公不言即位,文薑出故也;
閔公不言即位,亂故也;
僖公不言即位,公出故也。
(《左氏》云閔公弒後,成季以僖公適邾,共仲奔莒,乃入立之事。見閔二年。)
公出複入不書,諱故也。
(此言經中無僖公出入之文也。)
且母以得罪去國,猶曰不忍,父為他國所弒,其情若何?
不舉其大而舉其細,非通論也。
且三月文薑方遜,何妨正月即位乎?
故知解莊公不言即位,妄也。
國有危難,豈妨行禮?
故知解閔公不言即位,妄也。
若君出諱而不書,昭公何以書乎?
假如實出,亦當非時即位,如定公也,故知解僖公不言即位,妄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0:58
【春秋集傳纂例 卷二】
○告月視朔例第十一
隱元年:春,王正月。
(隱自元年之外,餘並不書正月。
《穀梁》曰隱十年無正,隱不自正也;
元年有正,所以正隱也。
《公羊》意同。)
桓三年:正月。
(桓即位十八年,唯元年、二年、十年、十八年四處有王字,餘皆無王字。
趙云:王者,人倫之所係,桓無王,惡桓之滅人倫也;
桓之有王,是謬增加書之也。)
文六年:閏月,不告月,猶朝於廟。
(《左氏》云不告閏朔,非禮也。《穀梁》云猶可以已也。)
十六年:夏五月,公四不視朔。
(《穀梁》云以公為厭政矣。)
襄二十九年:春,王正月,公在楚。
(趙說在下。)
昭三十年:春,王正月,公在乾侯。
(此時鄆潰,公無所容,寄在乾侯,既非其地,不得書居,故每歲首皆書所在也。)
三十一年:春,王正月,公在乾侯。
三十二年:春,王正月,公在乾侯。
趙子曰:天子常以今年冬,班明年正朔於諸侯;
諸侯受之,每月奉月朔甲子以告於廟,所謂稟正朔也。
故曰王正月,言王之所以班也,因以特牲薦,謂之告月,亦曰告朔。
故《論語》云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也。
文公以閏非正,不行告朔之禮,而以其朔日,但身至廟拜謁而已,故曰猶朝於廟。
以此朝空廟謁,故經文譏之。
襄二十九年書公在楚者,記君之所在,且明不得告朔。
此史家之常事,諸公在外多矣,悉不書者,國之常事不足備書,從省之義。
此則因公正旦在遠,故舉此一事,以示常法也。
書昭公在乾侯,其義亦同。
凡君在外,不應都廢告朔之禮,當是執政大臣攝行矣。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1:00
【春秋集傳纂例 卷二】
○郊廟雩社例第十二
啖子曰:凡祭,常事多不書,失禮及非常乃書。
趙子曰:凡郊廟社稷,所以奉天地尊祖考而重生本,鹹國之大禮也,故過則書之。
△郊望僖三十一年:夏四月,四卜郊,不從,乃免牲,猶三望。
(《穀梁》云四卜非禮,四月不時。
《左氏》《公》《穀》皆云譏猶三望。
卜郊不從而免牲,足知不郊,故不云不郊。)
宣三年:正月,郊牛之口傷,改卜牛,牛死,乃不郊,猶三望。
(《穀梁》云書郊牛之變,猶二三望,義同僖三十一年。)
成七年:正月,鼷鼠食郊牛角,改卜牛,鼷鼠又食其角,乃免牛,不郊,猶三望。
(書郊牛之變,義同宣三年;
猶三望,義同僖三十一年。
《穀梁》云免牛禮也。)
十年:四月,五卜郊,不從,乃不郊。
(《穀梁》云五卜,彊也。)
十七年:九月,辛丑,用郊。
(《穀梁》云九月不當郊,故云用郊。)
襄七年:夏四月,三卜郊,不從,乃免牲。
(《穀梁》云三卜,禮也;
四月,不時也。)
十一年:夏四月,四卜郊,不從,乃不郊。
(四月四卜郊,同僖三十一年也。)
定十五年:正月,鼷鼠食郊牛,牛死,改卜牛。
夏五月,辛亥,郊。
(五月,不時也。
趙子曰:予早年常怪鼷鼠食郊牛致死,上元二年因避兵旅於會稽,時有水旱疫癘之苦,至明年而牛災,有小鼠能噬牛,才傷皮膚,無有不死者。)
哀元年:春,王正月,鼷鼠食郊牛角,改卜牛。
夏四月,辛巳,郊。
(四月不時。)
△郊時啖子曰:天子以冬至祭上帝,又以夏之孟春祈穀於上帝,禮行於郊,故謂之郊。
(不敢斥言祀天,故但言其祭處而已。)
魯以周公之故,特得以孟春(周之三月)祈穀於上帝,亦謂之郊。
郊皆用辛日,故以二月卜三月上辛,不吉,則卜中辛,又不吉則卜下辛,所謂吉事先近日也。
《穀梁》曰:自正月至於三月,郊之時也;
我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
如不從,則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
如不從則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
如不從則不郊矣。
此說非也,若以冬至,則不當卜;
若以夏之孟春,則不當起周正而卜。
(《公羊》舊注及鄭司農注禮,亦同此說,皆是謬也。)
《左氏》云啟蟄而郊,郊而後耕,是也。
(啟蟄為建寅之月,百蟄驚出耳。
略舉時候,非必取曆驚蟄之節也。)
△養牲禮曰,養牲必在滌三月。
(滌者,養牲之宮名也。)
故自周之十一月下旬而養牲,至二月中旬而牲成,故得以二月下旬卜三月上辛也。
△改卜牛凡養牲必養二牲,一以祀上帝,一以祀後稷。
帝牛有變(變所謂傷食之類),則改卜稷牛以代之,而別以他牛為稷牛可也。
禮曰,帝牛必在滌三月,稷牛唯具。
(言稷牛但令備即可,不必在滌。
帝牛必在滌也。)
△不郊凡卜,三旬皆不吉,則不郊。
牛死及牛有災害,則卜稷牛而代之。
若卜稷牛不吉,及既養稷牛又死,亦皆不郊。
(所言稷牛義,與上同。)
△免牲凡不郊,皆卜免牲。
《穀梁》曰:卜免牲,吉,則免之。
(免牲之禮,見僖三十一年。)
不吉,則但不郊而已。
又曰:卜之不吉,則係而待庀牲,(庀,具也,待明年具牲時卜用也。)
然後左右之。
(左右,隨所用也。)
此說是。
免牛,凡未成牲曰牛。
《穀梁》云牲傷者亦曰牛;
又曰已牛矣,而又免之,何也?
嚐置之上帝矣(置之滌宮),故卜而免之,不敢專也。
此說是。
《公羊》云,免牲,禮也;
免牛,非禮也。
此說不如《穀梁》之義精。
(已前並啖子說。)
趙子曰:郊者,天子所以事上帝也,魯曷為之?
(諸侯不合郊祀。)
周公故也。
成王尊周公之德,故錫周公之禮焉。
不於日之至,避王室也。
(周郊天用冬至之日。)
卜用夏正(建寅之月),於農耕之始也。
(因祭祀,遂祈歲事,故於郊前。)
比旬而卜之,遠怠慢也。
(比,近也,謂二月下旬卜三月上辛,卜吉,則有司庀事;
若遠日卜之得吉,而未庀事,則似墮之也。)
必更三旬,禮盡於三也,(凡禮以三為節。)
且郊之用殫矣。
(言此月日盡,不可複郊,故不複卜也。)
△望啖子曰:尋《春秋》義,郊後必望祭。
若不郊,則不當望。
凡書猶三望,猶皆非禮也。
(三傳義同。)
趙子曰:三望之名,《公羊》云泰山河海也,而《左氏》《穀梁》無其名。
說《左氏》者云分野之星及封內山川,說《穀梁》者云泰山淮海。
據禮篇云,諸侯祭名山大川在其封內者,而不言星辰;
又淮海非魯之封內,《公羊》云山川不在其封內則不祭,而云祀河海(河海不在魯界也);
則三家之義,皆可疑也。
△廟《公羊》曰:周公稱太廟,(魯之始祖,故稱太廟。)
魯公稱世室,(伯禽始受封,其廟稱世室,言世世不毀也。)
群公稱宮。
(尊始祖,不令子孫同其稱,故曰宮也。)
隱五年:九月,考仲子之宮,初獻六羽。
(趙子曰:舍八佾用六佾,猶謂之僭,故曰獻。)
桓二年:夏四月,取郜大鼎於宋;
戊申,納於太廟。
(三傳皆云非禮也。)
八年:正月,己卯,烝;
五月,丁丑,烝。
(《公》《穀》皆云黷祀也。)
十四年:秋,八月,壬申,禦廩災;
乙亥,嚐。
(趙子曰:譏不時,不改卜也。)
莊二十三年:秋,丹桓宮楹。
(《左》《穀》皆云非禮也。)
二十四年:春,王三月,刻桓宮桷。
(義同丹楹。)
閔二年:夏五月,乙酉,吉禘於莊公。
(三傳並云不當吉。
趙云不當禘;
不稱宮,不及於祖也。)
僖八年:秋七月,禘於太廟,用致夫人。
(《穀梁》云不宜致也。)
文二年:二月,丁丑,作僖公主。
(三傳皆云失虞練之時。)
八月,丁卯,大事於太廟,躋僖公。
(三傳皆云逆祀也。)
六年:閏月,不告朔,猶朝於廟。
(《左氏》云不告朔,非禮。
《穀梁》云不當朝廟。)
十三年:秋七月,大室屋壞。
(三傳皆云書不敬也。)
十六年:夏五月,公四不視朔。
(《穀梁》云譏公厭政也。)
宣八年:六月,辛巳,有事於太廟;
仲遂卒於垂。
壬午,猶繹,萬入,去籥。
(三傳皆云卿卒不當繹。)
成三年:二月,甲子,新宮災,三日哭。
(《公》《穀》並云禮也。)
六年:二月,辛巳,立武宮。
(三傳並云非禮。)
昭十五年:二月,癸酉,有事於武宮;
籥入,叔弓卒,去樂,卒事。
定九年:九月,立煬宮。
(義同武宮。)
八年:冬,從祀先公。
(《公》《穀》皆云複正。)
啖子曰:凡宗廟之禮,有常。
四時之祭,雖失其月,亦非大,故皆不書。
其失時及失禮之大者,乃書。
《左氏》云,始殺而嚐,閉蟄而烝,過則書。
《公》羊云,春曰祀,夏曰禴,秋曰嚐,冬曰烝,常事不書。
(言失禮非常乃書之。)
此說皆是。
趙子曰:四時之祭,皆用夏時,(言祠礿嚐烝,皆用夏之四時也。)
從物宜也。
(若以周之四時用四祭,於義理及所用之物都不相合,故用夏時為宜也。)
周雖以建子為正,至於祭祀,則用夏時本月,以行四時之祭。
故桓八年正月烝,則夏之仲冬也;
閔二年五月禘,即夏之三月也。
凡四時之祭,蓋用孟月。
宣八年六月有事於太廟,即夏之孟月也。
若有故及日不吉,即用仲月。
桓八年正月烝,是也。
若又有故及日不吉,即用季月。
昭十五年二月有事於武宮,即夏之季月也。
經文並無譏,故但不失時,即非僭禮,啖說是也。
然吉事先近日,苟有其故而用季月,涉於怠矣,當用仲月為嘉也,時物既登,且得二至二分之節故也。
此事理製都無定證,今考經推理宜爾故也。
(向下別無標題,亦並無趙子義。
他皆放此。)
又曰:禮,不王不禘,(禮篇《大傳》及《喪服小記》並云爾。)
魯曷為之?
周公故也。
周之王也,文王興之,(王業大興。)
武王成之,(伐紂有天下也。)
周公康治之,(輔幼主治天下。)
是以魯得郊焉,所以崇周公也。
(令魯子孫用天子禮,所以尊崇周公故也。)
曰:崇之宜乎?
(問合禮之宜否。)
非宜也。
國之所以樹者,法製也;
法製所以限尊卑。
(不得陵僭。)
諸侯而行天子之禮,非周公之意也,其用乎莊,又僭也。
(成王令魯得用禘禮,已為僭矣。
本止施於周公之廟,今又僭於莊之廟行之,非禮之甚,用其豐備之禮,而不能配文王也。)
不稱宮,不及於祖也。
(若言吉禘於莊宮,即似於莊廟祭及文王,今既不爾,故指言莊公以明之也。)
凡祭而非者,稱祭。
(祭而失禮,則書祭名。)
以本下者,稱事。
(祭非失禮,為下事張本者,則不書祭名。
大事於太廟、躋僖公之類,是也。)
又曰:禘者,本帝王之大祭,諸侯不得行之。
成王以特尊周公,令魯行耳。
閔二年遂僭用於莊廟,故經書以譏之。
《公羊》云,其言莊公何?
未可以稱宮廟也。
必若不合於宮廟行禘,而今行之,則當明書以示譏,不應隱避也。
自緣不配文王,故斥言莊公以明之爾。
又云譏始不三年也。
若然,則當有初字,故知皆非也。
△辨魯無祠礿義(四時祭名,禮諸篇及諸經書說之不同,故儒者紛然。
趙氏辨之。)
問曰:《周禮》記四時祭名,云春祀夏礿秋嚐冬烝。
《公羊》亦同。
《毛詩》云礿祠烝嚐於公先王。
(協韻故云爾,其實祠礿嚐烝。)
而《春秋》無礿祠二祭,何也?
答曰:《春秋》中一書烝,(雖再書之,其實一事。)
一事嚐,兩書禘,皆為失禮及有變故,乃書耳。
於祠礿二祭,無他故,所以不書,何足怪哉!
△辨禘義(禘義尤迷誤,故趙子辨之。)
趙子曰:《禮記•大傳》云,禮,不王不禘,(明諸侯不得有也。)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所出謂所係之帝。)
以其祖配之諸侯及其太廟,(諸侯存五廟,唯太廟百世不遷;
及者,言遠祀之所及也;
不言禘者,不王不禘,無所疑也;
不言祫者,四時皆祭,故不言祫也。)
大夫有大事,省於其君,幹祫及其高祖。
(有省,謂有功德,見省記者也;
幹者,逆上之意也,言逆上及高祖也。)
予據此事體勢相連,皆說宗廟之祀,不得謂之祭天。
(已上注義,並趙子義,非鄭玄舊釋。
下祭法亦然也。)
《禮記•喪服小記》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
又下云禮不王不禘。
正與《大傳》同。
則諸侯不得行禘禮,明矣。
是以《祭法》云有虞氏禘黃帝(舜祖顓頊,顓頊出於黃帝,則所謂禘,其祖之所自出也。)
而郊嚳,(帝王郊天,當以始祖配天,即舜合以顓頊配天也;
為身繼堯緒,不可舍唐之祖,故推嚳以配天,而以顓頊為始祖,情禮之至也。)
祖顓頊(舜之世係出自顓頊,故以為始祖也。)
而宗堯;
(凡祖者,創業傳世之所出也;
宗者,德高而可尊;
其廟並不遷也。)
夏後氏亦禘黃帝(義同舜也。)
而郊鯀,(禹尊父且以有水土之功,故以配天也。)
祖顓頊(禹世係亦出於顓頊也。)
而宗禹;
(當禹身,亦宗舜;
子孫乃宗禹也。)
殷人禘嚳(殷祖契出自嚳。)
而郊冥,(有水功,故推以配天。)
祖契(湯出契後。)
而宗湯;
(當湯身未有宗。)
周人禘嚳(義與殷同。)
而郊稷,(有播植之功,且為始祖也。)
祖文王而宗武王。
(當武王身,亦未有宗。)
趙子曰:予以為禘郊祖宗,並敘永世追祀而不廢絕者也。
禘者,帝王立始祖之廟,猶謂未盡其追遠尊先之義,故又推尊始祖所出之帝而追祀之。
以其祖配之者,謂於始祖廟祭之,而便以始祖配祭也。
此祭不兼群廟之主,為其疏遠,不敢{執衣}狎故也。
其年數,或每年,或數年,未可知也。
鄭玄注《祭法》云,禘謂配祭昊天上帝於圜丘也。
蓋見《祭法》所說文在郊上,謂為郊之最大者,故為此說耳。
《祭法》所論禘郊祖宗者,謂六廟之外,永世不絕者,有四種爾,非關配祭也。
禘之所及最遠,故先言之爾,何關圜丘哉!
若實圜丘,五經之中何得無一字說處?
又云祖之所自出,謂感生帝靈威仰也。
此何妖妄之甚?
此又出自讖緯,始於漢哀、平間偽書也。
桓譚、賈逵、蔡邕、王肅之徒,疾之如仇,而鄭玄通之於五經,其為誣蠹甚矣!
或問曰:若然,則《春秋》書魯之禘何也?
答曰:成王追寵周公故也。
故《祭統》云成王追念周公,賜之重祭郊社禘嚐,是其義也。
(郊禘,天子之禮;
社與嚐,諸侯所自有。
撰禮者見《春秋》書嚐社,以為郊禘同,遂妄言耳。)
魯之用禘,蓋於周公廟,而上及文王,文王即周公之所出也。
故此祭唯得於周公廟為之。
閔公時遂僭於莊公廟行之,(亦猶因周公廟有八佾,季氏遂用之於私庭也。)
以其不追配,故直言莊公,而不言莊宮,明用其禮物耳,不追配文王也。
本以夏之孟月為之,至孟獻子乃以夏之仲月為之。
(《禮•雜記》云孟獻子曰:正月日至,可以有事於上帝;
七月日至,可以有事於祖。
七月而禘,獻子為之也。)
今備引諸經書之文,證之於左。
閔二年五月,吉禘於莊公,(譏其不當吉,又不當禘於莊。)
僖八年秋七月,禘於太廟,用致夫人。
(譏其非時之禘,又譏致於夫人也。)
《左氏》云烝嚐禘於廟,又云禘於武宮、僖宮、襄宮,又晉人云以寡君之未禘祀,(時未終喪也。)
又云魯有禘樂,賓祭用之。
《禮運》云魯之郊禘,非禮也,周公其衰矣。
(魯郊多失時,又於諸宮用禘禮。)
《郊特牲》曰春禘而秋嚐。
(鄭元注,禘當為礿。)
《明堂位》曰季夏六月,以禘禮祀周公於太廟。
(夏之四月。)
《祭義》曰春禘秋嚐。
(鄭無注。)
《祭統》曰春礿夏禘,(鄭注,夏時,禮也。)
下文云成王追念周公,賜之重祭郊社禘嚐,是也。
(鄭無注。)
《雜記》云七月之禘,獻子為之也。
(義已見上。)
《仲尼燕居》云明乎郊社之禮,禘嚐之義,治國其如指諸掌而已。
《王製》云春礿夏禘,(鄭元注,殷時禮。)
又云礿則不禘,禘則不嚐,嚐則不烝,烝則不礿。
(鄭元云,虞夏諸侯歲朝,廢一時祭也。)
《詩•周頌》序云,雍,禘太祖也。
(鄭元云,禘,大於時祭,而小於祫。)
又《商頌》云,長發,大禘也。
《爾雅》云,禘,大祭也。
《論語》曰,禘,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觀之矣。
《國語》曰禘郊之牛,角繭栗。
問者曰:《左傳》云烝嚐禘於廟,何也?
答曰:此為見《春秋經》前後祭祀,唯有此三種,以為祭名盡於此,但據經文,不識經意,所以云爾。
又見經中禘於莊公,以為諸廟合行之,故妄云禘於武宮僖宮襄宮,皆妄引禘文而說祭爾。
問者曰:若禘非時祭之名,則《禮記》諸篇所說,其故何也?
曰《禮記》諸篇,或孔門之後末流弟子所撰,或是漢初諸儒私撰之,以求購金,(漢初以金購遺書,故儒者私撰禮篇鬻之。)
皆約《春秋》為之。
見《春秋》禘於莊公,遂以為時祭之名;
(若非末流弟子及漢初儒者所著,不應差互如此也。)
見《春秋》唯兩度書禘一春一夏,(閔二年五月吉禘於莊公,今之三月;
僖八年七月禘於太廟,今之五月也。)
所以或謂之春祭,或謂之夏祭;
各自著書,不相符會,理可見也。
而鄭元不達其意,故注《郊特牲》,云禘當為礿。
《祭義》與《郊牲牲》同,鄭遂不注。
其注《祭統》及《王製》,則云此夏殷時禮也。
且《祭統》篇末云成王追念周公,賜之重祭郊社嚐禘是也,何得云夏殷禮哉?
遂都不注。
鄭又見吉禘於莊公,遂云禘小於祫。
(見《毛詩•雍》篇注。)
儒者通之云,三年喪畢,小禘於禰,五年大祫。
自此便三年一禘,五年一祫。
若禘不迎群廟之主,何得謂之大?
若迎群廟之主,何得於禰廟迎之?
又《曾子問》篇中何得不序?
(引文在下。)
乖謬之甚也。
且《春秋》宣八年,《公羊》云大事祫也,毀廟之主皆陳於太祖,(陳者,明素皆藏於太祖廟,今但出而陳之也。)
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於太祖。
(升者,明自本廟而來升也。)
《禮記•曾子問》篇云祫祭於太祖,祝迎四廟之主;
(明毀廟之主,皆素在太廟,故不迎也。)
又云非祫祭,則七廟五廟無虛主。
(義與《公羊》同。)
並無說禘為殷祭處,則禘不為殷祭,明矣。
(殷,重大之義也。)
問曰:若禘非三年喪畢之殷祭,則晉人云以寡君之未禘祀,何也?
答曰:此《左氏》之妄也。
左氏見經文云吉禘於莊公,以為喪畢當禘,而不知此本魯禮,不合施於他國,故左氏亦自云魯有禘樂,賓祭用之,即明諸國無禘,了可知矣。
是左氏自相違背,亦可見矣。
其左氏虛妄之傳非一,又何疑哉。
(具在《纂例》及《辨疑》中。)
或曰:禘非殷祭,則《論語》云禘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觀之矣,何也?
答曰此夫子為大夫時,當禘祭而往助祭,歎其失禮,故云爾也。
初酌酒灌地以降神之時,其禮易行,既灌之後,至於饋薦,則事繁而生懈慢,故夫子退而嫌之。
或人因而問其故,夫子不欲指斥君之惡,便云不知也,言其禮難知也。
若能知者,則於天下大事,莫不皆知可如掌中之物。
言如此者,是禘禮至難知,以隱其前言,非斥之意耳。
注家不達其意,遂妄云既灌之後,列尊卑、序昭穆,為躋僖公,故惡之。
且祫祭之時,固當先陳設座位,位定之後,乃灌以降神。
《郊特牲》云既灌然後迎牲,明牲至即殺之以獻,何得先灌然後設位乎?
先儒不達經意,相沿致誤,皆此類也。
(或難曰:夫子所歎,若非為迎祀而別虧禮,則《春秋》何不書乎?
答曰:《春秋》所紀祭祀,皆失時及非常變故,乃云爾。
至於懈慢虧失,史官如何書乎?
若如此細故盡書,則《春秋》一年經當數萬言,不當如此簡也。)
述《祭統》者不達此意,遂云明乎郊社之義,禘嚐之禮,治國其如指諸掌乎!
此不達聖人掩君惡之意,遂云爾。
假令達於祭禮,亦儀表中一事爾。
若別無理化之德,何能治天下乎?
此並即文為說,不能遠觀大指,致此弊耳。
問者曰:《王製》所云礿則不禘,禘則不嚐,嚐則不烝,烝則不礿,信如鄭說乎?
答曰:撰此篇者,亦緣見《春秋》中唯有禘烝嚐三祭,謂魯唯行此三祭,遂云爾。
若信如鄭注,諸侯每歲皆朝,即遠國來往,須曆數時,何獨廢一時而已?
又須往來常在道路,如何守國理民乎?
問者曰:《明堂位》云季夏六月,以禘禮祀周公於太廟;
又云夏礿秋嚐冬烝。
此即以禘為大祭,而時祭闕一時,義甚明著也。
答曰:禮篇之中,夏礿秋嚐冬烝,庸淺鄙妄,此篇為甚。
故云四代之官,魯兼用之。
又云君臣未嚐,相弒也,禮樂刑法未嚐變也。
其鄙若此,何若征乎?
鄭元不能尋本討原,但隨文求義,解此禘禮輒有四種,其注《祭法》及《小記》則云禘是祭天,注《毛詩》頌則云禘是宗廟之祭,小於祫,注《郊特牲》則云禘當為礿,注《祭統》《王製》則云禘是夏殷之時祭名,殊可怪也。
問者曰:禘若非圜丘,《國語》云郊禘之牛角繭栗,何也?
答曰:凡禘皆及五帝。
五帝之功高,遂為五方之主,則《月令》所謂其帝太昊等是也。
以其功高,曆代兆於四郊以祭之,比之次於天帝。
且郊祀稷牛,角猶繭栗,則太皞、黃帝之牛,不得不爾,何足疑哉!
儒者又云,禘祫俱大祭。
祫則於太祖廟,列群廟之主。
禘則於文武廟,各迎昭穆之主。
(文為穆列,武為昭列,已毀廟及未毀之主,各以昭穆,分集於文武。)
予謂凡太廟之有祫祭,象生有族食之義,列昭穆則齒尊卑之義。
今乃分昭穆各於一廟集之,有何理哉?
又五經中何得無似是之說?
(言不獨無明文,亦無疑似之說。)
若信有此禮,五廟七廟有虛主,其《曾子問》篇中何得不該?
(義已見上。)
蓋儒者無以分別禘祫之異,強生此義,又何怪哉!
△門社莊二十五年:夏六月,日有食之,鼓用牲於社。
(《左氏》云當伐鼓於社,不當用牲。)
秋,大水,鼓用牲於社於門。
(《左氏》云凡天災,有弊〈幣〉無牲。)
三十年:九月,日有食之,鼓用牲於社。
(《左氏》云非正陽之月,當伐鼓,不當用牲。)
文十五年:六月,日有食之,鼓用牲於社。
(義同莊二十五年。)
《左氏》曰:日有食之,天子不舉,伐鼓於社;
諸侯用幣於社,伐鼓於朝。
又曰:日有食之,唯正陽之月朔,慝未作,(正月為建巳之月,慝謂陰氣。)
於是乎用幣於社,伐鼓於朝。
又曰:凡天災,有幣無牲,非日月之眚,不鼓。
啖子曰:據《左氏》所說,正禮也。
此書門社,皆記非常也。
△雩趙子曰:凡祈澤曰雩。
(澤,潤澤也,謂祈雨也;凡祈雨,祭畢星及山林川澤也。)
稱大,國遍雩也。
(謂都邑遍修之,所以稱大也。)
勤民之祀也,故誌之。
(勤,憂念也。建巳之月雩祭,自是常事,不書。)
桓五年:秋,大雩。
僖十一年:秋八月,大雩。
十三年:秋九月,大雩。
成三年:秋,大雩。
七年:冬,大雩。
襄五年:秋,大雩。
八年:九月,大雩。
十六年:秋,大雩。
十七年:九月,大雩。
二十八年:秋八月,大雩。
昭三年:八月,大雩。
六年:秋九月,大雩。
八年:秋,大雩。
十六年:九月,大雩。
二十四年:八月,大雩。
二十五年:七月,上辛,大雩;
季辛,又雩。
(啖子云:季辛不言大者,承上文可知也。)
定元年:九月,大雩。
七年:秋,大雩。
九月,大雩。
十二年:秋,大雩。
趙子曰:《左氏》云龍見而雩,過則書之,又曰書不時也。
蓋並為逾建巳之月為不時耳。
若然,則但言某月日雩,可知也。
不時,何用書大哉?
故知此說非也。
雩者,為旱書也,以明旱而雩,有益也,憂民,故書之,與書不雨義同。
《穀梁》云雩,得雨曰雩,不得曰旱。
此說是也。
舊說大,謂禮物有加也。
若禮物有加,即書大,何者是祈雨之雩乎?
假令實為禮物有加,故書大,則禮物合度但失時者,當但書雩,何得總云大哉?
《公羊》曰,大雩者,旱祭也;
何以不言旱?
言雩則旱見,言旱則雩不見。
此說亦非也。
雩,祭名爾。
旱,乃災也。
以雩言旱,非舉重之義。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1:01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5-11 21:03 編輯
【春秋集傳纂例 卷三】
○婚姻例第十三(太子生附)
啖子曰:凡婚姻,合禮者,皆不書。
趙子曰:凡男女之禮,(謂諸侯婚姻之禮也。)
人倫之本也,風教之始也,是以先王敬之,故紀其闕耳。
(闕失,則書之也。)
△納幣莊二十二年:冬,如齊納幣。
(《公》《穀》皆云親納幣非禮。
啖子云:時居喪,又娶仇女也。)
文二年:冬,公子遂如齊納幣。
(《公羊》云譏喪娶。
趙子云,又譏使公子納幣也。)
成八年:夏,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
(趙子云,婚禮不當使公孫也。)
啖子曰:魯往他國納幣,皆常事,不書;
凡書者,皆譏也。
他國來,亦如之。
《公羊》云納幣不書。
(合禮者,皆不書。)
此說是也。
《左氏》不達此例,云襄仲如齊納幣為合禮,誤亦甚矣。
(說具《辨疑》。)
趙子云:婚禮有六:一納采,二問名,三納吉,四納徵,(即納幣也。)
五請期,六親迎。
(即逆女也。)
《春秋》獨書其二(納幣及逆女也),以納幣方契成,(已前三禮並未結定。)
逆女為事終,舉重之義也。
△逆王後桓八年:冬,祭公來,遂逆王後於紀。
(趙子曰:言遂逆者,譏不躬白於王。)
襄十五年:春,劉夏逆王後於齊。
(《左氏》曰:卿不行,非禮也。)
啖子曰:古儒者或言天子當親迎,或言不當親迎,二說不同,未敢定也。
然《春秋》所載,皆譏也。
(合禮,則常事不書也。)
趙子曰:先儒爭此義。
鄭康成據毛義,《詩》以文王親迎為證據。
文王乃非天子,不可為證。
考之大體,固無自逆之道。
王者之尊,海內莫敵,故嫁女即使諸侯主之;
適諸侯,諸侯莫敢有其室;
若屈萬乘之尊而行親迎之禮,即何莫敵之有乎?
問曰:夫子對哀公,云為天地社稷宗廟之主,非謂天子乎?
答曰:魯有郊天祀地之禮,故云爾。
何得言天子之禮乎?
△內逆女桓三年:秋,公子翬如齊逆女。
(文薑也。
《穀梁》云當親迎,使大夫,非也。
啖子曰:使公子,尤非。)
莊二十四年:夏,公如齊逆女。
(哀薑也。
《穀梁》云譏逆仇女。)
文四年:夏,逆婦薑於齊。
(出薑也。
《穀梁》云譏禮成於齊,故曰婦。
不書公,不斥言。)
宣元年:春,公子遂如齊逆女。
(穆薑也。
義同公子翬。)
成十四年:秋,叔孫僑如如齊逆女。
(齊薑也。
義與公子翬同。)
啖子曰:諸侯親迎,皆常事,不書《穀梁》云親逆,常事,不誌。
是也。
(《公羊》意同。)
公子翬、公子遂、叔孫僑如為君逆夫人,皆以非禮書。
翬、遂,公子,而行婚禮,尤不可也。
《左氏》以卿逆為合禮,殊誤矣。
△外逆女隱二年:九月,紀履緰來逆女。
(《公》《穀》並云譏不親迎。)
莊二十七年:冬,莒慶來逆叔姬。
(《公羊》曰:大夫越境逆女,非禮也。
《穀梁》意同。)
僖二十五年:夏,宋蕩伯姬來逆婦。
(《穀》云姑不當自逆。
稱婦,有姑之辭也。)
宣五年:九月,齊高固來逆子叔姬。
(義同莒慶。
趙子云:時君之女也,以別非姑姊妹,故加子字。
他皆放此也。)
啖子曰:凡外逆女,皆以非禮書。
《公羊》云外逆女不書,(合禮者不書。)
是也。
△王後歸桓九年:春,紀季薑歸於京師。
左氏曰:凡諸侯之女行,唯王後書。
趙子曰:敬王室也。
(言所以書。)
記其是以著其非。
(天下之母,當取之於諸侯。
其歸也,當赴告天下。
春秋時王室無綱,少能如此,故記此,則不書者,皆受譏也。)
《穀梁》曰:為之中者,歸之也。
(言魯為媒,居中間導成之,所以書也。)
按,王後者,天下之母,不同於諸侯,自合書之。
不關魯為之媒乃書也。
△王女歸莊元年:冬,王姬歸於齊。
(趙子曰:時齊魯仇,譏其為婚主也。)
十一年:冬,王姬歸於齊。
(義同元年。)
趙子曰:凡外女歸,皆以非常,乃書。
(合禮則不書也。)
《穀梁》云為之中者即歸之。
(中謂內與其禮。)
若然,則他公何不見有婚主之事,而莊公獨兩處書乎?
則知書歸者,皆非常也,譏與仇為婚主也。
△內女歸隱二年:九月,紀履緰來逆女。
冬十月,伯姬歸於紀。
(譏義見上。)
七年:三月,叔姬歸於紀。
莊十二年:春,王三月,紀叔姬歸於酅。
(啖子曰:非嫁而歸,故加紀字。
義見本傳。)
二十五年:夏,伯姬歸於杞。
僖十五年:秋,季姬歸於鄫。
成九年:二月,伯姬歸於宋。
啖子曰:《公羊》《穀梁》並云婦人謂嫁曰歸,是也。
凡內女歸嫁為夫人,則書。
(以尊卑敵,公為之服,故書其歸。)
但言歸而不云逆者,知自來逆,常事不書也。
△夫人至桓三年:秋,夫人薑氏至自齊。
(文薑也。
《穀梁》曰:不言翬之以來,公親受之於齊侯也。)
莊二十四年:八月,丁丑,夫人薑氏入。
(哀薑也。
《穀梁》云,以仇之子薦宗廟,故曰入也。)
僖八年:秋七月,禘於太廟,用致夫人。
(聲薑也。
趙子曰:譏禘以譏致也。)
宣元年:三月,遂以夫人婦薑至自齊。
(穆薑也。
趙子曰:書以,言不當以也。
夫人者,將以承宗廟也,可不敬乎?)
成十四年:九月,僑如以夫人婦薑氏至自齊。
(齊薑也。
義同宣元年。
趙子云:書氏,謬增也。
言傳寫謬誤也。)
啖子曰:凡夫人初至,皆書,告於廟也。
趙子曰:文四年逆婦薑(出薑也),不書至,貶成禮於齊也。
昭公娶吳孟子,不書至,恥娶同姓,不告廟也。
襄公、定公、哀公並不迎夫人。
文九年,夫人薑氏至,不入此例者,以非初逆之至。
△夫人如及會饗莊二年:冬,十一月,夫人薑氏會齊侯於禚。
(文薑也。
《左》《穀》皆云非禮。
趙子曰:薑氏,齊侯之惡著矣,亦所以病公。
言不能正家也。)
四年:春二月,夫人薑氏饗齊侯於祝丘。
(《穀梁》云:饗,甚矣。
言其惡甚於會。)
五年:夏,夫人薑氏如齊師。
(趙子曰:不當如也,見其奸。)
七年:春,夫人薑氏會齊侯於防。
(義同二年。)
冬,夫人薑氏會齊侯於穀。
(義同二年。)
十五年:夏,夫人薑氏如齊。
(義同二年。)
二十年:春,王二月,夫人薑氏如莒。
僖十七年:秋,夫人薑氏會齊侯於卞。
(趙氏云:參譏也。)
文九年:春,夫人薑氏如齊。
(趙子曰:無父母而歸寧,故云如,譏之也。)
啖子曰:凡夫人行,皆書,比於公也。
趙子曰:諸侯之女既嫁,父母存則歸寧,不然則否。
今則不爾,故書曰如。
(如者,朝聘之名,非婦人之事。
若合禮者之歸寧,則當云寧於某。)
《左氏》例云夫人歸寧曰如某。
此說非也。
據經文,所書者,皆以非禮故也。
若以文薑如齊為合禮,則天下無非禮事矣。
又書如莒,豈是歸寧乎?
《穀梁》每經下皆云婦人既嫁不逾竟,逾竟非禮也。
若然,則父母存,豈得絕其歸寧乎?
又未嫁之女,孀居之婦,豈得逾竟乎?
故不足取。
△夫人歸本國文十八年:冬,夫人薑氏歸於齊。
(子赤之母,文公夫人。
《左氏》云襄仲殺子赤,夫人歸於齊。)
趙子曰:言歸,不反之辭也。
《左氏》云夫人出曰歸於某。
據文公夫人歸於齊,乃是襄仲殺子赤後自歸耳,不可以此為例。
若夫人實有罪見出,必當云出歸於某,以示貶,不應但云歸爾。
△內女來莊二十有七年:冬,杞伯姬來。
(趙子云:譏無父母而來也。)
僖五年:春,杞伯姬來朝其子。
(《公羊》云,參譏之。)
二十有五年:夏,宋蕩伯姬來逆婦。
(《穀梁》云,姑不當自逆婦也。)
二十有八年:秋,杞伯姬來。
(義同莊二十七年伯姬來。)
三十有一年:冬,杞伯姬來求婦。
(義同宋伯姬也。)
宣五年:冬,齊高固及子叔姬來。
(啖子云:大夫非公事與妻出竟,非禮也。
時叔姬初嫁,未合歸寧;
假令合歸寧,如此書之,以明高子之非也。)
趙子曰:凡內女稱來,不宜來也,譏無父母而歸也。
《左氏》曰:凡諸侯之女歸寧,曰來,言禮當來也。
竊謂合禮者,悉常事,不書。
豈有二百四十二年,內女唯兩度歸寧乎?
蓋知非禮而來,故書云爾。
若須歸寧,即書歸寧耳。
《公羊》云內女直來曰來。
此蓋見無他事,故云爾,殊不知經意。
△內女出文十有五年:十有二月,齊人來歸子叔姬。
(啖子云:不言齊叔姬,不售於齊也。
趙子云:書來歸於姬上者,非嫁後之出,故異其文焉。)
宣有十六年:秋,郯伯姬來歸。
成五年:正月,杞叔姬來歸。
啖子曰:內女見出,皆書曰來歸,大其事也。
(三傳意同。)
郯伯姬、杞叔姬不書嫁而書出,或嫁時夫未為君也。
趙子曰:為婦而出,著其非也。
(言婦道不修,故被出。
若出非其罪,經必異文,但無非罪者爾。)
△雜婚姻事桓三年:九月,齊侯送薑氏於讙。
(《左氏》云:諸侯不當自送女。
《公》《穀》同。)
莊元年:夏,單伯送王姬。
(趙子云:不書送。)
二十有四年:八月,丁丑,夫人薑氏入。
戊寅,大夫宗婦覿用幣。
(《穀梁》云娶仇人女,故云入。
《左氏》云婦人用幣,非禮也。
《公羊》意亦同此。)
成九年:夏,季孫行父如宋致女。
(趙子云:不當使卿致也。)
啖子曰:凡雜婚姻事,亦以非常,乃書。
△媵莊十九年:秋,公子結媵陳人之婦於鄄,遂及齊侯、宋公盟。
成八年:冬,衛人來媵。
九年:夏,晉人來媵。
十年:夏,齊人來媵。
啖子曰:凡媵,常事不書。
公子結為遂事起本也。
三國來媵,非禮也,故書。
(禮當二國媵。)
《公羊》云媵不書,《穀梁》云媵淺事也不誌。
此說皆是。
《左氏》云凡諸侯嫁女,同姓媵之,異姓則否。
若然,則莒姓已,邾姓曹,此二國同姓至少,如嫁女,孰為媵乎?
恐此禮難行,今不取。
趙子曰:《左氏》云異姓則不合媵,則成十年直云齊人來媵,足知非禮,何假先書衛乎?
所以先書二國者,明九女已足,而又來媵,所以為失禮,非謂譏異姓來媵,其義亦甚明。
△太子生桓六年:九月,丁卯,子同生。
啖子曰:君嫡子生,以太子生之禮接之,則史書之。
莊公是嫡夫人之子,又以太子生之禮接之,故書。
(餘公雖有是嫡夫人之子,不以太子生之禮舉之,故不書也。)
趙子曰:太子生多矣,曷為書子同?
禮備故也。
禮備於嫡,是重宗廟,(太子將承先君之宗廟。)
記其是以著其非也。
(但書備禮者,則不備禮者自見。)
言太子生備其禮,常事也,不當書;
為餘公皆不備禮,不可書之,但舉有禮者,足以示誡。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1:04
【春秋集傳纂例 卷三】
○崩薨卒葬例第十四
《左氏》曰:凡崩薨,來告則書,不然則否。
啖子曰:天子卒曰崩,諸侯卒曰薨,皆臣子之辭。
外諸侯則曰卒。
卒,終也。
本國不言卒,(言卒如合終然。)
故異其文。
如今凶儀稱親屬亡沒,異於吊者之辭,情禮然也。
《公羊》曰:天子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祿。
(按,此說不了。
何者?
天子至尊,天下稱曰崩可也。
諸侯曰薨,則本國臣子言之,至於赴告,猶曰不祿;
王史及他國之史,則書卒。
自此已下,其家臣赴告,並言不祿;
史官書之,則曰卒。
此則臣子及他國異辭爾,何得定配以為品例邪?
自《史記》《漢書》已下,既有爵,臣死皆言薨,乖失甚矣。
且魯史書外諸侯猶言卒,況王史乎?)
△〔崩例〕王崩隱三年:三月,庚戌,天王崩。
(平王也。)
桓十五年:三月,乙未,天王崩。
(桓王也。
此後莊王、僖王不書崩。)
僖八年:冬,十有二月,丁未,天王崩。
(惠王也。)
文八年:八月,戊申,天王崩。
(襄王也。
此後頃王不書崩。)
宣二年:冬十月,乙亥,天王崩。
(匡王也。)
成元年:冬,十有一月,己酉,天王崩。
(定王也。)
襄元年:九月,乙酉,天王崩。
(簡王也。)
二十八年:十有二月,甲寅,天王崩。
(靈王也。)
昭二十二年:四月,乙丑,天王崩。
(景王也。)
趙子曰:《春秋》王崩三不書,(譏也,謂不書於經,莊王、僖王、頃王也。)
見王室不告,魯之不赴也。
(王室使告,國史當書之,不然魯聞王崩,使卿赴吊,則知其日月,亦當書也。)
哀王室之無人,(王室陵遲,公卿非其人,故禮闕爾。)
著諸侯之不臣也。
(王室雖不告,諸侯聞之,自當往。)
嗣王即位皆不書,(逾年而即位,天下更始,即當書其即位,以見天下新有大君也。)
不能施令於天下也。
(但自即位,而己不能有號令新政使天下知也,亦猶《詩》有《王風》,不為《雅》也。)
罪諸侯不臣,而莫之承也;
(諸侯視之與不即位同,不複重承也。)
哀王道積微,而莫之興也。
(積,漸也,無複振興也。)
又曰:王後、世子(王之世子)廢興卒葬之不書,何也?
王室不告,諸侯不赴也,(不赴、不慶吊。)
哀其微也。
△〔薨例〕公薨隱十一年: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
(桓公與羽父殺之。)
桓十八年:夏四月,丙子,公薨於齊。
(齊令彭生殺之也。)
莊三十二年:八月,癸亥,公薨於路寢。
閔二年:秋八月,辛丑,公薨。
(共仲使卜齮賊公於武闈。)
僖三十三年:冬,十有二月,乙巳,公薨於小寢。
文十八年:春,王二月,丁丑,公薨於台下。
(非路寢也。)
宣十八年:冬十月,壬戌,公薨於路寢。
成十八年:八月,己丑,公薨於路寢。
襄三十一年:夏六月,辛巳,公薨於楚宮。
昭三十二年:十有二月,己未,公薨於乾侯。
定十五年:夏五月,壬申,公薨於高寢。
啖子曰:凡公薨,必書其所,(小寢、路寢、高寢之類。)
詳內事,重凶變也。
若遇弒,則不地。
《穀梁》云公薨不地故也。
此說是。
趙子曰:公必薨於正寢,以就公卿也。
大位,奸之窺也;
危病,邪之伺也;
若蔽於隱,是使小人女子得行其誌也。
莊公正終而嗣禍,分位不明而閨闈不修也。
(事見莊二十二年。)
故宗嗣素定之,兵權散主之,閨闈嚴飭之,小人女子不屍,重任賢良,受託鼎足交輔,則篡弒之禍,曷由而至哉!
△夫人薨隱二年: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
(桓公母仲子也。)
莊二十一年:秋七月,戊戌,夫人薑氏薨。
(桓公夫人文薑。)
僖元年:秋七月,戊辰,夫人薑氏薨於夷。
齊人以歸。
(莊公夫人哀薑,閔公之嫡母也。)
文四年:冬,十有一月,壬寅,夫人風氏薨。
(僖公妾母成風。)
十六年:秋八月,辛未,夫人薑氏薨。
(僖公夫人聲薑,文公母也。)
宣八年:夏六月,戊子,夫人嬴氏薨。
(宣公母也。)
襄二年:夏五月,庚寅,夫人薑氏薨。
(成公夫人齊薑也。)
四年:秋七月,戊子,夫人姒氏薨。
(襄公妾母。)
九年:五月,辛酉,夫人薑氏薨。
(成公母。)
昭十一年:五月,甲申,夫人歸氏薨。
(昭公妾母。)
定十五年:秋七月,壬申,姒氏卒。
(哀公妾母。)
哀十二年:夏五月,甲辰,孟子卒。
(昭公夫人。)
啖子曰:凡夫人薨必書,而不書地,婦人無外事,薨有常處也。
其君之妾母,仲子則本以夫人禮娶,(事見隱元年。)
又隱公以桓公為先君之嗣,故行夫人喪禮,書薨。
(書夫人子氏薨。)
自成風之後,(夫人風氏薨,即僖公妾母也。)
妾母皆僭用夫人禮,故亦書薨,著其非禮也。
哀公母定姒卒時,子未逾年,(姒氏卒時,定公已薨,哀公初立,未逾年,未成君。)
雖行喪禮,不可加於子,(凡未逾年,君卒亦不言薨。)
故書卒;
子既未成君,故不稱夫人也。
孟子,吳女也,(昭公夫人。)
魯人恥娶同姓,不可書曰夫人姬氏薨,而曰孟子卒。
趙子曰:若薨於外,則書地,記事實也。
《穀梁》云夫人薨不地,地故也。
(故謂被殺。)
此說非也。
假如夫人歸寧,死於外,豈得云不地乎?
且君皆記其寢,被殺則不言地,隱公是也。
桓公在齊被殺,而亦書地。
故知在外薨,不以有故無故,皆當書其地,理甚昭然。
△未逾年君卒莊三十二年:冬,十月己未,子般卒。
文十八年:冬十月,子卒。
(子赤也,襄仲殺之也。)
襄三十一年:秋九月,癸巳,子野卒。
(毀也。)
昭二十二年:冬十月,王子猛卒。
(啖氏云:同年上言王居於皇,足知是未逾年之王卒,特加子字,義見本傳。)
啖子曰:凡未逾年君卒,皆書曰卒,言嗣先君未成君也,故不書崩薨,而曰卒。
先君未葬則名之,(父前子名,義也。)
既葬則不名。
(子赤是也。)
外諸侯未逾年而卒,則不書,異於內也。
趙子曰:子般、子赤以被殺,故不書地,義與隱同。
子野非被殺,而亦不書地,闕文也。
△諸侯卒趙子曰:《春秋》記諸侯卒,著易代也。
不曰薨,異外內也。
(與魯異也。)
名之,降於天子也。
(唯天子不書名。)
隱三年:八月,庚辰,宋公和卒。
七年:三月,滕侯卒。
八年:六月,己亥,蔡侯考父卒。
辛亥,宿男卒。
桓五年:春正月,甲戌,己丑,陳侯鮑卒。
十年:春正月,庚申,曹伯終生卒。
十一年:五月,癸未,鄭伯寤生卒。
十二年:八月,壬辰,陳侯躍卒。
冬十一月,丙戌,衛侯晉卒。
十四年:冬十有二月,丁巳,齊侯祿父卒。
十七年:六月,丁丑,蔡侯封人卒。
莊元年:冬十月,乙亥,陳侯林卒。
二年:冬十二月,乙酉,宋公馮卒。
十六年:十有二月,邾子克卒。
二十一年:夏五月,辛酉,鄭伯突卒。
二十三年:冬十有一月,曹伯射姑卒。
二十五年:夏五月,癸丑,衛侯朔卒。
二十八年:夏四月,丁未,邾子瑣卒。
三十一年:夏四月,薛伯卒。
僖四年:夏,許男新臣卒。
(脫月。)
七年:七月,曹伯般卒。
九年:春,王正月,丁未,宋公禦說卒。
九月,甲子,晉侯佹諸卒。
十二年:冬十有二月,丁丑,陳侯杵臼卒。
十四年:冬,蔡侯卒。
(脫月。)
十七年:十有二月,乙亥,齊侯小白卒。
二十三年:夏五月,庚寅,宋公茲父卒。
冬十有一月,杞子卒。
二十四年:冬,晉侯夷吾卒。
(脫月。)
二十五年:夏四月,癸酉,衛侯燬卒。
二十七年:夏六月,庚寅,齊侯昭卒。
二十八年:六月,陳侯款卒。
三十二年:夏四月,己丑,鄭伯捷卒。
冬十二月,己卯,晉侯重耳卒。
文五年:冬十月,甲申,許男業卒。
六年:八月,乙亥,晉侯卒。
七年:夏四月,宋公壬臣卒。
九年:秋八月,曹伯襄卒。
十三年:夏五月,壬午,陳侯朔卒,邾子籧篨卒。
十四年:夏五月,乙亥,齊侯潘卒。
十八年:春二月,丁丑,秦伯罃卒。
宣三年:冬十月,丙戌,鄭伯蘭卒。
四年:春正月,秦伯稻卒。
九年:八月,滕子卒。
九月,辛酉,晉侯黑臂卒於扈。
冬十月,癸酉,衛侯鄭卒。
十年:夏四月,己巳,齊侯元卒。
十四年:夏五月,壬申,曹伯壽卒。
十七年:春,王正月,庚子,許男錫我卒。
丁未,蔡侯申卒。
十八年:秋七月,甲戌,楚子旅卒。
成二年:八月,壬午,宋公鮑卒。
庚寅,衛侯速卒。
四年:三月,壬申,鄭伯堅卒。
六年:六月,壬申,鄭伯費卒。
九年:秋七月,丙子,齊侯無野卒。
十年:五月,丙午,晉侯獳卒。
十三年:五月,曹伯廬卒於師。
十四年:春,王正月,莒子朱卒。
冬十月,庚寅衛侯臧卒;
秦伯卒。
十五年:夏六月,宋公固卒。
十六年:夏四月,辛未,滕子卒。
十七年:十有二月,邾子婼且卒。
襄二年:六月,庚辰,鄭伯侖卒。
四年:春,王三月,己酉,陳侯午卒。
六年:春,王三月,壬午,杞伯姑容卒。
七年:十有二月,鄭伯髡原如會,未見諸侯,丙戌卒於鄵。
十二年:秋九月,吳子乘卒。
十三年:秋九月,庚辰,楚子審卒。
十五年:冬十有一月,癸亥,晉侯周卒。
十七年:春,王二月,庚午,邾子卒。
十八年:冬十月,曹伯負芻卒於師。
十九年:秋七月,辛卯,齊侯環卒。
二十三年:三月,己巳,杞伯抃卒。
二十五年:十有二月,吳子謁伐楚門於巢,卒。
二十六年:八月,壬午,許男甯卒於楚。
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昭卒。
二十九年:五月,庚午,衛侯衎卒。
昭元年:六月,丁巳,邾子華卒。
冬十有一月,己酉,楚子麇卒。
三年:春,王正月,丁未,滕子原卒。
五年:七月,秦伯卒。
六年:春,王正月,杞伯益姑卒。
七年:秋八月,戊辰,衛侯惡卒。
八年:夏四月,辛丑,陳侯溺卒。
十年:七月,戊子,晉侯彪卒。
十有二月,甲子,宋公成卒。
十二年:三月,壬申,鄭伯嘉卒。
十四年:三月,曹伯滕卒。
八月,莒子去疾卒。
十五年:春,王正月,吳子夷末卒。
十六年:秋八月,己亥,晉侯夷卒。
十八年:春,王三月,曹伯須卒。
二十年:十有一月,辛卯,蔡侯廬卒。
二十三年:夏六月,蔡侯東國卒於楚。
二十四年:八月,丁酉,杞伯鬱釐卒。
二十五年:十有一月,己亥,宋公佐卒於曲棘。
二十六年:九月,庚申,楚子居卒。
二十七年:冬十月,曹伯午卒。
二十八年:夏四月,丙戌,鄭伯寧卒。
秋七月,癸巳,滕子寧卒。
三十年:夏六月,庚辰,晉侯去疾卒。
三十一年:夏四月,丁巳,薛伯穀卒。
定三年:三月,辛卯,邾子穿卒。
四年:春,王二月,癸巳,陳侯吳卒。
五月,杞伯成卒於會。
八年:三月,曹伯露卒。
秋七月,戊辰,陳侯柳卒。
九年:夏四月,戊申,鄭伯蠆卒。
秋,秦伯卒。
(脫月。)
十二年:春,薛伯定卒。
(脫月。)
十四年:五月,吳子光卒。
哀二年:夏四月,丙子,衛侯元卒。
三年:冬十月,癸卯,秦伯卒。
四年,秋八月,甲寅,滕子結卒。
五年:秋九月,癸酉,齊侯杵臼卒。
六年:秋七月,庚寅,楚子軫卒。
八年:冬十有二月,癸亥,杞伯過卒。
十年:三月,戊戌,齊侯陽生卒。
五月,薛伯夷卒。
十一年:秋七月,辛酉,滕子虞母卒。
十三年:夏,許男成卒。
(脫月。)
趙子曰:凡諸侯同盟,名於載書;
(載書者,載盟誓之辭於冊者,具標同盟諸侯之名,而每國執一也。)
朝會,名於要約;
(相朝及會同者也。
要約,約事之簡牘也,若今會計文牒等也。)
聘告,名於簡牘;
(使使來聘及有告命之事,皆有簡書也。)
故於卒赴可知而紀也。
(彼來告喪,國史按舊簡書,知其名而紀之。)
非此則否,示詳慎也。
(言若非素往還,雖傳聞其名,不書於冊,示詳審也。)
《左氏》云,凡諸侯同盟,故薨則赴以名。
此例於理不安,豈有臣子正當創巨痛深之日,乃忍稱君之名?
禮固不爾。
且禮篇所錄,亦云寡君不錄(祿)而已。
凡會同盟會,知其名,故於死時書之以紀易代。
左氏但見舊說,知有同盟書名之事,不察其理,遂妄發例爾。
據《春秋》,諸侯卒,不同盟者,凡五十二人,九人不書名,餘並書名。
《左氏》又云從赴而書。
若未同盟,實不合赴以名,豈有如此眾國,越禮而稱亡君父之名乎?
《左氏》又云,凡諸侯同盟,於是稱名,故薨則赴以名,告終稱嗣,以繼好息民。
(告終,告亡君名也。)
據此意,乃以稱亡父之名,為求好之意,何誣鄙之甚?
況於例之不合乎。
《春秋》中唯有九人,卒不書名,檢尋事跡,並無朝會聘告處所,以不知其名耳,是其明證也。
餘則悉書名,檢尋皆有往來事跡,則知不必同盟,諸侯卒於他國,(蔡侯東國卒於楚之類。)
及卒於會、卒於師,則書之;
雖在國,不卒於其都,亦書之;
晉侯卒於扈,宋公卒於曲棘,是也。
《公羊》云諸侯卒其封內,不地。
有何理哉?
解晉侯即云欲會故也,解宋公即云憂內故也。
今按餘國君更無書地者,是知諸侯不卒於其國都,例書地耳,如魯卿卒於垂、卒於狸蜃之義。
鄭伯髡原如會,未見諸侯,卒於鄵,(在襄七年。)
從省文也。
《穀梁》云諸侯不生名,此名於如會之上,何也?
見其如會卒也,言其為如會而卒也。
此說非也。
凡諸侯卒,皆書名,若言鄭伯如會,髡原卒於鄵,則不成文辭也,故云爾。
吳子謁伐楚門於巢,卒,書名於伐楚之上,亦同此義。
△天子大夫卒隱三年:夏四月,辛卯,尹氏卒。
(《公羊》云譏世卿。
趙子曰:未嚐同盟會,不知其名,故曰尹氏。
人臣赴告,非禮也。)
文三年:夏五月,王子虎卒。
(同盟於狄泉,故書名,亦譏赴告也。
無采地,但言王子也。)
定四年:秋,劉卷卒。
(同盟於召陵,故書名。
趙云:畿內諸侯不同列國,故不言劉子卷卒,亦譏其來赴,故書之。)
趙子曰:臣無外交之禮。
今死而赴,故書以譏。
△內大夫卒趙子曰:外大夫卒,《春秋》不書。
(不書外大夫也。)
書內大夫,吾史也。
(魯卿有王命者,則書卒。)
尊吾命卿,所以尊王命也。
(不命卿,不書卒,是也。)
不書葬,降於君也。
隱元年:冬,十有二月,公子益師卒。
五年:冬,十有二月,辛巳,公子區卒。
八年:冬十有二月,無駭卒。
(《穀梁》云隱不命大夫,故不書族。)
九年:三月,俠卒。
(義同無駭。)
莊三十二年: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
僖十六年:三月,壬申,公子季友卒。
(《公》《穀》皆云,稱字,賢也。)
秋七月,甲子,公孫茲卒。
文十年:三月,辛卯,臧孫辰卒。
十四年:九月,甲申,公孫敖卒於齊。
(魯卿卒於他國,則地。
他皆放此。)
宣五年:秋九月,叔孫得臣卒。
八年:夏六月,辛巳,有事於太廟。
仲遂卒於垂。
壬午,猶繹,萬入,去籥。
(義見郊廟例。)
十七年:冬,十有一月,壬午,公弟叔卒。
(《穀梁》云非卿而書卒,得弟道也。)
成四年:夏四月,甲寅,臧孫許卒。
十五年:三月,乙巳,仲嬰齊卒。
十七年:冬,十有一月,壬申,公孫嬰齊卒於貍脤。
襄五年:十有二月,辛未,季孫行父卒。
十九年:八月,丙辰,仲孫蔑卒。
二十二年:秋七月,辛酉,叔老卒。
二十三年:八月,己卯,仲孫速卒。
三十一年:九月,己亥,仲孫羯卒。
昭四年:冬,十有二月,乙卯,叔孫豹卒。
七年,冬,十有一月,癸未,季孫宿卒。
十五年:二月,癸酉,有事於武宮,籥入,叔弓卒,去樂,卒事。
(義見郊廟例。)
二十一年:八月,乙亥,叔輒卒。
二十三年:正月,癸丑,叔鞅卒。
二十四年:春,王二月,丙戌,仲孫婼卒。
二十五年:冬,十月,戊辰,叔孫婼卒。
二十九年:夏四月,庚子,叔倪卒。
定五年:六月,丙申,季孫意如卒。
秋七月,壬子,叔孫不敢卒。
哀三年:秋七月,丙子,季孫斯卒。
啖子曰:魯卿既王命,皆書卒。
隱公攝位,不請命大夫,故未命之卿,亦書卒,明非怠慢也。
俠、無駭是也。
餘公則不命之卿,無書卒者,責不尊王室也。
(桓十一年柔會宋公莊,三年溺會齊侯,並不書卒,是也。)
叔非卿,而書弟卒,美其得弟道,特加之也。
(宣公因公子遂殺子赤而立,叔不食其祿,又不去其國,得弟道也。)
公孫敖既奔,書卒,為喪歸赴也。
(文八年公孫敖奔莒,十四年卒於齊,十五年齊人歸公孫敖之喪。)
大夫卒於他國,則書國;
(諸出聘者,經雖無其事,理例昭然也。)
卒於魯地,則書地;
仲遂、公孫嬰齊是也。
趙子曰:魯卿凡四十三人書族,而不書卒者,有公子慶父、公子翬、單伯、公子結、叔彭生凡五人。
公子慶父及公子翬,並以弒君,故不書卒,以貶之。
單伯不書者,以淫子叔姬,及至自齊,蓋黜其卿位,故不書卒。
叔彭生則以不發襄仲之謀,令君及禍,故亦不書。
襄仲亦弒君,為記變禮之事也,雖書其卒,則去其族,以貶之。
其公子結不書卒,遂事也。
啖子曰:非大夫也,為嘉其及齊宋盟,以安國家,故褒之耳。
(義見莊十九年。)
或曰:文公時單伯(文十五年,見經),與莊公時單伯(莊元年,見經),若是一人,計已過百歲,是複能淫叔姬乎?
答曰:近年有孫濟者,曆典十餘郡,年近百歲,猶更娶妻,況古人壽長,焉知其不然乎?
不爾,則父子也。
但莊公之單伯,何故不書卒,不能詳也。
自此外則柔(桓十一年,見經),溺(莊三年,見經)不書卒,非命卿故也。
公孫歸父、叔孫僑如不書卒,出奔故也。
仲孫何忌、叔孫州仇、叔還,獲麟時未卒也。
餘三十一人並書卒。
△內女卒莊四年:三月,紀伯姬卒。
二十九年:冬,十有二月,紀叔姬卒。
(歸於酅者。)
僖九年:秋七月,乙酉,伯姬卒。
(《公羊》云許嫁,故以成人之喪治之。)
十六年:夏四月,丙申,鄫季姬卒。
文十二年:二月,庚子,子叔姬卒。
(書卒,義同伯姬。
趙子曰:時君之女,故曰子,以別非先君之女也。)
成八年:冬十月,癸卯,杞叔姬卒。
襄三十年:五月,甲午,宋災,伯姬卒。
啖子曰:內女為諸侯之夫人,則書卒,以公為之服故也。
(禮,諸侯絕期,故無服,唯適國君者為之服,大功九月,以其尊卑敵故。)
《穀梁》云外夫人書卒者,適諸侯則尊同以吾,為之變,故卒之。
此說是也。
許嫁為夫人者亦然。
其為媵及嫁太子公子大夫,則不書。
凡內女為諸侯夫人,而不書卒,時魯公非其兄弟及兄弟之子也。
諸侯無大功已下之服,故杞叔姬雖出,猶書者,為喪歸杞故也。
(成八年杞叔姬卒,九年杞伯來逆叔姬之喪以歸也。)
△外夫人卒莊二年:秋七月,齊王姬卒。
啖子曰:外夫人卒不書。
書王姬者,魯主婚,公為之服也。
(主其嫁則有兄弟之恩,死則服也。)
《穀梁》云:為之主者,卒之,是也。
(《公羊》同)莊十一年,王姬不書卒者不為之服,故不書,義可見也。
趙子曰:記是以著非也。
(記二年是,十一年非也。)
△王葬趙子曰:凡天王葬,不會則不書,誌不臣也,(誌,記也。)
記是以著非也。
(諸會者是,則知不會者非也。)
平王不書葬。
莊三年:五月,葬桓王。
(改葬也。
此後莊王、僖王、惠王,並不書葬。)
文九年:二月,辛丑,葬襄王。
(七月而葬。
此後頃王不書葬)宣三年:春,葬匡王。
(三月而葬。
此後定王不書葬。)
襄二年:春,王正月,葬簡王。
(五月而葬。
此後靈王不書葬。)
昭二十二年:六月,葬景王。
(三月而葬。)
啖子曰:凡天王之葬,魯會則書。
不書者,皆不會也。
故平王之葬不書,而有武氏子來求賻,(若魯使人會葬,豈有不行賻禮乎?)
是其證也。
《穀梁》云天子誌崩不誌葬,必其時也,舉天下而葬一人,其義不疑也。
(言合七月之禮,悉不書也。
《公羊》同。)
蓋見書葬者多不得禮,(言不合七月之禮也。)
故有此說耳。
且襄王之葬,正合禮,何以書乎?
是知妄也。
杜元凱云,萬國之數至眾,封疆之守至重,故天子之喪,諸侯不得越竟而奔,修服於國,卿往吊送;
既葬,卒哭,而除凶。
(《穀梁》云諸侯皆合親吊,又恐難行,未知周製定如何,故存以示疑也。)
△公葬趙子曰:葬稱我君,舉其諡也,(將葬方作諡。
若隻言桓公,則恐涉他國君,故明言我君,以舉其新加之諡也。)
臣子之敬辭也。
(若不然,則辭不順敬也。)
桓十八年:冬,十有二月,己丑,葬我君桓公。
(賊在異國,故可葬。
凡九月乃葬。)
閔元年:六月,辛酉,葬我君莊公。
(十一月乃葬,亂故也。)
文元年:夏四月,丁巳,葬我君僖公。
(五月。)
十八年:六月,癸酉,葬我君文公。
(五月。)
成元年:二月,辛酉,葬我君宣公。
(五月。)
十八年:十有二月,丁未,葬我君成公。
(五月。)
襄三十一年:十月,癸酉,葬我君襄公。
(五月。)
定元年:秋七月,癸巳,葬我君昭公。
(八月乃葬。)
十五年:九月,丁巳,葬我君定公,雨,不克葬;
戊午,日下吳,乃克葬。
(五月而葬國君,不當無雨備,故譏不克葬;
若合為雨止,則當不書,故《穀梁》曰雨不克葬,喪不以製也。)
啖子曰:凡公葬皆書,唯隱公、閔公(並被弒,見薨例。)
不書者,言賊不討,如不葬然也。
《公羊》云:君弒,賊不討,不書葬,以為無臣子也。
《穀梁》曰:君弒,賊不討,不書葬,以罪下也。
此說皆是也。
凡未逾年之君,不書葬,(謂子般、子赤。)
無子,不列序於廟故也。
《公羊》云:未逾年之君,有子則廟,廟則書葬;
無子則不廟,不廟則不書葬。
此說是也。
△夫人葬莊二十二年:正月,癸丑,葬我小君文薑。
(桓公夫人,七月乃葬。)
僖二年:夏五月,辛巳,葬我小君哀薑。
(莊公夫人,齊所殺,十一月而葬。)
文五年: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風。
(僖公妾母,五月而葬。)
十七年:夏四月,癸亥,葬我小君聲薑。
(僖公夫人,文公母,九月乃葬。)
宣八年:冬十月,己丑,葬我小君敬嬴,雨,不克葬;
庚寅,日中而克葬。
(宣公妾母,五月而葬。
定公同。)
襄二年:七月,己丑,葬我小君齊薑。
(成公夫人,三月而葬。)
四年:八月,辛亥,葬我小君定姒。
(襄公妾母,逾月而葬。)
九年:秋八月,癸未,葬我小君穆薑。
(宣公夫人,成公母,四月而葬。)
昭十一年:九月,己亥,葬我小君齊歸。
(昭公母也,五月而葬。)
定十五年:九月,辛巳,葬定姒。
(哀公妾母,三月而葬。)
啖子曰:凡夫人葬,皆書仲子;
不書葬者,(桓公母,隱二年卒。)
以諸侯不二嫡,雖用夫人禮,猶不列於廟也。
(以別築宮是也。)
自文公葬成風之後,乃有二夫人祔廟,非禮也。
定姒之葬,不書小君,以子未逾年故也。
(哀公未逾年。)
子未成君,故母亦未成夫人。
後列於廟,故書葬。
(凡君母葬,史官皆書。
夫子修經,擇其祔廟者,乃書以示例,而明其禮。)
趙子曰:孟子(昭公夫人,哀十三年卒)不書葬者,以其與魯同姓,不可列於廟。
△諸侯葬趙子曰:凡諸侯葬,皆如我之辭,何也?
(怪不言某國葬某公。)
誌我大夫之往會也。
往會,禮也。
生嚐邀好,(謂朝聘會盟也。)
死不弔葬,君子薄之,記其是以著其非也。
(凡卒不書葬者,以譏內之不會葬。)
隱三年:十二月,癸未,葬宋穆公。
五年:夏四月,葬衛桓公。
(被弒,十五月而葬。)
八年:八月,葬蔡宣公。
(三月。)
桓五年:夏,葬陳桓公。
(脫月。)
十年:夏五月,葬曹桓公。
十一年:秋七月,葬鄭莊公。
(三月。)
十三年:三月,葬衛宣公。
十五年:夏四月,己巳,葬齊僖公。
十七年:秋八月,癸巳,葬蔡桓侯。
(三月而葬,蓋蔡季請王諡。)
莊二年:春,王二月,葬陳莊公。
三年:夏四月,葬宋莊公。
九年:秋七月,丁酉,葬齊襄公。
(被弒,九月而葬。)
二十一年:冬,十有二月,葬鄭厲公。
(八月。)
二十四年:三月,葬曹莊公。
僖四年:八月,葬許穆公。
七年:冬,葬曹昭公。
(脫月。)
十三年,夏四月,葬陳宣公。
十八年:秋八月,丁亥,葬齊桓公。
(九月乃葬,亂故也。)
二十五年:秋,葬衛文公。
(脫月。)
二十七年:秋八月,乙未,葬齊孝公。
(三月。)
三十三年:夏四月,癸巳,葬晉文公。
文六年:春,葬許僖公。
(脫月。)
冬十月,葬晉襄公。
(三月。)
九年,冬,葬曹共公。
(脫月。)
宣三年:冬,葬鄭穆公。
(脫月。)
十年:六月,葬齊惠公。
(三月。)
十二年:春,葬陳靈公。
(賊討,國複,二十一年乃葬。)
十四年:九月,葬曹文公。
十七年:夏,葬許昭公。
(脫月。)
葬蔡文公。
(脫月。)
成三年:正月,辛亥,葬衛穆公。
(六月。)
二月,乙亥,葬宋文公。
(七月。)
四年:夏四月,葬鄭襄公。
(二月。)
九年:冬,十有一月,葬齊頃公。
十三年:冬,葬曹宣公。
(脫月。)
十五年:春,王二月,葬衛定公。
秋八月,庚辰,葬宋共公。
襄四年:秋七月,葬陳成公。
六年:秋,葬杞桓公。
(脫月。)
八年:夏,葬鄭僖公。
(脫月。)
十六年:春,王正月,葬晉悼公。
(三月。)
十九年:正月,葬曹成公。
(四月。)
冬,葬齊靈公。
(脫月。)
二十三年:夏,葬杞孝公。
(脫月。)
二十六年:冬,葬許靈公。
(脫月。)
二十九年:秋,七月,葬衛獻公。
三十年:冬,十月,葬蔡景公。
(世子般弒之,而自葬之,十月乃葬。)
昭元年:秋,葬邾悼公。
(脫月。)
三年:五月,葬滕成公。
六年:正月,葬秦景公。
(七月。)
夏,葬杞文公。
(脫月。)
七年:十有二月,癸亥,葬衛襄公。
八年:冬十月,壬午,葬陳哀公。
(十月乃葬,國滅故也。)
十年:九月,葬晉平公。
(三月。)
十一年:二月,葬宋平公。
(三月。)
十二年:五月,葬鄭簡公。
(三月。)
十三年:冬十月,葬蔡靈公。
(國複乃葬,凡三十一月。)
十四年:秋,葬曹武公。
(脫月。)
十六年:冬十月,葬晉昭公。
(三月。)
十八年:秋,葬曹平公。
(脫月。)
十九年:冬,葬許悼公。
(脫月。)
二十一年:春,王三月,葬蔡平公。
二十四年:冬,葬杞平公。
(脫月。)
二十六年:春,王正月,葬宋元公。
(三月。)
二十八年:春,王三月,葬曹悼公。
(六月。)
六月,葬鄭定公。
(三月。)
冬,葬滕悼公。
(脫月。)
三十年:秋,八月,葬晉頃公。
(三月。)
三十一年:秋,葬薛獻公。
(脫月。)
定三年:秋,葬邾莊公。
(脫月。)
四年:六月,葬陳惠公。
七年:葬杞悼公。
(三月。)
八年:七月,葬曹靖公。
九月,葬陳懷公。
(三月。)
九年:六月,葬鄭獻公。
(二月。)
冬,葬秦哀公。
(脫月。)
十二年:夏,葬薛襄公。
(脫月。)
哀二年:冬十月,葬衛靈公。
(七月。)
四年:二月,葬秦惠公。
冬,十有二月,葬蔡昭公。
(被殺,十一月而葬。)
葬滕頃公。
五年:冬,閏月,葬齊景公。
九年:春,王二月,葬杞僖公。
(三月。)
十年:五月,葬齊悼公。
(三月。)
秋,葬薛惠公。
(脫月。)
十一年:冬,十有一月,葬滕隱公。
十三年:秋,葬許元公。
(脫月。
以前經下不標月者,並合五月之禮。)
啖子曰:凡諸侯葬,魯往會,則書之。
其有書葬不書往者,往非卿也。
吳楚之君不書葬者,不可言葬楚某王也。
《公羊》云吳楚之君不書葬,避其號也。
此說是也。
《穀梁》云變之不葬者三,一曰失德不書葬;
按,時君失德而書葬,不失德而不書葬者多矣,不可通也。
二曰賊未討不書葬;
本施於魯,不及他國,他國則從會不會之例,但賊當國者多,不得依常禮葬,終不可為例也。
三曰國滅不葬,言無人葬之也。
《公羊》云諸侯記卒記葬者,有天子存,不得必其時也。
按,自為魯會故書,何關不得必其時?
諸侯及時自葬,無待天子命之禮,何故云不必哉?
五等諸侯,本國臣子皆稱之曰公,葬既不請王命,因而私諡為公。
(正禮,諸侯皆合請王諡。)
從而書之,以見非禮。
按《史記》《世本》《左氏傳》,蔡之諸君,皆諡為侯;
經則皆稱公者,以其私諡與僭同也。
唯蔡桓稱侯,(桓十七年葬蔡桓侯。)
蓋告王請諡,故特書之,明得禮也。
(義見本傳。)
△外大夫葬莊二十七年:秋,公子友如陳,葬原仲。
定四年:秋,葬劉文公。
啖子曰:陳原仲之葬,書者,見季友私事出境也。
趙子曰:劉文公,天子畿內諸侯,列國不當與行交往之禮,今會其葬,非禮也。
△內女葬莊四年:六月,乙丑,齊侯葬紀伯姬。
(趙子云:嫌國亡,則非夫人,故誌之目齊侯,見其滅國之惡,而葬之得禮。)
三十年:八月,癸亥,葬紀叔姬。
(歸於酅者,義與伯姬同也。)
襄三十年:秋七月,叔弓如宋,葬宋共姬。
(為災而死,高其誌行,使卿往會,所以書之。)
啖子曰:凡內女之葬不書,書者皆非常也。
△雜喪事趙子曰:凡國之喪紀,所以裁中而體政,故紀其闕焉。
(雜喪事合禮者,皆常事,故不書也。)
隱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
(趙子云:天子而賵妾母,是啟僭也。)
三年:秋,武氏子來求賻。
(《穀梁》曰:交譏之。)
文元年:二月,天王使叔服來會葬。
(會僖公葬,記是以著非也。)
五年:春,王正月,王使榮叔歸含且賵。
(啖子曰:承上文成風薨,故不言來。
趙子曰:譏天王厚禮妾母也。)
三月,王使毛伯來會葬。
(會成風葬也。
趙子云:義與歸賵同。)
九年:冬,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
(秦人不夫人也,即外之不夫人以見正焉。)
十五年:夏,齊人歸公孫敖之喪。
(啖子云:魯大夫,必知歸魯,故不言來。
趙子云:公孫之喪,而使齊人歸之,疵內也。)
成九年:春,王正月,杞伯來逆叔姬之喪以歸。
(《穀梁》譏逆出妻之喪。)
襄三十一年:冬十月,滕子來會葬。
(啖子云:非禮也。)
定十五年:夏,邾子來奔喪。
(義同襄三十一年。)
九月,滕子來會葬。
啖子曰:凡他國以喪事來,皆非常,乃書。
(具見上注。)
△喪禮總論啖子曰:古者君喪,皆斬衰三年;
小君喪,則齊衰周年。
故禮曰:大夫居倚廬,士居堊室,其吉事盟會征伐朝聘冠婚燕享,皆不可衰麻從事。
昔魯公伯禽以戎寇來侵,不得已而討之。
自此已後,失禮之國,引以為比,漸染成俗,既卒哭,金革無避,久已然矣。
春秋時,失禮更甚,故不可勝譏,但引其年月,即知居喪行吉事爾。
至於未逾年,不稱子,(桓十三年衛侯戰於紀,是也。
逾年而未葬,亦當不得朝會用兵。)
及在喪而吉,(閔二年在喪而吉禘於莊公,是也。)
居喪婚,(莊二十二年,公如齊納幣之類,是也。)
及未葬出會,(僖九年,宋子盟於葵丘之類,是也。)
當時猶或未行,故唯譏此數事而已。
其惡大也,餘則不複一一罪之,不可勝書也。
古者大夫士居喪,致事於君,君亦不奪其親。
春秋時,世卿既多承襲,不複循喪紀,此亦覽文可知,亦不複具譏也。
趙子曰:凡諸侯在喪,(謂未逾年,及雖逾年而未葬,謂去年十二月遭喪者也。)
而有竟外之事,以喪行者,稱子;
(謂不釋喪服。
僖九年宋子是也。)
以吉行者,稱爵;
(謂以吉服從事也,即書其諸侯之爵位。
桓十三年衛侯會戰於紀之類,是也。)
誌惡之淺深也。
(言稱子者,其罪淺於稱爵。)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1:06
【春秋集傳纂例 卷四】
○朝聘如例第十五(附錫命例歸田邑例乞師例)
啖子曰:人君相見曰朝,使使致問曰聘,此皆受之於廟,以重禮也。
他國來魯朝聘,皆書之。
朝,朝也,以朝時相見也。
聘,問也。
魯君及卿往他國,則曰如。
如,往也。
趙子曰:朝聘諸侯,必有婚姻之好,疆埸之理,故王者不先其交焉。
(《周禮》有朝聘之義。)
春秋之代,則多自於黨仇矣,(言春秋時,諸侯自恣,凡如此事,多於黨仇而為之也。)
皆國之大事,故君子誌之。
(此解書朝聘意。)
其邪正則存乎其文矣。
(不合禮者,則譏之。
穀伯、鄧侯、曹世子之類,是也。)
△朝隱十一年:春、滕侯、薛侯來朝。
桓二年:春,滕子來朝。
秋七月,紀侯來朝。
六年:冬,紀侯來朝。
七年:夏,穀伯綏來朝,鄧侯吾離來朝。
(趙子曰:名之,用夷禮也。)
九年:冬,曹伯使其世子射姑來朝。
(《穀梁》云,參譏之。)
十五年:夏,邾人、牟人、葛人來朝。
(《公羊》曰:夷狄之,用夷禮也。)
莊五年:秋,?犁來來朝。
(《左氏》曰:未王命。)
二十三年:夏,蕭叔朝公。
(啖子曰:始封附庸之君,故書字。
公時在穀,故不言來。)
二十七年:冬,杞伯來朝。
僖五年:春,杞伯姬來朝其子。
(《穀梁》曰:參譏之。)
七年:夏,小邾子來朝。
十四年:夏六月,季姬及鄫子遇於防,使鄫子來朝。
(啖子曰:參譏之。)
二十年:夏,郜子來朝。
二十七年:春,杞子來朝。
文十一年:秋,曹伯來朝。
十二年:春,杞伯來朝。
秋,滕子來朝。
十五年:夏,曹伯來朝。
宣元年:秋,邾子來朝。
成四年:三月,杞伯來朝。
六年:夏六月,邾子來朝。
七年:夏五月,曹伯來朝。
十八年:秋,杞伯來朝。
八月,邾子來朝。
襄元年:秋,邾子來朝。
六年:秋,滕子來朝。
七年:春,郯子來朝。
夏,小邾子來朝。
二十一年:冬,曹伯來朝。
二十八年:夏,邾子來朝。
昭三年:秋,小邾子來朝。
十七年:春,小邾子來朝。
秋,郯子來朝。
定十五年:春,邾子來朝。
哀二年:夏,滕子來朝。
啖子曰:凡書朝,皆人君也。
禮所謂諸侯相朝、兩君相見也。
趙子曰:《穀梁》云天子無事,諸侯相朝,時正也,考禮修德,以尊天子也。
按,《春秋》諸侯不事天子,自以強弱相製,無考禮修德之事。
《左氏》云凡諸侯即位,小國朝之。
此乃春秋事霸者之宜,非常事也。
據《周禮》五等之製,以牧伯帥之,則必令相朝。
但不知令幾年一行耳,其正禮不可得而尋也。
(《左氏》昭十三年有朝聘之文,故趙子論之,見《辨疑》中。)
《公羊》曰:諸侯來曰朝。
按,諸侯以他事來者多矣,不可悉云朝。
△諸侯非朝事來者桓五年:冬,州公如曹。
六年:春,寔來。
(趙子曰:王臣外交非禮,書曰寔來。
義見本傳。)
莊三十一年:六月,齊侯來獻戎捷。
(趙子曰:謬文,當云齊人。)
僖三十九年:春,介葛盧來。
(《左氏》云公在會,故不言朝。)
冬,介葛盧來。
(啖子曰:不廟受,故不言朝。)
襄十八年:春,白狄來。
(義與介葛盧同。)
三十一年:冬十月,滕子來會葬。
(啖子曰:非禮也。)
定十五年:夏,邾子來奔喪。
(《公羊》曰:非禮也。)
九月,滕子來會葬。
(啖子曰:非禮也。)
啖子曰:凡諸侯來而非朝者,各書其事,皆譏之也。
介葛盧、白狄不行朝禮,又無他事,故但曰來。
△聘啖子曰:聘者,致君命也。
主人受之於廟,以重禮也。
趙子曰:禮以通好曰聘。
(聘妻聘士,同此義。)
《公羊》曰:大夫來曰聘。
按大夫以他事來者多矣,不可悉云聘。
△王臣來聘隱七年:冬,天王使凡伯來聘。
九年:春,天王使南季來聘。
桓四年:夏,天王使宰渠伯糾來聘。
(趙子曰:名之,譏其失禮也。)
五年:夏,天王使仍叔之子來聘。
(《公羊》曰:譏之者,子代從政也。)
八年:春,天王使家父來聘。
莊二十三年:春,祭叔來聘。
(啖子曰:不言使,見其專往也。
書聘,明其假王命以外交也。)
僖三十年:冬,天王使宰周公來聘。
宣十年:秋,天王使王季子來聘。
啖子曰:《周禮》云天子時聘以結諸侯之好,人君亦有聘士之禮。
《穀梁》曰:聘諸侯,非正也。
言天子不當聘諸侯,殊誤矣。
趙子曰:王政行也,天子使使聘於諸侯,所以洽恩惠,考政典。
春秋之聘,通好命耳。
△外大夫聘隱七年:冬,齊侯使其弟年來聘。
(趙子曰:將國命,大夫之事;
書弟,譏之。)
桓三年:冬,齊侯使其弟年來聘。
(義同隱七年。)
莊二十三年:夏,荊人來聘。
(啖子曰:凡夷狄朝聘,當稱人,君臣同辭。)
二十五年:春,陳侯使女叔來聘。
(傳無事跡。
啖子曰:書字之義,蓋如祭仲、單伯之類。)
僖三十三年:春,齊侯使國歸父來聘。
文四年:秋,衛侯使甯俞來聘。
九年:冬,楚子使椒來聘。
(不稱氏,義見名位例。)
十二年:秋,秦伯使術來聘。
宣十年:冬,齊侯使國佐來聘。
成三年:冬,十有一月,晉侯使荀庚來聘,衛侯使孫良夫來聘。
四年:春,宋公使華元來聘。
八年:夏,宋公使華元來聘。
冬,晉侯使士燮來聘。
十一年:春,晉侯使郤犨來聘。
十八年:夏,晉侯使士抃來聘。
襄元年:冬,衛侯使公孫剽來聘,晉侯使荀掞來聘。
五年:夏,鄭伯使公子發來聘。
七年:冬十月,衛侯使孫林父來聘。
八年:冬,晉侯使士抃來聘。
十二年:夏,晉侯使士魴來聘。
十五年:春,宋公使向戍來聘。
二十六年:夏,晉侯使荀吳來聘。
二十七年:春,齊侯使慶封來聘。
二十九年:夏,晉侯使士鞅來聘,吳子使劄來聘。
三十年:春,王正月,楚子使薳罷來聘。
昭二年:春,晉侯使韓起來聘。
十二年:夏,宋公使華定來聘。
二十一年:夏,晉侯使士鞅來聘。
趙子曰:《春秋》之辭從簡焉,凡言聘,則知君使矣,曷為又稱其君?
以別乎不當稱使者也。
(為來聘來盟不須書君使者,故存君使者以別之不稱者,例見於後。)
△錫命例莊元年:冬,王使榮叔來錫桓公命。
(趙子曰:不稱天王,寵篡弒以黷三綱也。)
文元年:夏,天王使毛伯來錫公命。
(趙子曰:無功德,苟錫之,非禮也。)
成八年:秋七月,天子使召伯來錫公命。
(啖子曰:稱天子,蓋誤也。
餘同文元年。)
趙子曰:錫命者,旌功德之由;
(必因褒有德,賞有功,乃為之也。)
苟錫之,非禮也。
(如無功德,不合錫命。)
《穀梁》曰:禮,有受命,無來錫命。
此說非也。
按,秦漢已後,郡縣天下,天子益尊,不比三代,猶就郡國,加守相爵秩,何得無錫命乎?
蓋不知譏其賞無功,而遂妄為義也。
△歸田邑例(假田附稱田邑例,義見用兵例取田邑義)隱八年:三月,鄭伯使宛來歸祊。
(趙子曰:田邑,先祖所命於天子也,而以予人,其罪著矣。)
桓元年:三月,公會鄭伯於垂,鄭伯以璧假許田。
(《穀梁》云,以璧則非假也,諱易田。)
宣十年:春,齊人歸我濟西田。
(趙子曰:濟西之地,非魯盡有,故言我以別之;
既稱我,故不須言來。)
定十年:夏,齊人來歸鄆、讙、龜陰之田。
(趙子曰:前未有取讙及龜陰田,故書來以別之。
他國無此田,故不言我也。)
哀八年:冬,齊人歸讙及闡。
(啖子曰:此年初,經書齊人取讙及闡,今書歸,知必歸魯,故不言來。)
趙子曰:歸者,來致之辭。
(雖非我本物,但將與我,亦皆曰歸。
《論語》曰康子歸藥,又歸孔子豚。)
又曰:凡歸田邑,誌改過也。
(取之非也,今歸之為善。)
△乞師例僖二十六年:夏,公子遂如楚乞師。
成十三年:春,晉侯使郤錡來乞師。
十六年:六月,晉侯使欒黶來乞師。
十七年:秋,晉侯使荀掞來乞師。
十八年:冬,晉侯使士魴來乞師。
《穀梁》云:乞,重辭也。
古之人重師,故以乞言之。
又曰:非所乞也,師出不必反,戰不必勝,故重之。
此說是也。
趙子曰:天子在上,而諸侯自相請師,非禮也。
《穀梁》釋乞字之義,而不言其大意,故辨之。
△王臣及外大夫以雜事來者隱六年:春,鄭人來渝平。
(趙子曰:非和,致隙,誌其尤也。)
桓十五年:二月,天王使家父來求車。
(三傳並云非禮也。)
莊六年:冬,齊人來歸衛寶。
(《左氏》云文薑請之。
趙子云譏納仇賂,足以為恥。)
文九年:春,毛伯來求金。
(義同求車。)
成八年:春,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歸之於齊。
(趙子云,非正也。)
定十四年:秋,天王使石尚來歸脤。
(啖子曰:不助祭而歸脤,非禮也。)
趙子曰:凡天子卿大夫士及他國卿士,非聘來及諸例所不管者,件之於前。
他國下大夫及士,雖接於魯,亦不得書名,為須紀其事,故但稱人也。
凡書人之來,不稱君以使,(據朝聘皆稱君以使。)
避不成辭也。
(若云齊侯使人來歸衛寶,則實鄙裏不成言辭也。)
△諸書來不言君使者隱元年:冬,十有二月,祭伯來。
(《左氏》:此其王命。)
二年:九月,紀履緰來逆女。
(趙子曰:下言伯姬歸於紀,足知為君逆,不假言使,省文也。)
三年:秋,武氏子來求賻。
(《左氏》云:王未葬,故不言使。)
桓八年:冬,祭公來,遂逆王後於紀。
(《公羊》云:使我為媒,可因往逆矣;
或云譏,本以私來,故不言使也。)
莊二十三年:春,祭叔來聘。
(啖子曰:私行,假言聘,故不言王使以譏之。)
閔元年:冬,齊仲孫來。
(趙子曰:非致成命也,故不言使,非有專故也,故但言來,所以病齊侯而嘉仲孫也。)
二年:冬,齊高子來盟。
(三傳皆云,稱子褒也,不稱使。
趙氏義同仲孫來。)
僖四年:夏,楚屈完來盟於師,盟於召陵。
(《穀梁》云不言使,權在屈完也。
楚子意,令其可盟則盟,事在屈完。)
文九年:春,毛伯來求金。
(《左氏》云:王未葬,故不書使。)
十五年:三月,宋司馬華孫來盟。
(趙子曰:不稱使,意與齊仲孫、楚屈完義同。)
啖子曰:凡外臣來,不言君使者,皆有義。
△諸以雜事來有書來與不書來者隱元年:秋,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
(趙子曰:若不書來者,即不知何國之惠公。)
莊元年:冬,天王使榮叔來錫桓公命。
(趙子曰:桓公已葬。
若不言來,即莫知何國之公,故言來。)
文元年:夏,天王使毛伯來錫公命。
(趙子云:若不言來,即似魯人於王朝受命,故言來。)
五年:春,王使榮叔歸含且賵。
(啖子曰:承上言成風薨,不言來,可知也。)
十五年:夏,齊人歸公孫敖之喪。
(啖子曰:敖,魯大夫,必知歸魯,故不言來。)
宣十年:春,齊人歸我濟西田。
(趙子曰:不言來,有我字,則來可知也。
稱我者,為濟水並貫諸國,故書我以別之。)
成八年:秋,天子使召伯來錫公命。
(稱來,義同文元年之錫。)
定十年:夏,齊人來歸鄆、讙、龜陰之田。
(趙子曰:入春秋時,未書齊侯取讙及龜陰田,故書來。
不稱我者,他國無此名,不比濟西田也。)
哀八年:冬,齊人歸讙及闡。
(啖子曰:此年初,齊人取讙及闡,與歸田同年,故不言來,又不言我,無所疑也。)
趙子曰:《春秋》之文從簡,加減一字皆有義,故分析於本傳下。
△如例啖子曰:凡公及內卿往他國朝聘,皆書曰:如非卿則不書。
若會葬,則但書彼葬而已。
(亦謂非卿會葬者。)
趙子曰:凡內朝聘稱如,以異外也。
周之製,朝聘也有數。
(朝正,各如其服之數而朝。)
《春秋》畢書之,(謂書朝王及諸侯。)
見如京師之簡也,所以傷王室之微,著諸侯之不臣也。
凡書會遇,亦如之。
△公如隱五年:春,公觀魚於棠。
(魯地也。
《左》《穀》皆云非禮。)
桓十八年:春,公與夫人薑氏遂如齊。
(時會齊侯於濼,從濼遂行。
《穀》曰不言及夫人,伉也。)
莊二十二年:冬,公如齊納幣。
(《公》《穀》皆云非禮。)
二十三年:夏,公如齊觀社。
(三傳皆云非禮。)
二十四年:夏,公如齊逆女。
(《穀梁》云譏娶仇女。)
僖十年:春,王正月,公如齊。
十五年:春,王正月,公如齊。
二十八年:夏,公朝於王所。
(踐土也。
趙子曰:稱王所,言非京師也。
尊其不地,誌乎朝王而已,異乎盟會所。)
冬,壬申,公朝於王所。
(河陽也。
義同踐土。)
三十三年:冬十月,公如齊。
文三年:冬,公如晉。
十三年:冬,公如晉。
宣四年:秋,公如齊。
五年:春,公如齊。
九年:春,王正月,公如齊。
十年:春,公如齊。
夏,公如齊。
成三年:夏,公如晉。
四年:夏四月,公如晉。
十年:秋七月,公如晉。
十三年:三月,公如京師。
十八年:公如晉。
襄三年:春,公如晉。
四年:冬,公如晉。
八年:春,王正月,公如晉。
十二年:冬,公如晉。
二十一年:春,王正月,公如晉。
二十八年:十有一月,公如楚。
昭二年:冬,公如晉,至河,乃複。
(晉辭公,故複也。
它仿此。)
五年:春,公如晉。
七年:三月,公如楚。
十二年:夏,公如晉,至河,乃複。
十三年:冬,公如晉,至河,乃複。
十五年:冬,公如晉。
二十一年:冬,公如晉,至河,乃複。
二十三年:冬,公如晉,至河,公有疾,乃複。
二十七年:春,公如齊。
冬,公如齊。
二十八年:春,公如晉,次於乾侯。
二十九年:春,公如晉,次於乾侯。
定三年:春,王正月,公如晉,至河,乃複。
啖子曰:凡公行,書其事者,皆非常也。
(若合常禮,則但言如某。)
△卿如桓三年:秋,公子翬如齊逆女。
(為君逆也。
《公》《穀》皆曰非禮。)
莊二十五年:冬,公子友如陳。
二十七年:秋,公子友如陳,葬原仲。
(《左氏》云非禮。
啖子曰:書葬原仲者,著季友之私出境。)
二十八年:冬,臧孫辰告糴於齊。
(趙子曰:譏臧孫辰為政無蓄也,故以自行為文。)
三十二年:冬,公子慶父如齊。
僖五年:夏,公孫茲如牟。
七年:秋,公子友如齊。
十三年:冬,公子友如齊。
二十六年:夏,公子遂如楚乞師。
(《穀梁》云非所乞也。)
二十八年:秋,公子遂如齊。
三十年:冬,公子遂如京師,遂如晉。
三十一年:春,公子遂如晉。
文元年:夏,叔孫得臣如京師。
冬,公孫敖如齊。
二年:冬,公子遂如齊納幣。
(《公羊》云譏喪娶。
趙子曰:婚禮又不當使公子也。)
五年:夏,公孫敖如晉。
六年:夏,季孫行父如陳。
秋,季孫行父如晉。
冬十月,公子遂如晉。
九年:二月,叔孫得臣如京師。
十一年:秋,公子遂如宋。
十四年:冬,單伯如齊。
十五年:春,季孫行父如晉。
秋,季孫行父如晉。
十七年:冬,公子遂如齊。
十八年:秋,公子遂、叔孫得臣如齊。
(趙子曰:誌非度也。)
冬,季孫行父如齊。
宣元年:春,公子遂如齊逆女。
夏,季孫行父如齊,公子遂如齊。
八年:夏六月,公子遂如齊,至黃,乃複。
九年:夏,仲孫蔑如京師。
十年:六月,公孫歸父如齊。
秋,季孫行父如齊。
冬,公孫歸父如齊。
十八年:秋,公孫歸父如晉。
成五年:春,仲孫蔑如宋。
六年:夏,公孫嬰齊如晉。
冬,季叔行父如晉。
八年:春,公孫嬰齊如莒。
九年:夏,季孫行父如宋致女。
(義見婚姻例。)
十一年:夏,季孫行父如晉。
秋,叔孫僑如如齊。
十四年:秋,叔孫僑如如齊逆女。
(《公》《穀》皆云非禮。)
襄二年:秋,叔孫豹如宋。
四年:夏,叔孫豹如晉。
五年:夏,叔孫豹、鄫世子巫如晉。
(時鄫屬魯,比之內大夫,故不言及也。)
六年:冬,叔孫豹如邾。
冬,季孫宿如晉。
七年:秋,季孫宿如衛。
九年:夏,季孫宿如晉。
十六年:冬,叔孫豹如晉。
十九年:春,季孫宿如晉。
二十年:秋,叔老如齊。
冬,季孫宿如宋。
二十四年:春,叔孫豹如晉。
冬,叔孫豹如京師。
二十八年:秋,仲孫羯如晉。
二十九年:冬,仲孫羯如晉。
三十年:秋七月,叔弓如宋。
昭二年:夏,叔弓如晉。
冬,季孫宿如晉。
三年:夏,叔弓如滕。
六年:夏,季孫宿如晉。
冬,叔弓如齊。
八年:夏,叔弓如晉。
九年:秋,仲孫婼如齊。
十年:九月,叔孫婼如晉。
十一年:二月,叔弓如宋。
十六年:秋,季孫意如如晉。
二十三年:春,王正月叔孫婼如晉。
二十五年:春,叔孫婼如宋。
定六年:夏,季孫斯、仲孫何忌如晉。
(義同文十八年。)
十年:冬,叔孫州仇如齊。
哀五年:冬,叔還如齊。
啖子曰:凡卿行,除盟葬之外,若有書其事者,皆非常也。
△外相如桓五年:夏,齊侯、鄭伯如紀。
(趙子曰:譏其詐。)
冬,州公如曹。
(趙子曰:譏王臣外交。)
趙子曰:外相如不書;
凡書,皆譏也。
○盟會例第十六趙子曰:盟者,刑牲而征嚴於神明者也。
王綱壞,則諸侯恣而仇黨行,故幹戈以敵仇,盟誓以固黨,天下行之,遂為常焉。
若王政舉,則諸侯莫敢相害,盟何為焉?
賢君立,則信著而義達,盟可息焉。
觀春秋之盟,有以見王政不行,而天下無賢侯也。
或曰《周官》司寇有司盟掌盟載之法,又《禮記》云殷人作誓而人始畔,周人作會而人始疑,如此則何獨於衰世哉?
答曰:《周官》之偽,予已論之矣。
(趙子著《五經辨惑》,說《周官》是後人附益也。)
所稱其官三百六十,舉其人數耳,何得三百六十司哉?
作偽者既廣立名目,遂有此官耳。
且盟誓者,季世皆有之,不必在周。
而聖人建邦創義,豈先立此官?
《禮記》所言,亦據二代之衰時耳。
△內外諸侯盟隱元年:三月,公及邾儀父盟於?。
二年: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於唐。
(啖子曰:凡戎狄,皆不分其爵號,而君臣同辭。)
冬,紀子帛、莒子盟於密。
(啖子曰:闕文也,非兩會也。
義見脫漏例。)
三年:冬,十有二月,齊侯、鄭伯盟於石門。
六年:夏五月,辛酉,公會齊侯盟於艾。
八年:秋七月,庚午,宋公、齊侯、衛侯盟於瓦屋。
桓元年:夏四月,丁未,公及鄭伯盟於越。
二年:九月,公及戎盟於唐。
十二年:夏六月,壬寅,公會紀侯、莒子,盟於曲池。
秋七月,丁亥,公會宋公、燕人,盟於穀丘。
冬,十有一月,丙戌,公會鄭伯,盟於武父。
十七年:春,正月,丙辰,公會齊侯、紀侯,盟於黃。
二月,丙午,公會邾儀父,盟於趡。
莊十三年:冬,公會齊侯,盟於柯。
十六年:冬,十有二月,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滑伯、滕子,同盟於幽。
(啖子曰:諸侯同辭而盟,說具傳文。
趙子云:不言公,諱與仇同盟,誌其無恥於諸侯也。)
二十三年:十有二月,甲寅,公會齊侯,盟於扈。
二十七年:夏六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鄭伯,同盟於幽。
閔元年:秋八月,公及齊侯盟於落姑。
僖三年:秋九月,齊侯、宋公、江人、黃人,盟於貫。
五年:夏,公及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會王世子於首戴。
秋八月,諸侯盟於首戴;
鄭伯逃歸,不盟。
(《穀梁》云:重舉諸侯,尊世子,不敢與盟也。
鄭伯逃歸,著其罪也。
啖子曰:齊不為盟主,故不云會齊侯也。)
七年:秋七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世子款、鄭世子華,盟於甯母。
八年:春,王正月,公會王人、齊侯、宋公、衛侯、許男、曹伯、陳世子款,盟於洮。
鄭伯乞盟。
(啖子曰:王人與盟,非禮也。
又曰:書鄭伯乞盟者,著其逃歸不智也。)
九年:夏,公會宰周公、齊侯、宋子、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於葵丘。
九月,戊辰,諸侯盟於葵丘。
(重言諸侯,義同首戴。)
十五年:三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盟於牡丘,遂次於匡。
十九年:夏六月,宋人、曹人、邾人,盟於曹南,鄫子會盟於邾。
己酉,邾人執鄫子,用之。
二十一年:十有二月,癸丑,公會諸侯,盟於薄,釋宋公。
(秋會雩之諸侯也,見會例。
承上文,故不序也。)
二十五年:冬,十有二月,癸亥,公會衛子、莒慶,盟於洮。
(衛子、衛侯也子,在喪之稱也。
啖子曰:莒慶為魯釋怨,故書之同於來魯者,詳內也。)
二十六年:春,王正月,己未,公會莒子、衛甯速,盟於向。
二十七年:十有二月,甲戌,公會諸侯,盟於宋。
(前圍宋之諸侯,見圍例。
亦承上文,不別序也。)
二十八年:五月,癸丑,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蔡侯、鄭伯、衛子、莒子,盟於踐土。
陳侯如會。
(《穀梁》云:書如會,於會受命。)
文三年:十有二月,己巳,公及晉侯盟。
(在晉都盟,故不言地。)
七年:秋八月,公會諸侯、晉大夫,盟於扈。
(趙子曰:諸侯不敘,公不得與之盟也,而曰會諸侯盟者,言公附於載書也。
載書不可從附,與盟主之大夫敵焉也。)
十四年:六月,公會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晉趙盾。
癸酉,同盟於新城。
(趙子曰:他時但就諸侯行盟禮,故云某日會某侯,盟於某;
此即行會禮,別日又行盟禮,故書日以隔之也。)
十五年:冬,十有一月,諸侯盟於扈。
(趙子曰:不敘諸侯,諱公之不與也。
言公怠於國政,以致齊寇,故諱之也。)
十七年:六月,癸未,公及齊侯盟於穀。
宣十一年:夏,楚子、陳侯、鄭伯盟於辰陵。
十七年:六月,己未,公會晉侯、衛侯、曹伯、邾子,同盟於斷道。
成五年:十有二月,己丑,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邾子、杞伯,同盟於蟲牢。
七年:秋,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子、杞伯,救鄭。
八月,戊辰,同盟於馬陵。
九年:春,王正月,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杞伯,同盟於蒲。
十五年:三月,癸丑,公會晉侯、衛侯、鄭伯、曹伯、宋世子成、齊國佐、邾人,同盟於戚。
十七年:夏,公會尹子、單子、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邾人,伐鄭。
六月,乙酉,同盟於柯陵。
(不重言諸侯,譏尹子與盟。)
襄三年:夏四月,壬戌,公及晉侯盟於長樗。
六月,公會單子、晉侯、宋公、衛侯、鄭伯、莒子、邾子、齊世子光。
己未,同盟於雞澤。
(不特言諸侯,單子與盟。)
陳侯使袁僑如會。
(啖子曰:不召而自來。)
戊寅,叔孫豹及諸侯之大夫及陳袁僑盟。
(啖子曰:諸侯既盟,袁僑乃至,故大夫別與之盟也。)
九年:冬,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齊世子光,伐鄭。
十有二月,己亥,同盟於戲。
十一年:夏,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齊世子光、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伐鄭。
秋七月,己未,同盟於亳城北。
二十年:夏六月,庚申,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盟於澶淵。
二十五年:夏,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於夷儀。
秋八月,己巳,諸侯同盟於重丘。
(重言諸侯,間有事也。)
昭十三年:秋,公會劉子、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於平丘。
八月,甲戌,同盟於平丘。
(不重言諸侯,劉子與盟。)
公不與盟。
二十六年:秋,公會齊侯、莒子、邾子、杞伯,盟於鄟陵。
定四年:三月,公會劉子、晉侯、宋公、蔡侯、衛侯、陳子、鄭伯、許男、曹伯、莒子、邾子、頓子、鬍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齊國夏於召陵,侵楚。
夏五月,公及諸侯盟於皋鼬。
(重言諸侯,劉子不與盟也。)
七年:秋,齊侯、鄭伯盟於鹹。
秋,齊侯、衛侯盟於沙。
八年:冬,衛侯、鄭伯盟於曲濮。
十二年:冬十月,癸亥,公會齊侯,盟於黃。
△公與大夫盟隱元年:九月,及宋人盟於宿。
(趙子曰:不書公,諱與大夫盟,示恥也。
不名大夫,非大夫之罪。)
八年:九月,辛卯,公及莒人盟於包來。
(趙子曰:莒,小國,若不書公,則嫌乎非公也。
屈禮以盟,其卑以病公也。)
莊九年:春,公及齊大夫盟於蔇。
(趙子曰:納仇人之子,損禮而盟大夫,故盟書公,又言大夫以盟,非大夫之罪也;
言所以異於處父及高傒也。)
二十二年:秋七月,丙申,及齊高傒盟於防。
(趙子曰:明書高傒者,見其伉敵之罪也。)
僖十九年:冬,會陳人、蔡人、楚人、鄭人、盟於齊。
(趙子曰:義同宿之盟。)
二十九年:夏六月,會王人、晉人、宋人、齊人、陳人、蔡人、秦人,盟於翟泉。
(趙子曰:公會之也。
不言公,及大夫不名,義同宿盟。)
文二年:三月,乙巳,及晉處父盟。
(義同高傒,不書地,在晉都。)
十年:秋七月,及蘇子盟於女栗。
(趙子曰:公及之也。
不書公,諱獨與天子大夫盟。)
成二年:十有一月,丙申,公及楚人、秦人、宋人、陳人、衛人、鄭人、齊人、曹人、邾人、薛人、鄫人,盟於蜀。
(趙子曰:譏公屬楚,而與其臣盟,故深譏之,特書公,義同齊大夫也。
大夫不名,義同宿之盟也。)
三年:冬,十有一月,丙午,及荀庚盟。
丁未,及孫良夫盟。
十有一年:三月,己丑,及郤犨盟。
襄七年:冬十月,壬戌,及孫林父盟。
襄十五年:二月,己亥,及宋向戍盟於劉。
趙子曰:凡盟,不目內,(如隱元年及宋人盟於宿之類。)
皆指公以示恥也。
(與大夫歃血,故足為恥也。)
外大夫稱人,言非其罪也。
(據齊高傒、晉處父俱書名,以其霸國之強,以臣敵君,故罪之也。
他則皆自以屈禮而與之盟,非彼之過,故但書人而已。)
《穀梁》云:可言公及人,不可言公及大夫。
按,經書公及齊大夫盟於蔇,何得云不可言哉?
詳據經意,書公及人,與公及大夫,皆譏公屈禮而與之盟耳。
其書外大夫名,則是罪外大夫,及處父盟之類是也。
非外大夫之罪,則但書人,以譏公,義例昭然。
△大夫特盟外諸侯桓十一年:九月,柔會宋公、陳侯、蔡叔,盟於折。
莊十九年:秋,公子結媵陳人之婦於鄄,遂及齊侯、宋公盟。
(《公羊》云:書媵為遂事起也。
又曰:大夫無遂事。
《聘禮》,大夫受命不受辭,出竟有可以安國家定社稷,則專之可也。)
文二年:夏六月,公孫敖會宋公、陳侯、鄭伯、晉士縠,盟於垂斂。
十六年:六月,戊辰,公子遂及齊侯盟於郪丘。
成元年:夏,臧孫許及晉侯盟於赤棘。
十八年:十有二月,仲孫蔑會晉侯、宋公、衛侯、邾子、齊崔杼,同盟於虛朾。
昭十一年:夏,仲孫婼會邾子,盟於祲祥。
定三年:冬,仲孫何忌及邾子盟於拔。
哀二年:春,癸巳,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及邾子盟於句繹。
趙子曰:凡大夫特盟公侯,非禮也。
(言特者,明更有諸侯,則可兼大夫也。
言公侯者,明可以會子男也。)
其無譏,非強之也。
(公子遂特會齊侯,經不譏之。
彼自屈禮而盟,非我力能強之,故無譏。)
△內大夫與外人盟文八年:冬十月,壬午,公子遂會晉趙盾,盟於衡雍。
乙酉,公子遂會伊雒之戎,盟於暴。
成十六年:十有二月,乙丑,季孫行父及晉郤犨盟於扈。
襄三年:叔孫豹及諸侯之大夫,及陳袁僑盟。
十六年:三月,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薛伯、杞伯、小邾子於溴梁。
戊寅,大夫盟。
(趙子曰:晉侯在喪,故大夫盟。)
二十年:春,王正月,辛亥,仲孫速會莒人,盟於向。
二十七年:夏,叔孫豹會晉趙武、楚屈建、蔡公孫歸生、衛石惡、陳孔奐、鄭良霄、許人、曹人於宋。
秋七月,辛巳,豹及諸侯之大夫盟於宋。
(啖子曰:重言豹,恐涉他臣。)
△外人盟桓十一年:春正月,齊人、衛人、鄭人,盟於惡曹。
僖十九年:夏六月,宋公、曹人、邾人,盟於曹南。
鄫子會盟於邾。
二十年:秋,齊人、狄人,盟於邢。
(凡夷狄與諸侯列敘,皆稱人,以便文。
但君臣同辭。
他皆仿此。)
二十一年:春,宋人、齊人、楚人,盟於鹿上。
三十二年:秋,衛人及狄盟。
(啖子曰:凡言人者,其國人往至盟處也。
既至狄國中,不可言人,又不可云衛人盟於狄,故改其文。)
宣十二年:冬,晉人、宋人、衛人、曹人,同盟於清丘。
趙子曰:凡會盟稱人,皆不命卿也。
傳例見僖十八年啖子曰:凡同盟者,謂其盟辭同也。
若言大無侵小,爾無我詐,齊人出師,魯以兵革從,如此之類,彼此之辭,非同盟也。
若言同獎王室之類,載書之內,眾國共其信誓,無彼此之異,乃同盟也。
《左氏》諸言尋盟者,若前是同盟尋所同盟,前但言盟,尋亦但言盟,故知尋者,申明前約而略用其舊辭也。
凡諸侯及王臣盟,皆譏也。
(此解不特言諸侯盟者。)
臣無疑君之理,故王臣在位,但會而已,多不與盟,而其時或有王臣與諸侯盟者,皆書以示譏。
(交譏之也。)
趙子曰:《公羊》云同盟者,同欲也。
予謂小國被製而至,豈皆同欲?
《穀梁》云同尊周也,同外楚也。
且盟會之辭,固當云同救災恤患,及觀善止惡等辭,豈止尊周外楚一辭而已。
故知啖氏說同盟之禮,當矣。
又曰:凡經不書盟,而《左氏》言盟者,皆非也。
△來盟桓十四年:夏五。
鄭伯使其弟語來盟。
(夏五,闕文。)
閔二年:冬,齊高子來盟。
僖四年:夏,楚屈完來盟於師,盟於召陵。
文十五年:三月,宋司馬華孫來盟。
(三人並不言使。
說見聘例及本傳。)
宣七年:春,衛侯使孫良夫來盟。
趙子曰:來盟,彼欲之也。
(欲之,故來此,與外為誌同義。)
不書其誰,(不書內盟者名。)
敵者也,(名位敵,無嫌也。)
簡辭也。
(若言內盟,則又須重書來者,則辭煩也。)
又曰:《公羊》云來盟者,來盟於我也。
此說是。
《穀梁》云來盟者,前定也。
按但以來魯,即曰來盟,何必前定乎?
又云不言及者,以國與之也。
不言其人,亦以國與之也。
按,若言及又書內卿,則文煩辭重,故從簡耳,無他義。
△蒞盟僖三年:冬,公子友如齊蒞盟。
文七年:冬,公孫敖如莒蒞盟。
昭七年:三月,叔孫婼如齊蒞盟。
定十一年:冬,叔還如鄭蒞盟。
啖子曰:他國來魯盟者曰來盟,魯往他國盟者曰蒞盟,皆為盟而行,故直以盟為文也。
若因朝聘而盟者,則先書聘書如,後乃言盟。
(如成十一年晉郤犨來聘,己丑及郤犨盟;
文三年公如晉及晉侯盟之類。)
趙子曰:蒞盟者,我欲之也。
(與及同義。)
不書其誰,敵者也,簡辭也。
(義與來盟同。)
又曰:《公羊》云蒞盟者,往盟於彼也。
此說是。
《穀梁》云內之前定之盟,謂之蒞盟,此傳對來盟為義,故云耳。
此說非也。
(義已見上。)
△平宣四年:春,王正月,公及齊侯平莒及郯,莒人不肯。
(《穀梁》云不肯者,可以肯也。)
十五年:夏五月,宋人及楚人平。
(趙子曰:皆書人,兩貶之也。)
昭七年:春,王正月,暨齊平。
(趙子曰:反及曰暨,罪齊取賂於燕,見利亡義,故以齊求平為辭也。)
定十年:春,王三月,及齊平。
(《公羊》云及我欲之。)
十一年:冬,及鄭平。
(義見定十年。)
啖子曰:凡和而不盟曰平。
平者,皆不言其名,舉二國和平而已。
趙子曰:隱六年傳,曰平,和也。
《穀梁》曰平者,成也。
理亦通。
《公羊》云平者,以道成也。
按,平者,但以和為義,有何道乎?
桓三年:夏,齊侯、衛侯胥命於蒲。
趙子曰:苟爾相命,會不以禮,匹夫之事也,非之也。
(若以禮,當稱會遇也。)
三傳俱言不盟。
《穀梁》又云善其約言而退。
按,會遇亦並不盟,皆是約言而退,何得獨異其文?
且二君並非賢君,又無殊異之跡,據經文直譏其無人君之禮耳。
△會啖子曰:會者,就也。
故卿往會於他處,則書曰會某。
若公在外,彼來就公,則曰會公。
(文十三年,公還自晉,鄭伯會公於棐之類。)
是就之義也。
趙子曰:凡相見於外曰會。
(彼此俱不在國中。)
凡會遇,諸侯之事也。
春秋之代,則多自於黨仇矣。
△公會(因盟而會,見盟門。
因伐而會,見伐門。)
隱二年:春,公會戎於?朁。
九年:冬,公會齊侯於防。
十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鄭伯於中丘。
十一年:夏,公會鄭伯於時來。
桓元年:三月,公會鄭伯於垂,鄭伯以璧假許田。
(義見本傳。)
二年:三月,公會齊侯、陳侯、鄭伯於稷,以成宋亂。
(趙子曰:言宋之惡逆自此成也,以病內也。)
三年:春正月,公會齊侯於嬴。
六月,公會紀侯於成?。
九月,公會齊侯於讙。
六年:夏四月,公會紀侯於成?。
十年:秋,公會衛侯於桃丘,弗遇。
(趙子曰:書不遇者,見衛侯之無信。)
十一年:秋九月,公會宋公於夫鍾。
冬十有二月,公會宋公於闞。
十二年:八月,公會宋公於虛。
冬十有一月,公會宋公於龜。
十四年:春正月,公會鄭伯於曹。
十五年:夏,公會齊侯於艾。
十六年:春正月,公會宋公、蔡侯、衛侯於曹。
十八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於濼。
莊二十七年:冬,公會齊侯於城濮。
僖元年:八月,公會齊侯、宋公、鄭伯、曹伯、邾人於檉。
十一年:夏,公及夫人薑氏會齊侯於陽穀。
(趙子曰:記非禮。)
十三年:夏,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於鹹。
十六年:冬十有二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邢侯、曹伯於淮。
二十八年:冬,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蔡侯、鄭伯、陳子、莒子、邾子,秦人於溫。
文十三年:冬,衛侯會公於遝。
十有二月,己丑,公及晉侯盟。
公還自晉。
鄭伯會公於棐。
宣元年:夏,公會齊侯於平州。
七年:冬,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於黑壤。
成十二年:夏,公會晉侯、衛侯於瑣澤。
十六年:秋,公會晉侯、齊侯、衛侯、宋華元、邾人於沙隨,不見公。
(《穀梁》云不見公,譏晉。)
襄五年:秋,公會晉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齊世子光、吳人、鄫人於戚。
七年:十有二月,公會晉侯,宋公、陳侯、衛侯、曹伯、莒子、邾子於鄬。
鄭伯髡原如會,未見諸侯,丙戌,卒於鄵。
(義見卒例。)
十年:春,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齊世子光。
會吳於柤夏。
五月,甲午,遂滅偪陽。
(啖子云:先為會,又同會吳,故再書會地。)
十一年:秋,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齊世子光、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伐鄭會於蕭魚。
十六年:三月,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薛伯、杞伯、小邾子於溴梁。
戊寅,大夫盟。
(趙子曰:晉侯在喪故也。)
二十一年: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於商任。
二十二年:冬,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薛伯、杞伯、小邾子於沙隨。
二十四年:八月,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於夷儀。
(按,此下脫敘昭十三年平丘、二十六年鄟陵二會。)
定八年:夏,公會晉師於瓦。
十年:夏,公會齊侯於夾穀。
十四年:夏,公會齊侯、衛侯於牽,邾子來會公。
(時公蒐比蒲。)
哀七年:夏,公會吳於鄫。
十二年:夏,公會吳於橐皋。
秋,公會衛侯、宋皇瑗於鄖。
十三年:夏,公會晉侯及吳子於黃池。
△外相會桓二年:秋七月,蔡侯、鄭伯會於鄧。
莊十三年:春,齊侯、宋人、陳人、蔡人、邾人會於北杏。
十五年:春,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會於鄄。
僖三年:秋,齊侯、宋公、江人、黃人會於陽穀。
二十一年:秋,宋公、楚子、陳侯、蔡侯、鄭伯、許男、曹伯會於雩,執宋公以伐宋。
文十七年:六月,諸侯會於扈。
(趙子曰:不列序,諱公之不與也。)
宣元年:秋,宋公、陳侯、衛侯、曹伯會晉師於棐林,伐鄭。
九年:九月,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會於扈。
十一年:秋,晉侯會狄於欑函。
昭四年:夏,楚子、蔡侯、陳侯、鄭伯、許男、徐子、滕子、頓子、鬍子、沈子、小邾子、宋世子佐、淮夷會於申。
定十四年:秋,齊侯、宋公會於洮。
△公會外大夫成二年:十一月,公會楚公子嬰齊於蜀。
襄二十六年:夏,公會晉人、鄭良霄、宋人、曹人於澶淵。
啖子曰:凡公與他國卿盟,則恥之,會則不恥。
故蜀之會,書楚公子嬰齊。
澶淵之會,書鄭良霄。
《左氏》言澶淵之會,趙武不書,(《左氏》言晉人趙武也,尊公,故書人也。)
尊公也。
若如此,良霄何不尊公乎?
蓋時會者,非趙武,別是未命之卿會耳,而《左氏》曲解之,理甚乖越。
《穀梁》言蜀之會,書嬰齊,伉也。
(注言明書嬰齊,以伉敵公也。)
《穀梁》之義云處父高傒以伉,故不言公,而嬰齊之伉,何以書公乎?
理亦自相反也。
(《穀梁》之義,蜀之會以書公,為嬰齊伉敵;
處父高傒以不書公為伉敵;
故曰理自相反。)
△內臣會(外臣會附)莊十四年:冬,單伯會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於鄄。
文元年:秋,公孫敖會晉侯於戚。
十一年:夏,叔彭生會晉郤缺於承匡。
十六年:春,季孫行父會齊侯於陽穀,齊侯弗及盟。
(趙子曰:大夫求盟諸侯,宜其弗盟也,言公不親往也。)
宣十四:年,冬公孫歸父會齊侯於穀。
十五年:春,公孫歸父會楚子於宋。
秋,仲孫蔑會齊高固於無婁。
成五年:夏,叔孫僑如會晉荀首於穀。
十五年:冬十有一月,叔孫僑如會晉士燮、齊高無咎、宋華元、衛孫林父、鄭公子魷、邾人,會吳於鍾離。
(啖子曰:重書會者,既會士燮,又同往會吳。)
襄二年:秋七月,仲孫蔑會晉荀掞、宋華元、衛孫林父、曹人、邾人於戚。
冬,仲孫蔑會晉荀掞、齊崔杼、宋華元、衛孫林父、曹人、邾人、滕人、薛人、小邾人於戚,遂城虎牢。
五年:夏,仲孫蔑、衛孫林父會吳於善稻。
八年:夏,季孫宿會晉侯、鄭伯、齊人、宋人、衛人、邾人於邢丘。
十四年:春,王正月,季孫宿、叔老會晉士抃、齊人、宋人、衛人、鄭公孫蠆、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會吳於向。
(趙子云:魯書二卿,誌非度也,義見文十八年傳。
重書會者,義同鍾離。)
冬,季孫宿會晉士抃、宋華閱、衛孫林父、鄭公孫蠆、莒人、邾人於戚。
十九年:冬,叔孫豹會晉士抃於柯。
二十七年:夏,叔孫豹會晉趙武、楚屈建、蔡公孫歸生、衛石惡、陳孔奐、鄭良霄、許人、曹人於宋。
秋,七月,辛巳,豹及諸侯之大夫盟於宋。
三十年:冬,晉人、齊人、宋人、衛人、鄭人、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會於澶淵,宋災故。
(《左氏》云譏諸侯竟不歸宋財。
趙子云:宋稱人,亦譏其求救於人也。)
昭元年:春,叔孫豹會晉趙武、楚公子圍、齊國弱、宋向戍、衛石惡、陳公子招、蔡公孫歸生、鄭罕虎、許人、曹人於虢。
九年:春,叔弓會楚子於陳。
十一年:秋,季孫意如會晉韓起、齊國弱、宋華亥、衛北宮佗、鄭罕虎、曹人、杞人於厥蒨。
二十五年:夏,叔倪會晉趙鞅、宋樂大心、衛北宮喜、鄭遊吉、曹人、邾人、滕人、薛人、小邾人於黃父。
二十七年:秋,晉士鞅、宋樂祁犁、衛北宮喜、曹人、邾人、滕人會於扈。
三十一年:春,季孫意如會晉荀躒於適曆。
定十年:冬,齊侯、衛侯、鄭遊速會於安甫。
哀六年:夏,叔還會吳於柤。
啖子曰:凡會,皆不書其事。
(但言會於某處而已。)
唯桓二年會於稷,以成宋亂,襄三十一年會於澶淵,書宋災故,義各見本傳。
餘即無他故,但言會而已。
△遇隱四年:夏,公及宋公遇於清。
八年:春,宋公、衛侯遇於垂。
莊四年:夏,齊侯、陳侯、鄭伯遇於垂。
二十三年:夏,公及齊侯遇於穀。
三十年:冬,公及齊侯遇於魯濟。
三十二年:夏,宋公、齊侯遇於梁丘。
啖子曰:古者有遇禮。
本製此禮,恐忽有邂逅相遇,簡略而行,故與會禮不同。
時雖非相遇,而從省易以遇禮,相見者亦書曰遇。
《公羊》曰遇者,不期也。
《穀梁》曰不期而會曰遇。
(此並說本遇意。)
趙子曰:簡禮而會曰遇。
(此解當時所行禮意,並是。)
《穀梁》云遇者,誌相得也。
按,文直以所行之禮定名耳,何用相得為義乎?
《穀梁》為桓十年傳,云不遇者,誌不相得,遂云遇為誌相得,鄙裏之甚!
《公羊》又云遇者,一君出一君邀之。
假如實然,忽以會禮相見,豈得書遇哉!
△唁昭二十五年:九月,齊侯唁公於野井。
(公在齊地,故不書來。)
二十九年:春,齊侯使高張來唁公。
(上文云公至自乾侯,居於鄆,故但云唁公而不書地,又加來字。)
三十一年:夏,晉侯使荀躒唁公於乾侯。
(在晉地,故亦不言來。)
趙子曰:吊生曰唁。
《穀梁》曰吊失國曰唁,非也。
且古人作此字,豈固為失國者為之乎?
自生死異文耳。
啖子曰:凡夫人內女,本無會遇之禮,時有越禮行之者,亦從而書之。
(莊二年夫人薑氏會齊侯於禚,僖十四年季姬及鄫子遇於防之類也。)
如師,(在莊五年。)
饗,(莊四年,夫人薑氏饗齊侯於祝丘。)
義亦同。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1:21
【春秋集傳纂例 卷五】
○用兵例第十七
趙子曰:《春秋》紀兵,曷無曲直之辭與?
(怪不以客主曲直為褒貶。)
曰:兵者,殘殺之道,滅亡之由也,故王者製之。
(無王命及非侯伯不得興師。)
王政既替,諸侯專恣,於是仇黨構而戰爭興矣;
為利(利其土地及黨與。)
為怨,(以報仇怨。)
王度滅矣。
故《春秋》紀師無曲直之異,(時興師雖有曲直,侵伐圍入之辭皆同。)
一其罪也。
(其專恣罪同,不複分其曲直。)
不一之,則禍亂之門辟矣。
(若分曲直,則謂自直者專興師,轉相讎仇無已。)
其差者,(差有善意者。)
甚者,(惡甚者。)
則存乎其文矣。
(救患為善,滅同姓為惡,差甚之類也。)
又曰:兵出殊稱,何也?
(或稱師,或稱人,或稱帥師,或稱某。)
正名位也。
(以辯正其將之名位。)
王命之大夫曰某,(具名氏也。)
君命之大夫曰某人。
(王命,君命卿例,見僖八年傳。)
不稱帥師,避不成辭也。
(成公已前,侵伐稱人。
若言某人帥師,則不成言辭。)
年遠人多難詳。
(成公已前侵伐稱人者,多不必盡是君命之卿。
蓋遠事難詳,從舊史書人耳。
義見隱元年公子益師卒傳。)
下大夫稱師,(內外同此稱,但以眾為文,言將卑不足稱。)
譏委重於卑也。
(兵者以凶危之事,不當委之賤者。)
內之師少,則但稱伐,或稱及,詳內以異外也。
(外師不必能審其多少,故以將之品例為名目。
至於內師,則多者稱師。
莊八年師及齊師圍成?之類,是也。
少則但稱及,稱伐,桓十七年及宋人衛人伐邾,八年秋伐邾之類,是也。)
大夫書帥師,紀其為將也;
(使當勝敗之榮辱也。)
不書帥師,不成師也。
(此指內將也。
二千五百人為師,不書帥師,明師少也。
內大夫出將凡三十二,不稱帥師凡十一,故此例指為內言之也。)
外則一之,莫能詳也。
(外大夫一切稱帥師,莫能審其多少。)
君不稱師,重君也。
(此《公羊》舊義,凡君出境,必以師從,重人君也。
況是稱伐,必知師眾也。)
戎狄舉號,賤之也。
(戎狄用兵,不分其爵位及君臣,但稱其國名而已。)
諸侯稱國,狄之也。
(諸侯用兵為戎狄行者,亦但稱國名而已。
此《公羊》義例,隻施於用兵,不通於他處也。)
《公羊》曰:將尊師眾,曰某帥師;
將尊師少,曰某。
此例施於內師則可,於外則不可,何者?
凡外國來告侵伐,但言其將,何能悉以眾寡來告乎!
且《春秋》意在褒貶其事之是非,不必須知其眾寡也。
故外大夫一切稱帥師。
內事不得云不知,故須詳言其眾寡,以異於外耳。
《公羊》又云,將卑師少,稱人。
按,前後稱人以圍者,凡十五。
(宋人圍曹,鄭人圍許之類。)
若將卑師少,何能圍國?
益知外師不可以多少為目也。
凡內外事,皆異文,況用兵大事,必不一例也,明矣。
又,凡師稱罪致討曰伐,(稱彼罪而與師。)
無名行師曰侵。
(不言罪名,但行殺掠。)
《左氏》曰有鍾鼓曰伐,無曰侵。
按,前後凡書侵者,齊侯侵蔡(在僖四年),晉侯侵楚(在定四年)之類,皆用大師而總數國,若無鍾鼓,何以行師乎?
又,狄師亦有戰伐者,豈是能有鍾鼓乎?
則知《左氏》之例非矣。
《國語》亦有序鍾鼓為伐之義,此則一門之書,自相扶會,不足疑也。
《公羊》則云粗者曰侵,精者曰伐。
此則以深者為精,淺者為粗。
按,前後有侵師至破其國,伐師不深者殊多,則《公羊》之例又非矣。
《穀梁》則云苞人民、毆牛馬曰侵,斬樹木、壞宮室曰伐。
按,齊桓伐楚,不戰而服,無壞宮室、伐樹木之事。
又,豈有二百四十二年行師,悉皆如此暴亂乎?
則知《穀梁》亦非也。
今以趙氏為長。
戎伐凡伯者,大天子之使,非正例也。
或問淳曰:三傳侵伐之例不當,理則然矣。
今用趙氏之例,何知必然?
答曰:據《春秋》書侵者,凡五十有七。
無事跡者,莫知其可驗者,亦可略舉。
如僖二十六年,齊人侵我西鄙,公追齊師至巂,弗及。
據公聞有寇,追之已不及,則無名之驗也。
定四年,大會於召陵,侵楚。
據《左氏》,本謀伐楚,以荀寅之言而止,足明不稱罪致討,隻侵掠而已。
又,僖四年,齊桓侵蔡,遂伐楚;
文十五年,齊侯侵我西鄙,遂伐曹;
宣元年,楚鄭侵陳,遂侵宋;
定八年,晉士鞅侵鄭,遂侵衛。
其伐師而言遂者,唯襄二十三年齊侯伐衛、遂伐晉一處而已。
此又益明為無名行師之意也。
又,自成公已前,書侵者凡四十,戎狄居其半,即又夷狄侵掠無名之驗也。
成公以後,狄為晉所滅,乃不見爾。
或曰侵伐之文,皆從告也。
(據魯有侵有伐,則非從告也。)
又曰眾曰伐少曰侵。
(據齊侯侵蔡,及晉侯會於召陵侵楚,皆眾國,故知非。)
又曰自興師而告者曰侵。
(據魯亦言外來伐,此又非也。)
又曰興師而直曰伐,曲曰侵。
(據前後夷狄伐中國多矣,豈是直乎?
故知又非也。)
推據侵伐之例,已上者皆似是而非,故悉不用。
(已上例推,前後都不成文義如此,切慮學者生疑,故發明也。)
啖子曰:凡侵伐不至國都,則但書侵伐而已;
若至國都,則書圍。
若他國伐魯,不至國都,則言某鄙;
至國都,則但言伐我。
皆不深言之,理當然也。
又曰:《公羊》云戰不言伐,圍不言戰,入不言圍,滅不言入,皆舉重也。
此說是有與例不合者,則隨義釋之。
△內伐隱七年:秋,公伐邾。
桓八年:秋伐邾。
莊二年:夏,公子慶父帥師伐於餘丘。
九年:夏,公伐齊,納子糾。
二十六年:春,公伐戎。
僖二十一年:冬,公伐邾。
三十年:夏,公伐邾。
秋,公子遂帥師伐邾。
文七年:春,公伐邾。
十四年:春,叔彭生帥師伐邾。
宣四年:春,公伐莒。
十年:公孫歸父帥師伐邾。
十八年:春,公伐杞。
襄二十年:秋,仲孫速帥師伐邾。
二十二年:春,公伐邾。
昭十年:秋七月,季孫意如、叔弓、仲孫婼帥師伐莒。
哀元年:冬,仲孫何忌帥師伐邾。
二年:春,王二月,季孫斯、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伐邾,取漷東田及沂西田。
六年:冬,仲孫何忌帥師伐邾。
七年:秋,公伐邾。
八月,己酉,入邾,以邾子益來。
△伐我莊十九年:冬,齊人、宋人、陳人伐我西鄙。
僖二十六年:夏,齊人伐我北鄙。
文十四年:春,邾人伐我南鄙。
十七年:夏,齊侯伐我西鄙。
成二年:春,齊侯伐我北鄙。
襄八年:夏,莒人伐我東鄙。
十年:秋,莒人伐我東鄙。
十二年:春,王三月,莒人伐我東鄙,圍邰。
十五年:夏,齊侯伐我北鄙,圍成;
公救成,至遇。
(趙子曰:書遇,公畏齊,不敢至成。)
秋,邾人伐我南鄙。
十六年:春,齊侯伐我北鄙。
秋,齊侯伐我北鄙,圍成。
十七年:秋,齊侯伐我北鄙,圍桃。
齊高厚帥師伐我北鄙,圍防。
冬,邾人伐我南鄙。
十八年:秋,齊師伐我北鄙。
二十五年:春,齊崔杼帥師伐我北鄙。
定七年:秋,齊國夏帥師伐我西鄙。
八年:夏,齊國夏帥師伐我西鄙。
哀八年:春,吳伐我。
十一年:春,齊國書帥師伐我。
△外伐隱二年:冬,鄭人伐衛。
四年:夏,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
五年:秋,邾人、鄭人伐宋。
七年:冬,戎伐凡伯於楚丘,以歸。
(《公》《穀》皆云大天子之使,故曰伐。
伐,用兵也,變例也。)
桓五年:秋,蔡人、衛人、陳人從王伐鄭。
(啖子曰:不言會及,臣從君之辭也。)
十四年:冬,宋人以齊人、蔡人、衛人、陳人伐鄭。
(趙子曰:凡不用我師,而用彼師,曰以。
言用齊蔡等兵,而不自交鋒也。
何以知其然?
經書以者,唯此與僖二十六年公以楚師伐齊取穀,及定四年蔡侯以吳子及楚人戰於柏舉三處而已。
柏舉之戰,《左氏》所敘事跡,並吳楚自戰,都不言蔡。
經下文又云庚辰吳入楚,亦不言蔡師。
明吳楚自戰,蔡不交鋒。
《左氏》云,凡師能左右之曰以。
且齊桓、晉文用諸侯師,悉能左右之,何不言以?
《穀梁》曰:民,君之本也,使民以其死,非正也。
則諸處用兵,悉不能死乎?
範寧注,云本非所得製而今得製之,蓋言宋素不製齊而今製之,則莊十五年宋人、齊人、邾人伐?,何不言以?
又定四年蔡侯以吳子,豈是能製之哉?)
莊十四年:春,齊人、陳人、曹人伐宋。
十五年:秋,宋人、齊人、邾人伐?。
十六年:夏,宋人、齊人、衛人伐鄭。
秋,荊伐鄭。
二十年:冬,齊人伐戎。
二十八年:秋,荊伐鄭。
三十年:冬,齊人伐山戎。
三十二年:冬,狄伐邢。
僖元年:秋,楚人伐鄭。
三年:冬,楚人伐鄭。
七年:春,齊人伐鄭。
八年:夏,狄伐晉。
十年:夏,齊侯、許男伐北戎。
十一年:冬,楚人伐黃。
十五年:春,楚人伐徐。
秋七月,齊師曹師伐厲。
冬,宋人伐曹。
十七年:春,齊人、徐人伐英氏。
十八年:春,宋公、曹伯、衛人、邾人伐齊。
冬,邢人、狄人伐衛。
(凡夷狄用兵,唯舉國號,如與諸侯列序侵伐盟會,則稱人,以便文,而君臣同辭。
他皆仿此。)
十九年:秋,衛人伐邢。
二十年:冬,楚人伐隨。
二十一年:秋,宋公、楚子、陳侯、蔡侯、鄭伯、許男、曹伯會於盂,執宋公以伐宋。
二十二年:夏,宋公、衛侯、許男、滕子伐鄭。
二十三年:秋,楚人伐陳。
二十四年:夏,狄伐鄭。
二十六年:夏,衛人伐齊。
二十八年:春,晉侯伐衛。
三十三年:冬,晉人、陳人、鄭人伐許。
文元年:夏,晉侯伐衛。
衛人伐晉。
二年:冬,晉人、宋人、陳人、鄭人伐秦。
三年:夏,秦人伐晉。
四年:秋,晉侯伐秦。
七年:冬,徐伐莒。
九年:春,楚人伐鄭。
十年:夏,秦伐晉。
(書秦者,狄之也。
傳無事跡。
凡但稱國者,《公羊》云狄之也。
他仿此。)
十一年:春,楚子伐麇。
十七年:春,晉人、衛人、陳人、鄭人伐宋。
宣元年:秋,宋公、陳侯、衛侯、曹伯會晉師於棐林,伐鄭。
(晉師先在棐林,故言會,又言伐也。)
冬,晉人、宋人伐鄭。
二年:春,秦師伐晉。
三年:春,楚子伐陸渾之戎。
四年:冬,楚子伐鄭。
五年:冬,楚人伐鄭。
八年:夏,晉師、白狄伐秦。
冬,楚師伐陳。
九年:夏,齊侯伐萊。
秋,晉荀林父帥師伐陳。
冬,楚子伐鄭。
十年:六月,宋師伐滕。
晉人、宋人、衛人、曹人伐鄭。
冬,楚子伐鄭。
十二年:冬,宋師伐陳。
十二年:春,齊師伐莒。
夏,楚子伐宋。
十四年:夏,晉侯伐鄭。
十五年:夏,秦人伐晉。
十八年:春,晉侯、衛世子臧伐齊。
成三年:夏,鄭公子去疾帥師伐許。
秋,晉郤克、衛孫良夫伐廧咎如。
(趙子曰:外大夫將兵凡七十餘,惟五處不言帥師,闕文也。)
鄭伐許。
(書鄭者,狄之也,傳無事跡。)
四年:冬,鄭伯伐許。
六年:夏,楚公子嬰齊帥師伐鄭。
七年:春,吳伐郯。
秋,楚公子嬰齊帥師伐鄭。
九年:秋,晉欒書帥師伐鄭。
冬,楚公子嬰齊帥師伐莒;
庚申,莒潰。
秦人、白狄伐晉。
十四年:秋,鄭公子喜帥師伐許。
十五年:夏,楚子伐鄭。
十八年:夏,楚子、鄭伯伐宋。
襄元年:夏,晉韓厥帥師伐鄭。
二年:春,鄭師伐宋。
三年:春,楚公子嬰齊帥師伐吳。
冬,晉荀掞帥師伐許。
五年:冬,楚公子貞帥師伐陳。
八年:冬,楚公子貞帥師伐鄭。
九年:冬,楚子伐鄭。
十年:夏,楚公子貞、鄭公孫輒帥師伐宋。
晉師伐秦。
十一年:秋,楚子、鄭伯伐宋。
冬,秦人伐晉。
十四年:秋,楚公子貞帥師伐吳。
十七年:春,宋人伐陳。
夏,衛石買帥師伐曹。
十八年:冬,楚公子午帥師伐鄭。
十九年:夏,衛孫林父帥師伐齊。
二十三年:秋,齊侯伐衛,遂伐晉。
二十四年:夏,楚子伐吳。
秋,齊崔杼帥師伐莒。
冬,楚子、蔡侯、陳侯、許男伐鄭。
二十五年:冬,鄭公孫夏帥師伐陳。
十有二月:吳子遏伐楚、門於巢、卒。
(義同鄭伯髡原如會未見諸侯卒於操。
其文見會例中。)
二十六年:冬,楚子、蔡侯、陳侯伐鄭。
昭四年:秋七月,楚子、蔡侯、陳侯、許男、頓子、鬍子、沈子、淮夷伐吳,執齊慶封,殺之,遂滅厲。
五年:冬,楚子、蔡侯、陳侯、許男、頓子、沈子、徐人、越人伐吳。
六年:秋,楚薳罷帥師伐吳。
冬,齊侯伐北燕。
十二年:冬,楚子伐徐。
晉伐鮮虞。
(稱晉者,狄之也。
《左氏》云,因假道而伐之。)
十五年:秋,晉荀吳帥師伐鮮虞。
十六年:春,齊侯伐徐。
十九年:春,宋公伐邾。
秋,齊高發帥師伐莒。
二十二年:春,齊侯伐莒。
三十二年:夏,吳伐越。
定二年:秋,楚人伐吳。
四年:秋,晉士鞅、衛孔圉帥師伐鮮虞。
十二年:夏,衛公孟區帥師伐曹。
十三年:夏,衛公孟區帥師伐曹。
十五年:夏,鄭罕達帥師伐宋。
哀元年:秋,齊侯、衛侯伐晉。
三年:夏,宋樂髡帥師伐曹。
五年:夏,齊侯伐宋。
晉趙鞅帥師伐衛。
六年:春,晉趙鞅帥師伐鮮虞。
吳伐陳。
冬,宋向巢帥師伐曹。
九年:夏,楚人伐陳。
秋,宋公伐鄭。
十年:夏,宋人伐鄭。
冬,楚公子結帥師伐陳。
十二年:秋,宋向巢帥師伐鄭。
十三年:夏,楚公子申帥師伐陳。
△會伐(以及附)隱四年:秋,翬帥師會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
十年:夏,翬帥師會齊人、鄭人,伐宋。
桓十五年:冬,十一月,公會宋公、衛侯、陳侯於袲,伐鄭。
十六年:夏四月,公會宋公、衛侯、陳侯、蔡侯伐鄭。
十七年:秋,及宋人、衛人伐邾。
莊三年:春正月,溺會齊師伐衛。
五年:冬,公會齊人、宋人、陳人、蔡人伐衛。
十四年:夏,單伯會伐宋。
(會齊、陳、曹也。
在外伐例中。)
二十六年:秋,公會宋人、齊人,伐徐。
僖四年:春正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侵蔡;
蔡潰,遂伐楚,次於陘。
(趙子曰:凡眾散曰潰。)
秋,及江人、黃人伐陳。
二十六年:冬,公以楚師伐齊,取穀。
(趙子曰:以字例,見桓十四年。)
文三年:春正月,叔孫得臣會晉人、宋人、陳人、衛人、鄭人伐沈,沈潰。
宣七年:夏,公會齊侯伐萊。
十一年:夏,公孫歸父會齊人伐莒。
成三年:春正月,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伐鄭。
八年:冬,叔孫僑如會晉士燮、齊人、邾人,伐郯。
十年:五月,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伐鄭。
十三年:夏五月,公自京師,遂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邾人、滕人,伐秦。
十六年:秋,公會尹子、晉侯、齊國佐、邾人伐鄭。
十七年:夏,公會尹子、單子、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邾人伐鄭。
六月,乙酉,同盟於柯陵。
冬,公會單子、晉侯、宋公、衛侯、曹伯、齊人、邾人伐鄭。
襄九年:冬,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齊世子光伐鄭。
十年:秋,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子、齊世子光、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伐鄭。
(啖子曰:世子光在諸侯上見非禮。)
十一年:夏,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齊世子光、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伐鄭。
秋,七月,己未,同盟於京城北。
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齊世子光、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伐鄭;
會於蕭魚。
十四年:夏四月,叔孫豹會晉荀偃、齊人、宋人、衛北宮括、鄭公孫蠆、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伐秦。
十六年:夏,叔老會鄭伯、晉荀偃、衛甯殖、宋人,伐許。
哀十年:春,公會吳伐齊。
十一年:五月,公會吳伐齊。
△內侵莊十年:二月,公侵宋。
成六年:二月,仲孫蔑、叔孫僑如帥師侵宋。
襄二十四年:春,仲孫羯帥師侵齊。
定六年:二月,公侵鄭。
八年:正月,公侵齊。
二月,公侵齊。
九月,季孫斯、仲孫何忌帥師侵衛。
△侵我僖二十六年:春,齊人侵我西鄙,公追齊師至巂,弗及。
(趙子曰:寇至不知,追而不及,言內之無戒警。)
文七年:夏,狄侵我西鄙。
十五年:秋,齊人侵我西鄙。
冬,齊侯侵我西鄙,遂伐曹。
襄十四年:夏,莒人侵我東鄙。
△外侵莊十五年:秋,鄭人侵宋。
二十四年:冬,戎侵曹。
二十九年:夏,鄭人侵許。
僖二年:冬,楚人侵鄭。
十三年:春,狄侵衛。
十四年:秋,狄侵鄭。
二十一年:春,狄侵衛。
二十八年:春,晉侯侵曹。
三十年:夏,狄侵齊。
秋,介人侵蕭。
三十二年:夏,衛人侵狄。
三十三年:夏,狄侵齊。
文四年:夏,狄侵齊。
九年:夏,狄侵齊。
十年:狄侵宋。
十一年:秋,狄侵齊。
十三年:冬,狄侵衛。
宣元年:秋,楚子、鄭人侵陳,遂侵宋。
冬,晉趙穿帥師侵崇。
二年:夏,晉人、宋人、衛人、陳人侵鄭。
三年:夏,楚人侵鄭。
秋,赤狄侵齊。
四年:夏,赤狄侵齊。
六年:春,晉趙盾、衛孫免侵陳。
(趙子曰:不書帥師,闕文也。)
成二年:冬,楚師鄭師侵衛。
六年:春,衛孫良夫帥師侵宋。
八年:春,晉欒書帥師侵蔡。
十年:春,衛侯之弟黑背帥師侵鄭。
十六年:夏,鄭公子喜帥師侵宋。
十七年:春,衛北宮括帥師侵鄭。
十八年:冬,楚人、鄭人侵宋。
襄元年:秋,楚公子壬夫帥師侵宋。
二年:夏,晉師、宋師、衛甯殖侵鄭。
(不言帥師,闕文。)
八年:夏,鄭人侵蔡,獲蔡公子燮。
十一年:夏,鄭公孫舍之帥師侵宋。
十二年:冬,楚公子貞帥師侵宋。
十九年:秋,晉士抃帥師侵齊,至穀,聞齊侯卒,乃還。
(《左氏》《公羊》皆云禮也。)
定七年:夏,齊人執衛行人北宮結以侵衛。
八年:秋,晉士鞅帥師侵鄭,遂侵衛。
哀七年:春,宋皇瑗帥師侵鄭。
晉魏曼多帥師侵衛。
十年:夏,晉趙鞅帥師侵齊。
十三年:秋,晉魏曼多帥師侵衛。
△會侵僖四年:春正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侵蔡,蔡潰;
遂伐楚,次於陘。
冬十二月,公孫茲帥師會齊人、宋人、衛人、鄭人、許人、曹人,侵陳。
定四年:三月,公會劉子、晉侯、宋公、蔡侯、衛侯、陳子、鄭伯、許男、曹伯、莒子、邾子、頓子、鬍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齊國夏於召陵,侵楚。
趙子曰:凡書侵伐,不書勝敗,殺掠而還也。
(主人不出戰,客軍殺人掠物而還也。)
△王師敗績成元年:秋,王師敗績於貿戎。
啖子曰:王師不言戰,無敵也;
敗則但書敗而已,人臣無敵君之義也。
故雖君能敗臣之師,亦不言敗,不許其有師徒以敵君也。
鄭伯敗段之師曰克,即其義也。
(在隱元年。)
但書能破之而已。
時若有王師敗諸侯之師,亦當言克也。
(但春秋時,無王師敗諸侯之師,故無克文也。)
△內戰及敗隱十年:六月,公敗宋師於菅;
辛未,取郜;
辛巳,取防。
桓十年:冬十二月,丙午,齊侯、衛侯、鄭伯來戰於郎。
(趙子曰:不書及,罪專於外也。)
十二年:十一月,公會鄭伯,盟於武父;
十二月,遂伐宋。
(案十二月六字,《春秋經》無此文,疑衍。)
十二月,及鄭師伐宋;
丁未,戰於宋。
十三年:二月,公會紀侯、鄭伯;
己巳,及齊侯、宋公、衛侯、燕人戰,齊師、宋師、衛師、燕師敗績。
(上已言會紀、鄭,及鄭戰,故須言敵國敗績也。)
十七年:五月,丙午,及齊師戰於奚。
莊九年:八月,庚申,及齊師戰於乾時,我師敗績。
(趙子曰:內敗不書。
此書者,納仇喪師以惡內也。)
十年:春正月,公敗齊師於長勺。
夏,公敗宋師於乘丘。
十一年:夏五月,戊寅,公敗宋師於鄑。
僖元年:九月,公敗邾師於偃。
冬十月,壬午,公子友帥師敗莒師於麗,獲莒挐。
二十二年:秋八月,丁未,及邾人戰於升陘。
文十一年:冬十月,甲午,叔孫得臣敗狄於鹹。
成二年:六月,癸酉,季孫行父、臧孫許、叔孫僑如、公孫嬰齊帥師會晉郤克、衛孫良夫、曹公子手,及齊侯戰於鞍,齊師敗績。
(書敗績,義同桓十三年。)
昭五年:秋,戊辰,叔弓帥師敗莒師於蚡泉。
啖子曰:凡魯勝,則曰敗某師。
《穀梁》云內不言戰,舉其大者。
(舉敗彼,足知戰。)
此說是也。
敗則但書戰而已,不可斥言也。
《公羊》云內不言戰,言戰乃敗績也。
《穀梁》云內諱敗,舉其可道者。
二說並通。
趙子曰:凡內戰,公戰也。
(謂但書戰,不言勝敗也。)
不書公,諱也。
(義與不書內盟者同。)
《穀梁》曰:不言其人(不書將也),以吾敗也(言恥敗,故不書將)。
若實公敗,故不書公,以示諱;
若大夫敗,則名,書以示罪,豈有隱蔽之理乎?
△外戰及敗莊十年:九月,荊敗蔡師於莘,以蔡侯獻舞歸。
(趙子曰:不曰獲,見其戰之不力,敗而不奔也。
言楚之易,所以云以蔡侯也。)
二十八年:三月,甲寅,齊人伐衛,衛人及齊人戰,衛人敗績。
(趙子曰:敗稱人,罪衛之不服王命,故異其文。)
僖十五年:冬,楚人敗徐於婁林。
十八年:春正月,宋公、曹伯、衛人、邾人伐齊;
夏,師救齊。
五月,戊寅,宋師及齊師戰於甗,齊師敗績。
(啖子曰:據《左氏》事跡,乃是齊伐宋也,故反常例書之。)
二十二年:冬十一月,己巳,朔,宋公及楚人戰於泓,宋師敗績。
二十八年:夏四月,己巳,晉侯、齊師、宋師、秦師,及楚人戰於城濮,楚師敗績。
三十三年:夏四月,辛巳,晉人及薑戎,敗秦於甗。
(啖子曰:秦不言師,狄之也。
趙子曰:及,衍文也。
何以知之?
據宣八年晉師白狄伐秦,成九年秦人白狄伐晉,如此例甚多,並不言及,故知此衍文耳。
蓋舊史列序,皆以主兵者及同行者,夫子修經,舉主兵為首,義已明矣,故悉去及字以從簡。
此誤存之耳。
是也。)
秋,晉人敗狄於箕。
文二年:二月,甲子,晉侯及秦師戰於彭衙,秦師敗績。
七年:夏,戊子,晉人及秦人戰於令狐。
(《公羊》曰:不言師敗績,敵也。
言勝負敵也。)
十二年:十二月,戊午,晉人、秦人戰於河曲。
(趙子曰:凡戰不言及,交為主也。)
宣十二年:夏六月,乙卯,晉荀林父帥師及楚子戰於邲,晉師敗績。
成二年:夏四月,丙戌,衛孫良夫帥師及齊師戰於新築,衛師敗績。
十二年:秋,晉人敗狄於交剛。
十六年:夏,甲午,晦,晉侯及楚子、鄭伯戰於鄢陵,楚子、鄭師敗績。
(楚子傷目而退,其師不敗,故不言師。)
昭元年:夏,荀吳帥師敗狄於太原。
十七年:冬,楚人及吳戰於長岸。
(不言敗,義同文七年。)
二十三年:戊辰,吳敗頓、胡、沈、蔡、陳、許之師於雞父,鬍子髡、沈子盈滅,獲陳夏齧。
(《公羊》曰:其言滅獲何?
別君臣故也。)
定四年:冬,十有一月,庚午,蔡侯以吳子及楚人戰於柏舉,楚師敗績。
(趙子云:以字見外伐例中桓十四年。)
十四年:五月,於越敗吳於?李。
哀二年:秋八月,甲戌,晉趙鞅帥師及鄭罕達帥師戰於鐵,鄭師敗績。
啖子曰:凡外戰,皆先書被伐之國,以及來伐者。
僖十八年宋師伐齊,宋師及齊師戰,獨違常例。
按《左氏》二國已和,齊又伐宋。
(時宋納孝公於齊,齊人將立之,不勝,四公子之徒遂與宋人戰。)
此乃齊伐宋也,故可云宋及齊戰。
若魯國與他國戰,則皆先書魯,以及外,此內外之體也。
凡外有不書勝敗者,《公羊》云敵也,言勝敗等也。
此說是。
《左氏》曰:未陳而薄之,曰敗某師;
言師未成列,則非戰也。
又曰:大崩曰敗績,言功績敗散也。
此說為外戰例,則可通;
如內戰用此例,並非也。
若是未陳則曰敗某師,據魯敗外師凡八,皆言敗某師,豈是盡未陳乎?
唯兩處書敗績者,即別有義。
(已見內戰及敗例中。)
趙子曰:凡戰,先主人,見不服也。
(主人服罪,則不戰。
故戰由主人而成。
是以《春秋》書中國之戰,以主及客也,)又曰:凡外師,敵者曰戰;
(師眾寡相敵,或雖小國,實有抗敵之心而戰者,皆書曰戰。)
戰而書及,以主及客也,(中國戰,悉以主客言之也。)
以華及夷也。
(華謂中國,夷謂吳楚。
此但以內外為文;
彼此皆欲戰,罪均,故不以及字為貶責之文也。)
掩敗之曰敗某師。
(敵未有備,我掩敗之也。
此外師之例。)
《公羊》曰:伐者為主,伐者為客。
夫文字本以記分別,今同其文,誰能了之?
又據晉楚戰皆以晉及楚,則是內中國而外四夷也;
又戰之道,以主及客也。
(主人服,則客不戰。)
凡戰,不言及,交為主也。
(如秦初伐晉而退,晉複追之至河曲交戰之類,是也。)
《穀梁》云秦晉之戰已亟,故略之。
(亟,數也。
言戰不可悉記。)
今按經,定書日月,又書地,則是一戰耳,何得云數哉?
蓋不曉交為主之意,遂妄為此說。
△滅獲莊十年:九月,荊敗蔡師於莘,以蔡侯獻舞歸。
(不書執獲,義已見上。)
僖元年:冬十月,壬午,公子友帥師敗莒師於麗,荻莒挐。
十五年:十一月,壬戌,晉侯及秦伯戰於韓,獲晉侯。
宣二年:春,王二月,壬子,宋華元帥師及鄭公子歸生帥師戰於大棘,宋師敗績,獲宋華元。
襄八年:夏,鄭人侵蔡,獲蔡公子燮。
昭二十三年:秋,吳敗頓、胡、沈、蔡、陳、許之師於雞父,鬍子髡、沈子盈滅,獲陳夏齧。
(言滅及獲,義已見上。)
哀十一年:夏,甲戌,齊國書帥師及吳戰於艾陵,齊師敗績,獲齊國書。
啖子曰:凡戰而死者,君曰滅,鬍子、沈子是也,言與國滅同也。
生禽曰獲,獲晉侯是也,言以力得之也。
大夫死生皆曰獲,(鄭獲華元,生也;
吳獲陳夏齧,死也。)
但舉得之也。
諸侯滅,則書名,以其死也;
獲則依執例,以失地不失地言之。
(若遂失地,則名之;
不失地,則不名。)
蔡侯獻舞,戰敗之後,隨楚子歸,非見獲也。
(不言戰,故知戰敗後隨楚歸也。)
故依國滅以歸例書名。
△圍莊八年:夏,師及齊師圍成?,郕降於齊師;
秋,師還。
(趙子曰:書師還,告廟也。
義見本傳。)
僖六年:秋,楚人圍許。
十九年:秋,宋人圍曹。
二十五年:秋,楚人圍陳,納頓子於頓。
(納義見歸納例。)
二十七年:冬,楚人、陳侯、蔡侯、鄭伯、許男圍宋。
(《穀梁》曰:楚人,楚子也;
人楚子,所以人諸侯也。)
二十八年:冬,諸侯遂圍許,遂會諸侯圍許。
(上會之諸侯也,義在會例中。)
三十年:秋,晉人,秦人圍鄭。
三十一年,冬,狄圍衛。
文三年:秋,楚人圍江。
十二年:夏,楚人圍巢。
宣三年:秋,宋師圍曹。
九年:冬,宋人圍滕。
十二年:春,楚子圍鄭。
十四年:秋九月,楚子圍宋。
成九年:冬,鄭人圍許。
襄四年:冬,陳人圍頓。
七年:冬,楚公子貞帥師圍陳。
十八年:冬十月,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同圍齊。
(《穀梁》云,言同,以病齊。)
昭十一年:夏,楚公子棄疾帥師圍蔡。
定四年:秋,楚人圍蔡。
五年:冬,晉士鞅帥師圍鮮虞。
十年:夏,晉趙鞅帥師圍衛。
哀元年:春,楚子、陳侯、隨侯、許男圍蔡。
三年:冬,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圍邾。
七年:秋,宋人圍曹。
啖子曰:凡以兵圍其國都曰圍,諸侯同心圍齊,故特曰同圍。
(在襄十八年。
時齊背盟主,數伐小國,故諸侯同心圍之。)
△圍邑隱五年:冬,宋人伐鄭,圍長葛。
僖六年:夏,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曹伯,伐鄭,圍新城。
二十三年:春,齊侯伐宋,圍緡。
二十六年:冬,楚人伐宋,圍緡。
襄元年:春,仲孫蔑會晉欒黶、宋華元、衛甯殖、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圍宋彭城。
十五年:夏,齊侯伐我北鄙,圍成;
公救成,至遇。
十六年:秋,齊侯伐我北鄙,圍成。
十七年:秋,齊侯伐我北鄙,圍桃。
高厚帥師伐我北鄙,圍防。
昭三十三年:春,晉人圍郊。
十三年:莒人伐我東鄙,圍台。
哀三年:春,齊國夏、衛石曼姑帥師圍成。
趙子曰:凡圍他國之邑,皆係其國。
(伐宋圍緡、伐鄭圍長葛之類。)
不係者,皆變也。
(其義各見本傳。)
△內圍成三年:秋,叔孫僑如帥師圍棘。
昭十三年:春,叔弓帥師圍費。
二十六年:夏,公圍成。
(時昭公在外。)
定六年:夏,季孫斯、仲孫何忌帥師圍鄆。
十年:夏,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圍郈。
秋,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圍費。
十二年:十二月,公圍成。
趙子曰:凡內自圍者,皆叛邑。
(義見叛例。)
△伐國圍邑隱五年:冬,宋人伐鄭,圍長葛。
僖六年:夏,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曹伯伐鄭,圍新城。
二十三年:春,齊侯伐宋,圍緡。
二十六年:冬,楚人伐宋,圍緡。
趙子曰:伐國而圍邑,皆書之,不可遍遺也。
(言其事輕重等,故不遍舉之也。)
《公羊》曰:強也夫!
一邑之強,亦何能為,而特書乎?
且隱五年圍長葛,明年又書取。
若長葛能強,何可取乎?
《穀梁》曰:久也。
據《春秋》書伐國而言圍邑者,凡四,(皆已見上。)
無久師之事,蓋見圍長葛,明年書取,以為經年不解圍,故云爾。
殊不知今年自圍,明年自取耳。
其二傳見圍者例不言伐,故怪而發例耳。
凡圍不言伐,自為圍國都成例,不關圍邑耳。
或問曰:外諸侯相伐甚多,其圍邑者四處而已;
魯一國,而被伐圍邑亦四,何也?
(並見外入伐門)答曰:內事詳,故多;
外事不告則不書,故少。
不足疑也。
△內入隱二年:夏,無駭帥師入極。
十一年:秋七月,壬午,公及齊侯、鄭伯入許。
桓二年:九月,入杞。
僖二十七年:秋,公子遂帥師入杞。
襄十二年:春,季孫宿帥師救邰,遂入鄆。
(鄆,莒邑。)
哀七年,八月,己酉,入邾,以邾子益來。
△外入隱二年:夏五月,莒人入向。
五年:秋,衛師入郕。
十年:秋,宋人、衛人入鄭。
冬十月,壬午,齊人、鄭人入郕。
莊十四年:秋七月,荊入蔡。
閔二年:十有二月,狄入衛。
僖二十年:夏,鄭人入滑。
二十八年:三月,丙午,晉侯入曹。
三十三年:春,王二月,秦人入滑。
文五年:夏,秦人入鄀。
十五年:夏,晉郤缺帥師伐蔡;
戊申,入蔡。
(趙子曰:入而言伐,言伐之不服而後入也,所以兼惡蔡。
言晉本不欲入,故與諸入不同也。)
冬,齊侯侵我西鄙,遂伐曹,入其郛。
宣十一年:冬,丁亥,楚子入陳。
成七年:秋,吳入州來。
九年:冬,楚人入鄆。
襄二十五年:六月,壬子,鄭公孫舍之帥師入陳。
昭十八年:六月,邾人入鄅。
定四年:冬十一月,庚午,蔡侯以吳子及楚人戰於柏舉,楚師敗績,楚囊瓦出奔鄭;
庚辰,吳入楚。
五年:夏,於越入吳。
哀八年:春正月,宋公入曹,以曹伯陽歸。
十三年:夏,於越入吳。
趙子曰:入者,《公羊》所謂得而不居,是也。
《左氏》曰:弗地曰入,言入其國而不有其地。
按,侵伐圍滅等,亦是不有其地,何獨於入云爾乎?
《穀梁》曰:入,內不受也。
按,侵伐圍滅,皆用兵之事,安有彼國願受之乎?
獨隱五年我入邴,義與歸入之入同,言不當入也,與用兵之入不同。
△滅莊十年:冬十月,齊師滅譚,譚子奔莒。
十三年:夏六月,齊人滅遂。
僖二年:夏,虞師晉師滅下陽。
(趙子曰:言虢之罪由於虞,於此書滅,以惡虞也。
義見本傳。)
五年:秋,楚人滅弦,弦子奔黃。
十年:春,狄滅溫,溫子奔衛。
十二年:夏,楚人滅黃。
十七年:夏,滅項。
(魯滅之也。)
二十五年:正月,丙午,衛侯燬滅邢。
(滅同姓,故名。)
二十六年:秋,楚人滅夔,以夔子歸。
(趙子曰:楚滅同姓,夔失國隨敵人,俱不名者,莫得而知之也。
時未與魯通也。)
文四年:秋,楚人滅江。
五年:秋,楚人滅六。
十六年:秋,楚人、秦人、巴人滅庸。
宣八年:夏,楚人滅舒蓼。
十二年:冬十二月,戊寅,楚子滅蕭。
十五年:六月,癸卯,晉師滅赤狄潞氏,以潞子嬰兒歸。
(趙子曰:所以書名也,與魯近;
晉盟主來告,知而書之,故與夔異也。)
十六年:春正月,晉人滅赤狄甲氏及留籲。
成十七年:冬,楚人滅舒庸。
襄六年:秋,莒人滅鄫。
十有二月,齊侯滅萊。
十年:春,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齊世子光,會吳於柤。
夏五月,甲午,遂滅偪陽。
二十五年:楚屈建帥師滅舒鳩。
昭四年:秋七月,楚子、蔡侯、陳侯、許男、頓子、鬍子、沈子、淮夷伐吳,執齊慶封,殺之,遂滅賴。
八年:冬十月,壬午,楚師滅陳。
十一年:冬十一月,丁酉,楚師滅蔡,執蔡世子有以歸,用之。
(啖子曰:稱執者,內係之也。
趙子曰:稱用者,義同僖十九年邾人用鄫子傳。)
十三年:冬,吳滅州來。
十七年:八月,晉荀吳帥師滅陸渾之戎。
二十三年:秋七月,戊辰,鬍子髡、沈子盈滅。
二十四年:冬,吳滅巢。
三十年:冬十二月,吳滅徐;
徐子章羽奔楚。
(啖子曰:徐子名者,初已自服吳子,吳子唁而送之,非能自奔也。)
定四年:夏四月,庚辰,蔡公孫姓帥師滅沈,以沈子嘉歸,殺之。
(啖子曰:書殺,言蔡罪甚也。)
六年:正月,癸亥,鄭遊速帥師滅許,以許男斯歸。
十四年:二月,辛巳,楚公子結、陳公孫佗人帥師滅頓,以頓子牂歸。
十五年:二月,辛丑,楚子滅胡,以鬍子豹歸。
啖子曰:凡滅國,直書滅者,罪來滅者甚於見滅者,(楚子滅蕭、衛侯燬滅邢之類,是也。)
言力屈而死故也。
凡書滅,又書其君奔者,(譚子奔莒、弦子奔黃之類。)
則兩罪之,且責其不死社稷也。
諸侯失地則名。
(諸侯奔,例書名。)
國滅而奔者,何以不名?
(自發其問,以辨其疑。)
既書其滅,罪已昭矣,緣隨敵人歸者,書名以重其罪。
故奔者不名,以示等差也。
凡書滅,又書以歸及書名者,罪重於奔者也,既責其不死位,又責其無興複之誌也。
(楚滅頓、以頓子牂歸,楚滅胡、以鬍子豹歸之類。)
奔所以不名者,位或未絕也。
以歸者,則位必絕矣。
國滅君奔者四,其三不書名,(譚子奔莒、弦子奔黃、溫子奔衛,是也。)
唯徐子章羽書名,傳以服吳後乃奔楚,故依以歸例,書名以罪之。
(《左氏》曰:吳滅徐,徐子斷其發,攜夫人以逆吳子,吳子唁而送之,使其邇臣從之,遂奔楚也。)
隨之以歸者,皆名之。
(言不複為人君也。
夔子不名,變例也。
已具上注。)
趙子曰:凡覆邦絕祀曰滅,其惡著矣,皆罪之也。
(此解直書滅,其君死者也,言非但來滅者之罪,亦見滅者無德所致。)
《左氏》曰:用大師焉曰滅。
竊謂但敗而絕祀則書滅,何必大師乎?
《春秋》用大師多矣,何不盡書滅乎?
《公羊》曰:滅,上下同力者也。
據侵伐圍襲,未必不同力也,豈止滅乎!
又曰:亡國之善辭。
豈有絕祀而得稱善辭者哉!
此直當滅亡之文耳。
至於惡更深者,則更異其文,以彰罪重。
(以前啖子諸例,是也。)
△滅同姓僖二年:夏,虞師晉師滅夏陽。
(趙子曰:不名虞晉,虢未滅也。
義見本傳。)
二十五年:春正月,丙午,衛侯燬滅邢。
二十六年:秋,楚人滅夔,以夔子歸。
(趙子曰:楚、夔俱不名,以遠國。
義見本傳。)
啖子曰:凡諸侯滅同姓,則名之,衛侯燬是也。
三傳意同。
(變例者,已具上注。)
△得國不書滅莊四年:夏,紀侯大去其國。
十年:三月,宋人遷宿。
三十年:秋七月,齊人降鄣。
閔二年:春正月,齊人遷陽。
僖三年:夏,徐人取舒。
五年:冬,晉人執虞公。
(趙子曰:以不絕祀,故不稱滅。
義見本傳。)
二十一年:春,公伐邾,取須句。
宣九年:秋,取根牟。
成六年:春,取鄟。
襄十三年:夏,取邿。
昭四年:九月,取鄫。
趙子曰:凡得國而不言滅者,(諸取國及遷降之類。)
不絕其祀也。
(以為附庸。)
又曰:紀侯使弟以國屬齊為附庸,宿及陽遷入封內為附庸,鄣則降服為附庸,虞則以君被執,遂屬為附庸。
諸言取者,並為有所係屬而取之也,但為得之事異,所以異辭耳。
其義各見本傳。
△內取田邑(歸田邑附)隱八年:三月,鄭伯使宛來歸邴。
十年:六月,壬戌,公敗宋師於菅;
辛未,取郜;
辛巳,取防。
僖二十二年:春,公伐邾,取須句。
二十六年:公以楚師伐齊,取穀。
(《穀梁》云,言以,不當以也。)
三十一年:春,取濟西田。
(案,原本此下重出三十一年春取濟西田之文,今刪。)
三十三年:夏,公伐邾,取訾婁。
文七年:春,公伐邾;
三月,甲戌,取須句。
(啖子曰:書日月者,明不因伐而取也。
趙子曰:本非魯地,嚐為魯取之,中間卻為邾取,皆不書之,例見於後。
不複係於邾者,省文,從可知也。)
宣四年:春,公伐莒,取向。
九年:秋,取根牟。
(啖子云:不分其國邑。)
十年:春,齊人歸我濟西田。
秋,公孫歸父帥師伐邾,取繹。
成二年:秋,取汶陽田。
六年:春,取鄟。
(啖子云:不分其國邑。)
襄十三年:夏,取邿。
十九年:春,取邾田,自漷水。
昭元年:三月,取鄆。
四年:九月,取鄫。
三十二年:春,取闞。
(邑也。)
定十年:夏,齊人來歸鄆、讙、龜陰田。
哀二年:春二月,季孫斯、叔孫州仇、仲孫何忌伐邾,取漷東田及沂西田。
八年:夏,齊人歸讙及闡。
△外取邑隱四年:春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婁。
六年:冬,宋人取長葛。
(去年伐鄭,圍長葛,故此不重言鄭,從省文也。)
十年:秋,宋人、蔡人、衛人伐戴,鄭伯伐取之。
僖三年:夏,徐人取舒。
啖子曰:凡先言伐國,下言取邑者,明其國之邑也。
伐莒取向、伐杞取牟婁之類,是也。
伐邾取須句亦同。
如取郜,取防,上言敗宋師,則宋邑可知也。
又曰:凡取田者,得其土田,而不得其國邑也。
歸田亦然。
趙子曰:凡力得之曰取,(或是邑,或是附庸,力得之,故曰取。
取師,義亦同也。)
不當取也。
(言取,見其不當取也。)
不是其專奪,雖複取本邑,亦無異辭。
(其有本是我邑及我附庸,為彼所奪之後,卻取得,當異其文,謂其不能申明直辭請於王以正疆理,但專以兵爭奪,不得正道,故悉同辭言之。)
《左氏》云,凡書取,言易也。
《穀梁》亦曰,取,易辭也。
按,取者,收奪之名,何關難易?
假令取之難而得之,欲如何書之乎?
又云凡克邑不用師徒曰取。
今經文見云伐,何得云不用師徒乎?
今謂凡係屬外,而我克有之,不論難易,一切稱取。
其言伐某取某者,是用師徒也。
取者或以師威逼,或招收而得之,既不侵伐,方可是不用師徒耳。
然取之非正,皆為力得。
《春秋》之義,在辨其得之邪正,(若得合宜,則不言取。)
固不當唯以師徒為例。
又曰:凡內取之邑,不係國者,皆本是魯邑,曾為外國所奪,今卻取之。
既是本國邑,不可係之他國耳。
又曰:凡有邑稱邑,(諸取邑歸邑,皆是也。)
無邑稱田。
《公羊》曰:田多邑少稱田,邑多田少稱邑。
按,田係於邑。
若有邑則稱邑,舉重也;
無邑自然稱田;
皆據事實耳。
△外取內田邑宣元年:六月,齊人取濟西田。
(宣公賂齊。)
成八年:春,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歸之於齊。
昭二十五年:十有二月,齊侯取鄆。
(居昭公也。)
哀八年:夏,齊人取讙及闡。
(魯不與季姬,故怒而取二邑也。)
趙子曰:凡外取田邑,多不書所係,取於我也;
不言我,諱之也。
(失邑大事,故諱以示譏。)
其不書者,非我封也。
(春秋時相侵奪田邑及附庸者多。
據魯取外邑凡二十二,其被外取者唯三耳。
且魯非強霸,不應如此,蓋當時側近小國,並被列國收為附庸;
其被取者本非魯邑,不可係之於魯。
若書之,則與本封無異,故悉不書之。
是魯本封乃書。)
而此書之,(謂濟西田。)
記喪守地。
(為失,故書本上。)
內取悉書,可別知也。
(言伐某取某,即彼田邑。
若不係於外,則本魯邑,可分別而知,故一切書之也。)
《穀梁》但師資相傳,知有外邑不書之義,而不知其非魯本封之故,遂云內不言取,言取授之也,言我以賂外者乃書之,且以賂外者,是內之罪也,以強取者,是外之罪也。
若賂者則書,而被兵取者不書,斯乃掩外之惡,揚內之丑,考之情理,豈然乎?
且疆邑,社稷之本,若失而不書,豈成史冊?
故知《穀梁》之說,非也。
△取師哀九年:春,宋皇瑗取鄭師於雍丘。
(趙子曰:不言帥師,闕文也。)
十三年:春,鄭罕達帥師取宋師於嵒。
趙子曰:凡悉俘之,曰取某師。
(取者,悉俘虜之,故不言敗。)
《左氏》曰:覆而敗之,曰取某師。
按,取者,得之之稱,若但敗之,彼不死者,則走歸,何名為取?
則當書云敗某師耳,不當云取也。
《公》《穀》並云取,易辭也。
按經以得為義,故名為取,不論難易。
假令用力甚難,而悉取得,豈得不名為取哉!
(啖云:取以得為義。
三傳之說,並未安。)
△救莊六年:春正月,王人子突救衛。
(救公子黔牟也。)
二十八年:秋,公會齊人、宋人,救鄭。
閔元年:春正月,齊人救邢。
僖元年:春正月,齊師、宋師、曹師次於聶北,救邢。
(《公》《穀》並云救不當次。)
六年:秋,諸侯遂救許。
十五年:春,公孫敖帥師及諸侯之大夫,救徐。
(上會牡丘諸侯。)
十八年:夏,師救齊。
狄救齊。
二十八年,春,楚人救衛。
文三年:冬,晉陽處父帥師伐楚,以救江。
九年:春,公子遂會晉人、宋人、衛人、許人,救鄭。
宣元年:秋,晉趙盾帥師救陳。
九年:冬,晉郤缺帥師救鄭。
十二年:冬,衛人救陳。
成六年:冬,晉欒書帥師救鄭。
七年:秋,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子、杞伯,救鄭。
襄五年:冬,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齊世子光,救陳。
十年:冬,楚公子貞帥師救鄭。
十二年:春,季孫宿帥師救台,遂入鄆。
二十三年:八月,叔孫豹帥師救晉,次於雍榆。
(啖子曰:先書救,明魯君之命也;
後言次,罪叔孫豹。)
哀七年:冬,鄭駟弘帥師救曹。
十年:冬,吳救陳。
啖子曰:救者,救其患難。
凡救患,皆為美也。
凡救,當奔命而往。
救次,失救道也。
《公羊》《穀梁》云救不言次,言次非救。
此說是也。
救邢之師,譏不速赴,故先書次於聶北而救,邢竟得其援,故又言救邢。
(言有成事。)
又救晉之師,君命往救,而叔孫次止,故先書救晉,明魯君之命也,下言次於雍榆,罪叔孫也。
△次莊三年:冬,公次於郎。
八年:春,師次於郎,以俟陳人、蔡人。
十年:夏六月,齊師、宋師次於郎。
三十年:夏,師次於成。
僖元年:春正月,齊師、宋師、曹師次於聶北,救邢。
十五年:三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盟於牡丘,遂次於匡。
文十年:冬,楚子、蔡侯次於厥貉。
襄元年:仲孫蔑會齊崔杼、曹人、邾人、杞人,次於鄫。
二十三年:八月,叔孫豹帥師救晉,次於雍榆。
定九年:秋,齊侯、衛侯次於五氏。
十三年:春,齊侯、衛侯次於垂葭。
十五年:夏,齊侯、衛侯次於蘧蒢。
趙子曰:凡師駐曰次,惡興師也。
(言非奉王伯之命以討罪救亂,則不當興之;
惡其興師無名,故書次,以譏之。)
兵者,亂之大者也,次猶不可,(次者,無所用,但次止耳。
經猶譏之。)
況侵伐乎!
(言小猶戒之,況其大者。)
唯莊八年次於郎以俟陳人蔡人,俟寇以免其譏耳。
即明無寇而次,是欲自為寇也,皆譏之也。
《左氏》云,凡師一宿為舍,再宿為信,過信為次。
按,經無信舍之文,此例亦妄也。
《公》《穀》解次,悉云有畏,非也。
夫子意在刺其無王命而興師,書之以懲亂耳,豈譏其怯懦哉?
若譏其怯懦,則當褒其勇者,《春秋》乃鼓亂之書也。
決無是理!
△遷莊元年:冬,齊師遷紀郱、鄑、郚。
(啖子曰:齊欲滅紀,故遷其三邑。
趙子曰:遷邑,唯此一處與諸遷國不同例。)
十年:三月,宋人遷宿。
(《穀梁》云,其不地宿,不複見也。)
閔二年:春正月,齊人遷陽。
(義與上同。)
僖元年:夏六月,邢遷於夷儀。
三十一年:十二月,衛遷於帝丘。
成十五年:冬,許遷於葉。
昭九年:春,許遷於夷。
十八年:冬,許遷於白羽。
定四年:夏,許遷於容城。
哀二年:十一月,蔡遷於州來。
啖子曰:凡書遷者,有二義。
如宋人遷宿、齊人遷陽之類,是移其國於國中,而為附庸也。
《公羊》云,遷之者,非其意也。
(被人強遷之耳。)
此說是也。
如邢遷於夷儀、衛遷於帝丘之類,或自請遷,或見強遷,皆猶為列國,故不言某人遷之,言所遷之地,但言其移國都而已,非為附庸也。
《公羊》云,遷者,其意也。
(言其意自欲遷。)
此說是也。
趙子曰:凡非所遷而遷之,(非其己邑而遷也。)
其惡著矣。
(凡遷他邑他國都,必知非也。)
又曰:能以國遷曰某遷,(邢遷於夷儀之類也,言存為列國。)
徙而臣之曰遷某。
(移入封內,以為附庸也,宋人遷宿之類。)
△興兵雜事隱元年:夏五月,鄭伯克段於鄢。
啖子曰:克者,君戡臣之稱也。
(臣不當敵君,故變其文。)
襄二十三年:冬,齊侯襲莒。
趙子曰:掩其不備曰襲。
(此兵家舊說,義備,故依之。)
《左氏》云輕曰襲。
若不掩擊,輕兵侵掠,不得云襲。
莊十八年:夏,公追戎於濟西。
(啖子曰:去社稷,遠追戎,危公。)
僖二十六年:齊人侵我西鄙,公追齊師,至酅,弗及。
(趙子云:寇至不知,追而不及,言內之無戒備也。)
啖子曰:追者,寇已去而躡之也。
僖二十八年:春,公子買戍衛,不卒戍,刺之。
襄五年:冬,戍陳。
十年:冬,戍鄭虎牢。
啖子曰:戍者,以兵守之也。
莊三十年:秋,齊人降鄣。
啖子曰:凡服從內附曰降。
(言內附為附庸。)
不言滅,不絕祀也。
不言取,異乎有係也。
不言鄣降,降由於齊也。
桓七年:二月,己亥,焚鹹丘。
《公羊》:云以火攻。
僖十九年:冬,梁亡。
三傳云:自取滅亡,故不書滅,而以自亡為文,其實亦因秦取之乃亡也。
莊十七年:夏,齊人殲於遂。
啖子曰:殲者,自滅之義,不言遂人殲之,言齊人自取其殲也。
閔二年:冬,鄭棄其師。
啖子曰:罪其不以禮退臣,(臣謂高克。)
故特異其文。
昭元年:秋,叔弓帥師疆鄆田。
趙子曰:凡疆田而有帥師者,皆有難也。
城亦同此。
(文十二年季孫行父帥師城諸及鄆之類。)
莊八年:秋,師還。
趙子曰:凡師還,告廟則書,重之也。
(用師,國之安危所係,故重之。)
記其是以著其非也。
(記此,則他時不告者,皆失禮,可知也。)
又以二百四十二年唯一處書師還告廟,義可疑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1:22
【春秋集傳纂例 卷六】
○都敘會例第十八
啖子曰:凡朝聘盟會用兵,皆有會例,今總論之。
非朝聘盟會用兵,亦有列爵位之處,同用此例。
天子大夫士雖微,亦在諸侯上,尊王室也。
(僖八年公會王人、齊侯云云盟於洮之類,是也。)
盟會則會主為首,用兵則主兵者為首。
(不以班爵也。)
附庸主兵,亦在列國上,邾人、鄭人伐宋是也。
(在隱五年。)
大夫主兵,則不在諸侯上,會荀偃是也。
(襄十六年叔老會鄭伯、荀偃云云伐許之類,是也。)
餘皆以國小大為次。
當時失禮,故不依爵命。
夷狄常在中國下,義可知也。
齊太子光,或在小國上,非禮也,故因書以示譏。
卿未王命者,曰某人,而在既命者下。
向之會(在襄十四年),齊人、宋人在衛北宮括、鄭公孫蠆上,澶淵之會(在襄二十六年),晉人在鄭良霄上,非禮也,故因書以示譏。
陳本在衛下,齊桓霸後(莊十五十六年),乃序衛上,蓋齊桓以其近楚,故優寵之,令來屬也。
杜元凱云:或問曰:諸侯之會先後何如?
答曰《左氏》云叔孫豹曰宋衛吾匹也,又曰諸侯之會,寡君未嚐後衛君。
據此魯在衛上,宋先代之後,其國又大,襄公複曾一合諸侯,則衛當次在宋下。
凡朝聘,同時至同行禮,則列序之,滕侯、薛侯是也(隱十一年)。
一前一後,不同行禮,則各書之。
穀伯、鄧侯是也。
(桓七年穀伯綏來朝,鄧侯吾離來朝。)
故《穀梁》云直,言同時也,(謂四時之時也。)
累數皆至也。
是也。
凡會盟以國為地者,國主亦與會,(桓二年蔡侯鄭伯會於鄧,襄二十七年晉楚會於宋之類,是也。)
省文從可知也。
趙子曰:凡盟會侵伐城等,前已列序而又須重言者,皆前目後凡。
(前目謂列序宋公、鄭伯、杞子之類,後總言諸侯,從可知也。)
凡公再與他國序,(謂已會畢又盟。)
則但言諸侯盟於首止,(僖五年公及齊侯云云會王世子於首止,諸侯盟於首止。)
諸侯盟於葵丘。
(義同首止,在僖九年之類,是也。)
魯卿再與他國序,則再言其名,豹及諸侯之大夫盟,(襄二十七年叔孫豹會晉趙武、楚屈建云云於宋,辛巳豹及諸侯之大夫盟。
所以然者,卿恐涉他臣,故言豹。)
公則無二也。
(不假重言公也。)
皋鼬之盟,再序獨言公者,以盟會異處,(定四年三月公會劉子、晉侯於召陵侵楚,五月公及諸侯盟於皋鼬,即召陵諸侯也。)
故須言公以審之。
重丘之盟,(襄二十五年公會晉侯宋公云云於夷儀,八月諸侯同盟於重丘,即夷儀之諸侯。)
盟會亦異處,不言公者,以言同盟,並會可知也。
(言同,則與會者皆盟也。)
凡召盟而後至,則曰會盟,鄫子是也。
(僖十九年宋人、曹人、邾人盟於曹南,鄫子會盟於邾。)
召伐而後至,則曰會伐,單伯會伐宋是也。
(莊十四年齊人、陳人、曹人伐宋,單伯會伐宋是也。)
凡歸未及國而會圍,則曰遂。
曹伯遂會諸侯圍許是也。
(僖二十八年公會晉侯云云於溫,時曹伯襄被執,晉文釋之,遂會諸侯也。)
亦為已舉諸侯,故但書會,從省文也。
屈完不言會者,(僖四年公會齊侯宋公云云伐楚,次於陘,屈完來盟於師。)
本非召盟,又非其君使請盟,故特異其文。
凡非召盟而來,既會乃謀盟,則先言如會如師,後乃言盟袁僑,(襄三年公會單子晉侯云云同盟於雞澤,陳侯使袁僑如會,戊寅叔孫豹云云及陳袁僑盟。)
國佐。
(成二年季孫行父會晉郤克云云及齊侯戰於鞍,齊師敗績,齊侯使國佐如師,己酉及國佐盟於袁婁之類,是也。)
凡他國自盟會,多不書卿名,唯昭二十七年晉士鞅、宋樂祁犁、衛北宮喜、曹人、邾人、滕人會於扈,定十年冬齊侯、衛侯、鄭遊速會於安甫,書名,餘皆不書,謂告辭例不具其名。
於扈會為納公(昭公),故獨具安甫,則不詳其事跡。
(三傳俱無事跡。)
然則外盟會不書卿名者,乃是其常,而左氏妄為義說,(左氏見外盟會書人者,多言貶。)
何不尋前後大例乎?
征伐會盟,自僖公以前諸國卿書名者至少,文公之後則多也。
成公之後,齊、晉、宋、衛、陳、蔡、鄭等七國,唯三兩會書人,餘並書卿名,蓋東周之初,諸國皆不請命,及霸者漸興,則多請命以爭長,又遠事難詳,或有遺落,所謂傳聞異辭也。
文、宣間三十年中,經書人者多矣,《左氏》言其名氏而言貶之,以他時雖有此類,不書為義說。
夫子豈於此時偏貶諸卿?
又貶之而不名,是隱其惡也,何名貶乎?
凡魯與一兩國盟及用兵,而言及者,乃是魯為之主。
(說在盟例。)
若諸國大會,而盟及用兵,悉是盟主所召,故往就之,非魯起意,故悉不言及。
唯僖四年云及江人黃人伐陳,是齊所命以伐,我及江黃人同行耳,非魯主也。
據上言齊人執轅濤塗,義即可知。
又僖五年公及齊侯、宋公會王世子於首止,尊王世子,齊不敢為會主,故不言會齊侯,而言及也。
並變例也。
凡外諸侯自盟及侵伐,皆以謀主居首,義即可知,無會及之異。
唯三十三年晉人及薑戎敗秦師於甗者,衍及字耳。
僖三十二年衛人及狄盟,緣就狄國中,不可言衛人盟於狄故也。
凡魯會盟主之盟(謂大會也),若於會日便盟者,即但云某日公會某侯盟於某;
若既行會禮,別日又集而盟,則書日以隔之,以明會後更盟也。
(文十四年公會宋公云云,癸酉同盟於新城,是也。)
與他國戰亦然。
(凡戰伐,例書日。
若不行會禮,但合戰,則云某日會某及某戰。
成二年鞍戰,是也。
若先行會禮,別日合戰,則書日以隔之。
桓十三年公會紀鄭及齊戰,是也。)
若魯與他國同侵伐,不行會禮,而便侵伐者,則但言會某伐某。
(桓十六年公會宋公伐鄭之類也。)
若成會禮,而後往伐,則書曰會於某伐某。
(桓十五年公會宋公云云於袲,伐鄭之類,是也。)
此並略舉大綱,以示常例。
但文異者,即皆有義,各自見本傳矣。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1:23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5-11 21:27 編輯
【春秋集傳纂例 卷六】
○軍旅例第十九
桓六年:秋八月,壬午,大閱。
(三傳並云閱兵車也。《穀梁》又云平而修戎事,非正也。)
莊八年:春,甲午治兵。
(《穀梁》云治兵而陳、蔡不至,言得備敵之道也。)
夏,師及齊師圍成?,郕降於齊師。
秋,師還。
(以告廟,故書,記是以著非。)
三十一年:六月,齊侯來獻戎捷。
(當為齊人,文誤。)
僖二十一年:冬,楚人使宜申來獻捷。
(《左氏》云諸侯不當相遺俘。
《公羊》云貶楚子詐宋,故稱人。
同年上有伐宋,知是宋捷,故不言宋。)
成元年:三月,作丘甲。
(《穀梁》云甲非人人之所能為,令丘作甲,譏之也。)
襄十一年:春,王正月,作三軍。
(《公》《穀》皆云不當作也。)
昭五年:春,王正月,舍中軍。
(譏作舍自己也。)
啖子曰:凡軍旅,國之所以安危也,故紀其善否焉。
(統論書軍旅之意。)
觀民以定賦,(賦不過什一。)
量賦以製用,於是經之以文,董之以武,使文足以經綸,武足以禦寇。
故靜以自保,則為禮樂之邦;
動而救亂,則為仁義之師。
是以天子六軍,(軍亦師也,萬二千五百人為軍,二千五百人為師。
傳或稱六軍,或六師,蓋六卿分管為名,人數不必常定。)
大國三之一,(謂置二軍。)
小國半大國,(謂一軍也。)
數不必常,所以示稱也。
(言軍數與人力相稱。)
因蒐狩以訓之,(習武備也。)
有事則聚之,無事則散之。
今政弛民困,而增虛名以奉私慾,危亡之道也。
(譏作三軍。)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1:24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5-11 21:29 編輯
【春秋集傳纂例 卷六】
○蒐狩例第二十
昭八年:秋,蒐於紅。
(非時也。)
十一年:夏,大蒐於比蒲。
二十二年:春,大蒐於昌間。
定十三年:夏,大蒐於比蒲。
十四年:秋,大蒐於比蒲。
(已上譏失禮,而大為之。)
啖子曰:蒐,閱車馬,逐田獵,示威武也。
《公羊》曰:蒐,簡車徒。
是也。
蒐狩合禮者,常事不書,非時及越禮而為之,則書以示譏也。
或曰,言春包今之正月,言夏包今之二月三月,皆不失時也;
書春秋者,非時也。
桓四年:春正月,公狩於郎。
(《公羊》云譏遠也。)
莊四年:冬,公及齊人狩於郜。
(與鄰國臣狩,非禮也,況仇國乎。)
僖二十八年:冬,天王狩於河陽。
(為晉文避召天王之名也,三傳意同。)
哀十四年:春,西狩獲麟。
(西狩常事,為麟,故書之。)
趙子曰:四時之田,其事各殊,其名亦異。
春以閱武擇材,故以蒐為稱。
夏以為苗除害,故以苗為名。
秋則順天時以殺物,故以獮為義。
冬則因守禽獸以習戰,故以狩為目。
《左氏》曰春蒐、夏苗、秋獮、冬狩,是也。
(《周禮》《爾雅》並同此說。
《公羊》則曰,春曰苗,秋曰蒐,冬曰狩。
《穀梁》則曰,春曰田,夏曰苗,秋曰蒐,冬曰狩。)
《公羊》《穀梁》冬狩秋蒐並同;
而苗,則《公羊》在春,《穀梁》在夏;
《公羊》則夏時無名,《穀梁》則春曰田。
田者,四時獵之總名,不當專在於春,故非也。
《公羊》之義,夏時務農不苗,然則自非警急及有獸害苗,則不苗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1:30
【春秋集傳纂例 卷六】
○賦稅例第二十一
宣十五年:秋,初稅畝。
(《公羊》云,譏履畝而稅之也。)
成元年:三月,作丘甲。
(《公羊》云,唯工人解作甲;使丘作甲,非也。)
哀十二年:春,用田賦。
(以田多少出軍賦也。)
趙子曰:賦稅者,國之所以治亂也,故誌之。
(統綸書賦稅之意。)
民,國之本也,取之甚,則流亡,國必危矣,故君子慎之。
(有國者慎賦稅。)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1:30
【春秋集傳纂例 卷六】
○興作例第二十二
△城及築(台囿五,城邑二十四)隱七年:夏,城中丘。
九年:夏,城郎。
桓五年:夏,城祝丘。
十六年:冬,城向。
莊元年:秋,築王姬之館於外。
二十八年:冬,築眉?。
二十九年:冬,城諸及防。
三十一年:春,築台於郎。
夏,築台於薛。
冬,築台於秦。
三十二年:春,城小穀。
(在它國例。)
僖二年:春,城楚丘。
(在它國例。)
文七年:春,遂城郚。
十二年:冬,季孫行父城諸及鄆。
宣八年:冬,城平陽。
成四年:冬,城鄆。
九年:冬,城中城。
十八年:秋,築鹿囿。
襄七年:夏,城費。
十三年:冬,城防。
十五年:夏,季孫宿、叔孫豹帥師城成郛。
十九年:冬,城西郛,城武城。
昭九年:冬,築郎囿。
定六年:冬,城中城。
十三年:夏,築蛇淵囿。
十四年:城莒父及霄。
十五年:冬,城漆。
哀三年:夏,季孫斯、叔孫州仇帥師城啟陽。
(有晉難也。)
四年:夏,城西郛。
五年:春,城毗。
六年:春,城邾瑕。
△雜興作(七)莊九年:冬,浚洙。
二十九年:春,新延廄。
僖二十年:春,新作南門。
(《左氏》云不時,《穀梁》云譏加其度。)
文十六年:秋,毀泉台。
(《公羊》云,先祖為之,已毀之,不如勿居而已。)
定二年:冬,十月,新作雉門及兩觀。
十二年:夏,叔孫州仇帥師墮郈。
(義見下文。)
季孫斯、仲孫何忌帥師墮費。
(《公羊》云夫子之謀,又云墮,正也。)
啖子曰:凡土功,皆當以農隙之時。
若有難,亦有非時。
城者,非得禮也。
《穀梁》云:凡城之誌,皆譏也。
此說非也。
凡城,國之急也,但問時與不時,不應一切是譏。
浚洙作兩觀延廄之類,皆當從土功之時。
王姬之館,以非常,不論不時也。
新作南門,《左氏》云不時也,凡啟塞從時。
謂作門戶為啟,當用春分以後;
城郭為塞,當用秋分以後;
順天時以開閉也。
延廄(莊二十九年春),又曰不時也,凡馬日中而出,日中而入。
(謂春分、秋分。)
亦言馬春分入廄,秋分入牧,縱馬合依時出入,新廄何妨用農隙之時。
既非開閉之物,又何象乎?
故皆不用此義。
墮費及郈,毀泉台,亦以非常書。
毀,全除之也。
墮,但損之,令不周爾。
城與築義,見凡例篇。
△城他國莊三十二年:春,城小穀。
(《左氏》云,為管仲城之,不係齊,非為齊也。
說具本傳注中。)
僖元年:夏六月,齊師、宋師、曹師城邢。
(來告故書。)
二年:春,王正月,城楚丘。
(《穀梁》云,楚丘,衛邑也;
不言城衛,衛未遷也。)
十四年:春,諸侯城緣陵。
(前年會鹹之諸侯,不列序,前日也。
緣陵,杞邑也;
不言杞,與楚丘同。)
襄二年:冬,遂城虎牢。
襄二十九年:夏,仲孫羯會晉荀盈、齊高止、宋華定、衛世叔儀、鄭公孫段、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小邾人,城杞。
昭三十二年:冬,仲孫何忌會晉韓不信、齊高張、宋仲幾、衛世叔申、鄭國參、曹人、莒人、邾人、薛人、杞人、小邾人,城成周。
啖子曰:凡興作必書,重民力也。
(動眾則皆書之。)
觀其時,而是非昭矣。
(書秋夏,則知非時;
書春冬,則知得時。)
凡外興作,《春秋》不書;
關於魯及來告,故書之。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1:31
【春秋集傳纂例 卷六】
○改革例第二十三
隱五年:九月,考仲子之宮,初獻六羽。
(義見郊廟例。)
文二年:八月,丁卯,大事於太廟,躋僖公。
(義見郊廟例。)
宣十五年:秋,初稅畝。
(義見賦稅例。)
成元年:三月,作丘甲。
(義見賦稅例。)
六年:二月,辛巳,立武宮。
(義見郊廟例。)
襄十一年:春,王正月,作三軍。
(義見軍旅例。)
昭五年:春,王正月,舍中軍。
(義見軍旅例。)
定元年:秋,立煬宮。
(義見郊廟例。)
八年:冬,從祀先公。
(義見郊廟例。)
哀十二年:春,用田賦。
(義見賦稅例。)
趙子曰:凡變常之事皆書。
《公》《穀》皆云用者不宜用也,用田賦是也;
作者不宜作也,作三軍是也,立者不宜立也,立武宮、煬宮是也。
凡改舊而遂以為常者,則曰初稅畝及六羽是也。
言自此始,而常行也。
躋僖公、作三軍,不言初者,暫作暫用,非常行也。
又云:法者,以保邦也,中才守之,久而有敝,況淫君邪臣,從而壞之哉?
故革而上者比於治,革而下者比於亂。
(謂從逾製。)
察其所革,而興亡兆矣。
(此統論《春秋》中凡改革事悉書之意。)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1:32
【春秋集傳纂例 卷六】
○慶瑞例第二十四
桓三年:冬,有年。
(《公羊》云僅有年。)
宣十六年:冬,大有年。
(《公羊》云豐年也。)
哀十四年:春,西狩獲麟。
趙子曰:符祥者,天地所以人也,是以誌之。
(統綸書符瑞之意。
國有政理,則神祇之以祥驗也。
至如獲麟,則孔子之應祥,非為魯也。)
凡豐年,告於宗廟,勤民而敬先也。
(見其告廟,則表其憂念人庶、尊敬祖考之心。)
故書之,記是以著非也。
(告廟為是,故書之,則知不書為不告,非也。)
《公羊》云喜有年。
按,合禮,故書,以表他年之不書為怠慢。
此存禮以示後世,豈獨為喜哉!
二百四十二年,唯兩度書之,足知他年不告廟耳,不應豐年如此之少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1:33
【春秋集傳纂例 卷六】
○災異例第二十五
△日食(三十六)隱三年:春二月,己巳,日有食之。
桓三年:秋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既。
十七年:冬十月,朔,日有食之。
莊十八年:春,王三月,日有食之。
二十五年: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於社。
二十六年:冬十二月,癸亥,朔,日有食之。
三十年:九月,庚午,朔,日有食之,鼓用牲於社。
僖五年:九月,戊申,朔,日有食之。
十二年:春三月,庚午,日有食之。
十五年:夏五月,日有食之。
文元年:二月,癸亥,日有食之。
十五年:六月,辛丑,朔,日有食之,鼓用牲於社。
宣八年:秋七月,甲子,日有食之,既。
十年:夏四月,丙辰,日有食之。
十七年:六月,癸卯,日有食之。
成十六年:六月,丙寅,朔,日有食之。
十七年:十二月,丁巳,朔,日有食之。
襄十四年:二月,乙未,朔,日有食之。
十五年:秋八月,丁巳,日有食之。
二十年:冬十月,丙辰,朔,日有食之。
二十一年九月庚戌朔日有食之。
十月庚辰朔日有食之。
二十三年春王二月癸酉朔日有食之。
二十四年:七月,甲子,朔,日有食之,既。
八月:癸巳,朔,日有食之。
二十七年:十二月,乙亥,朔,日有食之。
昭七年:四月,甲辰,朔,日有食之。
十五年:六月,丁巳,朔,日有食之。
十七年:六月,甲戌,朔,日有食之。
二十一年:七月,壬午,朔,日有食之。
二十二年:十二月,癸酉,朔,日有食之。
二十四年:五月,乙未,朔,日有食之。
三十一年:十二月,辛亥,朔,日有食之。
定五年:春三月,辛亥,朔,日有食之。
十二年:十一月,丙寅,朔,日有食之。
十五年:八月,庚辰,朔,日有食之。
△地震文九年:九月,癸酉,地震。
襄十六年:五月,甲子,地震。
昭十九年:五月,己卯,地震。
二十三年:八月,乙未,地震。
哀三年:四月,甲午,地震。
△震電隱九年:三月,癸酉,大雨,震電。
僖十五年:九月,己卯,晦,震夷伯之廟。
△山崩僖十四年:秋,八月,辛卯,沙鹿崩。
成五年:夏,梁山崩。
△星異莊七年:夏四月,辛卯,夜恆星不見,夜中星隕如雨。
(啖子曰:為奔流者眾,如雨之多。
《詩》曰眾多如雨,傳曰謀臣如雨,皆言多也。)
昭十七年:冬,有星孛於大辰。
(又,十四年,有星孛入於北鬥。)
哀十三年,冬十一月,有昆(星)孛於東方。
十四年:冬,有星孛。
(案,此條《左氏》錄魯史之文,陸氏列入之,誤。)
△火災桓十四年:秋八月,壬申,禦廩災。
莊二十年:夏,齊大災。
僖二十年:五月,乙巳,西宮災。
宣十六年:夏,成周宣榭火。
(趙子曰:以樂器之所藏,見周之所司無人焉,示譏焉耳。)
成三年:二月,甲子,新宮災,三日哭。
襄九年:春,宋災。
三十年:五月,甲午,宋災。
昭九年:夏四月,陳災。
十八年:夏五月,壬午,宋、衛、陳、鄭災。
定二年:夏五月,壬辰,雉門及兩觀災。
哀三年:五月,辛卯,桓宮、僖宮災。
四年:六月,辛丑,亳社災。
△大水桓元年:秋,大水。
十三年:夏,大水。
莊七年:秋,大水。
十一年:秋,宋大水。
二十四年:秋,大水。
二十五年:秋,大水,鼓用牲於社於門。
宣十年:秋,大水。
成五年:秋,大水。
襄二十四年:秋,大水。
△大雨雹僖二十九年:秋,大雨雹。
昭三年:冬,大雨雹。
四年:春,王正月,大雨雹。
△大雨雪隱九年:三月,庚辰,大雨雪。
桓八年:冬十月,雨雪。
僖十年:冬,大雨雪。
△無冰桓十四:年,春無冰。
成元年:二月,無冰。
襄二十八年:春,無冰。
△雨木冰成十六年:春,王正月,雨木冰。
△不雨莊三十一年:冬,不雨。
(趙子曰:凡經時不雨,告廟則書。)
僖二年:冬十月,不雨。
三年:春,王正月,不雨。
夏四月,不雨。
文二年:自十有二月不雨,至於秋七月。
十年:自正月不雨,至於秋七月。
十三年:自正月不雨,至於秋七月。
△大旱僖二十一年:夏,大旱。
宣七年:秋,大旱。
△螽桓五年:秋,螽。
(杜預曰:蚣蝑之屬。
按,《爾雅》,蚣蝑乃斯螽,俗呼蹐,未知是何物。)
僖十五年:八月,螽。
文三年:秋,雨螽於宋。
(趙子曰:自空而下,又多,有似雨耳。
有雨毛、雨血、雨土,皆此類。
《穀梁》義非。)
八年:冬,螽。
宣六年:八月,螽。
十三年:秋,螽。
十五年:秋,螽。
襄七年:八月,螽。
哀十二年:十二月,螽。
十三年:九月,螽。
十二月,螽。
△螟隱五年:九月,螟。
八年:九月,螟。
莊六年:秋,螟。
△饑宣十年:冬,饑。
十五年:冬,饑。
襄二十四年:冬,大饑。
△麋莊十七年:冬,多麋。
△蝝宣十五年:冬,蝝生。
△蜚莊二十九年:秋,有蜚。
△蜮莊十八年:秋,有蜮。
△隕石(蠲〈抃〉退飛)僖十六年:春,王正月,戊申,朔,隕石於宋,五。
是月,六蠲()退飛過宋都。
△鴝鵒昭二十五年:夏,有鴝鵒來巢。
△霜僖三十三年:十二月,隕霜不殺草,李梅實。
定元年冬:十月,隕霜殺菽。
△無麥(無麥禾)莊七年:秋,無麥苗。
二十八年:冬,大無麥禾。
已上陸淳辭亡。
(案,陸淳字誤,當作啖趙。它篇多言啖趙之辭亡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1:34
【春秋集傳纂例 卷七】
○殺例第二十六
弒君隱四年:春,戊申,衛州籲弒其君完。
(《公羊》以國氏,當國也。
義見本傳。)
桓二年:春,王正月,戊申,宋督弒其君與夷。
莊八年:冬十一月,癸未,齊無知弒其君諸兒。
十二年:秋八月,甲午,宋萬弒其君捷。
僖十年:春,晉裏克弒其君卓。
文元年:冬十月,丁未,楚世子商臣弒其君髡。
十四年:九月,齊公子商人弒其君舍。
(商人,昭公之弟,舍之叔父,為命卿。)
十六年:冬,十有一月,宋人弒其君杵臼。
十八年:夏五月,戊戌,齊人弒其君商人。
冬十月,莒弒其君庶其。
宣二年:秋九月,乙丑,晉趙盾弒其君夷皋。
(當稱人以弒,文脫耳。)
四年:夏六月,乙酉,鄭公子歸生弒其君夷。
十年:五月,癸巳,陳夏徵舒弒其君平國。
成十八年:春,王正月,庚申,晉弒其君州蒲。
襄二十五年:夏,五月,乙亥,齊崔杼弒其君光。
二十六年:春,王二月,辛卯,衛甯喜弒其君剽。
二十九年:夏,閽弒吳子餘祭。
(《公》《穀》皆云譏近刑人也。)
三十年:夏四月,蔡世子般弒其君固。
三十一年:十有一月,莒人弒其君密州。
昭十三年: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晉歸於楚,弒其君虔於乾谿。
十九年:夏五月,戊辰,許世子止弒其君買。
二十七年:夏四月,吳弒其君僚。
定十三年:冬,薛弒其君比。
哀四年:春,王二月,庚戌,盜殺蔡侯申。
六年:秋七月,齊陳乞弒其君荼。
啖子曰:凡魯君見弒,止皆書薨,不可斥言也。
他國公子篡,大夫弒,必書名,誌罪也。
(若州籲、宋督之類,非君無道也。)
稱國以弒,自大臣也。
(晉弒其君州蒲之類凡四,莒、吳、薛也。)
不書大夫,君無道也。
(言舉國皆欲殺之也。)
稱人以弒,目賤人也,(宋人弒其君杵臼之類,是也。)
亦惡其君也。
(君不善,國人皆欲殺之。)
稱盜以弒,非君之惡也。
(盜殺蔡侯申之類,賤人為逆,非君之惡也。)
以目罪也,人之賤之也。
(案,句有誤。
據外殺大夫公子篇,云稱盜者,目罪人之賤者也。)
不書其名,罪已彰矣。
(經書盜,足以見罪,若云蔡盜殺其君,則不成文。)
據此,君有道,則大臣稱名,卑者稱盜;
君無道,則大臣稱國,卑者稱人。
其理例昭然,不足疑也。
三傳之義例,皆不安矣。
△殺未逾年君莊九年:九月,齊人取子糾,殺之。
僖九年:冬,晉裏克殺其君之子奚齊。
文十四年:秋,齊公子商人弒其君舍。
(稱公子,命卿也。)
趙子曰:魯君未逾年而見殺,亦但書卒,不可斥言也。
他國未逾年見殺者,二。
晉奚齊以本不正,故曰君之子,明國人意不以為嗣,獨君意立之,明裏克雖有罪,而合晉人之心也。
齊舍雖未逾年而為亂,故夫子原情,特以成君書之。
《穀梁》曰成舍之為君,所以重商人之弒。
此說是也。
齊人取子糾殺之,雖未嗣位,而以未逾年稱之,以其正,故特書以罪國人殺正而立不正也。
(小白不正。)
△殺篡弒賊隱四年:九月,衛人殺州籲於濮。
桓六年:秋,蔡人殺陳佗。
莊九年:春,齊人殺無知。
僖三十年:秋,衛殺其大夫元咺及公子瑕。
昭十三年:夏,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
趙子曰:凡作亂自立為君而國人殺之者,皆稱人以殺,言眾所共棄,不君之也,且明無所累也。
《公羊》《穀梁》皆云稱人以殺,殺有罪也。
此說是也。
楚公子比稱公子者,棄疾假立為君,國人心亦未服;
比雖立,亦未如君;
故以兩下相殺之辭言之也。
衛公子瑕,即元咺所立,瑕立而自秉國權,瑕亦未如君也,故以君殺大夫之辭言之,而反在元咺之下,以咺罪重於瑕也。
(僖二十八年衛侯殺叔武,晉人執之歸於京師,元咺立公子瑕;
三十年衛侯歸,殺元咺及公子瑕。)
△殺大夫公子趙子曰:凡殺卿,皆書。
雖未命,亦書之,大之也。
殺公子公孫,雖非卿,亦書,重親也。
或曰誌其罪也。
(或死者之罪,或殺者之罪。)
△內殺公子僖二十八年:公子買戍衛,不卒戍,刺之。
成十六年:乙酉,刺公子偃。
啖子曰:內殺大夫謂之刺。
(周禮有三刺之法。)
避惡名也。
唯有二人皆非卿而特書,明其是公子也。
偃則直書刺者,有罪當殺也。
買則上言晉人伐衛,下言買不卒戍,明不勝而還,非其罪也,不斥言無罪,申臣禮也。
《穀梁傳》誤矣。
△外殺大夫公子莊二十二年:春,陳人殺其公子禦寇。
僖五年:春,晉侯殺其世子申生。
七年:夏,鄭殺其大夫申侯。
十年:夏,晉殺其大夫裏克。
十一年:春,晉殺其大夫瑽鄭父。
二十八年:夏,楚殺其大夫得臣。
三十年:秋,衛殺其大夫元咺及公子瑕。
文六年:冬,晉殺其大夫陽處父。
九年:春,晉人殺其大夫先都。
三月,晉人殺其大夫士縠。
及箕鄭父。
十年:夏,楚殺其大夫宜申。
宣九年:冬,陳殺其大夫泄冶。
十三年:冬,晉殺其大夫先縠。
十四年:春,衛殺其大夫孔達。
十五年:夏,王劄子殺召伯、毛伯。
成八年:夏,晉殺其大夫趙同、趙括。
十五年:秋,宋殺其大夫山。
十六年:夏,楚殺其大夫公子側。
十七年:冬,晉殺其大夫郤錡、郤犨、郤至。
十八年:春,王正月,晉殺其大夫胥童。
齊殺其大夫國佐。
襄二年:冬,楚殺其大夫公子申。
五年:秋,楚殺其大夫公子壬夫。
十年:冬,盜殺鄭公子、公子發、公孫輒。
(凡盜殺,不言大夫,不可言也。
義見於本傳。)
十九年:秋,齊殺其大夫高厚。
鄭殺其大夫公子嘉。
二十年:秋,蔡殺其大夫公子燮。
二十二年:冬,楚殺其大夫公子追舒。
二十三年:夏,陳殺其大夫慶虎及慶寅。
冬,晉人殺欒盈。
(出奔而還,非大夫也。)
二十六年:秋,宋公殺其世子痤。
二十七年:夏,衛殺其大夫甯喜。
三十年:夏,天王殺其弟佞夫。
秋,鄭人殺良霄。
(義同欒盈。)
昭二年:秋,鄭殺其大夫公孫黑。
五年:春,楚殺其大夫屈申。
八年:春,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
秋,陳人殺其大夫公子過。
十二年:夏,楚殺其大夫成熊。
十三年:夏,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
十四年:冬,莒殺其公子意恢。
二十年:秋,盜殺衛侯之兄縶。
二十七年:夏,楚殺其大夫郤宛。
哀二年:蔡殺其大夫公子駟。
四年:夏,蔡殺其大夫公孫姓、公孫霍。
十三年:冬,盜殺陳夏區夫。
啖子曰:凡他國殺大夫公子,目君者,惡其君也。
(晉侯殺其世子申生、宋公殺其世子痤、天王殺其弟佞夫,直是君自殺之,非國也。)
稱人者,討罪之辭也。
(衛人殺州籲之類,言國人皆欲殺之也。)
稱國以殺者,罪累上也。
(宋殺其大夫司馬之類,是也。)
但稱大夫者,無罪而死也。
(曹殺其大夫之類也。)
兩下相殺稱名,目罪人之貴者也。
(王劄子殺召伯、毛伯,陳侯之弟招殺世子偃師之類,是也。)
稱盜者,目罪人之賤者也。
(盜殺衛侯之兄縶之類。)
出奔而複入見殺,不言大夫者,言已絕也。
(欒盈、良霄之類。)
凡君命之大夫,奔叛執殺皆書之,紀邦政也。
又,齊高厚、楚郤宛、莒意恢等,據《左氏傳》事跡,並是兩下相殺,而經以國討為文者,蓋殺者承君之命,故經書國以累上,傳憑雜記之事,意在專歸罪於殺者,故遺君命耳,且當憑經以為正也。
△諸殺大夫不書名莊二十六年:夏,曹殺其大夫。
僖二十五年:夏,宋殺其大夫。
文七年:夏,宋人殺其大夫。
(《左氏》云昭公將去群公子;
穆襄之族,率國人以攻公,殺公孫固、公孫鄭於公宮。
六卿和公室,昭公即位而葬,書曰宋人殺其大夫,不稱名,眾也,且言非其罪也。)
八年:冬,宋人殺其大夫司馬。
(《左氏》云,宋襄夫人,襄王之姊也,昭公不禮焉;
夫人因戴氏之族,以殺襄公之孫孔叔、公孫鍾離及大司馬公子卬,皆昭公之黨也。
司馬握節以死,故書以官。)
啖子曰:稱國者,明死者全無罪,累君益深也。
死者又無名節,故不紀官與字也。
稱人者,明死者無罪,又非君意而殺之者眾,不可書名,特加人字以別之。
若守節以死,特書官以美之。
△諸大夫國君被弒而見殺者三(忠義見殺,故不入常例,特略之。)
桓二年:春,王正月,宋督弒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
莊十二年:秋,八月,甲午,宋萬弒其君捷及其大夫仇牧。
僖十年:春,晉裏克弒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
趙子曰:皆忠義見殺,與君而死,故言及以連之,美其能死節也。
孔父之節最高,故又特書字以嘉之。
(《公羊》曰孔父正色於朝,則人莫敢致難於其君。)
△殺他國君桓六年:秋,蔡人殺陳佗。
(佗雖逾年,本篡弒之賊,故不成之為君,與無知同。)
宣十八年:秋七月,邾人戕鄫子於鄫。
(《公羊》曰:戕,殘賊也,謂加刳剔支解,異於常殺也。)
昭十一年:夏四月,丁巳,楚子虔誘蔡侯般,殺之於申。
(兩罪之,故兩書名也。)
十六年:春,楚子誘戎蠻子,殺之。
啖子曰:凡殺他國君卿,亂辭也。
(死者殺者,皆有罪也。)
稱人以殺,殺者無罪,死者無道也。
兩書名,俱罪之也。
(楚子虔誘蔡般殺之,是也。)
楚子誘戎蠻子殺之,不名,莫得而知也。
(地遠,故不知名也。)
故楚子不名,均其辭,言罪之均也。
(為不知蠻子名,故楚子亦不書名,令其罪惡均也。)
△殺他國大夫宣十一年:冬十月,楚人殺陳夏徵舒。
(為弒靈公,楚入陳殺之也。)
昭四年:秋七月,楚子、蔡侯、陳侯、許男、頓子、鬍子、沈子、淮夷,伐吳,執齊慶封殺之。
(襄二十五年與崔杼同弒莊公,奔吳,故殺之。)
八年:夏,楚人執陳行人幹徵師,殺之。
(幹徵師告楚以偃師被殺,楚人殺之。)
冬十月,壬午,楚師滅陳,執陳公子招,放之於越,殺陳孔奐。
(陳侯之弟招殺世子偃師,楚入陳,執陳招放之於越。孔奐,招黨,故殺之也。)
趙子曰:三者皆宜見討,唯幹徵師無罪,故稱陳行人以別之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1:37
【春秋集傳纂例 卷七】
○執放例第二十七
△執諸侯僖五年:冬,晉人執虞公。
(天子三公,故不書名。)
十九年:春,王三月,宋人執滕子嬰齊。
六月,己酉,邾人執鄫子用之。
(取其血與之盟。)
二十一年:秋,宋公、楚子、陳侯、蔡侯、鄭伯、許男、曹伯,會於盂,執宋公以伐宋。
二十八年:三月,丙午,晉侯入曹,執曹伯畀宋人。
(不稱晉人執者,承上晉侯入曹文,故不可重言晉人也。)
冬,晉人執衛侯,歸之於京師。
(以其殺叔武元咺訴之。
受臣之訴,以執其君,不可以訓,故不得稱侯。)
成九年:秋,晉人執鄭伯。
十五年:春,晉侯執曹伯歸之於京師。
(以其篡立,故《公羊》云稱侯以執,伯討也。)
襄十六年:春,晉人執莒子、邾子以歸。
十九年:晉人執邾子。
昭四年:楚人執徐子。
哀四年:春,宋人執小邾子。
夏,晉人執戎蠻子赤歸於楚。
啖子曰:春秋時以強暴弱,故執諸侯皆稱人,亂辭也。
(以私相執,不歸京師。)
唯言晉侯執曹伯。
(義見微旨。)
趙子曰:被執,失地則名,不然則否。
(滕嬰齊、戎蠻赤失地。)
凡執,不言釋;
唯言釋宋公,為公往會而見釋,嘉我公之救患也。
△執外大夫桓十一年:九月,宋人執鄭祭仲。
(《左氏》曰:宋誘而執之,使立厲公;
以其受脅廢立,故不稱行人也。)
莊十七年:春,齊人執鄭詹。
(不知以何罪執也。)
僖四年:春,齊人執陳袁濤塗。
(《左氏》云齊桓伐楚,還說令循海而歸,故見執也。)
文十四年:冬,齊人執單伯。
(《公》《穀》皆云道淫故也。)
成十六年:九月,晉人執季孫行父,舍之於苕丘。
(《左氏》云僑如譖之也。)
襄十一年:秋,楚人執鄭行人良霄。
(鄭人使告服於晉故也。)
十八年:夏,晉人執衛行人石買。
(責其伐曹也,為使而見執,故稱行人。)
二十六年:秋,晉人執衛甯喜。
(弒其君剽故也。)
昭四年:楚子伐吳,執齊慶封殺之。
八年:夏,楚人執陳行人幹徵師,殺之。
(告楚以世子被殺故,立君之事。)
十三年:秋,晉人執季孫意如以歸。
(以其伐邾故也。)
二十三年:春,晉人執我行人叔孫婼。
(責伐邾也。
伐邾非其罪,且是使人,故稱行人。)
定元年:春,王三月,晉人執宋仲幾於京師。
(《左氏》云會城成周,仲幾不受功故也。)
六年:秋,晉人執宋行人樂祁犁。
(《左氏》云使於晉,趙簡子逆而飲之酒;
範獻子譖之云,未致命而飲酒,故執之。)
七年:秋,齊人執衛行人北宮結以侵衛。
(衛欲叛晉,而齊人執之。)
啖子曰:凡稱行人而執,以其事執也。
(言為使事。)
不稱行人而執,以己執也。
(言其使有罪也。)
《穀梁》曰:稱人以執大夫,執有罪也;
稱行人以執,怨接於上。
此說皆通也。
△執內女文十四年:冬,齊人執子叔姬。
(與單伯同罪也。)
趙子曰:內女見執,依內大夫例書之。
《左氏》言是齊侯舍之母。
《春秋》例別無書執本國人者,故知《左氏》誤。
此乃魯女嫁齊,齊以非禮,不肯受而執之耳。
《公》《穀》之義為,是也。
(義見本傳。)
△放宣元年:夏,晉放其大夫胥甲父於衛。
昭八年:冬十月,壬午,楚師滅陳,執陳公子招,放之於越。
哀三年:秋,蔡人放其大夫公孫獵於吳。
啖子曰:放者,宥之以遠,謂君以禮命,命令去也。
依殺例言之,則稱國者,罪累上也;
稱人者,宜放也。
△天王居僖二十四年:冬,天王出居於鄭。
(襄王也。
不書入,見內之不臣也。)
昭二十二年:夏,劉子、單子以王猛居於皇。
二十三年:秋,天王居於狄泉。
(景王。)
啖子曰:天子以天下為家,故不言出。
襄王獨書出者,自絕天位,雖居於鄭,猶若出在四海之外。
然王者至尊,故不曰奔,雖在外皆曰居。
諸侯奔,在竟內,亦曰居,皆言猶居其地,但不得其所耳。
(公居於鄆之類,是也。)
△公及夫人孫莊元年:三月,夫人孫於齊。
閔二年:九月,夫人薑氏孫於邾。
(哀薑也。)
昭二十五年:九月,己亥,公孫於齊,次於陽州。
啖子曰:凡公及夫人出,謂之孫,不可斥言奔。
《公羊》曰內諱奔,謂之孫。
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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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集傳纂例 卷七】
○奔逃例第二十八
△諸侯奔桓十五年:五月,鄭伯突出奔蔡。
十六年:十一月,衛侯朔出奔齊。
莊四年:夏,紀侯大去其國。
(失國而云大去,所以護紀而惡齊也。)
僖二十八年:夏,衛侯出奔楚。
(令叔武攝位而去,故不名也。)
文十二年:春,王正月,郕伯來奔。
襄十四年:四月,己未,衛侯衎出奔齊。
昭三年:冬,北燕伯款出奔齊。
二十一年:冬,蔡侯朱出奔楚。
二十三年:秋七月,莒子庚輿來奔。
哀十年:春,王二月,邾子益來奔。
啖子曰:凡人君奔,例書名者,罪其失地,言非複諸侯也。
或曰:臣出其君,非至公,而其罪不彰,無乃掩奸乎?
答曰:出君之罪,史氏知之也。
《春秋》舉王綱,正君則,而治道興矣;
不善之積,莫非己招也。
△未逾年諸侯奔桓十一年:秋,鄭忽出奔衛。
莊二十四年:冬,曹羈出奔陳。
昭元年:秋,莒展輿出奔吳。
趙子曰:未逾年之君出奔,但書名不書爵,言不能嗣先君也。
鄭忽、曹羈,是也。
莒展輿雖逾年,猶不書爵,其罪大也。
△王子王臣奔成十二年:春,周公出奔晉。
襄三十年:夏,王子瑕奔晉。
昭二十六年:冬,尹氏、召伯、毛伯,以王子朝奔楚。
啖子曰:天子公卿奔者,不言出,天下皆周土也。
唯周公自絕於王,故書出,罪之也。
《左氏》云凡自周無出,周公自出故也。
《穀梁》云周有入無出。
皆是也。
王子朝,書尹氏以者,能製之也。
△內大夫奔閔二年:九月,公子慶父出奔莒。
文八年:十月,公孫敖如京師,不至而複,丙戌,奔莒。
(複者,事未畢。)
宣十八年:十月,歸父還自晉,至笙,遂奔齊。
(還者,事畢也。)
成十六年:冬十月,乙亥,叔孫僑如出奔齊。
襄二十三年:冬十月,乙亥,臧孫紇出奔邾。
昭十二年:冬十月,公子蒨出奔齊。
△外大夫奔莊十二年:冬十月,宋萬出奔陳。
僖二十八年:六月,衛元咺出奔晉。
文六年:冬,晉狐射姑出奔狄。
七年:夏,晉先蔑奔秦。
(不言出奔,言不返命也。)
八年,冬,宋司城來奔。
(《左氏》云非其身之罪,為官故也。)
十四年:秋,宋子哀來奔。
(《左氏》云不義宋公,而出稱字,美之也。)
宣十年:四月,齊崔氏出奔衛。
(《公羊》云稱崔氏,譏世卿也。)
成七年:冬,衛孫林父出奔晉。
十五年:秋,宋華元出奔晉。
宋魚石出奔楚。
十七年:秋,齊高無咎出奔莒。
襄六年:夏,宋華弱來奔。
十七年:秋,宋華臣出奔陳。
二十年秋:蔡公子履出奔楚。
陳侯之弟光出奔楚。
(《穀梁》云書弟,罪其兄也。)
二十一年:秋,晉欒盈出奔楚。
二十三年:夏,邾畀我來奔。
二十四年:冬,陳鍼宜咎出奔楚。
二十七年,夏,衛侯之弟鱄出奔晉。
二十八年:夏,衛石惡出奔晉。
冬,齊慶封來奔。
二十九年:九月,齊高止出奔北燕。
三十年:七月,鄭良霄出奔許。
昭元年:夏,秦伯之弟鍼出奔晉。
冬,楚公子比出奔晉。
六年:夏,宋華合比出奔衛。
八年:夏,陳公子留出奔鄭。
十年:夏,齊欒施來奔。
十五年:夏,蔡朝吳出奔鄭。
二十年:夏,曹公孫會自鄸出奔宋。
(據鄸以叛,今出奔。)
冬十月,宋華亥向寧、華定出奔陳。
二十二年:春,宋華亥、向寧、華定自宋南裏出奔楚。
(前年自陳入南裏以叛,今複出奔,故須言南裏,以符前事。)
二十七年:邾快來奔。
定四年:冬,楚囊瓦出奔鄭。
十年:秋,宋樂大心出奔曹。
宋公子地出奔陳。
冬,宋公之弟辰暨仲佗石區,出奔陳。
(暨者以彼及此也,蓋區首謀出奔,辰從之。)
十四年:春,衛趙陽出奔宋。
夏,衛北宮結來奔。
秋,衛世子蒯聵出奔宋。
衛公、孟區出奔鄭。
宋公之弟辰自蕭來奔。
哀四年:二月,蔡公孫辰出奔吳。
六年:夏,齊國夏及高張來奔。
十一年:夏,陳轅頗出奔鄭。
冬十一月,衛世叔齊出奔宋。
啖子曰:內外大夫奔,卿則書,君之股肱也,治亂所寄,故重而書之。
凡奔,皆惡也。
有非惡者,則異其文,宋司城是也。
有美者,又褒之,宋子哀是也。
不是從國都而出奔,皆書所自。
兩下相逐,不書,責政於邦也。
來奔,不言出,異於外也。
稱弟者,罪其兄也。
非兄之罪,則曰公子。
惡甚曰某,鄭段是也。
△逃(三)莊十七年:秋,鄭詹自齊逃來。
僖五年:八月,諸侯盟於首戴,鄭伯逃歸,不盟。
(時齊桓大會以尊王室,鄭伯不當逃歸也。)
襄七年:十有二月,公會晉侯、宋公、陳侯、衛侯、曹伯、莒子、邾子於,陳侯逃歸。
(二慶告陳侯曰:楚人執公子黃矣,君若不來,群臣不忍社稷,懼有二圖遂來歸也。)
趙子曰:凡言逃者,皆謂義當留而竊去也。
故《穀梁》云,逃義曰逃,君臣同辭;
逃者,匹夫之事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1:38
【春秋集傳纂例 卷七】
○諸叛例第二十九
莊三年:秋,紀季以酅入於齊。
(稱季,順兄之命也。
不書名,言季非叛也。
不書弟,言兄無惡也。
書入,以罪齊也。)
成十八年:夏,楚子、鄭伯伐宋,宋魚石複入於彭城。
(十五年奔楚,至此時入。
《左氏》云以惡入曰複入。
不稱所自,以伐為重;
不稱納,非複臣也;
不稱叛,不止乎叛也,言其誌在滅本國也。)
襄二十一年:春,邾庶其以漆閭丘來奔。
(以地來奔,即叛也。)
二十三年:夏,晉欒盈複入於晉,入於曲沃。
(二十一年奔楚,不稱所自,潛至也;
不稱叛,本非叛也。)
二十六年,春,衛孫林父入於戚以叛。
三十年:秋,鄭良霄自許入於鄭。
(不言叛,與欒盈義同,但不據邑也。
不書複入,誌在複仇,非謀害國,不爾即經闕文也。)
昭五年:夏,莒牟夷以牟婁及防茲來奔。
(義同庶其。)
二十一年:宋華亥、向寧、華定,自陳入於宋南裏以叛。
三十一年:冬,黑肱以濫來奔。
(義同庶其。)
定十一年:春,宋公之弟辰,暨仲佗、石區、公子地,自陳入於蕭以叛。
秋,宋樂大心自曹入於蕭。
十三年:秋,晉趙鞅入於晉陽以叛。
冬,晉荀寅、士吉射,入於朝歌以叛。
趙子曰:凡據土背君曰叛,叛者皆書,不必命卿也。
以地來者而不言叛,從可知也。
又凡叛,而書所自,非君無道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1:40
【春秋集傳纂例 卷七】
○至歸入納例第三十
△公至自會僖十五年:九月,公至自會。
十七年:九月,公至自會。
文十四年:七月,公至自會。
宣八年:春,公至自會。
十七年:秋,公至自會。
成六年:春,王正月,公至自會。
七年:秋,公至自會。
九年:春,王正月,公至自會。
十五年:三月,公至自會。
十六年:秋,公至自會。
冬,公至自會。
十七年:秋,公至自會。
襄三年:秋,公至自會。
五年:秋,公至自會。
十年:夏,公至自會。
十一年:秋,公至自會。
十六年:夏,公至自會。
二十年:秋,公至自會。
二十二年:春,王正月,公至自會。
冬,公至自會。
二十四年:冬,公至自會。
二十五年:八月,公至自會。
昭十三年:八月,公至自會。
二十六年:公至自會。
定四年:七月,公至自會。
十四年:五月,公至自會。
哀十三年:秋,公至自會。
△公至自某國某地桓二年:冬,公至自唐。
莊二十三年:春,公至自齊。
夏,公至自齊。
二十四年:秋,公至自齊。
僖三十三年:冬十二月,公至自齊。
文四年:春,公至自晉。
十四年:春,王正月,公至自晉。
十七年:秋,公至自穀。
宣四年:秋,公至自齊。
五年:夏,公至自齊。
九年:春,王正月,公至自齊。
十年:春,公至自齊。
五月,公至自齊。
成三年:夏,公至自晉。
四年:秋,公至自晉。
十一年:春,王三月,公至自晉。
十八年:夏,公至自晉。
襄三年:四月,公至自晉。
五年:春,公至自晉。
八年:夏,公至自晉。
十三年:春,公至自晉。
二十一年:夏,公至自晉。
二十九年:五月,公至自楚。
昭五年:七月,公至自晉。
七年:九月,公至自楚。
十六年:夏,公至自晉。
二十六年:三月,公至自齊居於鄆。
二十七年:春,公至自齊居於鄆。
冬,公至自齊居於鄆。
二十九年:春,公至自乾侯居於鄆。
定八年:夏,公至自瓦。
十年:夏,公至自夾穀。
十二年:十一月,公至自黃。
△公至自侵伐圍救定六年:二月,公至自侵鄭。
八年:春,王正月,公至自侵齊。
三月,公至自侵齊。
(已上至自侵。)
桓十六年:七月,公至自伐鄭。
莊六年:秋,公至自伐衛。
二十六年:夏,公至自伐戎。
僖二十六年:冬,公至自伐齊。
宣七年:秋,公至自伐萊。
成三年:二月,公至自伐鄭。
十三年:七月,公至自伐秦。
十七年:十一月,公至自伐鄭。
襄十年:冬,公至自伐鄭。
十一年:七月,公至自伐鄭。
十九年:春,公至自伐齊。
哀十年:五月,公至自伐齊。
(已上至自伐。)
僖二十九年:春,公至自圍許。
定十二年:十二月,公至自圍成。
(已上至自圍。)
襄五年:十二月,公至自救陳。
△致前事僖六年:夏,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曹伯,伐鄭,圍新城。
秋,楚人圍許,諸侯遂救許,冬,公至自伐鄭。
襄十年:春,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齊世子光,會吳於柤。
夏五月,甲午,遂滅偪陽。
公至自會。
△致後事僖四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侵蔡;
蔡潰,遂伐楚,次於陘。
八月,公至自伐楚。
襄十一年:七月,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齊世子光、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伐鄭,會於蕭魚。
公至自會。
△雜致成七年:秋,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子、杞伯,救鄭。
八月,公至自會。
十六年:秋,公會尹子、晉侯、齊國佐、邾人,伐鄭。
十二月,公至自會。
定四年:春三月,公會劉子、晉侯、宋公、蔡侯、衛侯、陳子、鄭伯、許男、曹伯、莒子、邾子、頓子、鬍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齊國夏,於召陵,侵楚。
秋七月,公至自會。
(已上不以本事致,而以會致。)
襄十八年:十月,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同圍齊。
十九年:春,王正月,公至自伐齊。
(亦不以本事致。)
桓十八年:夏,公之喪至自齊。
啖子曰:凡公行,總一百七十有六。
書至者,八十有二;
不書至者,九十有四。
此因時君告廟不告廟也。
《左氏傳》桓二年公至自唐,曰告於廟也。
此說是。
告廟則書之於策,故夫子隨其所致而書,以示功過,且誌其去國遠邇遲速也。
其有一出而涉兩事者,則或致前事,(若僖六年伐鄭救許,書至自伐鄭之類。)
或致後事。
(若僖四年侵蔡伐楚,至自伐楚之類。)
蓋夫子擇其重者誌之也。
又有不致本事者,蓋本事非功也。
十二公獨隱公不告,蓋謙讓不以人君之禮自處也。
其餘不告,或恥也,或怠也。
△歸桓十一年:九月,突歸於鄭。
莊二十四年:冬,赤歸於曹。
僖三十年:秋,衛侯鄭歸於衛。
昭十三年:秋,蔡侯廬歸於蔡。
陳侯吳歸於陳。
定十三年:冬,晉趙鞅歸於晉。
哀八年:夏,歸邾子益於邾。
十年:衛公孟區,自齊歸於衛。
桓十七年:秋八月,蔡季自陳歸於蔡。
(此已下皆自某歸。)
成十四年:夏,衛孫林父自晉歸於衛。
十五年:八月,宋華元自晉歸於宋。
十六年:秋,曹伯歸自京師。
襄二十三年:夏,陳侯之弟黃自楚歸於陳。
昭十三年: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晉歸於楚。
△複歸(來歸逃歸附)桓十五年:五月,鄭世子忽複歸於鄭。
僖二十八年:六月,衛侯鄭自楚複歸於衛。
冬,衛元咺自晉複歸於衛。
曹伯襄複歸於曹。
襄二十六年:二月,甲午,衛侯衎複歸於衛。
閔元年:八月,季子來歸。
僖五年:八月,鄭伯逃歸不盟。
襄七年:十二月,陳侯逃歸。
△入隱八年:庚寅,我入邴。
桓十五年:夏,許叔入於許。
秋九月,鄭伯突入於櫟。
莊六年:夏六月,衛侯朔入於衛。
九年:夏,齊小白入於齊。
二十四年:秋,夫人薑氏入。
襄二十五年:秋,衛侯入於夷儀。
三十年:秋,鄭良霄出奔許,自許入於鄭。
昭元年:秋,莒去疾自齊入於莒。
二十二年:秋,劉子、單子以王猛入於王城。
二十六年:冬,十月,天王入於成周。
定十一年:秋,宋樂大心自曹入於蕭。
哀六年:秋,齊陽生入於齊。
△複入(入某以叛,見叛例。)
成十八年:夏,宋魚石複入,於彭城。
襄二十三年:夏晉欒盈複入於晉,入於曲沃。
△納莊九年:夏,公伐齊,納子糾。
僖二十五年:秋,楚人圍陳,納頓子於頓。
文十四年:秋,晉人納捷菑於邾,弗克納。
宣十一年:冬,楚子入陳,納公孫寧儀行父於陳。
昭十二年:春,齊高偃帥師納北燕伯於陽。
哀二年:夏,晉趙鞅帥師納衛世子蒯聵於戚。
已上啖趙之辭亡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1:41
【春秋集傳纂例 卷八】
○姓氏名字爵諡義例第三十一
△姓氏陸淳曰:古者,一字不成文辭,皆以氏字配之。
薑氏子氏,以氏配姓也。
季氏臧氏,以氏配族也。
哭於賜氏,以氏配名也。
仲氏吹篪,及不念伯氏之言,以氏配字也。
滅赤狄潞氏,以氏配國也。
母氏聖善,以氏配親也。
然則通而言之,皆得言氏;
別而言之,單言氏者,皆謂族也。
姓則百代不易,謂唯天子乃得特賜姓,故曰因生以賜姓。
舜賜禹姓曰姒,伯夷曰薑;
武王賜胡公姓曰媯,是也。
又曰:胙之以土而命之氏,舜賜禹曰夏,伯夷曰呂,是也。
又公子之子,例以諡配氏。
(僖伯、文伯、宣叔、襄仲之類,是也。)
而後代子孫,因以其字為氏,示所出不亂,所謂別子為祖也。
自餘則或以官以邑為其氏族,以自分別。
凡此皆如近代之論房也。
又,古者男子皆以氏配名,(華元、士燮、高固之類,是也。)
不言其姓;
婦人乃稱姓。
(薑氏、姬氏子是之類。)
禮曰男子稱名,婦人稱姓,是也。
公子公孫以子孫為氏,明與君一體,以異於眾臣也。
不以國為氏者,異於君也。
曾孫以下,去君稍疏,則可書其氏矣。
晉之荀氏,經常稱荀氏,《左氏》分為中行氏、智氏。
魯之仲孫氏,傳則謂之孟氏,蓋當時或私自稱氏。
(於仲孫氏之中,又自分為小氏,以自相別也。)
傳從而書之,經則必從其正。
諸氏之中又為諸氏者,如晉之魏氏,分為呂氏、廚氏;
魯之季氏,分為公鉏氏;
皆就中自分別,如今同房之中又論房也。
△名字子生三月,父名之。
二十而冠,敬其名而立其字。
(以五十更有伯仲之字,故為二十冠而字也。)
五十乃為大夫,則又敬其字,而呼伯仲之字。
凡稱其字者,必加子字於上;
子美稱也,且以便於言也,子突、子哀是也。
宋孔父以子是其姓,不可言子孔,故改曰孔父;
父美稱也,加之者亦以便於言也。
古者或有名父者,如荀林父、胥甲父之類,而無以子字為名者,以子者配其字之美辭,故避之;
父則本非配字之言,故可為名,但夫子時書之耳。
又家父者,天子大夫家氏也,當是無兄弟者,無伯仲可稱,故但以父配氏而已。
(按,《儀禮》二十而冠,便加伯仲之字,伯某甫、伯魚、伯牛之類也。
年至五十,乃為大夫,即又加敬,但呼其伯仲;
孔伯、冉伯而不言魚、牛也。
禮謂五十以伯仲是也。
亦有但以子連字,不言伯仲者,子貢、子路是也。
此即與啖說不同。
然而據《儀禮》,即似有憑也。
《儀禮》云庶子長者曰孟。
據孟與伯俱是最長之稱,嫡庶既分,須別立字,而《左氏傳》諸國大夫亦有非庶而稱孟,不知何故也?)
△爵諡古者無諡,周始有之。
武王追王三代,而王季獨無諡。
蓋初製之時加諡者,如殷祖之號,有大功大德乃加之,故三祖之中無諡者,一並諸侯。
若公卿大夫有大功大德及大惡者,乃特賜諡,不盡有諡也。
故《史記》《世本》厲王以前,諸侯有諡者少,其後乃皆有諡,蓋後代僭差,遂以為常。
如祖宗之號,本以尊有功德,而漢以來一切加之,亦皆臣子之心,願尊其君父之所致也。
楚之大夫,有土者皆僭封公,(蔡公、申公之類是也。)
僭用諸侯禮也。
秦之大夫,多僭為子,僭畿內諸侯禮也。
(此並不見於經,出於傳。)
諸侯皆當依爵,而時多僭諡為公。
(春秋時,為蔡一處稱侯,餘皆稱公,僭也。)
天子大夫亦有僭諡為公者。
(劉文公之類也。)
諸侯之大夫,皆以伯仲配諡,而時或僭為子,(範文子、季武子之類是也。)
以其采地,欲自同於畿內諸侯也。
侯伯子男之臣,皆得稱其君曰公,其子孫亦曰公子,而諡不得云公者,諡是王所賜也。
大夫之臣,得稱其主曰子,而諡不得稱子者,諡是君所賜也。
婦當從夫諡,後代訛謬無別,有諡非正也。
若公之夫人稱小君,言位比君而小耳。
大夫之妻曰內子,亦比於夫人,尊之曰子而在內耳。
《左氏傳》所序,當時人或言本爵,或言公,吳楚則或言王,皆隨本國他國之史文也。
楚國史則曰王,他國之史則曰子。
其言人臣,或稱爵位,或言名氏,或言其官,亦或從其家傳,或從其國史,或從當時雜記,故不一也。
一行之內,則有數名,故知博採諸記,錯綜而為之也。
經書名氏,傳言爵位及自諡等,經無名而傳有之,今並存其文,以示當時人解釋,其違經者則削之。
舊解《春秋》經傳人名,皆原其譜牒,今以非褒貶之意,故不複具言,唯魯之世卿,則獨於注中言之爾。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1:42
【春秋集傳纂例 卷八】
○名位例第三十二
王者無上,故加天字,言如天也。
而有不書天者三,(桓公弒隱,而王不討之,至莊元年,反令榮叔來錫命,故不言天,一也。
文公以僖公妾母成風,用夫人禮,而王不責,反令榮叔歸含且賵,故去天字,二也。
又使召伯來會成風葬,亦去天字,三也。
成風並見文五年春經。)
蓋言不能法天者也。
(並各於本年有傳。)
又有書天子者一,(成八年天子使召伯來錫公命。)
或依策命之文以懲失禮,或傳寫誤也。
天子無上,無以褒之,故褒子突,(莊六年王人子突救衛,時魯伐衛納朔,不正也。)
則王美可見也。
天子自絕於天下而奔者曰出,(僖二十四年天王出居於鄭,義已見奔例。)
言自棄天下,如在四海之外然。
△諸侯諸侯唯宋稱公,餘稱侯伯子男四等,各隨本爵書之,唯葬時稱公,見其非王諡也。
(義見隱五年。)
時吳楚雖僭稱王,經但依其本爵書之。
(不可依其僭偽之號。)
諸侯位尊,無以褒之,但托辭以見美而已。
紀侯不言奔而言大去,即其類也。
(《左氏》曰齊欲滅紀,紀侯以國與紀季,令其事齊,以存宗社,而身去之。
義見莊四年。)
諸侯失地則書名。
(襄十四年衛侯衎出奔齊之類,是也。)
諸侯滅同姓,(僖二十五年衛侯燬滅邢之類。)
及誘人,(昭十一年楚子虔誘蔡侯般殺之於申之類,是也。)
亦書名。
其惡大,當絕之,不以為人君也。
國滅而不能死,又不奔他國者,(定四年蔡公孫姓滅沈,以沈子嘉歸之類,是也。)
亦如之,責其不求興複也。
諸侯有夷狄之行者,則以狄書之。
(君臣同辭,但舉名而已。)
晉人敗秦師於甗,(《左氏》云秦人因戍鄭而謀襲晉,晉人敗之於甗。
義見僖三十二年。)
鄭伐許,(在成三年,傳無事跡。)
晉伐鮮虞(在昭十二年,《左氏》云晉荀、吳偽會齊師,假道於鮮虞,遂滅肥。
冬,晉伐鮮虞,因肥也。)
之類是也。
荊人來聘,(在莊二十三年。)
楚人圍宋,(在僖二十七年,時晉文新霸,諸侯從楚子圍宋,故《公羊》曰人,楚子所以人諸侯也。)
楚人使宜申來獻捷,亦同。
(在僖二十一年,楚人即楚子也。)
諸侯純用夷禮者,以國稱之,荊、吳、徐、越之類是也。
諸侯殺其臣,皆書國而已,(僖七年鄭殺其大夫申侯之類是也。)
不書其爵,言以國法誅之也。
若殺臣之全無罪者,則稱爵以罪之。
(僖五年晉侯殺其世子申生之類是也。)
魯侯爵而曰公,臣子之敬辭也,非與僭用其禮同也。
又曰:滕、薛、杞,初皆書侯,莊公之後,滕則稱子。
(桓公二年稱子,時為在喪,非正名也。)
薛、杞則自莊公之後,或稱侯,或稱伯,或稱子者,義具微旨,本非夷狄,又非附庸,故不書人也。
(言本中國諸侯,非夷狄,所以議之也。)
附庸之君,例書名,介葛盧(僖二十九年來朝)、?黎來(莊五年來朝),是附庸之君也。
雜用夷禮者,以人稱之,邾人、牟人、葛人來朝(在桓十五年)是也。
邾儀父,亦名也,三傳謂之字,誤矣。
(說見辨疑。)
畿內諸侯在天子公卿例中也。
△未逾年君諸侯未逾年,則稱子,(僖二十五年公會衛子、莒慶盟於洮之類是也。)
言未成君也。
未葬又加名,(莊三十二年八月公薨、十月子般卒是也。
未葬,故書名。)
對屍柩前,父前子名之禮也。
出外則亦不名,非對屍柩故也。
王猛據例當書曰子,恐似群王子,故特曰王子,明正也,又書名,異成君也。
(義見昭二十二年。)
未逾年君出奔,不曰子,但名而已,言不能嗣先君也。
鄭忽(桓十二年奔衛)、曹羈(莊二十四年奔衛)是也。
陳佗(桓六年蔡人殺之也)、齊無知(莊九年齊人殺之也)、莒展輿(昭元年奔吳),雖逾年,猶不書爵,以其不正,不許其有爵也。
(以其本不正故也。)
鄭忽複歸,猶書曰世子者,明其正也。
(在桓十五年。)
齊侯舍未逾年而書爵,重商人之罪也。
(義見文十四年。)
△太子稱太子者,皆父已命之,上告於王,《周禮》所謂誓於天子者也。
衛太子蒯聵,父已命之,後雖廢立,猶謂之太子。
(哀二年晉趙鞅納衛太子蒯聵於戚。)
陳禦寇,父命之,故傳稱太子;
未誓於王,故經書公子。
(義見莊二十二年。)
蔡侯般見殺,喪未歸,太子有未嗣位,故猶稱太子。
(昭十一年夏四月楚子虔誘蔡般殺之,冬楚師滅蔡,執太子有以歸,用之。)
其弒逆者,則不必待王命,以重其罪。
(如未逾年稱君之義,楚世子商臣弒其君是也。
義見文元年。)
△夷狄夷狄之君臣,皆書其國而已,若狄、荊、吳、徐、越之類是也。
朝聘列會,例加人字,不可言荊來聘,不可連言吳曾?,人故也。
但君臣同辭,異於中國耳。
夷狄之君,不能自通者,但貶稱戎狄而已。
閔僖之時,狄頻伐中國,或列於盟會,皆但書狄。
魯敗長狄,亦但書狄,皆謂不審其名號。
隱桓之時,戎或盟會,亦但書戎。
莊僖之後,或稱北戎、山戎、陸渾戎;
宣公之後,自稱白狄、赤狄及淮夷,皆謂以名通也。
(初但是狄,爾後乃稍知其名。)
又有戎蠻子赤及赤狄潞子,皆戎有爵者也。
潞(赤狄)蠻(戎蠻)甲氏留籲(赤狄也,宣十六年晉滅之。)
有國號,仍標戎字者,以別中國也。
荊吳越之輩,全同夷俗,故依夷狄書之,不標戎狄之字,明其本非夷狄也。
楚人初同夷俗,則書曰荊,以州言之,如曰荊州之夷;
其後自通,又不同夷,則遂同中國之例。
吳唯黃池之盟(在哀十三年),以爭長降號(已前多稱王),故稱爵。
柏舉之戰以蔡人,以之舉重也,(定四年蔡侯以吳子戰於柏舉)故書爵。
使劄來聘(在襄二十九年),以合禮,故稱爵。
(善其能聘中國也。)
餘則皆依夷狄例。
鮮虞(昭十二年晉伐鮮虞),蓋赤狄也;
越曰於越者,乃越中之別也。
如群舒,蓋亦夷類,舒鳩、舒庸,亦舒中之別也。
△後夫人王姬內女天子之妃曰後,諸侯曰夫人。
凡稱婦者,有姑之辭也。
《公羊》曰在塗曰婦,殊失之矣。
凡婦人,皆以字配姓,伯姬、仲子、季薑之類是也。
以諡言之,亦以諡配姓,穆薑、定薑、共姬之類是也。
女者,未嫁之稱,至夫之國,乃曰夫人。
(宣元年公子遂如齊逆女,遂以夫人婦薑至自齊之類,是也。)
王後雖在父母國,亦曰王後。
(桓八年祭公來逆王後於紀之類,是也。)
天下皆王土故也。
凡取必親迎,至夫國始當成禮。
文公成禮於齊,故不得言逆女,而曰逆婦。
齊高固、莒慶成禮於魯,故曰逆叔姬,見其不言女,則知失禮也。
(其義皆見婚姻例中。)
諸侯之妾母,雖臣下尊之,然不得稱夫人以體先君,自成風之後,乃皆僭矣。
春秋時有子叔姬者三。
(文十二年子叔姬卒,文十五年齊人來歸子叔姬,宣五年高固來逆子叔姬。)
《公羊》《穀梁》皆云同母姊妹,非也。
據稱子,直謂時君之子,以別先君之子耳。
乃云姊妹,有何理哉?
難者或云,若是文公女,不應有兩叔姬。
按伯仲之外,餘稱叔,管叔、蔡叔等,即其類也。
△天子之公卿大夫三公稱公。
曾為三公而有土為畿內諸侯者,亦曰公。
皆以其地配公字言之。
祭公(桓八年來逆王後於紀)、周公(僖九年會於葵丘者也),皆見為三公。
(以其皆用王事也。)
州公(桓五年如曹)、郭公(莊二十四年,經闕),或曾為三公也,或見為三公未可定也。
天子卿大夫有封為畿內諸侯者,皆曰子。
殷製已然,箕子、微子是也。
周亦因之,故王臣稱子者,皆畿內諸侯也,溫子、劉子、單子、尹子是也。
有采地不封為國者,不得謂之子。
采,采也,采其租稅而已,不臣其人也。
其封土有宗廟社稷,專其人民,如在天子畿內,若諸侯國內之附庸。
然天子有六卿,塚宰無所不統,故為塚宰者,皆加宰字。
宰渠伯糾(桓四年來聘)是也。
兼為三公,則曰公。
(宰周公是也。)
不兼三公者,但書氏字而已。
(宰渠伯糾是也。)
天子大夫皆稱氏,稱字。
字謂伯仲叔季也。
諸侯不敢名也,召伯、毛伯、榮叔兄弟無伯仲可言,但謂之叔。
叔,美稱也,足以當字。
(其例已見諸侯例中,此但字耳。)
天子大夫,唯渠伯糾一人兼書名,以譏其不達禮也。
(桓四年天王使宰渠伯糾來聘。)
子突書字以褒之,渠伯兼名以貶之,義可知也。
又曰:王子王孫,有大故,亦書之。
王子劄殺召伯、毛伯是也。
(經書王劄子,誤也。)
△諸侯之卿大夫士魯、宋、齊、晉、衛、蔡、陳、鄭八國之卿,自齊桓霸後,無不稱族,餘國則否。
《公羊》《穀梁》言曹、莒無大夫者,無命大夫也。
舊說或謂無君命,若無君命,何以得為大夫乎?
禮,諸侯之卿,皆命於天子。
(《王製》云,大國三卿,皆命於天子;
次國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
此蓋見《春秋》經不書卿名,所以爾。
不知自是小國不請命,亦推尋事理,啖說為近正也。)
平王東徙,諸侯之卿無複請命,故隱桓及莊公之初,少有書族者。
蓋齊桓既霸,列會頗多,凡列班位,未命者在已命者之下,故此諸國皆請書族。
自餘小國,不能自通於王室,亦少能爭長,故皆不請王命。
終於春秋,秦雖大國,少列盟會,故不請命。
楚既僭號,固當不請,及公子嬰齊入會中國,(成二年公會楚公子嬰齊於蜀。)
不可以未命而長諸國,故請王命焉。
所以自嬰齊之後,楚卿亦書族。
有王命者,則通於諸國。
故書族書名,未王命者但曰某人,言但某國之人耳,同於眾大夫及庶士也。
如此書者,所以重王命、尊周室也。
諸國之卿,本當三人,時多僭越,其數頗多,皆非禮而請也。
魯卿雖未命者書其名,詳內事也,無駭、翬、柔、溺是也。
(多是隱公時。
隱公謙居攝,故不爵命大夫也。)
他國非命卿不書,既無王命,不通於他國也。
來魯及事連魯者,皆書其名,詳內事也;
紀履緰(隱二年來逆女)、鄭宛(隱八年來歸邴)、莒挐(僖元年季友獲之)、楚宜申(僖二十一年來獻捷)、莒慶(僖二十五年盟於洮)、秦術(文十二年來聘)、吳劄(襄二十九年來聘)之類,是也。
諸國大夫,王賜之畿內邑,為號令歸國者,皆書族書字,同於王大夫,敬之也。
鄭祭仲(桓十一年宋人執鄭祭仲)、單伯(莊元年單伯逆王姬)、陳女叔(莊二十五年來聘),是也。
《左氏》謂單伯是周大夫。
若然,何得會鄄之時不列序,而言單伯會齊侯乎?
(莊十四年單伯會齊侯於鄄。)
又自齊來魯,何為書至乎?
(文十四年齊人執單伯,十五年單伯至自齊。)
女叔則《左氏》曰嘉之,故不名。
(莊二十五年來聘,《左氏》釋之云爾。)
結好者多矣,何獨嘉女叔乎?
《公羊》云,書曰祭仲,賢也。
(不知天王賜之邑號,故見書字,乃云賢也。)
以廢君為賢,害教之甚也。
(義見桓十一年。)
內外命卿,沒之後,既不稱名,當稱諡及字,原仲(莊二十七年公子友如陳葬原仲)、夷伯(僖十五年震夷伯之廟)是也。
凡天子之三公稱公,(宰周公、祭公、虞公之類也,此《公》《穀》之義。)
其大夫氏字之,尊王官也。
(尊王官異於列國,故不書其名,凡伯南、季尹子、單子之類也。)
士曰人,示等差也。
(天子之士,比列國下大夫,故但稱人,以示等差也。)
來則名之,詳內以異外也。
(來謂來魯也,則書氏與名,以詳內外之別,石尚、叔服是也。)
列國命卿,皆名之,(三傳義皆同。)
降王室也。
(降,謂不書字也。
列國之上大夫謂之卿,《左氏》以命於天子稱為卿,《公羊》《穀梁》皆謂之大夫,言上大夫也。)
君命之卿,(謂不請命於天子者。)
會伐稱人,所以昭軌度、別貴賤也。
(會伐,謂征伐及盟會也,謂不敢自同於王命之卿。
時天子微弱,諸侯陵僭,雖合命於天子者,亦不請命,故夫子皆但書曰某人,以示法度,且以譏諸侯之自專也。)
來則名之執(齊人執鄭詹之類)、殺(楚殺其大夫得臣之類),亦書之,紀刑辟(紀其刑辟之是非也),懲亂政也(言皆因亂所生也)。
不稱氏,以別乎王命者也。
(雖得稱名而不書。)
外來稱人,皆下大夫也。
(外來謂鄭人來渝平、齊人來歸衛寶之類,是也。)
其或異此,例之變也。
(內大夫稱字以示褒,稱盜以誌惡也。)
內外大夫名位,差品既多,諸家既不總論而各釋之,或有未悟,今故總而序之。
又曰:凡諸侯子弟,稱公子以氏者,有二種:曾受王命為卿者,以公子為氏,公子慶父之類是也;
自此之外,則被殺者,非卿亦書公子,重骨肉也,(不言公子,無以知其骨肉相害也。)
故不言大夫,而直稱公子,陳人殺公子禦寇是也。
其不稱公子,而以國帶名,謂之國氏,亦有二種:其君自命為卿,稱國以氏,莒慶之類是也;
其篡弒及為國人所立,則雖非君命之卿,亦以國氏,(若不言國,則不知何國之人也。)
齊無知(弒其君諸兒)、衛晉(衛人立晉眾也)、鄭突(突歸於鄭也)、曹赤(赤歸於曹也)之類是也。
《公羊》所謂國氏者,是也。
或問曰:列國之卿、唯《左氏》稱卿,《公》《穀》但云大夫,何也?
答曰:大夫於王者,但稱大夫,所謂上大夫也;
(如今九命卿,但稱卿,即大夫也。)
國人加稱之,即曰卿。
(亦猶侯伯之國,呼其君亦曰公,此加稱耳,非正名也。)
其下大夫,不在於經,《左氏》亦呼為大夫,(亦如今呼少卿,亦隻言卿,不言少卿也。)
則《左氏》據時世所稱言之,《公》《穀》依正名言之,義可知也。
△兄弟隱元年:夏五月,鄭伯克段於鄢。
(《左氏》曰:段不弟,故不言弟。
《公》《穀》意同。)
段是弟,以無弟心,故不言弟。
兄亦如之,衛州籲、楚公子比之類,皆是也。
(並不言兄。)
舉此一例以明之,他可知也。
(並無骨肉之心,故不言兄弟也。)
隱七年:夏,齊侯使其弟年來聘。
桓三年:冬,齊侯使其弟年來聘。
(將國命者,大夫之事,不以私見使,故譏之也。)
十四年:夏五,鄭伯使其弟語來盟。
宣十七年:冬,十有一月,壬午,公弟叔卒。
(褒之,特書也。)
成十年:春,衛侯之弟黑背師師侵鄭。
(義同齊年之聘。)
襄二十年:秋,陳侯之弟光出奔楚。
(《穀梁》稱弟,罪其兄不能相容。)
二十三年:夏,陳侯之弟光自楚歸於陳。
(重諸侯之弟,故書歸;
秦鍼不書歸,不告也。)
二十七年:夏,衛侯之弟鱄出奔晉。
(義同陳光。)
三十年:夏,天王殺其弟佞夫。
(《穀梁》云譏天王也。)
昭元年:夏,秦伯之弟鍼出奔晉。
(義同陳光。)
八年:春,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
(昭元年虢之會,招稱公子而云陳侯之弟者,罪其殺兄之子,骨肉相害,罪重於凡人也。
齊商人殺舍,舍亦兄之子,而不言弟者,齊昭公已卒,則商人無兄,且殺君之罪,重於兄子,故從重者書之也。)
二十年:秋,盜殺衛侯之兄縶。
(《穀梁》云目衛侯。
衛侯累也。)
定十年:冬,宋公之弟辰,暨仲佗、石區出奔陳。
(義同陳光。)
十一年:春,宋公之弟辰,及仲佗、石區、公子地,自陳入於蕭以叛。
(弟而叛兄,兩罪之也。)
十四年:秋,宋公之弟辰自蕭來奔。
(義同陳光。)
《穀梁》云,天子諸侯之尊,弟兄不得以屬通,何者?
君臣重於兄弟也。
凡書兄弟,皆有義也。
鄭段不弟,故不言弟。
(義見隱元年。)
公子偃蓋同此義。
《左氏》及《公羊》皆曰,凡稱弟,皆毋弟也。
蓋見諸侯之弟,或稱弟,或不稱弟,不能通其義,而曲為此說。
且聖人之教雖及其兄弟之子,猶引而進之,安有異母即見疏外乎?
非敦睦之道也。
《穀梁》之說是也。
(《穀梁傳》云,國君之尊,弟兄不得以屬通,言書兄弟,皆有義也。)
然猶曰殺太子母弟,目君亦非也。
(見晉侯殺其太子申生、天王殺其弟佞夫,妄為此說也。)
或問曰:君殺弟,及弟奔,則書曰弟;
若殺若逐公子公孫,雖不為卿,亦書曰公子公孫,罪君虐其骨肉也,(義在殺及奔例。)
而君之兄弟及公子公孫殺君,何不重其罪,而依眾臣例書之乎?
答曰:君殺臣逐臣,義有輕重,故可分別之。
弒君,至逆,罪無加矣,如加兄弟之罪為重,則眾臣弒君未為極重歟?
太子輕於君,故於陳招書弟以明其重也。
人倫大紀,君臣父子,其次則兄弟,故諸侯兄弟來接於我及在國,有大故則書之,以示勸戒。
△人三傳皆稱卿有罪者,貶之曰人。
夫人,有善,則欲人知之;
有惡,則欲人掩之。
若有惡,貶書曰某人,適足以成奸人之計;
且未命者,猶特書以懲惡,豈既命者反隱其名乎?
凡稱人為惡者,唯楚子稱人以圍宋,既在諸侯之上,明貶之同夷狄也。
所以然者,罪諸國從夷狄也。
(義見僖二十七年。)
其餘則宜申獻捷,(在僖二十一年。)
並朝聘之禮用夷禮者,曰人。
(牟人、葛人之類也。)
執諸侯及執他國大夫,皆覽文可知其貶,故可行也,餘則不用此例矣。
經中一字遍施於諸例,而義不同者,唯人字耳。
其通凡成例者,義各見本例。
其不可推以成例,而又不可別加褒貶者,亦用人字以示義。
楚人使宜申來獻捷之類是也。
此所謂即文見義者也,今略之於後。
凡朝稱人,夷狄之君也。
邾人、牟人、葛人來朝,是也。
凡聘稱人,夷狄之臣也。
荊人來聘,是也。
凡列國使來稱人,下大夫也。
齊人來歸衛寶、鄭人來渝平之類,是也。
凡他國盟會稱人,皆不命卿也。
王人,則士也。
凡公及他國大夫盟,非大夫之過,皆稱人。
及宋人盟於宿之類,是也。
凡他國用兵稱人,皆不命卿也。
宣公已前,稱人者多,遠事難詳,從舊史也。
王人,則士也。
凡執諸侯、執大夫皆稱人,亂常也。
(唯成十五年執曹伯歸於京師,書晉侯。)
凡弒君稱人,目賤人也。
凡弒大夫稱人,殺有罪也。
凡殺弒君之賊皆稱人,討有罪也。
凡殺他國君卿稱人,皆亂辭也。
(死者雖有罪,殺君亦非治,故曰亂辭也。)
凡放大夫稱人,放有罪也,蔡人放其大夫公孫獵於吳,是也。
右並通凡成例,義各見本部。
僖二十一年:冬,楚人使宜申來獻捷。
(楚子伐宋,故稱人,狄之也。)
二十七年:冬,楚人、陳侯、蔡侯、鄭伯、許男圍宋。
(《穀梁》云人楚子,所以人諸侯也。)
宣四年:春,王正月,公及齊侯平莒及郯,莒人不肯。
(以其不肯,故人之也。)
十五年:夏五月,宋人及楚人平。
(稱人以平,賤二國也。)
襄三十年:冬,晉人、齊人、宋人、衛人、鄭人、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會於澶淵,宋災故。
(《左氏》曰:卿不書,不信也。)
右並不可推以成例,但用人字以示貶。
△氏卿大夫稱氏者,唯尹氏,(隱三年尹氏卒,昭二十三年尹氏立王子朝,昭二十六年尹氏以王子朝奔楚。)
武氏,(隱三年武氏子來求賻。)
崔氏,(宣十年崔氏出奔衛。)
皆譏世卿也。
言氏,則世卿之意可見也。
時世卿既多,不可勝譏,因尹氏私赴不以名,因齊人崔氏出奔,因武氏以子代父,故特書之。
及尹氏立王子朝,並以子朝奔楚,皆以世卿亂王室,故從而書之。
譏此數者,足以見世卿之惡也。
△盜襄十年:冬,盜殺鄭公子、公子發、公孫輒。
昭二十年:秋,盜殺衛侯之兄縶。
定八年:冬,盜竊寶玉大弓。
哀四年:春,王二月,庚戌,盜殺蔡侯申。
十三年:冬,盜殺夏區夫。
夫殺君及竊國之重寶,事合書名,而其人微名,不合見經,故經稱之曰盜。
《公》《穀》之說非也,已見殺例中。
《左氏》云齊豹為衛司寇,作而不義,其書為盜。
(齊豹殺衛侯之兄縶。)
此蓋《左氏》不達《春秋》非上卿不書名,妄云爾。
據上大夫殺君例書名,齊豹若信是上大夫而書盜,是乃殺君之兄,罪大於殺君也。
△論特書命卿已上,有善有惡皆備書之,足以彰示後代。
未命之卿及眾大夫已下,若一例書人,何以懲勸?
故有特書之義,叛逆者,雖非命卿亦書。
衛州籲,(弒其君完,義見隱四年。)
宋督,(弒其君與夷,義見桓二年。)
齊無知,(弒其君諸兒,義見莊八年。)
宋萬,(弒其君捷,義見莊十二年。)
邾庶其,(襄二十一年以漆閭丘來奔。)
莒牟夷,(昭五年以牟婁及防茲來奔。)
黑肱(昭二十一年以濫來奔)之類,是也。
卿者,君之股肱,若奔及見殺,亦國之大故,雖未命亦書之。
楚得臣,(僖二十八年殺之。)
宋萬,(莊十二年奔陳。)
宋子哀,(文十四年來奔。)
宋山,(成十五年殺之。)
邾畀我,(襄二十三年奔陳。)
邾快(昭二十七年來奔)之類,是也。
子哀之奔,合義,(《左氏》成十五年傳:不義宋公而求奔。)
故書字以褒之。
宋司城之歸不書,亦疑是未命,特書之也。
(文公八年來奔,而無歸處。)
凡殺公子公孫,雖不為卿,亦特書之。
陳禦寇,(莊二十二年殺之。)
公子偃,(成十五年刺之。)
莒意恢,(昭十四年殺之。)
宋地(定十年奔陳)之類,是也。
其自以為君而來爭國者,則不論命與不命,皆但名而已,不言公子公孫,言非複人臣也,所謂當國者也,齊小白(莊九年)、陽生(哀六年),邾捷菑(文十四年),莒去疾(昭元年)之類,是也。
楚比稱公子者,初歸之誌,未爭國也。
(昭十三年。)
齊糾書子,明正也。
(莊九年。)
外大夫特為魯事,雖不來魯,亦書其名,莒慶之盟是也。
(僖二十五年公會衛子、莒慶,盟於洮。)
莒挐,則我獲之而書也。
(僖元年公子友敗莒師於酈,獲莒挐。)
楚屈完來附中國,功美尤高,故同既命之例,特進之也。
(義見僖四年。)
魯公子結,(莊十九年及齊侯、宋公盟。)
能安國家,美之也,特書公子結以明之。
諸侯兄弟以國連字者,有蔡叔,(桓十二年柔會宋公、陳侯、蔡叔盟。)
許叔,(因鄭亂而複,見桓十五年。)
蔡季、紀季,(蔡叔無子,蔡人召之自陳歸,見桓十七年;
紀季以酅入齊,見莊三年。)
皆國而字之,言與君一體也。
魯宣公弟,叔(義見宣十七年)、季友(義見僖十六年)最賢,故於其卒字之,以示惜而褒之也。
非命卿,特書之也。
△都論褒異春秋時為惡者多,貶者則眾,其理易見。
其見褒者,前已論訖,今又總而序之,樂道人之善也。
夫諸侯,去國之美者,莫過於紀侯。
(以國與季而去,義見莊四年。)
複歸之正者,莫過於鄭忽;
(本太子也,身雖蒙恥而位居正,義見桓十五年。)
爭國不克而死者,莫過於子糾;
(糾當立,齊人殺之,義見莊九年。)
王師之正者,莫過於子突。
(救衛也,義見莊六年。)
諸侯兄弟,外附之美者,莫過於紀季;
(義見莊三年。)
入繼之美者,莫過於蔡季;
(次當立,蔡人召之,義見桓十七年。)
興複之美者,莫過於許叔。
(因鄭伯亂而能複國,義見桓十五年。)
魯公子兄弟之忠賢者,莫過於季友,(立僖公、定社稷也,義見閔二年。)
其合義者,莫過於叔。
(不食宣公之祿,義見宣十七年。)
卿大夫,死節之美者,莫過於孔父;
(正色立於朝,則人莫敢致難於其君者,義見桓二年。)
奔亡之美者,莫過於子哀;
(不義宋公而來奔,義見文公十四年。)
歸正之大者,莫過於屈完;
(服齊桓也,義見僖四年。)
守職不失者,莫過於司城司馬;
(義見文公八年。)
存鄰國之美者,莫過於高子,(閔元年來盟。)
仲孫。
(閔元年來省難。)
故皆褒而進之。
如曰不然,請聞其論蔡叔,(桓十年盟於折,傳不詳其事跡。)
不見事跡,蓋亦美之。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1:43
【春秋集傳纂例 卷八】
○雜字例第三十三
《春秋》之文至簡,故字皆有義,但見其文,則知其義。
必須解釋,但相承曲說,遂令迷其指歸,何者?
夫子製作,本教中人,故簡易其文,昭著其義。
若能以質直見之,則可不俟傳注而自通矣。
故言滅國,則知滅者之罪;
見諸侯生名,則知非複人君;
見言歸,則正。
此類皆文勢常理,何必立異乎?
又上言伐衛,次言王人救衛,下言衛侯朔入於衛,則知逆王命。
(義見莊六年。)
又上言成宋亂,下言納鼎,則知貪賂縱罪。
(義見桓二年。)
見正月烝、五月烝,則知黷祀。
(義見桓八年。)
凡此類,則上下相應,而見其理。
並一事再見卒名,(公子遂如齊逆女,遂以夫人至自齊之類也。)
前目後凡,(謂前列序,後但言諸侯也。)
皆存簡易之道,諸事各從本篇論之,而文義或有未盡者,今皆序之。
△以用立吉不肯《公羊》《穀梁》皆云,以者不宜以也,用者不宜用也,立者不宜立也,吉者不可以吉也,不肯者可以肯也。
如此類甚多,謂若宜以、宜用、宜立、宜吉、宜不肯,則不書也。
以者,行其意也,皆謂能製之也。
劉單以王猛,(義見昭二十二年。)
尹氏以王子朝,(義見昭二十六年。)
遂僑如以夫人,(至自齊也,義見婚姻例中。)
及以他國之師,(義見用兵例中。)
皆不宜以者也。
用者,用鄫子(十九年邾子用之)、蔡太子(昭十一年楚滅蔡,執蔡太子有以歸,用之),用牲用幣,(已見郊社例中。)
用致夫人,(見廟例中。)
用郊,(見郊例中。)
亦皆不宜用也。
立者,立武宮(在成六年)、煬宮(在定元年),立晉(在隱四年),立王子朝(在昭二十三年),皆不宜立也。
立晉,得變之正,故不言石碏,以許之也。
△還、複《公羊》云,還,善辭也;
比複為善也。
《穀梁》云,還者,事未畢;
複者,事畢。
文正倒也,當為還者事畢,複者事未畢。
師還,(在莊八年。)
公還自晉,(文十三年。)
歸父還自晉,(在宣十八年。)
士抃聞齊侯卒乃還,(襄十九年。)
皆不當更往,又並合禮,故曰還,事畢也,善辭也。
公如晉,至河,乃複;
(昭二十三年,公如晉,至河,公有疾,乃複之類也。)
公孫敖如京師,不至而複;
(在文八年,從莒女也。)
仲遂至黃,乃複;
(在宣八年,有疾而複。)
皆事未畢而複也。
故知《穀梁》之說例,倒也。
△求、告、乞求者,得未得未可知也(求賻求車之類)。
乞者亦然,而又重辭,乞盟、乞師、皆可重,故特曰乞,重辭是也。
告糴不言,乞者,以用財置之彼此之利,不比乞師、乞盟也。
△獻、錫、畀、假獻,獻上也。
(獻捷之類。)
錫,錫下也。
(來錫公命之類。)
畀,與也,(僖二十八年執曹伯畀宋人。)
謂非上非下者也。
三者據尊卑言之。
(三者,謂獻、錫、畀也。)
假,借也,(鄭伯以璧假許田。)
謂易田,遜辭也。
△得、獲、克用力禽之曰獲。
獲人,(獲華元之類也。)
獲獸。
(獲麟是也。)
非用力禽之曰得。
得寶玉是也。
(在定九年。)
克段於鄢,(在隱元年。)
能破之也;
不克納,(文十四年晉人納捷菑於邾,不克納。)
不克葬,(宣八年葬我小君敬嬴,雨,不克葬。)
皆謂不成納、不成葬也。
《左氏》曰:得雋曰克。
《春秋》意在辨邪正、豈論雋哉!
△辭之、乃、而之類,皆辭。
(俗謂之語助也。)
《穀梁》云:之於,緩辭也。
之口,緩辭也,乃,亡乎人之辭也。
而,緩辭也。
《穀梁》迂僻之甚。
目之,但以便聲而言,何有緩辭乎?
執衛侯歸之於京師,(義見僖二十八年。)
亦從強說。
至於郊牛之口,日有食之,殺之用之之類,豈得稱緩辭乎?
故皆不足從也。
若言乃難於而,(宣八年葬敬嬴,則云日中而葬定;
十五年葬定公,則云日下昃乃克葬也。)
則是也。
又曰:既者,盡而有繼之辭。
(日有食之既之類,是也。)
且者,兼之之辭。
(歸含且賵,是也。)
此說並通,故用之也。
△出、來、歸、入、納、取凡出者,自國而出;
來者,自外而來。
此並據事實書之,其邪正各隨事之是非,不以此二字為褒貶也。
唯天子及周大夫出,即以書出為貶,王者無外故也。
(此以出為貶也。)
唯內女不當歸寧,(禮,父母沒,不合更歸寧。)
則書來以示貶。
男女之禮,合禮者不書故也。
(常事既不書,書即為貶,故知來者不當來也,義見婚姻例。)
歸字,其義亦非一。
諸侯及大夫反國者。
有歸與複歸之義。
(見歸入例。)
內女嫁於外,亦曰歸。
(三傳並云婦人謂嫁曰歸。)
外將物與我,亦曰歸。
(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齊人來歸衛寶之類,曰歸者,來致辭也。)
我將物與外,亦曰歸。
(歸粟於蔡是也。)
諸侯用兵,破敵國,將其君同還,亦曰歸。
(莊十年荊敗蔡於莘,以蔡侯獻武歸。)
除諸侯歸入之外,諸事各以本事為邪正,(義各見本例。)
不以歸字為褒貶也。
入字亦有數。
諸侯反國,有入與複入之義。
(見歸入例。)
用兵入敵國,亦曰入。
(見用兵例。)
故入者,多非善也。
庚寅我入邴,(隱八年。)
亦不可入也。
紀季以酅入於齊,(莊三年。)
既不可言叛,故言入亦明非正,所以罪齊也,而書季以明季之無罪。
天王入於成周,記其自外而入,不同諸侯之貶。
(義見歸入例中。)
取字,已見用兵例。
自此之外,有取郜大鼎於宋,(桓二年。)
齊人取子糾殺之,(莊九年。)
亦並不當取也。
以前字並為交互涉嫌,故分析之。
其他不足疑者,不複論也。
初者,遂以為常也。
初獻六羽、初稅畝之類是也。
作者,皆不宜作也。
新作南門、作僖公主是也。
致者,不宜致也。
用致夫人、如宋致女是也。
常事曰視,視朔是也。
非常曰觀,觀魚觀社是也。
如此之類,並更無交互,所以不複悉舉之也。
凡以者,不宜以也;
用者,不宜用也;
立者,不宜立也。
略舉數字,觸類皆然,此並為《春秋》省文,以一字為褒貶,合禮者則常事不書。
故凡此等,皆以示譏耳。
此止施於《春秋》義例之內,不可遍求之於五經也。
學者宜知之。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1:44
【春秋集傳纂例 卷八】
○諱義例第三十四
啖子曰:《公羊》云《春秋》為賢者諱,為尊者諱。
《穀梁》云為尊者諱恥,為親者諱疾,為賢者諱過。
舊說隱諱也,乃隱其惡耳。
若隱其惡,何名為直筆乎?
蓋諱避之也,避其名而遜其辭,以示尊敬也。
猶魯諱具敖,以鄉名山,非謂隱諱言魯無此山也,但諱為避,則近《春秋》之義也。
今言他人之遇屯否罪戾死喪恥辱,則正言之,至於所尊所敬,則婉順言之。
此蓋是人情常理,《春秋》諱避之道亦爾。
公夫人見殺及魯師敗不書,不可斥言也。
公則以不地見殺,夫人則以齊人以屍歸見殺。
師敗則書戰而已,舉例而見意。
凡惡事必須書者,則避辭言之,猶公夫人奔則曰孫,殺大夫曰刺之類,是也。
趙子曰:凡君之過惡,以諱為示譏,見其避諱,亦足以知其不當為也。
(桓公元年璧假許田之類,是也。)
為尊者諱,不書王師戰,(但言敗績於某而已。)
不言天王奔及出;
(但書居而已。)
凡伯不言執,(義見隱七年。)
及不書魯君弒;
(但書公薨。)
君敗臣師則曰克,(鄭伯克段於鄢之類,是也。)
魯君殺大夫則曰刺;
(刺公子偃之類。)
公與王人盟則不言公;
(及蘇子盟於女栗之類,是也。)
但存其禮而已。
為親者諱,謂魯與二國伉敵,而有屈辱之時,則避其辭,不書魯師敗;
(但書戰而已。)
入邾則先言公伐邾,下但言入邾;
(義見哀七年。)
但遜其辭而不隱其實。
又《穀梁》云為尊者諱恥,為親者諱疾。
觀經意,為尊者親者之諱,亦隨事有宜,不可定言為尊者諱恥,則親者之恥不諱乎?
至於為賢者諱過,則都妄也。
《公羊》亦多言為賢者諱。
考其義理,一無通者。
又《公羊》曰外大惡書,小惡不書;
內大惡不書,小惡書;
殊非也。
立教之體,事無巨細,皆論其可否,何得論其小大乎?
且外事於例合書即書,小小侵伐等及大夫出奔已來悉書之,何名小惡不書乎?
內惡如弒君等,但隱避其文,以示臣禮,然而不地不葬,以見事實。
至於諸惡,無不書者,何言大惡不書乎?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1:45
【春秋集傳纂例 卷九】
○日月為例義第三十五
啖子曰:《公》《穀》多以日月為例,或以書日為美,或以為惡。
夫美惡在於事跡,見其文,足以知其褒貶,日月之例,複何為哉?
假如書曰春正月叛逆,與言甲子之日叛逆,又何差異乎?
故知皆穿鑿妄說也。
假如用之,則踳駁至甚,無一事得通,明非《春秋》之意,審矣。
《左氏》唯卿卒以日月為例,亦自相乖戾。
(《左氏》諸事,皆不以日月為例,何獨於卿卒皆生此文?
故知妄耳。)
杜元凱曰:凡朝聘會遇、侵伐用兵、執殺士功之屬,例不書日;
盟戰敗入滅崩薨卒葬弒君日食之屬,例多書日,自文公以前書日者,凡二百四十九,宣公以下書日者四百三十二,年數略同而日數加倍,故知久遠遺落,不與近同。
予竊謂《公羊》所謂不日,遠也,所見異辭,所聞異辭,亦久遠多遺落也。
凡例當書而不書者,皆舊史之文,明非褒貶所要也;
例當書日而不書者,蓋為遺闕;
其例不當書日而書者,皆有意也。
義各見本傳。
杜元凱云,經首不書王者,為王室不班曆,故不書王也。
檢尋二百四十二年,除桓公之外,應年首之事,未有事在書時之例而書王者,亦未有事在書日月之例而不言者,則知自緣史體成文,不關曆也。
△即位凡公即位,皆不記日,以其必是朔日故也。
唯定公以昭公之喪六月乃至,故書日以明其既殯而即位,且誌非常也。
△郊廟凡郊及廟祭,皆記日,敬大事也。
其或不日者,(唯僖八年七月禘於太廟,不日。)
闕文也。
其泛序郊廟,即不日,非祭事故也。
(謂卜郊及丹楹等。)
其雩祀,為記旱之所在,而非正祭,故月而不日。
其社祭自有定日。
其他所載者,皆雜事爾,故亦不日。
(雜事謂鼓用牲等也。)
△婚姻凡婚姻禮,初往納幣及逆女,不知定成否,故依聘例書時。
凡逆夫人至國,禮既定成,故至時書月。
唯莊公逆文薑,以取仇女之故,特變文書入,而又書日,以示急切。
凡他國以婚事至納,例皆書月,重婚禮也。
凡內女歸外,永離本國,故亦書月。
外女歸外者,情不比內,但書其時。
凡內女自夫家來者,但書時,不比嫁時也。
凡內女被出,即書月,事切於常也。
夫人被出,亦如之。
△崩薨卒葬凡崩薨卒葬,例書日,重喪事也。
雖未逾年之君,卒亦書日,葬書月,以紀得禮失禮也。
△朝聘如凡諸侯來朝,常事也,但紀其時。
(僖十四年夏六月,季姬使鄫子來朝,以事異,特書月也。)
凡諸侯以喪事來,即書月。
(奔喪會葬是也。)
凡他國使使來聘,亦常事也,故但書時;
雜事來者,亦書時。
其有事大者,乃書月耳。
(天王錫命是也。)
凡公如京師及如他國,合書月,或不書者,因舊史也。
故夫子存其書月者,以示義也。
凡內大夫如外,常事但書時,會葬者即書月,為葬生文也。
(文六年公子遂如晉葬襄公是也。
他皆放此。)
凡盟,結二國之好,國之大事,故例皆書日。
內盟有不書者,闕文。
外盟多不書者,或告辭略闕文也。
其來盟及蒞盟不書日者,來盟者不以至日,蒞盟者但紀其去盟時,所以不日也。
凡平者,皆書月,事輕於盟也。
凡公會諸侯,皆書月,重公也。
凡外諸侯會,皆但書時。
凡內大夫會外大夫,亦不書月。
凡公與諸侯遇,理合書月;
不書者,因舊史也。
△用兵凡諸侯相侵伐,例但書時,輕於入滅等故也。
凡內侵伐,當書月。
經中書月者少,因舊史也。
故夫子存其書月者,以示義也。
凡內被侵伐,當書月。
經中書月者少,不書者多,意與上同。
凡內與外共侵伐,義亦同上。
凡圍襲追等用日月,與侵伐並同。
凡內與外取國邑,悉書月,重於侵伐也。
凡內外救皆書月,竊記其善也。
(案,竊字疑誤。)
凡內外次,例但書時。
凡遷皆書月,重於侵伐也。
降(齊人降鄣),克(鄭伯克段)並同此例。
凡棄師(鄭棄其師),殲(齊人殲於遂),亡(梁亡),皆積久自致,非一日之事,故不書日。
凡內兵入他國,例合書日;
不書日者,史闕文也。
凡戰及敗及滅及焚(焚鹹丘是),皆書日,事重故也。
△軍旅凡軍旅雜事,唯大閱及治兵,是一日之事,故書日,其餘但記非常及改作,故隨事輕重,或月或時,以明變常之始耳,故皆不書其日。
△蒐狩凡蒐狩之禮,四時有常,變者則書,紀其失也,故但著其時。
桓四年,公狩於郎,為公非禮之行,故書月也。
△賦稅凡賦稅,但記變常之時,故不必標其日月。
△興作凡興作,皆合於農隙,故但紀其時,是非著矣。
僖二年正月城楚丘,內為外城,故特書月。
△改革凡改革,但紀其初,故唯書月,不必言日。
唯躋僖公書日者,為上言祭故也。
(大事祭也。)
△慶瑞凡有年,冬收後則知之,故但紀時耳。
西狩獲麟,依狩例書也。
△災異凡日食,皆書朔及日。
其不書日,皆史闕文也。
其不書朔者,則或非朔日。
(例見隱三年。)
凡星變及隕者,有定日,有書其月者;
或彌月或累月,故不可書日也。
凡山崩地震,皆一日之事,故書日。
凡內災,皆書日,內事自詳也。
凡外災,或書月,或書時,莫能定知也。
故外事皆略也。
昭十八年夏四月壬午,宋、衛、陳、鄭災,皆書日者,以四國同日有災,天下所異,故可得而書也。
凡水旱,皆書時者,為其久乃成災,故不可書日月也。
凡不雨,皆書月。
既不成災,但記其若幹月不雨耳。
凡雨雪雹不逾時,但以為災故書,即不書日月也。
隱九年三月(今之正月)癸酉大雨震電,庚辰大雨雪,書日者,言震後複雪,舉其異,且與震相近也。
桓八年冬十月雨雪(今之八月),記非時也,故書月;
昭三年冬大雨雹,亦記非時也。
凡冰霜,皆記異。
無冰記時者,彌時無之;
記月者,其月無之。
冬霜不殺草,彌冬不寒也;
十月隕霜,記其早也。
(今之八月。)
凡螽災,多書時,明累月有之,不在一月也;
其書月者,即當月有之,不連月也;
其書時者,即連月有之也。
其記蟲及禽獸以異書者,但記其異,故不假日月也。
凡歲饑,年終之事,故不係於日月也,皆以冬後書之。
△殺凡弒君,皆書日,大其事也。
殺他國君亦然。
凡外殺公子大夫,皆但書時,降於君也。
內刺公子大夫,即書日,比之卒也。
△執凡執諸侯,皆書月。
凡諸侯執他國大夫,皆書時;
若執魯大夫,即書月。
(異於外也。)
△放奔叛凡天王出,魯公大夫出孫,皆書月而不書日者,出與至彼不同日,故不書日也。
凡諸侯出奔,皆書月;
大夫奔及逃叛,則但書時;
內大夫奔,即書月。
△歸入納至凡天王歸入,例書月。
(此魯不定知王室事,故書月;
王史當書日也。)
諸侯歸入納亦然。
大夫歸入,但書時。
凡公自外還至國,皆書月;
內大夫至,但書時,不可比君也。
△序例凡合書日,而或不書者,蓋告辭不具,或舊史脫闕。
不合書日,而或書者,因舊史,誤不削耳。
(內大夫奔有書日是。)
凡合書月,而不書者,其故有三焉:一則隱公時不書正月,以明讓德,故隱公時悉無正月;
二則為同月,上文已有事也;
(如莊元年王使榮叔來錫公命,合書月,為同月,上文云冬十月陳侯林卒,不可更言十月也。
他皆放此。)
三則舊史闕文也。
(舊史脫不書月,故因不書。)
凡不合書月,而書月其故亦有三焉:一則同月下文有大事,須書月,故上文亦書之。
(如隱元年冬十二月祭伯來,不合書月,下文公子益師卒,故須書之。
他皆放此。)
二則同時上文有大事書月矣,若下文不書月,則亦同月,故以別之;
(意與上同。)
三則舊史存之,誤不削耳。
凡用日月,史體當耳,非褒貶之意,故經文粗成大體,亦不知精加考核,理可知也。
又僖十六年傳曰:凡日事而遇晦朔則書,(言事合書月者,又值晦朔,則書晦朔也。)
正曆數也。
(言因記晦朔以為推曆之證驗也。)
謂僖十五年己卯晦震夷伯之廟,僖十六年戊申朔隕石於宋五,成十六年甲午晦戰於鄢陵,是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1:45
【春秋集傳纂例 卷九】
○脫繆略第三十六
隱三年:春,王二月,己巳,日有食之。
桓元年:春,王正月,(誤加王字,義見本傳。)
二年:春,王正月。
(義同元年。)
四年無秋冬。
五年:甲戌、己丑,陳侯鮑卒。
(甲戌下脫也。)
七年無秋冬。
十年:春,王正月。
(義同元年。)
十二年:冬,丙戌,公會鄭伯,盟於武父;
丙戌,衛侯晉卒。
(多丙戌。)
十四年:夏五,鄭伯使其弟語來盟。
十七年:冬十月,朔,日有食之。
十八年:春,王正月。
(義同元年。)
莊十八年:王三月,日有食之。
二十二年:夏五月。
(以五月首時。)
二十四年:冬,郭公。
僖十二年:王三月,庚午,日有食之。
十五年:夏五月,日有食之。
宣二年:春,王二月,壬子,宋華元帥師及鄭公子歸生帥師戰於大棘,宋師敗績,獲宋華元。
(重言,宋衍文。)
八年:秋七月,甲子,日有食之,既。
十年:夏四月,丙辰,日有食之。
十七年:夏六月,癸卯,日有食之。
襄十五年:秋八月,丁巳,日有食之。
昭十年無冬字。
定六年:夏,季孫斯、仲孫忌帥師圍費。
(仲孫名何忌。
無何字,闕文也。)
十四年無冬。
啖子曰:夏五之下,必知脫月字。
(在桓十四年。)
郭公之下,必知有字。
(在莊二十四年。)
四時不具者,亦必知是脫。
(此類多,不複舉也。)
其餘不可得而詳也。
《左氏傳》事跡倒錯者甚多。
文十二年傳言杞伯請無絕婚,當在成八年也。
襄四年夫人姒氏薨,傳曰不殯於廟,無櫬不虞,宜在定十五年姒氏卒下。
吳侵陳,傳云延州來、季子帥師,(計此時季子縱存,亦近百歲矣,故知誤也。)
此傳當在前數十年。
如此類甚多,不可備舉,皆由作傳之人,采舊說既多,故不免有所交錯。
《公羊》例不言會,當在公經下,而誤在會下。
(已見會例中。)
《穀梁》虞山林藪澤之利,當在築鹿囿之下,而誤在築微下。
此例亦甚多,皆由傳文本別為卷,後人散配經文,不免至差舛也。
並略舉例爾,其類甚多。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1:49
【春秋集傳纂例 卷九】
○三傳經文差繆略第三十七
趙子曰:三傳經不同者,或以音相近而致誤,?蔑潛岑之類是也。
有字義同而文異者,帥率剋之類是也。
有穿鑿而改易者,裂繻君氏之類是也。
有字體相似而致誤者,括結嘉喜之類是也。
有義類致誤者,及會侵伐之類是也。
有端然而誤者,衛俘弋氏之類是也。
又有誤脫者,其類非一,今編之如後。
隱元年:三月,公及邾儀父盟於?。
(?,《左氏》作蔑邾,《公羊》皆作邾婁,齊人語。)
夏五月,鄭伯克段於鄢。
(克,《公羊》作剋。)
二年春公會戎於潛(《公羊》作岑)夏無駭帥師入極(駭,《穀梁》作侅;
帥,《公羊》作率。)
秋九月,紀履緰來逆女。
(履緰,《左氏》作裂繻,誤也。)
冬,紀子伯、莒子盟於密。
(伯,《左氏》作帛,非也。)
三年:夏四月,辛卯,尹氏卒。
(尹,《左氏》作君,誤也。)
冬,葬宋穆公。
(《公》《穀》作繆。)
四年:春,戊申,衛州籲殺其君完。
(州籲,《穀梁》作祝籲;
殺君,《公羊》皆作弒君。)
五年:春,公觀魚於棠。
(觀,《左氏》作矢。)
秋,衛師入郕。
(《公羊》作盛。)
六年:春,鄭人來渝平。
(渝,《公》《穀》皆作輸,非也。)
八年:春三月,鄭伯使宛來歸邴。
(邴,《左氏》作祊。)
秋九月,辛卯,公及莒人盟於包來。
(包,《左氏》作浮。)
冬十有二月,無駭卒。
(駭,《公》《穀》作侅。)
九年:冬,公會齊侯於防。
(防,《公羊》作邴。)
十年:秋,宋人、蔡人、衛人伐戴。
(戴,《公羊》《穀梁》作載。)
十一年:夏五月,公會鄭伯於時來。
(《左氏》無五月字;
時來,《公羊》作祁黎。)
桓二年:秋七月,杞侯來朝。
(杞,《公》《穀》作紀;
《左氏》有事跡,故從之。)
五年:夏,天王使仍叔之子來聘。
(仍,《穀梁》作任。)
螽。
(螽,《公羊》作螽。)
六年:夏四月,公會紀侯於成。
(成,《穀梁》作成?。)
十一年:秋,公會宋公於夫鍾。
(鍾,《公羊》作童。)
十二年:夏六月,壬寅,公會杞侯、莒子,盟於曲池。
(杞,《公》《穀》作紀;
曲池,《公羊》作敺蛇。)
秋,公會宋公於虛。
(虛,《公羊》作郯。)
十四年:夏五月,鄭伯使其弟語來盟。
(語,《穀梁》作禦。)
十五年:夏,公會齊侯於蒿。
(蒿,《公羊》作鄗,《左氏》作艾。
啖子云:若是艾,不應誤為蒿;
若從蒿而誤,則得為高?,不得為艾也;
未知孰是?)
冬十一月,公會宋公、衛侯、陳侯於袲,伐鄭。
(袲,《公羊》作侈。)
十七年:二月,丙午,公及邾儀父盟於進趡。
(及,《左氏》作會,或作及,故知誤也。)
夏五月,丙午,及齊師戰於奚。
(《左氏》《公羊》無夏字;
《穀梁》奚作郎。)
莊元年:夏,單伯逆王姬。
(逆,《左氏》作送,誤也。
單伯,魯大夫也,義具名位例,故知言送誤也。)
二年:冬十有二月,夫人薑氏會齊侯於禚。
(禚,《公羊》作郜。)
三年:冬,公次於郎。
(郎,《左氏》作滑。)
四年:春,王二月,夫人薑氏饗齊侯於祝丘。
(饗,《左氏》作享。)
冬,公及齊人狩於郜。
(郜,《左氏》作禚。)
五年:秋,?黎來來朝。
(?,《公羊》作倪。)
六年:冬,齊人來歸衛寶。
(寶,《左氏》作俘,誤也。)
七年:夏四月,辛卯,夜恆星不見。
(夜,《穀梁》作昔,非也。)
夜中星隕如雨。
(隕,《公羊》作霣。)
八年:春,甲午,治兵。
(治,《公羊》作祠,非也。
《周禮》有治兵禮也。)
九年:春,公及齊大夫盟於蔇。
(蔇,《公羊》作暨。)
夏,公伐齊納糾。
(糾,《左氏》作子糾。)
十年:冬十月,齊師滅譚。
(十月,《公羊》作十有一月。)
十二年:秋八月,甲午,宋萬弒其君捷。
(捷,《公羊》作接。)
十三年:春,齊侯、宋人、陳人、蔡人、邾人會於北杏。
(齊侯,《穀梁》作齊人。)
十六年:冬十有二月,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滑伯、滕子,同盟於幽。
(《公羊》作公會,《左氏》無曹伯字。)
十七年:春,齊人執鄭詹。
(詹,《公羊》作瞻。)
夏,齊人殲於遂。
(殲,《公羊》作瀸。)
十八年:秋,有甗。
(,作蜮,三傳皆然。)
二十年:冬,齊人伐戎。
(戎,《穀梁》作我。)
二十四年:冬,曹羈出奔陳。
(羈,《公羊》作羈。)
二十六年:秋,公會宋人、齊人,伐徐。
(《左氏》無公字。)
二十八年:秋,荊伐鄭,會齊人、宋人救鄭。
(《公羊》作公會齊人、宋人、邾婁人救鄭。)
冬築微。
(微,《左氏》作眉?。)
臧孫辰告糴於齊。
(辰,《穀梁》作臣。)
三十年:秋七月,齊人降彰。
(彰,《左氏》作障。)
閔元年:秋,公及齊侯盟於洛姑。
(洛,《左氏》作落。)
二年:秋八月,辛丑,公薨。
(丑,《公羊》作酉。)
僖元年:夏六月,邢遷於夷儀。
(夷儀,《公》《穀》皆作陳儀。)
秋,公會齊侯、宋公、鄭伯、曹伯、邾人於檉。
(檉,《公羊》作朾。)
九月,公敗邾師於偃。
(《公羊》作朾。)
冬十月,壬午,公子友帥師敗莒師於麗,獲莒挐。
(麗,《左氏》作酈,《公羊》作犁。)
二年:夏,虞師晉師滅下陽。
(下,《公》《穀》作夏。
據上陽、下陽,俱虢邑都,故《左氏》為是也。)
秋九月,齊侯、宋公、江人、黃人盟於貫。
(貫,《公羊》作貫澤。)
四年:春,許男新臣卒。
(新,《公羊》作辛。)
齊人執陳袁濤塗。
(袁,《左氏》作轅。)
冬,十有二月,公孫茲帥師會齊人、宋人、衛人、鄭人、許人、曹人,侵陳。
(公孫茲,《公羊》作慈。)
五年:夏,公及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會王世子於首戴。
(戴,《左氏》作止。)
七年:秋七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世子款,盟於寧母。
(《左氏》陳世子款下,又有鄭世子華,誤加之也。
寧,《左氏》作甯。)
曹伯般卒。
(般,《左氏》《穀梁》作班。)
九年:秋,晉侯佹諸卒。
(佹,《公羊》作詭。)
十年:春,晉裏克殺其君卓。
(卓,《公羊》作卓子。)
冬,大雨雪。
(雪,《公羊》作雹。)
十一年:春,晉殺其大夫丕鄭父。
(丕,《公羊》作邳。)
十二年:冬,十有二月,丁丑,陳侯杵臼卒。
(杵,《公羊》作處。)
十四年:夏六月,季姬及鄫子遇於防,使鄫子來朝。
(鄫,《穀梁》作繒。)
秋八月,辛卯,沙鹿崩。
(鹿《公羊》作鹿。
○案,此條經文鹿字誤。
今本三家經文俱作鹿,據陸氏別白言之,知公羊與二家不同。
《說文》麓字下引《春秋傳》曰沙麓崩。
許書敘稱《春秋左氏》是古經,《左氏》作麓也。
《漢書•五行誌》引《穀梁傳》亦作麓。
是《左》《穀》皆作麓,獨《公羊》作鹿耳。)
十五年:春,公會齊侯、宋公、陳侯、鄭伯、許男、曹伯,盟於牡丘。
(《左氏》陳侯下又有衛侯,《公羊》亦有衛侯,而在陳侯之上。)
十六年:春,王正月,是月六鶂退飛過宋都。
(是,《公羊》作提,誤也鶂,《左氏》《公羊》作鷁。)
十七年:秋,夫人薑氏會齊侯於卞。
(《公羊》《左氏》或作弁。)
十九年:夏六月,宋人、曹人、邾人,盟於曹南。
(宋人,《左氏》《穀梁》並作宋公,誤也。)
二十年:夏,郜子來朝。
(郜,《穀梁》作邾。)
二十一年:秋,宋公、楚子、陳侯、蔡侯、鄭伯、許男、曹伯,會於雩。
(雩,《左氏》作盂,《公羊》作霍,《穀梁》或作宇。)
二十二年:春,取須句。
(《公羊》作須朐。)
二十三年:春,齊侯伐宋,圍棨。
(《穀梁》作閔。)
二十六年:春,王正月,己未,公會莒子、衛甯速,盟於皞。
(速,公羊作?。)
公追齊師至巂,弗及。
(巂,《公羊》《左氏》或作酅。)
秋,楚人滅夔,以夔子歸。
(夔,《公羊》作隗。)
二十八年:冬,公會晉侯、宋公、蔡侯、鄭伯、陳子、莒子、邾子、秦人於溫。
(《左氏》晉侯下有齊侯。)
二十九年:夏六月,會王人、晉人、宋人、齊人、陳人、蔡人、秦人,盟於翟泉。
(會,《公羊》作公會。)
三十二年:夏四月,己丑,鄭伯捷卒。
(捷,《公羊》皆作接。)
三十三年:夏,公伐邾,取訾婁。
(《公羊》邾作邾婁,訾婁作叢,《穀梁》作訾樓。)
文元年,春二月,癸亥,日有食之。
(《公羊》有朔字。)
二年:夏六月,公孫敖會宋公、陳侯、鄭伯、晉士縠,盟於垂斂。
(《左》作隴。)
九年:冬,楚子使椒來聘。
(椒,《穀梁》作萩。)
宣元年:秋,宋公、陳侯、衛侯、曹伯,會晉師於棐林,伐鄭。
(棐,《公羊》作斐。)
冬,晉趙穿帥師侵崇,(崇,《公羊》作柳。)
二年:秋九月,己丑,晉趙盾弒其君夷皋。
(皋,《公羊》作?。)
三年:春,楚子伐陸渾之戎。
(陸渾,《公羊》作賁渾。)
五年:秋九月,齊高固來逆子叔姬。
(《左氏》無子字。)
八年:夏,夫人嬴氏薨。
(《公》《穀》並作熊氏,義見下。)
楚人滅舒蓼。
(蓼,《穀梁》作?。)
葬我小君敬嬴。
(《公》《穀》作頃熊。
趙子云:頃是惡諡,宣公追尊其母,不應加惡諡也。)
十年:秋,公孫歸父帥師伐邾,取繹。
(繹,《公羊》作繹。)
十一年:夏,楚子、陳侯、鄭伯盟於辰陵。
(辰,《穀梁》作夷。)
十三年:春,齊師伐莒。
(莒,《公羊》作衛。)
十五年:秋,仲孫蔑會齊高固於無婁。
(無,《公羊》作牟。)
饑。
(《公羊》無此經。)
十六年:夏,成周宣榭火。
(火,《公》《穀》作災;
榭,《公羊》作謝。)
十八年:秋,楚子旅卒。
(旅,《穀梁》作呂。)
冬,歸父還自晉,至檉,遂奔齊。
(檉,《左氏》作笙。)
成元年:秋,王師敗績於貿戎。
(貿,《左氏》作茅。)
二年:六月,癸酉,季孫行父、臧孫許、叔孫僑如、公孫嬰齊帥師會晉郤克、衛孫良夫、曹公子手,及齊師戰於鞍;
齊師敗績。
(手,《左氏》作首。)
秋七月,己酉,及國佐盟於袁婁。
(袁,《穀梁》作爰。)
冬,公及楚人、秦人、宋人、陳人、衛人、鄭人、齊人、許人、曹人、邾人、薛人、鄫人,盟於蜀。
(《左氏》無許人,《公羊》無齊人。)
三年:秋,晉郤克、衛孫良夫伐牆咎如。
(牆,《公羊》作將。)
四年:春,鄭伯堅卒。
(堅,《公羊》作姬。
○案,姬當作糸臣。
今《公羊•釋文》作?;
《玉篇》引成公四年鄭伯糸臣卒,云糸臣,古堅字;
段玉裁曰:糸臣為糸臣之訛;
是也。)
五年:夏,叔孫僑如會晉荀首於穀。
(首,《公羊》作秀。)
六年:冬,晉欒書帥師救鄭。
(救,《公羊》作侵。)
七年:秋,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子、杞伯,救鄭。
(《左氏》晉侯下有齊侯。)
吳入州來。
(《公》《穀》皆作州萊。)
十二年:夏,公會晉侯、衛侯於瑣澤。
(瑣,《公羊》作沙。)
十六年:秋,晉人執季孫行父,舍之於苕丘。
(苕,《公羊》作招。)
十七年:春,衛北宮括帥師侵鄭。
(括,《公羊》作結)秋,晉侯使荀掞來乞師。
(,《公羊》作嬰。)
冬,公孫嬰齊卒於貍脤。
(脤,《公羊》作軫,《穀梁》作蜃。)
十八年:冬,晉侯使士魴來乞師。
(魴,《公羊》作彭。)
襄元年:夏,仲孫蔑會齊崔杼、曹人、杞人、邾人,次於鄫。
(鄫,《公》《穀》皆作合。
○案,此鄫當作鄶。
段玉裁曰:蓋本作會,會合音義皆通。)
四年:秋七月,戊子,夫人姒氏薨。
(姒氏,《公羊》作弋氏。)
八月,辛亥,葬我小君定姒。
(姒,《公羊》作弋。)
五年:夏,仲孫蔑、衛孫林父,會吳於善稻。
(稻,《左氏》作道。)
冬,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案,此下當有曹伯,今三家經同。)
莒子、邾子、滕子、薛伯、齊世子光,救陳。
(《左氏》無莒、邾、滕、薛四國。)
六年:夏,宋華弱來奔。
(弱,《公羊》作溺。)
七年:冬,鄭伯髡原如會,未見諸侯;
丙戌,卒於操。
(原,《左氏》作頑,操作鄵。)
八年:夏,鄭人侵蔡,獲蔡公子燮。
(燮,《穀梁》作濕。)
十年:夏,遂滅偪陽。
(偪,《穀梁》作傅。)
冬,盜殺鄭公子騑。
(燮,《公》《穀》作斐。
據字子駟,宜為燮也。)
十一年:秋七月,己未,同盟於京城北。
(京,《左氏》作亳。)
十二年:莒人伐我東鄙,圍邰。
(邰,《左氏》皆作台。
○案,《左氏》下當有《公羊》字。)
十三年:夏,取邿。
(邿,《公羊》作詩。)
十四年:春,王正月,季孫宿、叔老會晉士抃、齊人、宋人、衛人、鄭公孫蠆、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會吳於向。
(蠆,《公羊》作囆。)
夏,衛侯衎出奔齊。
(《左氏》無衎字。)
十五年:夏,季孫宿、叔孫豹帥師城成郛。
(成,《公羊》作成?。)
十六年:秋,齊侯伐我北鄙,圍成。
(成,《公羊》作成?。)
七年:春,王二月,庚午,邾子閒卒。
(閒,《左氏》作巠。)
秋,齊侯伐我北鄙,圍桃。
(桃,《公羊》作洮。)
齊高厚帥師伐我北鄙,圍防。
(《左氏》無齊字。)
十八年:秋,齊侯伐我北鄙。
(侯,《公羊》作師,《左氏》或作師。)
十九年:春,王正月,諸侯盟於祝柯。
(柯,《公羊》作阿。)
秋,鄭殺其大夫公子嘉。
(嘉,《公羊》作喜。)
二十三年:夏,邾畀我來奔。
(畀,《公羊》作鼻。)
秋,叔孫豹帥師救晉,次於雍俞。
(《左氏》作榆,《穀梁》作渝。)
二十五年:冬,鄭公孫夏帥師伐陳。
(夏,《公羊》作囆。)
十有二月:吳子謁伐楚,門於巢,卒。
(謁,《左氏》作遏。)
二十七年:夏,叔孫豹會晉趙武、楚屈建、蔡公孫歸生、衛石惡、陳孔奐、鄭良霄、許人、曹人於宋。
(奐,《公羊》作瑗。)
衛侯之弟鱄出奔晉。
(鱄,《穀梁》作專。)
二十九年:夏,仲孫羯會晉荀盈、齊高止、宋華定、衛世叔儀、鄭公孫段、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小邾人,城杞。
(儀,《公羊》作齊;
《左氏》無邾人。)
三十年:春,王正月,楚子使薳罷來聘。
(罷,《公羊》作頗。)
五月,甲午,宋災,伯姬卒。
(《左氏》災下又有宋字,衍文也。)
秋,葬宋共姬。
(《穀梁》葬字下無宋字。)
昭元年:春,叔孫豹會晉趙武、楚公子圍、齊國弱、宋向戍、衛齊惡、陳公子招、蔡公孫歸生、鄭罕虎、許人、曹人於漷。
(漷,《左氏》作虢,《穀梁》作郭;
國弱,《公羊》作國酌,並聲亂;
齊惡,《公羊》作石惡,誤也。)
夏,晉荀吳帥師敗狄於太原。
(原,《左氏》經作鹵,傳作原;
二傳經作原,傳作鹵,與《左氏》正相反。
未知孰是?)
莒展出奔吳。
(展,《左氏》作展輿。)
冬,十有一月,己酉,楚子卷卒。
(卷,《左氏》作麇。)
四年:春,大雨雹。
(《穀梁》或作雪。)
秋,遂滅厲。
(厲,《左氏》作賴。)
五年:秋,叔弓帥師敗莒師於濆泉。
(濆,《左氏》作蚡;
《穀梁》作賁。)
七年:叔孫婼如齊蒞盟。
(婼,《公羊》皆作舍。)
九年:夏四月,陳災。
(災,《公》《穀》皆作火,誤也。)
十年:夏,齊欒施來奔。
(齊,《公羊》作晉。)
秋,季孫意如、叔弓、仲孫婼帥師伐莒。
(意如,《公羊》皆作隱如。)
十有二月,甲子,宋公成卒。
(《公羊》作戍。)
十一年:春,王二月,叔弓如宋。
(二月,《公羊》作正月。)
夏四月,丁巳,楚子虔誘蔡侯般,殺之於申。
(虔,《穀梁》作乾。)
仲孫婼會邾子,盟於祲祥。
(祲祥,《公羊》作侵羊。)
秋,季孫意如會晉韓起、齊國弱、宋華亥、衛北宮佗、鄭罕虎、曹人、杞人於厥蒨。
(厥,《公羊》作屈銀。)
冬十月,丁酉,楚師滅蔡,執蔡世子有以歸,用之。
(有,《穀梁》作友。)
十二年:春,齊高偃帥師納北燕伯於陽。
(北燕伯,《左氏》作北燕伯款。)
夏,楚殺其大夫成熊。
(熊,《穀梁》作虎,《公羊》作然。)
十三年:秋八月,甲戌,同盟於平丘。
(甲戌,《穀梁》作庚戌。)
十五年:春,王正月,吳子夷末卒。
(末,《公羊》作昧。)
夏,蔡朝吳出奔鄭。
(《公羊》朝作昭,又無出字。)
十六年:春,楚子誘戎蠻子,殺之。
(蠻,《公羊》作曼。)
秋八月,己亥,晉侯夷卒。
(亥,《公羊》作丑。)
冬十月,葬晉昭公。
(十月,《公羊》作十一月。)
二十年:夏,曹公孫會自摐出奔宋。
(瑽,《穀梁》作夢。)
秋,盜殺衛侯之兄縶。
(縶,《公》《穀》作輒。
按,衛侯之孫名輒,故宜為縶。)
冬十月,宋華亥、向寧、華定出奔陳。
(寧,《公羊》作甯。)
二十一年:秋,叔輒卒。
(輒,《公羊》作痤。)
冬,蔡侯朱出奔楚。
(朱,《穀梁》作東。)
二十二年:春,大蒐於昌間。
(間,《公羊》作奸。)
二十三年:秋,鬍子髡、沈子盈滅。
(盈,《左氏》作逞,《公羊》作楹。)
冬,公如晉,至河,有疾,乃複。
(《公》《穀》河字下更有公字。)
二十四年:秋,杞伯鬱釐卒。
(鬱,《公羊》作鬱。)
二十五年:夏,叔倪會晉趙鞅、宋樂大心、衛北宮喜、鄭遊吉、曹人、邾人、滕人、薛人、小邾人於黃父。
(倪,《左氏》作詣;
大心,《公羊》作世心。)
有?鵒來巢。
(?,《公羊》作鸛。)
秋九月,乙亥,公孫於齊,(乙亥,《左氏》《公羊》作己亥。)
次於陽州。
(陽,《公羊》作楊。)
二十六年:夏,公圍成。
(成,《公羊》作成?。)
三十年:冬,十有二月,吳滅徐,徐子章羽奔楚。
(羽,《公羊》作禹。)
三十一年:春,季孫意如會晉荀櫟於適曆。
(櫟,《左氏》作躒。)
三十二年:冬,仲孫何忌會晉韓不信、齊高張、宋仲幾、衛世叔申、鄭國參、曹人、莒人、薛人、杞人、小邾人,城成周。
(世叔,《穀梁》作大叔。)
定元年:冬十月,隕霜殺叔。
(叔,《公羊》作菽。)
四年:夏四月,庚辰,蔡公孫姓帥師滅沈。
(姓,《公羊》作歸姓。)
五月,公及諸侯盟於皋鼬。
(皋鼬,《公羊》作浩由。)
冬,十有一月,庚午,蔡侯以吳子及楚人戰於柏舉,楚師敗績。
(柏舉,《公羊》作伯莒。)
庚辰,吳入楚。
(《左氏》作郢,誤也。)
五年:春,王三月,辛亥,朔,日有食之。
(三,《公羊》作正。)
七年:秋,齊侯、衛侯盟於沙。
(沙,《公羊》作沙澤。)
八年:秋,晉士鞅帥師侵鄭,遂侵衛。
(《公羊》作趙鞅。)
九年:夏四月,戊申,鄭伯蠆卒。
(蠆,《公羊》作囆。)
十年:夏,公會齊侯於頰穀。
(頰,《左氏》作夾。)
秋,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圍郈。
(郈,《公羊》作費,誤也。)
宋公子地出奔陳。
(公子地,《公羊》皆作公子池。)
冬,齊侯、衛侯、鄭遊速會於安甫。
(安甫,《公羊》作鞍父。)
十二年:冬十月,癸亥,公會齊侯,盟於黃。
(齊,《公羊》作晉。)
十三年:春,齊侯、衛侯次於垂葭。
(葭,《公羊》作瑕,《穀梁》無衛侯。)
冬,晉荀寅、士吉射入於朝歌以叛。
(《公羊》荀寅下又有及字。)
十四年:春,衛趙陽出奔宋。
(衛,《公羊》作晉。)
二月,辛巳,楚公子結、陳公孫佗人帥師滅頓,以頓子牂歸。
(公孫、《公羊》作公子,牂作槍。)
五月,於越敗吳於俊李。
(摐,《公羊》作醉。)
公會齊侯、衛侯於牽。
(《公羊》作堅。)
十五年:夏,齊侯次於渠蒢。
(渠,《左氏》作蘧。)
秋七月,壬申,姒氏卒。
(姒,《穀梁》作弋。)
秋,葬我君定公,雨,不克葬;
戊午,日下昃,乃克葬。
(昃,《穀梁》作稷。)
秋,葬定姒。
(《穀梁》作弋。)
哀元年:夏四月,辛巳,郊,鼷鼠食郊牛。
(《穀梁》牛下有角字。)
二年:秋八月,甲戌,晉趙鞅帥師及鄭罕達戰於鐵,鄭師敗績。
(鐵,《公羊》或作栗,或作秩。)
三年:夏,季孫斯、叔孫州仇帥師城啟陽。
(啟,《公羊》作開。)
四年:六月,辛丑,亳社災。
(亳,《公羊》作蒲。)
五年:春城毗(毗,《公羊》作比。)
六年:春,城邾瑕。
(瑕,《公羊》作葭。)
秋,齊陳乞殺其君荼。
(荼,《公羊》作舍,誤也。)
八年:夏,齊人取讙及闡。
(闡,《公羊》作僤。)
十年:夏,薛伯夷卒。
(夷,《公羊》作寅。)
十二年:秋,公會衛侯、宋皇瑗於鄖。
(鄖,《公羊》作運。)
十三年:夏,許男成卒。
(成,《公羊》作戌。)
晉魏曼多帥師侵衛。
(《公羊》無曼字,脫也。)
冬,盜殺陳夏區夫。
(區,《公羊》作區。)
以前凡二百四十處。
(案,今以上文計之,凡二百三十七處,闕三處。)
趙子曰:凡三傳經文不同,考校義理,必知其誤者,則從理正而定之。
若俱無別義,則從多。
書之內有事跡,如三傳並不同,(桓十五年盟於蒿之類。)
亦考其有理者為定。
如悉無別義,從《左氏》為定。
為《左氏》多說事跡,恐或在《公》《穀》前也。
今按所有義可推者,並見於本經注云。
△〔續添〕三傳經文差繆補闕隱九年:春三月,庚辰,挾卒。
(挾,《公羊》《穀梁》作俠。)
桓十四年:冬,宋人以齊人、衛人、蔡人、陳人伐鄭。
(《左氏》《穀梁》衛人在蔡人之下。)
莊八年:夏,師及齊師圍成?。
(郕,《公羊》作成。)
十五年:秋,宋人、齊人、邾人伐?。
(?,《公羊》作兒。)
二十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眚。
(眚,《公羊》作省。)
二十六年:春,公伐戎。
(《公羊》無春字。)
三十年:夏,次於成。
(《公羊》《穀梁》作師次於成。)
三十二年:冬十月,己未。
(《公羊》《穀梁》作乙未。)
僖三年:冬,公子友如齊蒞盟。
(《穀梁》作公子季友。)
八年:春,王正月,公會王人,齊侯、宋公、衛侯、許男、曹伯、陳世子款,盟於洮。
(《公羊》於陳世子款下有鄭世子華。)
九年:三月,丁丑,宋公禦說卒。
(禦,《公羊》《穀梁》作禦。)
十八年:春,王正月,宋公、曹伯、衛人、邾人伐齊。
(《公羊》宋公下有會字。)
二十三年:夏五月,庚寅,宋公茲父卒。
(茲,《公羊》作慈。)
文元年:冬十月,楚世子商臣弒其君頵。
(頵,《公》《穀》作髡。)
三年:冬,陽處父帥師伐楚,以救江。
(《公》《穀》無以字。)
六年:冬,晉孤射姑出奔狄。
(《穀梁》作夜姑。)
七年:夏,晉先蔑奔秦。
(蔑,《公羊》作昧。)
十年:冬,楚子、蔡侯次於厥貉。
(《公羊》作屈貉。)
十一年:春,楚子伐麇。
(麇,《公羊》作圈。)
十二年:春,王正月,郕伯來奔。
(郕,《公羊》作盛。)
秋,秦伯使術來聘。
(《公羊》云使遂。)
冬,城諸及鄆。
(鄆,《公羊》作運。)
十三年:秋七月,大室屋壞。
(《公羊》作世室。)
冬十二月,公還自晉。
(《公》《穀》無公字。)
十六年:夏六月,戊辰,公子遂及齊侯盟於郪丘。
(郪,《公羊》作犀,《穀梁》作師。)
十七年:夏四月,癸亥,葬我小君聲薑。
(聲,《公羊》作聖。)
宣十一年:冬,納公孫寧、儀行父於陳。
(寧,《公羊》作甯。)
成八年:秋七月,天子使召伯來賜公命。
(賜,《公羊》作錫。)
十一年:春,晉侯使郤犨來聘;
己丑,及郤犨盟。
(犨,《公羊》作州。)
襄元年:夏,晉韓厥帥師伐鄭。
(厥,《公羊》作屈。)
九年:春,宋災。
(災,《公羊》作火。)
十九年:秋七月,辛卯,齊侯環卒。
(環,《公羊》作瑗。)
二十年:秋,陳侯之弟黃出奔楚。
(黃,《公羊》《穀梁》作光。)
二十二年:冬,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薛伯、杞伯、小邾子於沙隨。
(《公》《穀》於薛伯上有滕子。)
三十年:夏五月,天王殺其弟佞夫。
(佞,《公羊》作年。)
昭三年:春,王正月,丁未,滕子原卒。
(原,《公羊》作泉。)
十二年:冬十月,公子蒨出奔齊。
(,《公羊》作整。)
二十年:冬,宋華亥、向寧、華定出奔陳。
(寧,《公羊》作甯,後皆同)二十一年:夏,宋華亥、向寧、華定自陳入於宋南裏以叛。
(叛,《公羊》作畔。)
二十三年:秋,吳敗頓、胡、沈、蔡、陳、許之師於雞父。
(父,《穀梁》作甫。)
三十一年:冬,黑肱以濫來奔。
(肱,《公羊》作弓。)
定三年:冬,仲孫何忌及邾子盟於拔。
(拔,《公羊》作枝。)
十年:夏,齊人來歸鄆讙、龜陰田。
(鄆,《公羊》作運,《穀梁》有之字。)
宋公之弟辰暨仲佗、石區出奔陳。
(《公羊》《穀梁》暨字下有宋字。)
十五年:鄭罕達帥師伐宋。
(罕,《公羊》作軒。)
哀五年:秋九月,癸酉,齊侯杵臼卒。
(杵,《公羊》作處。)
十一年:夏,陳轅頗出奔鄭。
(轅,《公羊》作袁。)
右四十六處,前例闕,今續補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1:50
【春秋集傳纂例 卷十】
○魯大夫譜第三十八
△公子子般(莊公子)子惡(文公子)子視(子惡弟)公子偃(宣公子)公子鉏(宣公子)公衡(衡父,成公子)子野(襄公子)公衍(昭公子)公為(公叔務人也昭公子)公果(昭公子)公賁(昭公子)公子荊(哀公子) △公女紀伯姬紀叔姬(並惠公女)杞伯姬(莊公女)宋蕩伯姬鄫季姬子叔姬郯伯姬宋伯姬共姬(宣公女)杞叔姬(宣公女)叔姬(宣公女) △臧氏臧僖伯(公子區,字子臧,孝公子)臧哀伯(臧孫達也)臧文仲(臧孫辰,哀伯孫)臧宣叔(臧孫許,文仲子)臧武仲(臧孫紇,宣叔子)定伯(為宣叔子)臧昭伯(臧為子)臧會(頃伯宣叔孫)臧賓如(臧會子)臧宣叔妻(鑄女及其侄)臧疇(臧宣叔子)臧賈(臧宣叔子)臧石(賓如之子) △眾氏公子益師眾父(孝公子,眾父字也)眾仲(孝公子○案,杜云眾仲,眾父子。)
△仲孫氏慶父(桓公子,共仲也)公孫敖(穆伯,慶父之子也)難(惠叔敖之子)穀(文伯亦敖之子)孟獻子(穀之子仲孫蔑,即孟孫也)孟孺子速(獻子之子莊子)孺子秩(莊子之子)仲孫羯(秩之弟孝伯也)孟僖子(仲孫婼,即孟僖子也)南宮敬叔(說,婼之子)何忌懿子(說之弟也)孺子泄(懿子之子武伯)戴己聲己己氏(以上公孫敖妻)泉丘人其僚(以上皆孟僖子妻) △子服氏懿伯(子服仲孫也,仲孫蔑子)孟椒(子服惠伯,子服椒)子服招伯(惠伯子,子服回)子服景伯(子服何)△叔孫氏公子牙(慶父同母弟,即僖叔也)公孫茲(牙之子叔孫戴伯也)公孫得臣(牙之孫莊叔也)叔孫僑如(得臣之子叔孫宣伯)叔孫豹(僑如之弟穆叔也,亦云穆子)叔孫昭子(豹之庶子婼也)叔孫成子(昭子之子叔孫不敢)叔孫武叔(成子之子叔孫州仇)叔孫舒(武叔之子文子也)國薑(叔孫豹妻,生孟丙及仲壬)庚宗婦人(叔孫豹外妻,生豎牛)孟丙(叔孫豹子)仲壬(丙之弟)豎牛(叔孫豹子) △叔仲氏叔仲惠伯(叔牙孫叔仲,彭生也)叔仲昭伯(惠伯孫叔仲帶,即叔仲父)叔仲穆子(帶之子叔仲小也,即叔仲子也)叔仲誌(定伯,帶之孫也) △季孫氏公子友(季友,成季,季子,公子季友,桓公子)季孫行父(季文子,公子友之孫)季孫宿(行父之子武子也)悼子(紇,宿之子)平子(意如,悼子之子)桓子(斯,平子之子)康子(肥,桓子之子)惠伯(鞅○杜氏《釋例》無惠伯,有公甫,在公之前,注云季孫紇之子。)
公之(季孫紇之子)季魴侯(意如子)季寤(子言,意如子)小邾夫人(生宋元夫人,季孫宿女)平子妻(宋元夫人曹氏女)秦耑?之妻(秦姬,季孫宿女)陰忌老(季孫宿女)季公亥(季孫宿子公若也)季公鳥(季孫宿子)季姒(公鳥之妻,齊鮑文子之女)南孺子(南氏,季桓子妻,生男)季姬(季孫斯女) △公鉏氏公彌(季孫宿子公鉏也)公鉏極(彌之曾孫)公甫氏公甫靖(穆伯,季孫紇子)公甫文伯(桓子從父昆弟公子歜○案,公子歜,杜氏作公父歜,是也。)
△東門氏公子遂(東門襄仲,仲遂,東門遂,莊公子)公孫歸父(子家歸父)仲嬰齊(襄仲子)△叔氏叔(惠伯文公子)公孫嬰齊(之子,子叔聲伯,亦曰子叔嬰齊)叔老齊子(嬰齊之子)叔弓(老之子,子叔子也)叔輒(子叔伯張,弓之子)叔鞅(穆伯,弓之子)叔詣(叔輒之子○案,杜譜及昭二十九年《集解》云叔鞅子)叔還成子(叔弓曾孫○案,杜《集解》云叔詣曾孫,《世本》云叔弓生定伯閱,閱生敬叔,敬叔生還;
杜譜亦云成子,叔弓曾孫。
知《集解》誤也。)
叔青(僖仲)聲伯之母(叔之妻) △榮氏榮成伯(榮鴐鵝,叔曾孫)△展氏司空無駭(公子展之孫)夷伯(展氏伯父○《釋例》作桓父。
案,杜注震夷伯之廟,云夷伯,展氏之祖父。
《通誌•氏族略》公子展之子曰公孫夷伯,孫曰展無駭。
據此,夷伯當為展氏祖父,作桓作伯,皆字誤耳。)
展禽(食邑柳下,諡曰惠)展喜 △郈氏郈成叔(厚孫也,孝公八世孫)郈昭伯(郈孫)△施氏施孝叔(惠公五世孫)施氏婦(孝叔妻,齊管於奚女)△子家氏子家文伯(歸父子家,莊公曾孫)子家懿伯(子家子,子家羈)△南氏南遺南蒯(遺之子)△孔氏鄒人紇(叔梁紇,孔父嘉元孫)孔丘(仲尼,孔子,尼父)△秦氏秦堇父秦不茲(堇父之子)△苫氏苫夷(即苫越)陽州(越之子)△雜人費伯(庈父)公子豫翬(羽父,公子翬)挾(未賜族)申繻公子達(案,杜譜無此。
臧哀伯也,已見前,不當更列雜人中。)
柔(未賜族)溺(疾其專命故去氏也)秦子梁子曹劌公子偃公右歂孫生公子結禦孫圉人犖鍼巫氏(鍼季)公傅卜齮公子魚(奚斯)巫?公子買(子叢)夏父弗忌侯叔夏綿房甥公冶富父終甥公冉務人太史克禽鄭(管於奚之子)匡句須鮑國(本齊臣)師己匠慶狄虒彌臧堅秦周禦叔申豐閔子馬(閔馬父)豐點孟公綽梓慎展莊叔展瑕展玉父顏莊叔公巫召伯仲鄫鼓父黨叔曾夭梁其?曾阜萊書杜泄謝息公子憖(子仲)冶區夫司鐸射慮癸司徒老祈申須琴張公思展申夜姑雍人檀秦遄寺人僚柤鬷戾左師展郈魴假女賈公孫朝泄聲子(野泄)冉豎林雍顏鳴仲梁懷公山不狃(子泄)公何藐顏高公斂處父(公斂陽)顏息叔孫輒(子張○案,此與下孟之側,皆公族,不應入雜人。
輒,州仇子也。
杜譜已誤,陸氏未及考正。)
茲無還林楚公若藐(公若)公南侯犯駟赤仲由(季路)申句須子貢(衛賜)樂頎富父槐正常共劉公賓庚公甲叔子析朱鉏微虎顏羽(子羽)有若(有子)冉求(冉子)邴泄筦周父樊遲(須)孟之側林不狃嬖童汪錡弦多(本齊臣,施父也)太史固釁夏公孫有山(公孫有陘氏)高柴(季羔,本衛臣)鉏商公孫宿(公孫成也)郭重陽虎陽越(陽虎從弟)冉會冉猛(冉會弟)澹臺子羽卜楚丘之父施父公期(案,公期,孟氏支子,亦當在前。
此亦承杜譜之誤。)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1:52
【春秋集傳纂例 卷十】
○國名譜第三十九
周,姬姓,黃帝之苗裔,後稷之後也。
後稷封於邰。
及夏之衰,後稷之子不邰失其官,竄於西戎。
至大王,為狄所逼,去邠居岐。
文王受命,武王克殷,而王有天下。
至幽王,為犬戎所殺。
平王遷都王城,今河南縣是也。
平王四十九年,魯隱公之元年也。
敬王又遷成周,今洛陽是也。
敬王三十九年,獲麟之歲也。
四十二年而敬王崩。
平王桓王莊王僖王惠王襄王頃王匡王定王簡王靈王景王敬王悼王△諸侯有譜係者二十三國魯國,姬姓侯爵,文王子周公旦之後也。
周公股肱周室,成王封其子伯禽於曲阜,為魯侯,今魯國是也。
隱公是惠公之子,伯禽七世孫也。
哀公以下,九世二百一十七年,而楚滅之。
晉,姬姓侯爵,武王子唐叔虞之後也。
成王滅唐而封之,今太原晉陽是也。
燮父改唐為晉。
燮父孫成侯徙都曲沃,今河東聞喜縣是也。
穆侯徙都絳。
鄂侯二年,魯隱公之元年也。
定公三十一年,獲麟之歲也。
自定公以下六世,而韓、趙、魏滅之。
衛,姬姓侯爵,文王子康叔封之後也。
周公既誅祿父,殺管蔡,以其地封康叔,為衛侯,居殷墟,今朝歌縣是也。
狄滅衛,文公居楚丘。
成公徙居帝丘,今東郡濮陽是也。
桓公十三年,魯隱公之元年也。
公輒十二年,獲麟之歲也。
自公輒已下,十一世二百五十八年,而秦滅之。
鄭,姬姓伯爵,周厲王子、宣王母弟桓公友之後也。
宣王封友於鄭,今京兆鄭縣是也。
及幽王無道,友徙其人於虢。
鄶滅虢,鄶之君分其地,遂國焉,今河南新鄭縣是也。
莊公二十二年,魯隱公之元年也。
聲公二十年,獲麟之歲也。
聲公三十七年卒。
自聲公已下,五世九十一年,而韓滅之。
蔡,姬姓,文王子叔度之後。
武王封之於汝南上蔡,為蔡侯,作亂見誅。
子蔡仲,成王複封之於蔡。
至平侯卒,徙封新蔡。
昭侯徙九江下蔡。
宣侯二十八年,魯隱公之元年也。
昭侯子成侯十年,獲麟之歲也。
自成侯以下,三世,而楚滅之。
滕,姬姓侯爵,文王子叔繡之後也。
武王封之,居滕,今沛郡公丘縣是也。
自叔繡至宣公十七世,乃見《春秋》。
隱公以下,後春秋七世,而齊滅之。
曹,姬姓伯爵,文王子叔振鐸之後也。
武王封之於陶丘,今濟陰定陶縣是也。
桓公二十五年,魯隱公之元年也。
伯陽立十五年,魯哀公之八年,而宋滅之。
北燕,姬姓伯爵,召公奭之後也。
周武王封之於燕,居漁陽薊縣,其國僻小,不通諸夏。
自召公至簡公款二十九世,始見《春秋》。
簡公子獻公十二年,獲麟之歲也。
獻公以下七世,始大稱王,十三世二百四十年,而秦滅之。
吳,姬姓子爵,周大王之子泰伯、仲雍之後也。
武王克殷,而封其曾孫周章於吳,為子,至壽夢而稱王。
壽夢元年,魯成公之六年也。
夫差十五年,獲麟之歲也,二十三年而越滅之。
虞,姬姓公爵,武王克商,封虞仲之庶孫,以為虞仲之後,處中國為西虞。
(案,杜譜作西吳,是也。)
後世謂之虞公,在河東太陽縣也。
僖公五年,晉滅之。
隨,姬姓侯爵,不知始封。
僖二十年經,書楚人伐隨。
自是以後,遂為楚之私屬,不與諸侯會同。
至定四年,吳人入楚,昭王奔隨,隨人免之,卒複楚國;
楚人德之,列於諸侯。
哀元年,隨侯見經。
其後不知為誰所滅。
齊,薑姓侯爵,太公望之後也。
其先四嶽,佐禹有功,或封於呂,故太公曰呂望也。
太公股肱周室,成王封之於營丘,今臨淄是也。
僖公九年,魯隱公之元年。
簡公四年,獲麟之歲也。
後田氏奪齊,太公之後遂滅矣。
宋,子姓公爵。
其先契,佐唐虞為司徒,封於商。
成湯受命,王有天下。
及紂為無道,周武王伐紂,而封其子武庚以紹殷後。
武庚作亂,更封紂兄帝乙之元子微子啟為宋公,今梁國睢陽縣是也。
穆公七年,魯隱公之元年也。
景公三十六年,獲麟之歲也。
後六世,齊、魏、楚滅之。
陳,媯姓侯爵,虞舜之後也。
當周之興,有虞遏父者。
為周陶正。
武王賴其利器用,以為先聖之後,以元妃之女太姬配遏父之子滿,封於陳,賜姓曰媯,號胡公。
桓公二十三年,魯隱公之元年。
湣公二十二年,(案,杜譜湣作緡。)
獲麟之歲也,二十四年楚滅之。
杞,姒姓公爵,夏禹之後也。
武王克殷,求禹後,得東樓公而封之於杞,今陳留雍丘是也。
九代,及成公,遷緣陵。
文公居淳。
於成公始見《春秋》。
湣公六年,獲麟之歲也。
後三世,而楚滅之。
莒,嬴姓子爵,少昊之後也。
周武王封茲輿期於莒,今城陽莒縣是也。
自紀公以下,為己姓,不知誰賜之也。
十一世茲丕公始見《春秋》。
共公以下,微弱,不複見。
四世,楚滅之。
秦,嬴姓伯爵,隴西山穀之名也。
於漢,則隴西郡秦亭秦穀是也。
堯時有伯益,佐禹治水有功,帝舜賜其姓曰嬴氏。
其後世之孫曰非子,事周孝王,使之養馬於汧渭之間,封之為附庸,邑之於秦穀。
非子曾孫秦仲,周宣王又命為大夫,始有車馬禮樂侍禦之好。
秦仲之孫襄公,平王之初,興兵討西戎,以救周。
平王既東遷,以岐豐之地賜之,始列為諸侯。
九世,穆公始見《春秋》。
悼公十一年,獲麟之歲也。
悼公子厲共公。
厲共公三十四年而卒。
自厲共公以下,十三世百八十八年,而秦王政立,並天下,始稱帝。
至二世,而漢滅之。
楚,芊姓子爵,顓頊之後也。
其後有鬻熊子,事周文王,早卒。
成王封其曾孫熊繹於楚,以子男之田居丹陽,今南郡枝江縣是也。
熊達始稱武王。
武王十九年,魯隱公之元年也。
武王居郢,今江陵是也。
昭王徙鄀。
惠王八年,獲麟之歲也。
惠王五十七年卒。
自惠王以下,十一世二百九年,而秦滅之。
越,姒姓。
其先,夏後氏少康之庶子也。
封於會稽,自號於越。
於越者,夷言發聲也。
濱在南海,不與中國通。
後二十餘世,至允常,魯定公五年,始伐吳。
允常卒,子句踐立,是為越王。
越王元年,魯定公十四年也。
魯哀公二十二年,句踐滅吳,霸中國。
春秋後七世,為楚所破,遂微弱矣。
邾,曹姓。
顓頊之後,有陸終氏,產六子。
其弟五子曰安,邾即安之後也。
周武王封其苗裔邾挾為附庸,居邾,今魯鄒縣是也。
自挾至儀父十二世,始見《春秋》。
齊桓公行霸,儀父附從,進爵稱子。
文公徙繹。
桓公以下,春秋後八世,而楚滅之。
許,薑姓男爵,堯四嶽伯夷之後也。
周武王封其苗裔文叔於許,今潁川是也。
自文叔至莊公十一世,始見《春秋》。
元公子結元年,獲麟之歲也。
二十四世,為楚所滅。
薛,任姓侯爵,黃帝之苗裔也。
奚仲封薛,今魯國薛縣是也。
仲虺居薛,為湯左相。
武王時,複封其胄為薛侯。
齊桓公霸諸侯,黜為伯。
至獻公,始與魯同盟。
小國無紀,世不可知,亦不知為誰所滅。
小邾,曹姓子爵,挾之後也。
夷父顏有功於周,其子友別封為附庸,居於?。
曾孫黎來,始見《春秋》。
數從齊桓公以尊周室,王命以為小邾子。
穆公之孫惠公以下,春秋六世,而楚滅之。
△春秋時國大數總一百二十四國(案,下文所列,止百二十三國。)
正國一百一十五附庸國九姓爵具者四十六國魯(姬姓侯爵)晉(姬姓侯爵)楚(芊姓子爵)齊(薑姓侯爵)秦(嬴姓伯爵)吳(姬姓子爵)越(姒姓子爵)宋(子姓公爵)衛(姬姓侯爵)鄭(姬姓伯爵)陳(媯姓侯爵)蔡(姬姓侯爵)邾(曹姓子爵)曹(姬姓伯爵)許(薑姓男爵)莒(己姓子爵)杞(姒姓公爵)滕(姬姓侯爵)薛(任姓侯爵)小邾(曹姓子爵)息(姬姓侯爵)隨(姬姓侯爵)虞(姬姓侯爵)紀(薑姓侯爵)北燕(姬姓伯爵)巴(姬姓子爵)鄧(曼姓侯爵)郕(姬姓伯爵)徐(嬴姓伯爵○案,據《左傳》稱徐子奔楚,伯字疑誤。)
鄫(姒姓子爵)芮(姬姓伯爵)胡(姬姓子爵)南燕(吉姓伯爵)州(薑姓公爵)梁(嬴姓伯爵)荀(姬姓侯爵)賈(姬姓伯爵)凡(姬姓伯爵)祭(姬姓公爵)宿(風姓男爵)鄅(云姓子爵)原(姬姓伯爵)夔(芊姓子爵)舒鳩(偃姓子爵)滑(姬姓伯爵)郯(己姓子爵)有姓無爵者一十八國(案,下文所列,止十七國。)
黃(嬴姓)羅(熊姓)邢(姬姓)魏(姬姓)霍(姬姓)郜(姬姓)鄋瞞(隗姓)向(薑姓)偪陽(云姓)韓(姬姓)舒庸(偃姓)焦(姬姓)楊(姬姓)夷(云姓)申(薑姓)密(姬姓)耿(姬姓)有爵無姓者一十七國麇(子爵)萊(子爵)頓(子爵)沈(子爵)穀(伯爵)譚(子爵)舒(子爵)宗(子爵)云?(子爵)白狄(子爵)賴(子爵)肥(子爵)鼓(子爵)戎蠻(子爵)唐(侯爵)潞(子爵)弦(子爵)姓爵俱無者三十三國江鄖權道柏貳軫絞蓼六遂崇戴冀溫厲項英氏介巢庸根牟無終邿姒蓐狄房鮮虞陸渾桐鄀於餘丘附庸國九一國姓爵具須句(風姓子爵)三國有姓無爵顓臾(風姓)任(風姓)葛(嬴姓)五國姓爵俱無蕭牟鄟極鄣四夷國,共四十三夷狄蠻戎,皆氐羌之別種。
周衰,交侵雜居中國。
自隱二年潛之會,見於《春秋》。
桓、莊、僖世頗盛,為中國患。
其後種族遂分。
大戎(唐叔子孫,別在夷狄者,亦見前爵姓門莊二十八)小戎(居瓜州者)驪戎(西戎之別)犬戎(西戎之在中國者)揚拒泉皋伊洛之戎(揚拒泉皋,皆戎邑,及諸雜戎,居伊水洛水之間)陸渾之戎(入居陸渾者)茅戎(戎之別)徐吾氏(茅戎之別)戎子駒支(即薑戎氏)陰戎(陸渾之別)九州之戎(亦陸渾之別,在晉陰也)狄戎(戎之屬楚者)戎州(戎邑之在衛者)北戎(山戎也)山戎(北狄也)狄(氐羌別種,在北曰狄)東山皋落氏(赤狄別種;
皋落,其族氏)廧咎如(赤狄別種)白狄(狄別種,河西郡有白部胡)鄋瞞(長狄國名,防風氏之後)赤狄(唐叔子孫之在狄者)潞氏(赤狄別種)甲氏留籲(二國皆赤狄別種)鐸辰(同上)無終(山戎國名)肅慎(北狄也)鮮虞(白狄別種,在中山)肥(白狄別種,在巨鹿)鼓(同上)東夷(郯莒、徐夷之類)群舒(舒庸、舒鳩之類,皆東夷國)根牟夷虎(蠻之叛楚者)淮夷(魯東夷)三夷(從越之戎)盧戎(南蠻國)山夷(今之溪洞)蠻氏(戎別種)戎蠻(蠻之居中國者)黎(並東戎國)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1:53
【春秋集傳纂例 卷十】
○地名譜第四十
陸淳曰:(案,此篇皆用杜氏《釋例》之文。
經師相承,述而不作,古多有之,然不應冠以己名。
此三字當為後人妄增。)
天有列宿之號,地有山川之名,尚矣,與人倫並。
今其文《禹貢》及《山海經》載其大略,而《春秋經》國邑之名又詳。
然書契以來,曆代千百餘年,其名號處所,因緣改變,加以四方之語,音聲有楚夏,文字有異同,或一地二名,或二地一名,或得他國田邑以為己屬,既難綜會,又多繆誤疑闕。
自《禹貢》之經,猶與地裏相錯,又況傳記雜書而可必處其異同?
似是而非,似非而是者甚眾,非精敏兼通,不能淹濟其終始,以獨見於千載之表也。
六合之內,山川國邑,道塗關津,《春秋》多見其事。
盟會征伐,各有所趣,周流迂直,可得而推,日月遠近,可得而校。
凡地名之變易,經傳有起發者。
有經書所改之名,則傳以實言之,許遷於夷實城父,齊侯衛侯次於垂葭實郹氏之比,是也。
經傳未改之名,傳發所改為文,而稱經以為實者,許遷於析實白羽,公會齊侯於祝丘實夾穀之比,是也。
皆謂地理舊名,絕於當時,而史記有遺文者也。
若二名當時並存,則通兩文互見,黑壤、犬丘、時來之屬是也。
此皆經傳起事之常,猶卿大夫名氏並見,非例也。
傳曰閨門之外實薰隧。
薰隧之地,在門外,非地名也。
其明年,子產殺子析之罪,稱薰隧之盟,是以丘明就於盟薰隧傳發之。
學者推求之,其庶乎!
疆埸之邑,一彼一此,所屬無常,如陳之焦夷,後為楚邑。
莒魯之鄆,亦無一定。
故令地名,唯以先者為主。
其變改私易,學者可尋而知。
世人以河東汾陰為齊所盟葵丘,又謂犨縣魚陵為楚公子黑肱所次魚陂。
楚師分涉於彭,為豫章之彭澤。
吳人入棘櫟,為河南陽翟。
末學之徒,各互所見,若此甚多。
古人之教,戒以闕疑,苟不廣見,亦乃不知所疑也。
△隱蔑(魯地,元年)鄢(鄭地)宿(風姓國)潛(魯地,二年)極(附庸國)唐(魯地)密(莒地)石門(齊地,三年)牟婁(杞地,四年)清(衛地)濮(陳地,水名)長葛(鄭地)棠(魯地,或曰在宋,五年)艾(齊地,六年)中丘(魯地,七年)楚丘(衛地)垂(衛地,八年)邴(鄭地)瓦屋(周地)浮來(紀地)郎(魯地,九年)防(魯地)菅(宋地,十年)郜防(宋地)時來(魯地,十一年) △桓許田(魯國近許之田也,元年)越(衛地)稷(宋地,二年)郜(姬姓國)鄧(蔡地)嬴(齊地,三年)蒲(衛地)郕(姬姓國)讙(魯地)祝丘(魯地,五年)成(魯地,六年)鹹丘(魯地,七年)桃丘(衛地,十年)惡曹(闕,十一年)折(闕)夫鍾(郕地)闞(魯地)曲池(魯地,十二年)穀丘(宋地)虛(宋地)龜(宋地)武父(鄭地)櫟(鄭地,十五年)袲(宋地)向(魯地,十六年)黃(齊地,十七年)趡(魯地)奚(魯地)濼(水名,在濟南,十八年) △莊邢鄑郚(紀三邑,元年)禚(齊地,二年)滑(鄭地,三年)酅(紀邑)穀(齊地,七年)蔇(魯地,九年)乾時(齊地)洙(魯地)長勺(魯地,十年)乘丘(魯地)莘(虢地)鄑(魯地,十一年)北杏(齊地,十三年)柯(齊地)鄄(衛地,十四年)?(邾地,十五年)幽(宋地,十二年)遂(小國,十七年)濟西(魯地,或曰曹地,十八年)扈(鄭地,二十三年)洮(魯地,二十七年)城濮(衛地)眉?(魯地,二十八年)諸(魯地,二十九年)鄣(紀邑,三十年)魯濟(魯地,水名)薛(魯地,三十一年)秦(魯地)小穀(齊地,三十二年)梁丘(宋地) △閔(總地名二)落姑(齊地,元年)陽(閔二年)△僖夷儀(邢地,元年)檉(宋地)偃(邾地)酈(魯地)楚丘(衛地,二年)江(小國)下陽(虢地)貫(宋地)陽穀(齊地,三年)陘(楚地,四年)召陵(楚地)牟(小國,五年)弦(小國)首止(衛地)新城(鄭地,六年)甯母(魯地,七年)癸丘(宋地,九年)鹹(衛地,十三年)緣陵(杞地,十四年)沙鹿(魯山)牡丘(闕,十五年)匡(衛地)婁林(徐地)韓(國名)淮(水名,十六年)卞(魯地,十七年)甗(齊地,十八年)曹南(曹南鄙,十九年)邢(國名,二十年)鹿上(宋地,二十一年)盂(宋地)薄(宋地)升陘(魯地,二十二年)泓(闕)向(莒地,二十六年)踐土(鄭地,二十八年)溫(國)河陽(晉地)翟泉(周地,二十九年)帝丘(衛地,三十一年)介(小國)甗(晉要地,或曰山名,三十五年)箕(晉地) △文戚(衛地,元年)彭衙(秦地,二年)垂隴(鄭地)令狐(晉地,七年)須句(邾地)郚(魯地)衡雍(八年)暴(鄭地)女栗(闕十年)厥貉(闕)承匡(宋地,十一年)諸(魯地)河曲(晉地,十二年)鄆(魯地)遝(闕,十三年)棐(鄭地)新城(宋地,十四年)郪丘(齊地,十六年) △宣棐林(鄭地,元年)平州(齊地)大棘(宋地,二年)黑壤(晉地,七年)平陽(魯地,八年)攢函(狄地)辰陵(陳地,十一年)邲(鄭地,十二年)清丘(衛地)無婁(杞地,十五年)斷道(晉地,十七年)笙(魯地,十八年) △成赤棘(晉地,元年)新築(衛地,二年)鞍(齊地)袁婁(齊地)汶陽(魯地)蜀(魯地)棘(楚地,三年)鄆(魯地,四年)蟲牢(鄭地,五年)馬陵(衛地,七年)州來(楚地)中城(魯地,九年)瑣澤(鄭地,十二年)交剛(鄭地)鍾離(楚地,十五年)葉(闕)戚(闕)鄢陵(鄭地,十六年)沙隨(宋地)苕丘(晉地)柯陵(鄭地,十七年)貍脤(魯地)彭城(宋地,十八年)虛朾(闕)鹿囿(魯地) △襄鄶(鄭地,元年)虎牢(鄭地,二年)長樗(晉地,三年)雞澤(晉地)善道(闕,五年)(鄭地,七年)費(魯地)鄵(鄭地)邢丘(晉地,八年)戲(鄭地,九年)柤(楚地,十年)蕭魚(鄭地,十一年)亳城北(鄭地)台(魯地,十二年)鄆(莒地)邿(齊地,十三年)遇(魯地,十五年)成郛(魯地)劉(魯地)溴梁(梁地,十六年)成(魯地)桃(魯地,十七年)柯(衛地,十九年)祝柯(齊地)西郛(魯地)武城(魯地)澶淵(衛地,二十年)漆閭丘(邾地,二十一年)曲沃(晉地,二十三年)雍榆(晉地)重丘(齊地,二十五年) △昭漷(邾地,元年)太原(晉地)鄆田(魯地)蚡泉(魯地,五年)紅(魯地,八年)比蒲(魯地,十一年)祲祥(闕)厥蒨(闕)申(薑姓國)乾谿(楚地,十三年)平丘(衛地)長岸(楚地,十七年)白羽(楚地,十八年)鄸(曹地,二十年)昌間(魯地,二十二年)皇(周邑)郊(周地,二十三年)雞父(楚地)狄泉(周地)黃父(二十五年)陽州(齊地)野井(齊地)曲棘(宋地)鄟陵(闕,二十六年)乾侯(晉地,二十九年)適曆(晉地,三十一年)成周(周地,三十二年) △定拔(闕,三年)皋鼬(鄭地,四年)柏舉(楚地)沙(衛地,七年)瓦(衛地,八年)曲濮(衛地)五氏(晉地,九年)夾穀(齊地,十年)鄆讙龜陰(魯地)郈(魯地)費(魯地)安甫(闕)蕭(附庸國,十一年)垂葭(衛地,十三年)晉陽(晉邑)淵囿(魯地)朝歌(晉地)雋李(越地,十四年)牽(衛地)莒父(魯地)霄(魯地)渠蒢(闕,十五年)漆(魯地) △哀漷東(邾地,二年)沂西(邾地)句繹(小邾地)鐵(衛地)州來(楚地)啟陽(晉地,三年)西郛(魯地,四年)毗(魯地,五年)邾瑕(魯地,六年)闡(魯地,八年)雍丘(宋地,九年)艾陵(齊地,十一年)橐皋(楚地,十二年)鄖(衛地)嵒(宋鄭隙地,十三年)黃池(鄭地)啖子曰:天下有道,諸侯各守疆域,非有王事,未嚐敢自出其竟。
春秋時,諸侯恣矣!
朝聘盟會,侵伐圍襲,遷追奔逃,如入出居之類,未嚐休息也。
甚者逾一二年,越數千裏,而不知有社稷人民之守。
夫子惡之,固因其所適而紀其地,以示去國之遠邇,行事之當否,且言誌其實也。
(不書某地,則事若不實。)
然地名雖存,而不係所屬國分,(如河陽屬晉,而不言晉河陽之類。)
曆年滋多,學者不知處所,故今總會其名,各從所屬,使學者易曉。
其《左氏傳》有非當時地名,經所不載者,此不論焉。
其有一地再見者,則於前年題之後,不再敘。
其未諭者,則闕焉,以俟來者。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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