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卷一
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太陽之為病。脈浮。頭項強痛。而惡寒。
〔方〕太陽者。六經之首。主皮膚。而統榮衛。所以為受病之始也。
難經曰。浮。脈在肉上行也。
滑氏曰。
脈在肉上行。主表也。
表即皮膚榮衛麗焉。故脈見尺寸俱浮。知為病在太陽之診也。
項。頸後也。
強痛者。皮膚榮衛。一有感受。經絡隨感而應。邪正爭擾也。
惡寒者。該風而言也。
風寒初襲表。而鬱於表。故不勝復被風寒外迕。而畏惡之。及其過表而入裡。則不復惡。仇讎之義也。
此揭太陽之總病。乃三篇之大綱。以下凡首稱太陽病者。皆指此而言之也。
〔程〕凡云太陽病。便知為皮膚受邪。病在腠理榮衛之間。而未涉乎腑臟也。
太陽之見證。莫確於頭痛惡寒。故首揭之。使後人一遇卒病。不問何氣之交。而但兼此脈此證。便可作太陽病處治。亦必兼此脈此證。方可作太陽病處治。雖病已多日。不問其過經已未。而尚見此脈此證。仍可作太陽病處治。〔柯〕凡言太陽病者。必據此條脈證。如脈反沉。頭不痛。項不強。不惡寒。是太陽之變局矣。
仲景立六經總綱法。與內經熱論不同。太陽只重在表證表脈。不重在經絡主病。看諸總綱。各立門戶。其意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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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案方云。太陽者。以太陽經所主之部屬皮膚言也。
皮膚為人一身之表。表之為言。外也。
風寒本天之二氣。於人身為外物。故其中傷於人。必自外而內。人之中傷之。必皮膚先受起。以病方在皮膚。皮膚屬太陽。
故曰太陽病。蓋舉大綱而言始。以見周身之皮膚具病。後人不察。以經絡之一線而訟。豈不太謬。此說出於痙書。以其論太陽之大綱。故附於此。
柯氏凡例云。太陽病脈浮頭項強痛六字。當作六句讀。言脈氣來尺寸俱浮。頭與項強而痛。若脈浮兩字連讀。頭項強痛而惡寒。作一句讀。疏略無味。則字字讀斷。大義先明矣。
太陽病。發熱汗出。惡風脈緩者。名為中風。(玉函。千金翼。出下有而字。脈緩者。作其脈緩。無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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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方〕太陽病。上條所揭云云者。是也。
後皆仿此。發熱。風邪乾於肌膚。而鬱蒸也。
汗出。腠理疏。玄府開。而不固也。
此以風邪鬱衛。故衛逆而主於惡風。緩。即下文陽浮而陰弱之謂。中。當也。
凡首稱太陽中風者。則又皆指此而言也。
〔喻〕中字。與傷字無別。即謂傷風亦可。〔汪〕脈緩。當作浮緩看。浮是太陽病脈。
緩是中風脈。〔錢〕緩者。緊之對稱。非遲脈之謂也。
風為陽邪。非勁急之性。故其脈緩也。
案中風。又稱傷風。活人書。傷風之候。頭痛發熱。脈緩汗出惡風。三因方。敘傷風論。寒泣血。無汗惡寒。風散氣。有汗惡風。為不同。本事方。今傷風。古謂之中風。
太陽病。或已發熱。或未發熱。必惡寒體痛。嘔逆。脈陰陽俱緊者。名為傷寒。(逆。成本作 。為。
作曰。玉函。脈上。有其字。無者名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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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方〕或。未定之詞。寒為陰。陰不熱。以其著人而客於人之陽經。鬱而與陽爭。爭則蒸而為熱。已發熱者。時之所至。郁爭而蒸也。
未發熱者。始初之時。鬱而未爭也。
必。定然之詞。言發熱早晚不一。而惡寒則必定即見也。
〔錢〕體痛者。寒傷營分也。
營者。血中精專之氣也。
血在脈中。隨營氣而流貫滋養夫一身者也。
此因寒邪入於血脈之分。營氣澀而不快於流行。故身體骨節皆痛也。
〔鑒〕胃中之氣。被寒外束。不能發越。故嘔逆也。
寒性勁急。故脈陰陽俱緊也。
此承首條。言太陽病。又兼此脈此證者。名曰傷寒。以為傷寒病之提綱。後凡稱傷寒者。皆指此脈證而言也。
〔喻〕仲景恐見惡寒體痛嘔逆。又未發熱。認為直中陰經之證。蚤於辨證之先。揭此一語。慮何周耶。(一語。乃或未發熱四字也。)
〔柯〕陰陽。指浮沉而言。不專指尺寸也。
〔魏〕傷寒中風。同一浮脈。
而彼為浮緩。此為浮緊。陽邪舒散。故緩。陰邪勁急。故緊。同為在表之浮。而一緩一緊。風寒迥異矣。
案驗之病者。有其未發熱。則脈沉緊。而其已發熱。則浮緊者。診視之際。宜仔細辨認也。
張介賓脈神草有說。當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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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明理論云。惡風。則比之惡寒而輕也。
惡寒者。嗇嗇然憎寒也。
雖不當風。而自然寒矣。
惡風者。謂常居密室之中。幃帳之內。則舒緩而無所畏也。
一或用扇。一或當風。淅淅然而惡者。此為惡風者也。
案風寒二證。譬如人之呵與吹。呵之風屬陽。吹之寒屬陰。陽主泄。陰主閉。故人之感邪氣。其表虛泄而汗出者。名為中風。其表實閉而無汗者。名為傷寒。其實受邪之風寒。不知果何如。只就其表虛表實。無汗有汗。而立其目。以為處療之方耳。故不曰此傷寒也。
此中風也。
而下名為二字。其意可自知也。
傷寒一日。太陽受之。脈若靜者為不傳。頗欲吐。若躁煩。脈數急者。為傳也。
(躁。成本。方本。作燥。玉函。無下若字。為傳也。
作乃為傳。)
〔錢〕傷寒一日。太陽受之者。即內經熱論。所謂一日巨陽受之。二日陽明受之之義也。
因太陽主表。總統營衛。故先受邪也。
然寒傷營之證。其脈陰陽俱緊。或見浮緊之脈。若一日之後。脈安靜恬退。則邪輕而自解。不至傳入他經矣。
倘見證頗覺欲吐。則傷寒嘔逆之證。猶未除也。
況吐則邪入犯胃。乃納入之機。若口燥而煩熱。脈數急者。為邪氣已郁為熱。其氣正盛。勢未欲解。故為傳經之候也。
〔方〕一日。二日。三四五六日者。猶言第一第二第三四五六之次序也。
大要譬如計程。如此立個前程的期式約模耳。非計日以限病之謂。
案燥煩。即躁煩之訛。以為口燥煩熱者。誤矣。
諸注並以煩躁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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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錫云。數急。對靜而言。柯云。欲字。若字。是審其將然。脈之數急。是診其已然。此因脈定證之法也。
傷寒二三日。陽明少陽證不見者。為不傳也。
〔鑒〕傷寒二日。陽明受之。三日少陽受之。此其常也。
若二三日。陽明證之不惡寒。反惡熱。身熱心煩。口渴不眠等證。與少陽證之寒熱往來。胸脅滿。喜嘔口苦耳聾等證。不見者。此為太陽邪輕熱微。不傳陽明少陽也。
〔方〕不傳有二。一則不傳而遂自愈。一則不傳而猶或不解。若陽明少陽雖不見。太陽亦不解。則始終太陽者有之。余經同推。要皆以脈證所見為準。若只蒙龍拘拘。數日以論經。則去道遠矣。
太陽病。發熱而渴。不惡寒者。為溫病。(玉函。無者字。)
〔鑒〕發熱不渴惡寒者。太陽證也。
發熱而渴。不惡寒者。陽明證也。
今太陽病始得之。不俟寒邪變熱。
轉屬陽明。而即熱渴不惡寒者。知非太陽傷寒。乃太陽溫病也。
由於膏粱之人。冬不藏精。辛苦之人。冬傷於寒。內陰已虧。外陽被郁。周身經絡。早成溫化。所以至春一遇外邪。即從內應。感寒邪者。則名曰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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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程〕太陽初得之一日。即發熱而渴。
不惡寒者。因邪氣早已內蓄。其外感於太陽。特其發端耳。其內蓄之熱。固非一朝一夕矣。
蓋自冬不藏精。而傷於寒。時腎陰已虧。一交春陽發動。即病未發。而周身經絡。已莫非陽盛陰虛之氣所布 。所云至春發為溫病者。蓋從其胚胎受之也。
此證初治。可用辛涼治標。一經汗下後。芩連梔膏。只增其熱。王冰云。寒之不寒。
責其無水。須大劑六味地黃湯。重加生地麥冬。救腎水為主。若乾嘔煩逆者。加山楂貝母。折其沖勢。金水兩虧者。宜二地二冬加人參。為固本湯。滋水之上源。若見斑衄等證。此為上竭。宜四物湯。倍生地赤芍。加山楂丹皮。復營分之虧。以生陰氣。煎法俱用童便。或加金汁和服。蓋病源得之冬不藏精。故滋陰可以退火。而涼血即能清熱。余以此活人多矣。
因附識於此。〔錢〕其見證之初。以大青龍湯之涼解。為治溫之首劑。而作一大柱石也。
然無汗者宜之耳。其有發熱而渴。不惡寒。而汗自出者。不宜更汗。則有桂枝二越婢一湯之法也。
其無表證。但熱渴而不惡寒者。為已入陽明。又有白虎湯可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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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案活人書。溫病渴而不惡寒者。主以竹葉石膏湯。蓋其方。清涼潤補相兼也。
又案錢氏主用石膏。程氏專用地黃。不知孰是。嘗驗溫病。亦未能無虛實之分。虛者宜從程法。實者當依錢法。學人要須參諸脈證。匆令誤也。
若發汗已。身灼熱者。名風溫。風溫為病。脈陰陽俱浮。自汗出。身重。多眠睡。鼻息必鼾。語言難出。
若被下者。小便不利。直視失溲。若被火者。微發黃色。劇則如驚癇。時 。若火熏之。一逆尚引日。再逆促命期。(成本。名上有曰字。張卿子本無鼻字。玉函。被下者。作下之。無火者之者。及色字。 。作掣縱。下有發作字。若以火熏之。作復以火熏之。)
〔成〕傷寒發汗已。則身涼。若發汗已。身灼熱者。非傷寒。為風溫也。
風傷於上。而陽受風氣。風與溫相合。則傷衛。脈陰陽俱浮。自汗出者。衛受邪也。
衛者。氣也。
風則傷衛。溫則傷氣。身重多眠睡者。衛受風溫。而氣昏也。
鼻息必鼾。語言難出者。風溫外甚。而氣擁不利也。
若被下者。則傷臟氣。太陽。膀胱經也。
內經曰。膀胱不利為癃。不約為遺溺。癃者。小便不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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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太陽之脈。起自內 。內經曰。瞳子高者。太陽不足。戴眼者。太陽以絕。小便不利。直視失溲。為下後竭津液。損臟氣。風溫外勝。經曰。欲絕也。
為難治。若被火者。則火助風溫成熱。微者熱瘀而發黃。劇者熱甚生風。如驚癇。而時 也。
〔方〕灼熱。謂熱轉加甚也。
風溫。謂觸犯於溫。而有風也。
〔程〕冬時傷腎。則寒水被虧。是溫病源頭。誤治溫病。而辛溫發散。是風溫源頭。風溫。即溫病之壞病。非溫病外又有風溫也。
一逆者。若汗若下若火也。
再逆者。汗而或下。下而或火也。
溫乃陽盛陰虛之病。一逆已令陰竭。況再逆乎。甚矣。
溫熱病不同於風寒治也。
〔錢〕陰陽脈俱浮。則以寸口為陽。尺中為陰。即關前為陽。關後為陰之法也。
陽脈浮。則風邪傷衛。毛孔不閉。故汗自出。陰脈浮。則熱傷陰分。溫邪熏灼。鬱冒神昏。故身重多眠。而昏睡中之鼻息。必 鼾也。
其語言難出者。非舌強失音喑啞之病。乃神昏不語也。
溫病得火。內外充斥。浸淫於臟腑肌肉筋骨之間。所以時時 也。
者。筋骨 動。十指抽掣。臂 堅勁。轉側而不自知也。
案諸家以溫病風溫為二證。特程注以風溫為溫病之壞證。今考宋版。及玉函。溫病風溫。連接為一條。
且據若發汗已之若字。則程注為得矣。
龐安時總病論云。病患素傷於風。又復傷於熱。風熱相搏。則發風溫。
四肢不收。頭痛身熱。常自汗出不解。治在少陰厥陰。不可發汗。汗出則譫語內煩。
擾不得臥。善驚。目光無精。治之復發其汗。如此者醫殺之耳。風溫之為病。脈陰陽俱浮。汗出體重。其息必喘。默默但欲眠。下之則小便難。發汗則譫語。加溫針則耳聾難言。但吐下之。則遺尿。宜葳蕤湯。案諸家以風溫為別證。 出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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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汪云。小便不利四字。當在若被下者四字之上。否則既云不利。又曰失溲。悖矣。
病有發熱惡寒者。發於陽也。
無熱惡寒者。發於陰也。
發於陽七日愈。發於陰六日愈。以陽數七。陰數六故也。
(玉函。千金翼。病上有夫字。熱下並有而字。無熱。作不熱。六七上。並有者字。成本亦有。)
〔成〕陽為熱也。
陰為寒也。
發熱而惡寒。寒傷陽也。
無熱而惡寒。寒傷陰也。
陽法火。陰法水。火成數七。水成數六。陽病七日愈者。火數足也。
陰病六日愈者。水數足也。
〔程〕經雖有六。陰陽定之矣。
陰陽之理雖深。寒熱見之矣。
在發熱惡寒者。陽神被郁之病。寒在表而裡無寒。是從三陽經為來路也。
在無熱惡寒者。
陰邪獨治之病。寒入裡而表無熱。是從三陰臟為來路也。
同一證。而所發之源自異。七與六。不過奇偶二字解。
特舉之為例。以配定陰陽耳。日子上宜活看。重在陽數陰數之數字上。〔張〕此條以有熱無熱。證陽病陰病之大端。言陽經受病。則惡寒發熱。陰經受病。則無熱惡寒。尚論。以風傷衛氣為陽。寒傷營血為陰。亦屬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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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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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方〕太陽頭痛。首條已具言之。此又獨言者。舉大意也。
七日以上。該六日而言也。
行。亦傳也。
經盡。謂傳遍也。
欲作再經。謂病加進也。
針足陽明。奪其傳路而遏之也。
傳。與陽明篇轉互音義。猶古之驛傳。今之過所云也。
〔周〕七日而云以上自愈者。明明邪留太陽。至七日則正氣復。而邪氣退也。
所謂經盡。
蓋六日之間。營衛流行。復至七日。而行受邪之經耳。豈誠一日太陽。二日陽明。六日間。六經證見。至七日乃又顯太陽經證也耶。針足陽明者。謂太陽將傳陽明。
故於趺陽脈穴針之。以泄其邪。則邪散而自愈矣。
〔柯〕舊說。傷寒日傳一經。六日至厥陰。七日再傳太陽。
八日再傳陽明。謂之再經。自此說行。而仲景之堂。無門可入矣。
夫仲景未嘗有日傳一經之說。亦未有傳至三陰。而尚頭痛者。曰頭痛者。是未離太陽可知。曰行。則與傳不同。曰其經。是指本經而非他經矣。
發於陽者。
七日愈。是七日。乃太陽一經。行盡之期。不是六經傳變之日。岐伯曰。七日太陽病衰。頭痛少愈。有明證也。
故不曰傳足陽明。而曰欲再作經。是太陽過經不解。復病陽明。而為並病也。
針足陽明之交。截其傳路。使邪氣不得再入陽明之經。則太陽之餘邪亦散。非歸並陽明。使不犯少陽之謂也。
案成氏喻氏程氏錢氏及金鑒。並以六日傳六經之說為注解。皆不可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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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太陽病欲解時。從巳至未上。(玉函。千金翼。至作盡。無上字。)
〔成〕巳為正陽。則陽氣得以復也。
始於太陽。終於厥陰。六經各以三時為解。而太陽從巳至未。陽明從申至戌。少陽從寅至辰。至於太陰。從亥至丑。少陰從子至寅。厥陰從丑至卯者。以陽行也速。陰行也緩。
陽主於晝。陰主於夜。陽三經解時。從寅至戌。以陽道常饒也。
陰三經解時。從亥至卯。以陰道常乏也。
內經曰。陽中之太陽。通於夏氣。則巳午未。太陽乘王也。
風家表解。而不了了者。十二日愈。
〔方〕風家。謂中風之病也。
表。外證也。
解。罷也。
了了。猶惺惺也。
言中風之病。外證俱罷。大勢已除。餘邪未盡。猶未復初也。
十二日。經盡之時也。
言至此時。則餘邪當悉去。而初當復也。
蓋曉人當靜養以待。勿多事反擾之意。〔柯〕七日表解後。復過一候。而五臟元氣始充。故十二日。
精神慧爽而愈。此雖舉風家。傷寒概之矣。
〔鑒〕不了了者。不清楚也。
〔吳〕經中凡勿藥。而俟其自愈之條甚多。今人凡有診視。無不與藥。致自愈之證。反多不愈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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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總病論。方言曰。南楚疾愈。或謂之瘥。或謂之了。
病患身大熱。反欲得衣者。熱在皮膚。寒在骨髓也。
身大寒。反不欲近衣者。寒在皮膚。熱在骨髓也。
(成本。得衣間。有近字。)
〔成〕皮膚言淺。骨髓言深。皮膚言外。骨髓言內。身熱欲得衣者。表熱裡寒也。
身寒不欲衣者。表寒裡熱也。
〔程〕病患身大熱。反欲得近衣者。沉陰內錮。而陽外浮。此曰表熱裡寒。身大寒反不欲近衣者。陽邪內菀。而陰外凝。此曰表寒裡熱。寒熱之在皮膚者。屬標屬假。寒熱之在骨髓者。屬本屬真。本真不可得而見。
而標假易惑。故直從欲不欲處斷之。情則無假也。
不言表裡。言皮膚骨髓者。極其淺深。分言之也。
〔汪〕或云。此條非仲景論。系叔和所增入者。詳其文義。與陽盛陰虛。汗之則死云云。又桂枝下咽。陽盛則斃云云同。
構此危疑之辭。以驚惑人耳。例宜從刪。
案柯氏亦刪此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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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太陽中風。陽浮而陰弱。陽浮者熱自發。陰弱者汗自出。嗇嗇惡寒。淅淅惡風。翕翕發熱。鼻鳴乾嘔者。
桂枝湯主之。(陰弱。玉函。脈經。千金翼。作陰濡弱。千金。嗇嗇。作澀澀。翕翕。作吸吸。)
〔方〕太陽中風。乃掇上條所揭。攢名以指稱之。猶上條掇首條所揭。而以太陽病為首稱。同一意也。
陽浮而陰弱。乃言脈狀。以釋緩之義也。
難經曰。中風之脈。陽浮而滑。陰濡而弱。是也。
陽浮者。熱自發。陰弱者。汗自出。言外為陽。衛亦陽也。
風邪中於衛。則衛實。實則太過。太過則強。然衛本行脈外。又得陽邪。
而助之強於外。則其氣愈外浮。脈所以陽浮。陽主氣。氣鬱則蒸熱。陽之性本熱。風善行而數變。所以變熱亦快捷。不待閉郁。而即自蒸熱。故曰陽浮者。熱自發也。
內為陰。榮亦陰也。
榮無故。則榮比之衛為不及。不及則不足。不足則弱。然榮本行脈內。又無所助。而但自不足於內。則其氣愈內弱。脈所以陰弱。陰主血。汗者血之液。陰弱不能內守。
陽強不為外固。所以致汗亦直易。不待覆蓋。而即自出泄。故曰陰弱者。汗自出也。
嗇嗇惡寒。淅淅惡風。乃雙關之句。嗇嗇。言惡寒由於內氣餒不足以耽當其滲逼。而惡之甚之意。淅淅。言惡風由於外體疏。猶驚恨雨水卒然淅瀝其身。而惡之切之意。蓋風動則寒生。寒生則膚粟。惡則皆惡。未有惡寒而不惡風。惡風而不惡寒者。所以經皆互文。而互言之也。
翕翕發熱。乃形容熱候之輕微。翕。火炙也。
翕為溫熱而不蒸。蒸。大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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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鼻鳴者。氣息不利也。
乾嘔者氣逆不順也。
蓋陽主氣而上升。氣通息於鼻。陽熱壅甚。故鼻窒塞而息鳴。氣上逆而乾嘔也。
主。主當也。
言以是為主當。而損益則存乎人。蓋脈證無有不相兼而見者。所以經但活潑潑。不欲人拘執之意也。
〔程〕陰陽。以浮沉言。非以尺寸言。觀傷寒條。只曰脈陰陽俱緊。並不著浮字可見。唯陽浮同於傷寒。故發熱同於傷寒。唯陰弱異於傷寒。故汗自出異於傷寒。虛實之辨在此。熱自表發。故浮以候之。
汗自裡出。故沉以候之。得其同與異之源頭。而歷歷諸證。自可不爽。〔柯〕兩自字。便見風邪之迅發。〔喻〕
風寒互言。後人相傳。謂傷風惡風。傷寒惡寒。苟簡率易。誤人多矣。
翕翕發熱。乃氣蒸濕潤之熱。比傷寒之乾熱不同。
方氏或問云。嗇。慳吝也。
惡寒者。辟如慳吝嗇細。懼事之人。恁的常常怯怯然畏惡也。
淅。淅米也。
孟子。接淅而行是也。
惡風者。辟如裸體之人。被人卒然以水洒淅於身。
驀地驚恐。恨恨然畏惡也。
然特迎風動扇則如此。間靜坐臥則不惡。此二者。所以有大同小異之分也。
顧氏溯源集云。翕翕者。熱在表也。
如鳥翼之附外也。
(方言。翕。炙也。
又曰。翕。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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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傷寒選錄云。張氏曰。對病施治。乃依方療疾也。
事理平正。無曲折可否之責。止對證而用藥。即無疑難。
故曰主之。假如此條。理明而言筒。曰主之者當然。其他雖間有病證冗雜者。而理終歸一途。別無差失相反。
方內凡言主之。理同一體也。
黃炫活人大全云。或問。經言用藥。有言可與某湯。或言不可與。又有言宜某湯。及某湯主之。凡此數節。
旨意不同。敢問。曰。傷寒論中。一字不苟。觀是書片言只字之間。當求古人之用意處。輕重是非。得其至理。
而後始可言醫矣。
所問有言可與某湯。或言不可與者。此設法御病也。
又言宜某湯者。此臨證審決也。
言某湯主之者。乃對病施藥也。
此三者。即方法之條目也。
桂枝湯方桂枝(三兩去皮) 芍藥(三兩) 甘草(二兩炙) 生薑(三兩。切。) 大棗(十二枚擘○玉函作劈)
上五味。 咀三味。以水七升。微火煮。取三升。去滓。適寒溫。服一升。服已須臾。 熱稀粥一升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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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以助藥力。溫覆令一時許。遍身 。微似有汗者。益佳。不可令如水流離。病必不除。若一服汗出病瘥。停後服。不必盡劑。若不汗。更服依前法。又不汗。後服小促其間。半日許。令三服盡。若病重者。一日一夜服。
周時觀之。服一劑盡。病證猶在者。更作服。若汗不出。乃服至二三劑。禁生冷黏滑。肉面五辛。酒酪臭惡等物。(成本。無三味二字。離。作漓。小促下 有役字。
不出下。有者字。金匱下利篇。流離。作淋漓。全書。遍身。作通身。小促上。有當字。玉函。亦有當字。周。
作。無禁以下十五字。若病重者以下。千金翼。作病重者。一日一夜乃瘥。當 時觀之。服一劑湯。病證猶在。當復作服之。至有不汗出。當服三劑乃解。外台。作若病重者。晝夜服。特須避風。若服一劑。 時不解。
病證不變者。當更服之。○王云。小促。宋版作少從容。案現行宋版。未有如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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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鑒〕名曰桂枝湯者。君以桂枝也。
桂枝辛溫。辛能發散。溫通衛陽。芍藥酸寒。酸能收斂。寒走陰營。
桂枝君芍藥。是於發汗中寓斂汗之旨。芍藥臣桂枝。是於和營中有調衛之功。生薑之辛。佐桂枝以解表。大棗之甘。佐芍藥以和中。甘草甘平。有安內攘外之能。用以和中氣。即以調和表裡。且以調和諸藥。以桂芍之相須。薑棗之相得。借甘草之調和。陽表陰裡。氣衛血營。並行而不悖。是剛柔相濟。以相和也。
而精義在服後須臾啜稀粥。以助藥力。蓋穀氣內充。不但易為釀汗。更使已入之邪。不能少留。將來之邪。不得復入也。
又妙在溫覆令一時許。 微似有汗。是授人以微汗之法也。
不可令如水流漓。病必不除。是禁人以不可過汗之意也。
此方為仲景群方之冠。乃解肌發汗。調利營衛之第一方也。
凡中風傷寒。脈浮弱。汗自出。而表不解者。
皆得而主之。其他但見一二證即是。不必悉具也。
此湯倍芍藥生薑。加人參。名桂枝新加湯。用以治營表虛寒。
肢體疼痛。倍芍藥。加飴糖。名小建中湯。用以治裡虛心悸。腹中急痛。再加黃 。名黃 建中湯。用以治虛損虛熱。自汗盜汗。因知仲景之方。可通治百病也。
若一服汗出病瘥。謂病輕者。初服一升。病即解也。
停後服。不必盡劑。謂不可再服第二升。恐其過也。
若不汗更服依前法。謂初服不汗出未解。再服一升。依前法也。
又不汗後服。謂病仍不解。後服第三升也。
小促其間。半日許令三服盡。謂服此第三升。當小促其服。亦不可太緩。
以半日三時許為度。令三服盡始適中。其服之宜也。
若病重者。初服一劑三升盡。病不解。再服一劑。病猶不解。乃更服三劑。以一日一夜。周十二時為度。務期汗出病解而後已。後凡有曰依服桂枝湯法者。即此之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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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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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柯琴傷寒附翼云。此為仲景群方之魁。乃滋陰和陽。調和營衛。解肌發汗之總方也。
凡頭痛發熱。惡風惡寒。其脈浮而弱。汗自出者。不拘何經。不論中風傷寒雜病。咸得用此。惟以脈弱自汗為主耳。愚常以此湯。
治自汗盜汗。虛瘧虛痢。隨手而愈。因知仲景方。可通治百病。與後人分門證類。使無下手處者。可同年而語耶。
總病論云。凡桂枝湯證。病者常自汗出。小便不數。手足溫和。或手足指梢。露之則微冷。覆之則溫。渾身熱。微煩而又憎寒。始可行之。若病者身無汗。小便數。或手足逆冷。不惡寒。反惡熱。或飲酒後。慎不可行桂枝湯也。
太陽病。頭痛發熱。汗出惡風。桂枝湯主之。(風下。脈經。有若惡寒三字。成本。有者字。)
〔方〕此與前條。文雖差互詳略。而證治則一。前條有脈無頭痛。以揭病名。此有頭痛無脈。以言治。互相詳略耳。無異殊也。
〔柯〕此條是桂枝本證。辨證為主。合此證即用此湯。不必問其為傷寒中風雜病也。
今人鑿分風寒。不知辨證。故仲景佳方。置之疑窟。四證中頭痛。是太陽本證。頭痛發熱惡風。與麻黃證同。本方重在汗出。汗不出者。便非桂枝證。
案金鑒。以此條為重出衍文。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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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太陽病。項背強KT KT 。反汗出惡風者。桂枝加葛根湯主之。( 。程本。作兀兀。非也。
玉函云。桂枝湯主之。論云。桂枝加葛根湯主之。千金翼同。論云。作本論云。)
〔成〕 者。伸頸之貌也。
動則伸頸。搖身而行。項背強者。動則如之。〔程〕項背強兀兀五字連讀。上半身成硬直之象。〔志〕此承上文頭痛。而及於項背。以見太陽循經。自上而下之義也。
太陽經脈。循於脊背之間。今風邪涉於分部。而經氣不舒。故項背強而 然也。
是當無汗。反汗出者。肌腠不密也。
肌腠虛。故惡風。用桂枝湯。以解太陽肌中之邪。加葛根。宣通經脈之氣。而治太陽經脈之邪。
本事方云。或問曰。何謂。予曰。者。如 足疾屈而強也。
謝復古謂病患羸弱。須憑幾而起。誤也。
明理論云。 。音殊。 引頸之貌。 。短羽鳥也。
短羽之鳥。不能飛騰。動則先伸引其頭爾。項背強者。動亦如之。非若幾案之KT 而偃屈也。
金匱直解云。案說文。 字無鉤挑。有鉤挑者。
乃 案之 字也。
。乃鳥之短羽。象小鳥毛羽未盛之形。飛也。
故鳧字從KT 。蓋形容其頸項強急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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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桂枝加葛根湯方葛根(四兩) 麻黃(三兩去節○成本。玉函。並無。) 芍藥(二兩○可發汗篇。作三兩。) 生薑(三兩切) 甘草(二兩炙) 大棗(十二枚擘) 桂枝(二兩去皮○玉函全書。志。錫。作三兩。)
上七味。以水一斗。先煮麻黃葛根。減二升。去上沫。納諸藥。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覆取微似汗。
不須啜粥。餘如桂枝法。將息及禁忌。(【原注】臣億等謹案仲景本論。太陽中風自汗。用桂枝。傷寒無汗。用麻黃。今證云汗出也。
第三卷有葛根湯。惡風而方中有麻黃。恐非本意。證云無汗惡風。正與此方同。是合用麻黃也。
此云桂枝加葛根湯。恐是桂枝中。但加葛根耳。○玉函。無麻黃二字。一斗。作九升。無將息及禁忌五字。成本亦無五字。方本。不載本方。但云於桂枝湯方內加葛根三兩。余依桂枝湯法。)
活人書云。伊芳尹湯液論。桂枝湯中加葛根。今監本用麻黃。誤矣。
案方氏以降。以此方為太陽陽明合病之的方。只張志聰張錫駒之解。為太陽病項背強者之主劑。其說似長矣。
蓋以葛根為陽明之藥者。 乎張潔古。諸家未察耳。仲景用葛根者。取之於其解表生津。痙病亦用葛根。其意可見也。
本草經云。葛根。主治消渴身大熱。名醫別錄云。療傷寒中風頭痛。解肌發表。出汗開腠理。亦可以為佐證也。
聖濟總錄。桂心湯。治四時傷寒初覺。(即本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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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太陽病下之後。其氣上衝者。可與桂枝湯。方用前法。若不上衝者。不得與之。(玉函。千金翼。無後字。
及方用前法四字。得。作可。成本。亦作可。)
〔成〕太陽病屬表。而反下之。則虛其裡。邪欲乘虛傳裡。若氣上衝者。裡不受邪。而氣逆上。與邪爭也。
則邪仍在表。故當復與桂枝湯解外。其氣不上衝者。裡虛不能與邪爭。邪氣已傳裡也。
故不可更與桂枝湯攻表。
〔錢〕太陽中風。外證未解之時。而誤下之。則胃氣虛損。邪氣乘之。當內陷而為痞為結。下陷而成協熱下利矣。
以下後而其氣上衝。則知外邪未陷。胸未痞結。當仍從外解。可與桂枝湯。不須加減。悉照前方服法可也。
若其氣不上衝者。恐下後邪或內入。胃氣已傷。將有逆變。尚未可知。桂枝湯不可與也。
姑待其變。然後隨證治之可耳。〔志〕金氏曰。氣上衝者。謂太陽之氣。從下而上。根氣盛。不因下後內陷。故上衝也。
可與桂枝湯。
以解肌中之邪。若不上衝者。太陽之氣下陷。邪亦從之內入。無庸桂枝以解肌。故曰不得與之。
案上衝。諸家未有明解。蓋此謂太陽經氣上衝。為頭項強痛等證。必非謂氣上衝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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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太陽病三日。已發汗。若吐。若下。若溫針。仍不解者。此為壞病。桂枝不中與之也。
觀其脈證。知犯何逆。隨證治之。(玉函。千金翼。仍。作而。不中與之。作不復中與也。
成本。無之字。)
〔方〕壞。言歷遍諸治。而猶不愈。則反覆雜誤之餘。血氣已憊壞。難以正名名也。
不中。猶言不當也。
末三句。言所以治之之法也。
蓋既不可名以正名。則亦難以出其正治。故但示人以隨機應變之微旨。斯道之一貫。斯言盡之矣。
〔程〕如汗後。亡陽動經。渴躁譫語。下後。虛煩結胸痞氣。吐後。內煩腹脹滿。溫針後。吐衄驚狂之類。
紛紜錯出者。俱是。既為前治所壞。〔王〕逆者。謂不當汗而汗。不當下而下。或汗下過甚。皆不順於理。故云逆也。
〔志〕太陽病至三日。而已發汗。則肌表之邪已去。假使裡證未除。若吐之而治其中膈。若下之而清其腸胃。若溫針而理其經脈。裡證仍不解者。此為壞病。夫自敗曰壞。言裡氣自虛。而自敗也。
〔柯〕壞病者。
即變證也。
若誤汗則有遂漏不止。心下悸。臍下悸等證。妄吐則有飢不能食。朝食暮吐。不欲近衣等證。妄下則有結胸痞硬。協熱下利。脹滿清穀等證。火逆則有發黃圊血。亡陽奔豚等證。是桂枝證已罷。故不可更行桂枝湯也。
桂枝以五味成方。減一增一。便非桂枝湯。非謂桂枝竟不可用。〔錢〕論中凡屬誤汗吐下之變。皆壞病也。
故治之之法。即下文誤汗誤吐誤下誤燒針諸條。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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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案壞。成氏讀為古壞切。云為醫所壞病也。
乃似於義不穩。有太陽病為醫所壞。轉為少陽。為陽明者。
則不得謂之為壞病也。
巢源云。或已發汗吐下。而病證不解。邪熱留於腑臟。致令病候多變。故曰壞傷寒。外台秘要引文仲云。傷寒八九日不瘥。名為敗傷寒。諸藥不能消。又引古今錄驗云。傷寒五六日以上不解。熱在胸中。口噤不能言。唯欲飲水。為敗傷寒。醫所不療。千金方作壞傷寒所謂敗傷寒。蓋是壞敗之義。即壞病耳。
當互證也。
案溫針。諸注欠詳。王綸明醫雜著云。問。近有為溫針者。乃楚人法。其法。針於穴。以香白芷作圓餅。
套針上。以艾蒸溫之。多取效。答。古有針則不灸。灸則不針。未有針而加灸者。此後人俗法也。
此法行於山野貧賤之人。經絡受風寒致病者。或有效。只是溫經通氣而已。仲景楚人。此豈古溫針之遺法耶。
案不中。方氏解為不當。是恐不爾。蕭參希通錄云。俚談以不可用。為不中用。自晉時已有此語。左傳成二年。卻子曰。克於先大夫。無能為役。杜預注。不中為之役使。王充耘讀書管見云。中土見事之當其可者。
謂之中。其不可者。謂之不中。於物之好惡。人之賢不肖。皆以之目焉。簡案不中用。見始皇本紀。韓延壽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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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名醫類案云。一人傷寒壞證垂死。手足俱冷。氣息將絕。口張不能言。張致和以人參一兩。去蘆。加附子一錢。於石HT 內。煎至一碗。以新汲水浸之。若冰冷。一服而盡。少頃病患汗從鼻梁上。涓涓如水。此其驗也。
蓋鼻梁上應脾。若鼻端有汗者可救。以土在身中周遍故也。
近陸同婦。產後患疫證。二十餘日。氣虛脈弱。
即同壞證。亦以此湯治之。遂愈。世謂傷寒。汗吐下三法差謬。名曰壞證。孫真人云。人參湯。須得長流水煎服。若用井水則不驗。蓋長流水。取其性之通達耳。○案百一選方。破證奪命散。治傷寒陰陽二證不明。或投藥錯誤。致患人困重垂死。即與致和方同。唯不用附子。後世所謂獨參湯。衛生家寶方。名人參奪命散。有生薑。
桂枝本為解肌。若其人脈浮緊。發熱汗不出者。不可與之也。
常須識此勿令誤也。
(玉函。千金翼。桂枝下。有湯字。汗不出。作無汗。無之字。成本亦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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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成〕脈浮發熱。汗出惡風者。中風也。
可與桂枝湯解肌。脈浮緊發熱。不汗出者。傷寒也。
可與麻黃湯。常須識此勿妄治也。
〔方〕肌。膚肉也。
蓋風中衛。而衛不固。發熱汗出。
而惡風。衛行脈外。膚肉之分也。
桂枝救護之。熱粥釋散之。病之所以解也。
識。與志同。記也。
記其政事。
謂之識。言當常常用心。以記其事。勿忘勿怠。而不可使有一忽之失誤。
案肌。說文。肉也。
折骨分經。白為肌。赤為肉。而肌有兩義。有肌膚之肌。有肌肉之肌。注證發微詳辨之。方氏因注云。肌。膚肉也。
蓋分肌肉之肌也。
案解肌。解散肌表之邪氣也。
言桂枝。雖為解肌之劑。若其人脈浮緊。發熱汗不出者。不可與桂枝湯。
當以麻黃湯。解散其肌表之邪也。
解肌二字。不專屬於桂枝。外台秘要。有麻黃解肌湯。葛根解肌湯。名醫別錄。麻黃主療云。解肌。可以見耳。
若酒客病。不可與桂枝湯。得之則嘔。以酒客不喜甘故也。
(玉函。千金翼。無若字。病字。以字。成本。
得之。作得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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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成〕酒客內熱。喜辛而惡甘。桂枝湯甘。酒客得之。則中滿而嘔。〔柯〕仲景用方慎重如此。言外當知有葛根連芩以解肌之法矣。
案程云。酒客脈浮汗自出。似風傷衛。金鑒云。酒客病。謂過飲而病也。
並非是。
喘家。作桂枝湯。加厚朴杏子佳。(玉函。千金翼。杏子。作杏仁。方云。佳。一本作仁。汪云。佳。
坊本作仁。)
〔成〕太陽病。為諸陽主氣。風甚氣擁。則生喘也。
與桂枝湯。以散風。加厚朴杏仁。以降氣。〔魏〕
凡病患素有喘證。每感外邪。勢必作喘。謂之喘家。亦如酒客等。有一定之治。不同泛常人一例也。
〔錢〕氣逆喘急。皆邪壅上焦也。
蓋胃為水穀之海。肺乃呼吸之門。其氣不利。則不能流通宣布。故必加入厚朴杏仁乃佳。杏子。即杏仁也。
前人有以佳字為仁字之訛者。非也。
凡服桂枝湯吐者。其後必吐膿血也。
(玉函。千金翼。無凡字。也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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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錢〕其後必吐膿血句。乃未至而逆料之詞也。
言桂枝性本甘溫。設太陽中風。投之以桂枝湯。而吐者。
知其人本陽邪獨盛於上。因熱壅上焦。以熱拒熱。故吐出而不能容受也。
若邪久不衰。熏灼肺胃。必作癰膿。
故曰其後必吐膿血也。
此以不受桂枝而知之。非誤用桂枝而致之也。
乃各注家俱言胃家濕熱素盛。更服桂枝。
則兩熱相搏。中滿不行。勢必上逆而吐。熱愈淫溢。蒸為敗濁。必吐膿血。此一大禁也。
(案方。喻。並云爾。)
不知桂枝隨已吐出。何曾留著於胸中。豈可云更服桂枝。兩熱相搏乎。前人遂以此條。列為桂枝四禁。豈不謬乎。〔魏〕桂枝既不可用。將坐以候之乎。此處俱無一語救正。不幾令主治者茫然耶。濕熱家之中風。於用桂枝之內。必佐以五苓之治法。或易桂枝為葛根。即葛根連芩湯之義也。
〔汪〕此條證。仲景無治法。補亡論。常器之云。可服類要芍藥地黃湯。郭白云云。見膿血而後可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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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安舒云。酒客病。不可與桂枝。得湯則嘔者。其後果必吐膿血乎。蓋積飲素盛之人。誤服表藥。以耗其陽。而動其飲。上逆而吐。亦常有之。若吐膿血者。從未之見也。
定知叔和有錯。此說似有理。
太陽病。發汗遂漏不止。其人惡風。小便難。四肢微急。難以屈伸者。桂枝加附子湯主之。(玉函。脈經。千金翼。汗上有其字。漏下有而字。)
〔成〕太陽病。因發汗遂汗漏不止。而惡風者。為陽氣不足。因發汗陽氣益虛。而皮腠不固也。
內經曰。
膀胱者。州都之官。津液藏焉。氣化則出。小便難者。汗出亡津液。陽氣虛弱。不能施化。四肢者。諸陽之本也。
四肢微急。難以屈伸者。亡陽而脫液也。
針經曰。液脫者。骨屬屈伸不利。與桂枝加附子湯。以溫經復陽。〔柯〕太陽固當汗。
若不取微似有汗。而發之太過。陽氣無所止息。而汗出不止矣。
〔方〕惡風者。太陽中風。本自汗出。腠理疏而惡風。既漏不止。則腠理愈疏。而惡愈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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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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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案成本第十卷。此方後附朮附湯方。全書乃移載本條之後。蓋依太陽下編桂枝附子湯後。有朮附湯。而錯出而已。
案千金方。治產後風虛。汗出不止。小便難。四肢微急。難以屈伸者。桂枝附子湯。即是此方。正見孫公運用之妙矣。
葉氏錄驗方。救汗湯。治陽虛自汗。即此方。出虛勞門。
本事方云。有一士人。得太陽病。因發汗汗不止。惡風小便澀。足攣曲而不伸。予診其脈。浮而大。浮為風。大為虛。予曰。在仲景方中。有兩證。大同而小異。一則小便難。一則小便數。用藥稍差。有千裡之失。
仲景第七證云。太陽病。發汗遂漏不止。其人惡風。小便難。四肢微急。難以屈伸者。桂枝加附子湯。十六證云。傷寒脈浮。自汗出。小便數。心煩。微惡寒。腳攣。反與桂枝。欲攻其表。此誤也。
得之便厥。咽中乾。
煩躁吐逆。一則漏風小便難。一則自汗小便數。或惡風。或惡寒。病各不同也。
予用第七證。桂枝加附子湯。
三啜而汗止。佐以甘芍藥湯。足便得伸。
太陽病下之後。脈促胸滿者。桂枝去芍藥湯主之。(【原注】促。一作縱。○後。玉函。脈經。千金翼。作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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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成〕太陽病下之。其脈促。不結胸者。此為欲解。(一百四十一條)此下後脈促。而復胸滿。則不得為欲解。由下後陽虛。表邪漸入。而客於胸中也。
〔鑒〕太陽病表未解而下之。胸實邪陷。則為胸滿氣上衝咽喉不得息。瓜蒂散證也。
胸虛邪陷。則為氣上衝。桂枝湯證也。
今下之後。邪陷胸中。胸滿脈促。似乎胸實。而無沖喉不得息之證。似乎胸虛。又見胸滿之證。故不用瓜蒂散以治實。亦不用桂枝湯以治虛。惟用桂枝之甘辛。
以和太陽之表。去芍藥之酸收。以避胸中之滿。〔張〕脈促。雖表邪未盡。然胸但滿而不結。則以誤下。而損其胸中之陽也〔錢〕脈促者。非脈來數。時一止復來之促也。
即急促。
亦可謂之促也。
顧憲章傷寒溯源集云。促。有短促之義。
桂枝去芍藥湯方桂枝(三兩去皮) 甘草(二兩炙) 生薑(三兩切) 大棗(十二枚擘)
上四味。以水七升。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本云桂枝湯。今去芍藥。將息如前法。(成本。不載本方。第十卷云。於桂枝湯方內去芍藥。余依前法。玉函。味下。有 咀字。云。作方。)
若微惡寒者。桂枝去芍藥加附子湯主之。(原本無惡字。今據成本。玉函補。成本。桂枝去芍藥。作去芍藥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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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沈〕若脈促胸滿。而微惡寒。乃虛而 。陽氣欲脫。又非陽實之比。所以加附子固護陽氣也。
案張志聰張錫駒以微惡寒。為脈微而惡寒之義。誤。
桂枝去芍藥加附子湯方桂枝(三兩去皮) 甘草(二兩炙) 生薑(三兩切) 大棗(十二枚擘) 附子(一枚。炮。去皮。
破八片。)
上五味。以水七升。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本云桂枝湯。今去芍藥。加附子。將息如前法。(成本不載本方 第十卷云。於桂枝湯方內去芍藥。加附子一枚。炮。去皮。破八片。余依前法。玉函。味下。有咀字。云。作方。)
太陽病得之八九日。如瘧狀。發熱惡寒。熱多寒少。其人不嘔。清便欲自可。一日二三度發。脈微緩者。
為欲愈也。
脈微而惡寒者。此陰陽俱虛。不可更發汗更下更吐也。
面色反有熱色者。未欲解也。
以其不能得小汗出。身必癢。宜桂枝麻黃各半湯。(玉函。千金翼。發熱。熱多下。並有而字。欲自可。作自調。必下。有當字。不可發汗篇。欲自可。作續自可。脈經同。此下。有為字。千金翼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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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成〕發熱惡寒。而熱多寒少。為陽氣進而邪氣少也。
裡不和者。嘔而利。今不嘔。清便自調者。裡和也。
寒熱日二三發者。邪氣微也。
今日數多。而脈微緩者。是邪氣微緩也。
故云欲愈。脈微而惡寒者。表裡俱虛也。
陽。表也。
陰。裡也。
脈微為裡虛。惡寒為表虛。以表裡俱虛。故不可更發汗更下更吐也。
陰陽俱虛。則面色青白。
反有熱色者。表未解也。
熱色。為赤色也。
得小汗則和。不得汗。則不得邪氣外散皮膚。而為癢也。
與桂枝麻黃各半湯。小發其汗。以除表邪。〔方〕八九日。約言久也。
如瘧狀。謂有往來寒熱。而無作輟之常也。
更。
再也。
不可汗。已過表也。
不可吐下。未見有裡也。
〔錢〕邪既浮淺。脈又微緩。微者。非微細之微。言較前略覺和緩也。
脈微惡寒之微者。乃輕微細小之微。非微緩之微也。
〔魏〕小汗出。小字亦須留意。意見正邪俱微。
大汗流漓。必在所禁也。
〔張〕首節。頗似小柴胡證。故以不嘔清便自調證之。次節雖脈微惡寒。止宜小建中加黃 。以溫分肉司開闔。原非溫經之謂。後節面色反有熱色。言表邪未盡。故宜各半。不可與面合赤色。比類而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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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傷寒瑣言云。趙嗣真活人釋疑曰。仲景之意。蓋得病之八九日。如瘧狀發熱惡寒。熱多寒少。十六字。為自初至今之證。下文乃是以後擬病防變之辭。當分作三截看。若其人不嘔。清便欲自可。一日二三度發。脈浮緩為欲愈。此一節。乃表和無病。而脈微者。邪氣微緩也。
陰陽同等。脈證皆向安之兆。可不待汗。而欲自愈。
若脈微而惡寒者。此陰陽俱虛。不可更汗更下更吐之。此一節宜溫之。若面色反有赤色者。未欲解也。
以其不能得少汗出。其身必癢。宜桂枝麻黃各半湯。此一節。必待汗而愈也。
○案程注云。作一頭。下面分三腳。其說蓋原於趙氏也。
脈經引四時經。清溲痢通。注云。清者。廁也。
溲從水道出。而反清溲者。是謂下痢至廁也。
劉熙釋名云。
圊。至穢之處。宜常修治使潔清也。
顏師古急就篇注云。清言其處特異所。常當加潔清也。
成氏辨脈篇注。清者圊也。
○案太陽中篇。清穀。清血。其清。皆與圊同。
案此陰陽俱虛。宜用桂枝加附子湯。附子湯之屬。小建中加黃 。恐不能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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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陽明篇云。身癢如蟲行皮中狀者。此以久虛故也。
桂枝麻黃各半湯方桂枝(一兩十六銖。去皮。) 芍藥 生薑(切) 甘草(炙) 大棗(四枚。擘。) 麻黃(各一兩去節○千金翼。作去節各一兩。) 杏仁(二十四枚湯浸去皮尖及兩仁者○千金翼。無湯浸二字。)
上七味。以水五升。先煮麻黃一二沸。去上沫。納諸藥。煮取一升八合。去滓。溫服六合。本云。桂枝湯三合。麻黃湯三合。並為六合。頓服。將息如上法。(【原注】臣億等謹案桂枝湯方。桂枝。芍藥。生薑。
各三兩。甘草二兩。大棗十二枚。麻黃湯方。麻黃三兩。桂枝二兩。甘草一兩。杏仁七十二個。今以算法約之。
二湯各取三分之一。即得桂枝一兩十六銖。芍藥。生薑。甘草。各一兩。大棗四枚。杏仁二十三個零三分枚之一。收之得二十四個。合方。詳此方。乃三分之一。非各半也。
宜云合半湯。○玉函。七味下。有 咀字。云。
作方。頓服下。有今裁為一方五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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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傷寒類方云。微邪已在皮膚中。欲自出不得。故身癢。以此湯取其小汗足矣。〔柯〕桂枝湯三合。麻黃湯三合。並為六合。後人算其分兩。合作一方。大失仲景制方之意。〔徐〕是風雖外薄。為寒所持。而不能散。所以面顯怫鬱之熱色。必宜總風寒兩解之。故桂麻合用。
傷寒類方云。案此方。分兩甚輕。計共約六兩。合今之秤。僅一兩三四錢。分三服。只服四錢零。乃治邪退後。至輕之劑。猶勿藥也。
太陽病。初服桂枝湯。反煩不解者。先刺風池風府。卻與桂枝湯則愈。(先上。玉函。千金翼。有當字。
脈經。有法當二字。)
〔柯〕此條治中風之變。桂枝湯煮取三升。初服者。先服一升也。
卻與者。盡其二升也。
熱鬱於心胸者。
謂之煩。發於皮肉者。謂之熱。麻黃症發熱無汗。熱全在表。桂枝症發熱汗出。便見內煩。服湯反煩。而外熱不解。非桂枝湯不當用也。
以外感之風邪重。內之陽氣亦重耳。風邪本自項入。必刺風池風府。疏通來路。以出其邪。仍與桂枝湯。以和營衛。內經曰。表裡刺之。服之飲湯。此法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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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傷寒類方云。此非誤治。因風邪凝結於太陽之要路。則藥力不能流通。故刺以解其結。蓋邪氣太甚。不僅在衛。而在經。刺之以泄經氣。
素問骨空論云。風從外入。令人振寒。汗出頭痛。身重惡寒。治在風府。大風頸項痛。刺風府。風府在上椎。
甲乙經云。風池二穴。在顳 後。發際陷中。足少陽陽維之會。風府一穴。在項發際上一寸。大筋中宛宛中。督脈陽維之會。
案針灸資生經云。岐伯對黃帝之問曰。巨陽者。諸陽之屬也。
其脈連於風府。故為諸陽主氣也。
然則風府者。固傷寒所自起也。
北人皆以毛裹之。南人怯弱者。亦以帛護其項。俗謂三角。是也。
柯氏之說。蓋本於斯。
服桂枝湯。大汗出。脈洪大者。與桂枝湯。如前法。若形似瘧。一日再發者。汗出必解。宜桂枝二麻黃一湯。(成本。似。作如。玉函。脈經同。脈洪大者。作若脈但洪大者。再下。脈經有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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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志〕大汗出。脈洪大者。肌腠之氣。而外合於膚表。標陽氣盛。故脈洪大。而汗出也。
如前啜粥之法。
以助藥力。〔柯〕服桂枝湯後。而惡寒發熱如瘧者。是本當用麻黃發汗。
而用桂枝。則汗出不徹故也。
凡太陽發汗太過。則轉屬陽明。不及則轉屬少陽。此雖寒熱往來。而頭項強痛未罷。是太陽之表尚在。因風邪泊營衛。動靜無常。故一日再發。或三度發耳。〔鑒〕服桂枝湯。大汗出。病不解。脈洪大。若煩渴者。則為表邪已入陽明。是白虎湯證也。
今脈雖洪大。而不煩渴。則為表邪仍在太陽也。
案玉函。有但字。可見其無他證也。
桂枝二麻黃一湯方桂枝(一兩十七銖。去皮。) 芍藥(一兩六銖) 麻黃(十六銖去節) 生薑(一兩六銖。切。) 杏仁(十六個去皮尖○千金翼。有兩仁者三字。) 甘草(一兩二銖。炙) 大棗(五枚擘)
上七味。以水五升。先煮麻黃一二沸。去上沫。納諸藥。煮取二升。去滓。溫服一升。日再服。本云桂枝湯二分。麻黃湯一分。合為二升。分再服。今合為一方。將息如前法。(【原注】臣億等謹案桂枝湯方。桂枝。芍藥。生薑。各三兩。甘草二兩。大棗十二枚。麻黃湯方。麻黃三兩。桂枝二兩。甘草一兩。杏仁七十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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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今以算法約之。桂枝湯。取十二分之五。即得桂枝。芍藥。生薑。各一兩六銖。甘草二十銖。大棗五枚。麻黃湯。
取九分之二。即得麻黃十六銖。桂枝十銖三分銖之二。收之得十一銖。甘草五銖三分銖之一。收之得六銖。杏仁十五個九分枚之四。收之得十六個。二湯所取相合。即共得桂枝一兩十七銖。麻黃十六銖。生薑。芍藥。各一兩六銖。甘草一兩二銖。大棗五枚。杏仁十六個。合方。○成本。無本云以下二十九字。玉函。云。作方。)
〔柯〕邪氣稽留於皮毛肌肉之間。固非桂枝之可解。已經汗過。又不宜麻黃湯之峻攻。故取桂枝湯三分之二。麻黃湯三分之一。合而服之。再解其肌。微開其表。審發汗於不發之中。又用桂枝後。更用麻黃法也。
後人合為一方者。是大背仲景比較二方之輕重。偶中出奇之妙理矣。
〔張〕詳此方與各半。藥品不殊。惟銖分稍異。
而證治攸分。可見仲景於差多差少之間。分毫不苟也。
傷寒類方云。此與桂枝麻黃各半湯。意略同。但此因大汗出之後。故桂枝略重。而麻黃略輕。
服桂枝湯。大汗出後。大煩渴不解。脈洪大者。白虎加人參湯主之。(脈上。玉函。脈經。有若字。脈經。
千金方。作白虎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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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成〕大汗出。脈洪大而不渴。邪氣猶在表也。
可更與桂枝湯。若大汗出。脈洪大。而煩渴不解者。表裡有熱。不可更與桂枝湯。可與白虎加人參湯。生津止渴。和表散熱。〔錢〕此因大汗出後。遂至胃中津液耗竭。
陽邪乘虛入裡。至大煩渴而不解。上編之大汗出。脈浮而微熱。消渴者。及中篇之發汗後。脈浮數煩渴之證。
皆以誤汗亡陽。下焦無火。膀胱之氣化不行。失其蒸騰之用。故氣液不得上升。而渴也。
然脈浮。則其邪仍在太陽。故以五苓散主之。今大煩渴。而脈見洪大。則邪不在太陽。而已傳入陽明矣。
即陽明篇所謂。陽明脈大者。是也。
故以白虎湯。解胃中之煩熱。加人參。以補其大汗之虛。救其津液之枯竭也。
白虎加人參湯方知母(六兩) 石膏(一斤碎綿裹) 甘草(炙二兩) 粳米(六合) 人參(三兩)
上五味。以水一斗。煮米熟。湯成去滓。溫服一升。日三服。(外台秘要。作上五味切。以水一斗二升。
煮米熟。去米。納諸藥。煮取六升。去滓。溫服一升。日三。成本云。於白虎湯內加人參三兩。余依白虎湯法。
案外台所載。當仲景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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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活人辨疑。化斑湯。治赤斑口燥。煩渴中 。(即本方)
保命集。人參石膏湯。治膈消。上焦煩渴。不欲多食。
於本方。去粳米。(東垣。加黃芩。杏仁。)
徐同知方。人參白虎湯。治伏暑發渴。嘔吐身熱。脈虛自汗。(即本方)如伏暑作寒熱未解。宜和五苓散。
同煎服。疹科纂要。人參白虎湯。治麻疹。化斑發疹止渴如神。
於本方。去粳米。加桔梗。竹葉。
醫史云。呂滄洲治趙氏子。病傷寒餘十日。身熱而人靜。兩手脈盡伏。俚醫以為死也。
弗與藥。翁診之。
三部舉按皆無。其舌苔滑。而兩顴赤如火。語言不亂。因告之曰。此子必大發赤斑。周如錦文。夫脈血之波瀾也。
今血為邪熱所搏。淖而為斑。外見於皮膚。呼吸之氣。無形可依。猶溝隧之無水。雖有風不能成波讕。斑消則脈出矣。
及揭其衾。而赤斑爛然。即用白虎加人參湯。化其斑。脈乃復常。繼投承氣下之愈。發斑無脈。
長沙所未論。翁蓋以意消息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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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太陽病。發熱惡寒。熱多寒少。脈微弱者。此無陽也。
不可發汗。宜桂枝二越婢一湯。(者。千金翼。作則。發汗上。玉函。有復字。全書。作更汗。)
〔柯〕本論無越婢證。亦無越婢方。不知何所取義。竊謂其二字。必誤也。
此熱多。是指發熱。不是內熱。
無陽。是陽已虛。而陰不虛。不煩不躁。何得妄用石膏。觀麻黃桂枝合半。桂枝二麻黃一二方。皆當汗之證。
此言不可發汗。何得妄用麻黃。凡讀古人書。須傳信闕疑。不可文飾。況為性命所關者乎。且此等脈證最多。
無陽不可發汗。便是仲景法旨。柴胡桂枝湯。乃是仲景佳方。若不頭項強痛。並不須合桂枝矣。
讀書無目。至於病患無命。愚故表而出之。
舒氏云。熱多寒少四字。是條中關鍵。必其人平素熱盛津衰。故方中用石膏。以保其津液也。
但無陽二字有誤。如果無陽。則必寒多熱少。當用附子。石膏又在所禁矣。
案無陽。方氏亦嘗疑之。然猶釋為疾在陰而無在陽之義。張志聰張錫駒。從其說為解。喻氏周氏張璐。則曰無津液之謂。金鑒亦云。無太陽表脈。皆強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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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程氏云。正陽虛。錢氏云。
命門真陽之虛。果然則安有用石膏之理乎。其他魏氏汪氏輩。皆屬傅會。只成氏於此一條。不下注解。蓋有所見也。
至於柯氏。斷然闕疑。可謂卓越之識矣。
今仍不繁引數說云。
案發汗後病篇。發汗多。亡陽譫語者。不可下。與柴胡桂枝湯。和其榮衛。以通津液。後自愈。柯氏以柴胡桂枝湯。主此條證者。以其無陽。乃亡陽之義故也。
桂枝二越婢一湯方桂枝(去皮) 芍藥 甘草(各十八銖。炙。成本。無炙字。) 大棗(四枚擘) 生薑(一兩二銖切○玉函。千金翼。二作三。成本。作三錢。蓋訛。) 石膏(二十四銖。碎。綿裹。) 麻黃上七味。以水五升。煮麻黃一二沸。去上沫。納諸藥。煮取二升。去滓。溫服一升。本云。當裁為越婢湯桂枝湯。合之飲一升。今合為一方。桂枝湯二分。越婢湯一分。(【原注】臣億等謹案桂枝湯方。桂枝。芍藥。
生薑。各三兩。甘草二兩。大棗十二枚。越婢湯方。麻黃二兩。生薑三兩。甘草二兩。石膏半斤。大棗十五枚。
今以算法約之。桂枝湯。取四分之一。即得桂枝。芍藥。生薑。各十八銖。甘草十二銖。大棗三枚。越婢湯。
取八分之一。即得麻黃十八銖。生薑九銖。甘草六銖。石膏二十四銖。大棗一枚。八分之七。棄之二湯所取相合。即共得桂枝。芍藥。甘草。麻黃。各十八銖。生薑一兩三銖。石膏二十四銖。大棗四枚合方。舊云桂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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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今取四分之一。即當云桂枝二也。
越婢湯方。見仲景雜方中。外台秘要。一云。起脾湯。○煮麻黃上。玉函。
千金翼。有先字。云。玉函。成本。作方。玉函。煎法二婢字。並作脾。案一云起脾湯。見外台肉極門。)
〔成〕胃為十二經之主。婢治水穀。為卑藏。若婢。內經曰。脾主為胃行其津液。是湯所以謂之越婢者。
以發越脾氣。通行津液。外台方。一名越脾湯。即此義也。
〔柯〕此大青龍。無桂枝杏仁。與麻黃杏仁石膏湯。
同為涼解表裡之劑。此不用杏仁之苦。而用薑棗之辛甘。可以治太陽陽明合病。熱多寒少。而無汗者。猶白虎湯證。背微惡寒之類。而不可以治脈弱無陽之證也。
案越婢。未審何義。成氏引外台。為發越脾氣。似穩當。續醫說。引趙良仁金匱衍義。駁成注。然其說與成同。方氏喻氏。以婢女之義為解。亦未太允。至錢氏云以此治越人之婢而得效。杜撰甚矣。
服桂枝湯。或下之。仍頭項強痛。翕翕發熱。無汗。心下滿微痛。小便不利者。桂枝去桂加茯苓白朮湯主之。(脈經。千金翼。無或字。仍字。滿下。玉函。有而字。脈經。無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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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成〕頭項強痛。翕翕發熱。雖經汗下。為邪氣仍在表也。
心下滿微痛。小便利者。則欲成結胸。今外證未罷。無汗小便不利。則心下滿微痛。為停飲也。
與桂枝湯。以解外。加茯苓白朮。利小便行留飲也。
〔錢〕
頭項強痛。中風傷寒。均有之證也。
翕翕發熱。是熱在皮毛。中風證也。
無汗。則又傷寒之本證矣。
就此諸證。
為風寒兼有無疑矣。
而但服桂枝湯。是治風而未治寒也。
故仍頭項強痛。翕翕發熱。無汗而不解也。
又或誤下之。所以有心下滿微痛之證。乃下後邪氣陷入。而欲結也。
小便不利。太陽之熱邪。內犯膀胱。氣化不行也。
治之以桂枝去桂加茯苓白朮湯。未詳其義。恐是後人傳寫之誤。未可知也。
即或用之。恐亦未能必效也。
仲景立法。豈方不對證。而能為後世訓乎。余竊疑之。大約是歷年久遠。後人舛誤所致。非仲景本來所系原方。近代名家。悉遵成氏之訓。俱強解以合其說。謂用之而諸證悉愈。吾不信也。
案成注不及去桂之義。但云桂枝湯以解外。則成所注本。無去桂二字歟。若不去桂。而用此方於此證。
或有效驗。王肯堂以降。多為水飲所致。然無的據。金鑒則依桂枝去芍藥之例。為去芍藥之誤。其說亦難從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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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桂枝去桂加茯苓白朮湯方芍藥(三兩) 甘草(二兩炙) 生薑(切) 白朮 茯苓(各三兩) 大棗(十二枚擘)
上六味。以水八升。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小便利則愈。本云桂枝湯。今去桂枝。加茯苓白朮。
(玉函。六味下。有 咀字。八升。作七升。云。作方。成本。不載本方。第十卷云。於桂枝湯內。去桂枝。
加茯苓。白朮。各三兩。余仿前法煎服。小便利則愈。)
傷寒類方云。凡方中有加減法。皆佐使之藥。若去其君藥。則另立方名。今去桂枝。而仍以桂枝為名。所不可解也。
傷寒脈浮。自汗出。小便數。心煩。微惡寒。腳攣急。反與桂枝。欲攻其表。此誤也。
得之便厥。咽中乾。
煩躁吐逆者。作甘草乾薑湯與之。以復其陽。若厥愈。足溫者。更作芍藥甘草湯與之。其腳即伸。若胃氣不和。
譫語者。少與調胃承氣湯。若重發汗。復加燒針者。四逆湯主之。(心煩。玉函。作頗字。云。論曰心煩。脈經。作頗復。注。仲景。作心煩。成本。桂枝下。有湯字。是。躁。作燥。誤。玉函。腳上。有兩字。脈經。
無調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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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成〕脈浮自汗出。小便數。而惡寒者。陽氣不足也。
心煩腳攣急者。陰氣不足也。
陰陽血氣俱虛。則不可發汗。若與桂枝湯攻表。則又損陽氣。故為誤也。
得之便厥。咽中乾。煩躁吐逆者。先作甘草乾薑湯。復其陽氣。得厥愈足溫。乃與芍藥甘草湯。益其陰血。則腳HT 得伸。陰陽雖復。其有胃燥譫語。少與調胃承氣湯。
微溏以和其胃。重發汗為亡陽。加燒針則損陰。內經曰。榮氣微者。加燒針則血不流行。重發汗復燒針。是陰陽之氣大虛。四逆湯以復陰陽之氣。〔鑒〕是當與桂枝增桂加附子湯。以溫經止汗。今反與桂枝湯。攻發其表。
此大誤也。
〔汪〕脈浮自汗出。小便數者。陽虛氣不收攝也。
心煩者。真陽虛脫。其氣浮游而上走也。
咽中乾煩躁者。誤汗損陽。津液耗竭。陽虛煩躁。作假熱之象也。
吐逆者。陰寒氣盛而拒膈也。
〔程〕脈浮自汗出。雖似桂枝證。而頭項不痛。知陽神自歉於上部。陽明內結。得之自汗出小便數上。蓋津液外越。而下部之陰分。更無陽以化氣也。
故陽回而結未破。不妨少從胃實例。一去其胃燥。〔鑒〕若重發汗者。謂不止誤服桂枝湯。而更誤服麻黃湯也。
或復加燒針。劫取其汗。以致亡陽證具。
則又非甘草乾薑湯所能治。故又當與四逆湯。以急救其陽也。
甘草乾薑湯方甘草(四兩炙) 乾薑(二兩)
上二味。以水三升。煮取一升五合。去滓。分溫再服。(玉函。甘草二兩。成本。乾薑下。有炮字。玉函。成本。味下。有 咀二字。)
芍藥甘草湯方白芍藥(○玉函。無白字。) 甘草(各四兩炙)
上二味。以水三升。煮取一升五合。去滓。分溫再服。(玉函。成本。味下。有 咀二字。成本。五合。
作半。服下。有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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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柯〕仲景回陽。每用附子。此用乾薑甘草者。正以見陽明之治法。夫太陽少陰。所謂亡陽者。先天之元陽也。
故必用附子之下行者回之。從陰引陽也。
陽明所謂亡陽者。後天胃脘之陽也。
取甘草乾薑以回之。從乎亡也。
蓋桂枝之性辛散。走而不守。即佐以芍藥。尚能亡陽。乾薑之味苦辛。守而不走。故君以甘草。便能回陽。然先天太少之陽不易回。回則諸證悉解。後天陽明之陽雖易回。既回而前證仍在。變證又起。故更作芍藥甘草湯繼之。蓋脾主四肢。胃主津液。陽盛陰虛。脾不能為胃行津液。以灌四旁。故足攣急。用甘草以生陽明之津。芍藥以和太陰之液。其腳即伸。此亦用陰和陽法也。
甘草乾薑湯。得理中之半。取其守中。不須其補中。芍藥甘草湯。減桂枝之半。用其和裡。不取其攻表。
胡遵程方注云。甘草乾薑湯。即四逆湯。去附子也。
辛甘合用。專復胸中之陽氣。其夾食夾陰。面赤足冷。
發熱喘咳。腹痛便滑。外內合邪。難於發散。或寒藥傷胃。合用理中。不便參朮者。並宜服之。真胃虛挾寒之聖劑也。
若夫脈沉畏冷。嘔吐自利。雖無厥逆。仍屬四逆湯。芍藥甘草湯。此即桂枝湯。去桂枝薑棗也。
甘酸合用。專治營中之虛熱。其陰虛陽乘。至夜發熱。血虛筋攣。頭面赤熱。過汗傷陰。發熱不止。或誤用辛熱。
擾其營血。不受補益者。並宜用之。真血虛挾熱之神方也。
外台。備急。療吐逆水米不下。乾薑甘草湯。(即本方)
直指方。乾薑甘草湯。治脾中冷痛。嘔吐不食。
於本方。加大棗一枚。
又甘草乾薑湯。治男女諸虛出血。胃寒不能引氣歸元。無以收約其血。(即本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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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朱氏集驗方。二神湯。治吐血極妙。治男子婦人。吐紅之疾。蓋是久病。或作急勞。損其榮衛。塞滯氣上。
血之妄行所致。若投以藕汁生地黃等涼劑治之。必求其死矣。
每遇患者。用藥甚簡。(即甘草乾薑湯)每服二錢。水一中盞。煎至五七沸。帶熱呷。空心日午進之。和其氣血榮衛。自然安痊。不可不知。
證治要訣。飲酒過多而衄甚。則用理中湯。加乾葛。川芎。各半錢。或止用乾薑甘草二味。
證治準繩。曹氏必用方。吐血。須煎乾薑甘草。作湯與服。或四物理中湯亦可。如此無不愈者。若服生地黃竹茹藕汁。去生便遠。
魏氏家藏方。六半湯。治熱濕香港腳。不能行步。
即芍藥甘草湯。入無灰酒少許。再煎服。
朱氏集驗方。去杖湯。治腳弱無力。行步艱難。友人戴明遠用之有驗。(即芍藥甘草湯)
活人事證方。神功散。治消渴。(即芍藥甘草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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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醫學心悟。芍藥甘草湯。止腹痛如神。脈遲為寒。加乾薑。脈洪為熱。加黃連。
調胃承氣湯方大黃(四兩去皮清酒洗○陽明篇。玉函。無去皮字。洗。成本。玉函。作浸。) 甘草(二兩炙○外台。作三兩。) 芒硝(半升○千金翼。作半兩。全書。方本。作半 。)
上三味。以水三升。煮取一升。去滓。納芒硝。更上火。微煮令沸。少少溫服之。(陽明篇。上三味切。
以水三升。煮二物至一升。去滓。納芒硝。更上微火一二沸。溫頓服之。以調胃氣。成本。玉函。味下。有咀二字。)
〔汪〕誤與桂枝湯。復與甘草乾薑湯。薑桂辛熱。耗胃中津液。因而譫語。方後云。少少溫服。此不過暫假之。以和胃氣。而止譫語也。
〔徐〕仲景用此湯。凡七見。或因吐下津乾。或因煩滿氣熱。總為胃中燥熱不和。而非大實滿者比。故不欲其速下。而去枳朴。欲其戀鬲而生津。特加甘草。以調和之。故曰調胃。〔柯〕
不用氣藥。而立名承氣者。調胃所以承氣也。
經曰。平人胃滿則腸虛。腸滿則胃虛。更虛更實。故氣得上下。
今氣之不承。由胃家之熱實。必用硝黃。以濡胃家之糟粕。而氣得以下。同甘草。以生胃家之津液。而氣得以上。推陳之中。便寓致新之義。一攻一補。調胃之法備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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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千金方。本方。加枳實五枚。單名承氣湯。
外台。集驗。生地黃湯。療傷寒有熱。虛羸少氣。心下滿。胃中有宿食。大便不利。
於本方。加生地黃三斤。大棗二十枚。
聖濟總錄。大黃湯。灸發背後服之方。
於本方。去甘草。
十形三療。一小兒。小溲不通。號跳旋轉。下則成砂石。大便秘。肛門脫出一二寸。戴人曰。此下焦塞也。
不吐不下。則何以開。不令飲水。小溲何以利。以調胃承氣湯一兩。加牽牛子頭末三錢。河水煎服。又用瓜蒂末。糊丸芥子許。六十丸吞下。上吐下瀉。一時齊出。有膿有血。涌泄既定。令飲新水。二三十次。每次飲一盞。其病如失。試效方。調胃承氣湯。治消中渴而飲食多。
衛生寶鑒。治面熱。以本方七錢。加黃連二錢。犀角一錢。(案張氏醫通云。飲食不節。則胃病。胃病則氣短。精神少。而生大熱。有時火上行。而獨燎其面。針經云。面熱者。足陽明病。調胃承氣湯。加犀角。川連。)
又牛黃通膈湯。覺中風一二日。實則急宜下之。
於本方。加牛黃。與芒硝同研末。調服。
又破棺丹。治瘡腫一切風熱。
即本方。為末。煉蜜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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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醫壘元戎。治大頭病。本方。加牛蒡子。寒水石。為細末。煉蜜酒服。
又滌毒散。治時氣疙瘩。五發瘡瘍。喉閉雷頭。
於本方。加當歸。
又玉燭散。本方。與四物湯。各半合。
經驗良方。調胃承氣湯。治熱留胃中發斑。及服熱藥過多。亦發斑。此藥主之。
四逆湯方甘草(二兩炙○千金翼。霍亂門。作一兩) 乾薑(一兩半) 附子(一枚生用去皮破八片○玉函。作生去皮破)
上三味。以水三升。煮取一升二合。去滓。分溫再服。強人可大附子一枚。乾薑三兩。(味下。成本。
有咀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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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錢〕四逆湯者。所以治四肢厥逆。而名之也。
素問陽明脈解云。四肢者。諸陽之本也。
陽盛則四肢實。
即陰陽應象論之清陽實四肢也。
靈樞終始篇云。陽受氣於四末。陰受氣於五臟。蓋以穀入於胃。氣之清者為營。
行於脈中。濁者降於下焦。為命門真陽之所蒸騰。其氣直達皮膚。而為衛氣。先充滿於四末。然後還而溫肌肉。
密腠理。行於陰陽。各二十五度。故四肢為諸陽之本。此以真陽虛衰。陰邪肆逆。陽氣不充於四肢。陰陽不相順接。故手足厥冷。而為厥逆咽中乾也。
若重發其汗。更加燒針取汗。則孤陽將絕矣。
仲景急以溫經復陽為治。
故立四逆湯。其以甘草為君者。以甘草甘和而性緩。可緩陰氣之上逆。乾薑溫中。可以救胃陽。而溫脾土。即所謂四肢皆稟氣於胃。而不得至經。必因於脾。乃得稟焉。此所以脾主四肢也。
附子辛熱。直走下焦。大補命門之真陽。故能治下焦逆上之寒邪。助清陽之升發。而騰達於四肢。則陽回氣暖。而四肢無厥逆之患矣。
是以名之曰四逆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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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顧憲章傷寒溯源集云。案言四者。四肢之省文也。
四肢。自指至肘。足至膝。是也。
其病為深。凡言手足者。自指至腕。足至踝而已。其病尚淺。仲景下字不苟。其輕重淺深。一覽了然矣。
○案四逆字。見於靈素。
亦是四肢厥逆之義。柯氏謂本方脫人參。乃以四物救逆名之。誤也。
吳遵程方注云。從前附子。皆野生。大者極是難得。重半兩者即少。不若今時之種附子。重一兩外也。
近世用二三錢一劑。即與仲景時二三枚分三劑相等耳。
醫經會解云。陰毒心硬肢冷。加麝香。皂莢。俱用少許。嘔吐涎沫。或小腹痛。加鹽炒吳茱萸。半夏。
生薑。嘔吐不止。加半夏。生薑汁。瀉不止。加白朮。人參。黃 。茯苓。開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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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名醫類案云。郭雍治一人。盛年恃健不善養。因極飲冷酒食。內外有所感。初得疾。即便身涼自利。手足厥。額上冷汗不止。遍身痛。呻吟不絕。偃臥不能轉側。心神俱無昏憒。不恍惚。請醫視之。治不力。言曰。
此證甚重。而病患甚靜。殊不昏憒。身重不能起。自汗自利。四肢厥。此陰證無疑也。
又遍身痛。不知處所。
出則身如被杖。陰毒證也。
當急治之。醫言謬悠不可聽。郭令服四逆湯。灸關元及三陰交。未知。加服九煉金液丹。利厥汗證少止。稍緩藥艾。則諸證復出。再急灸治。如此進退者三。凡三日兩夜。灸千餘壯。服金液丹。
亦千餘粒。四逆湯一二斗。方能住灸湯藥。陽氣雖復。而汗不出。證復如太陽病。未敢服藥。以待汗二三日。
復大煩躁飲水。次則譫語斑出。熱甚無可奈何。復與調胃承氣湯。得利大汗而解。陰陽反覆。有如此者。前言煩躁不可投涼藥。此則可下證具。非小煩躁而已。故不同也。
問曰。證象陽旦。案法治之。而增劇。厥逆。咽中乾。兩脛拘急。而譫語。師曰。言夜半手足當溫。兩腳當伸。後如師言。何以知此。答曰。寸口脈浮而大。浮為風。大為虛。風則生微熱。虛則兩脛攣。病形象桂枝。因加附子參其間。增桂令汗出。附子溫經。亡陽故也。
厥逆。咽中乾。煩躁。陽明內結。譫語煩亂。更飲甘草乾薑湯。夜半陽氣還。兩足當熱。脛尚微拘急。重與芍藥甘草湯。爾乃脛伸。以承氣湯微溏。則止其譫語。
故知病可愈。(玉函。無師曰之曰。此。作之。為字上。並有即字。參。作於。無重字。成本。為上。並有則字。病形。作病證。躁。作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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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
〔成〕陽旦。桂枝湯別名也。
〔程〕此條。即上條注腳。借問答。以申明其義也。
證象陽旦句。應前條傷寒脈浮自汗出。小便數。心煩微惡寒。腳攣急一段。案法治之句。應前條反與桂枝湯。欲攻其表一段。而增劇。至拘急而譫語句。應前條此誤也。
得之便厥。咽中乾。煩躁吐逆者一段。
師言夜半手足當溫。兩脛當伸。後如師言。何以知此句。應前條已用甘草湯。並調胃承氣湯一段。答曰寸口脈浮而大。浮則為風。大則為虛。風則生微熱。虛則兩脛攣。證象桂枝。因加附子參其間。增桂令汗出。附子溫經。亡陽故也數句。發明以補出前證病源。及用桂枝之誤。見證象桂枝而實非桂枝證。將成亡陽也。
厥逆。咽中乾。煩躁。陽明內結。譫語煩亂。申敘前證。以著亡陽之實。更飲甘草湯。夜半陽氣回。兩足當溫。重應前條甘草乾薑湯一段。脛尚微拘急。重與芍藥甘草湯。爾乃脛伸。重應前條芍藥甘草湯一段。以承氣湯微溏。
則止其譫語。重應前條調胃承氣湯一段。故知其病可愈。亦非泛結。見其愈也。
由於救之得法。萬一為煩躁譫語等證所惑。而大青龍之見。不無交互於胸中。欲其病之愈也得乎。〔錢〕象桂枝湯證。故仍於桂枝湯中。加附子參於其間。則真陽有助。不患其汗泄。故又增桂令汗出。以解衛分之陽邪也。
其所以加附子溫經者。以下焦無陽也。
此法。即誤汗亡陽。桂枝加附子湯。乃為傷寒脈浮。自汗出。小便數。心煩微惡寒。腳拘攣之正治也。
若不察其微惡寒。腳拘攣之亡陽虛證。已經反與桂枝湯。誤攻其表。使陽氣愈虛。陰邪上逆。以致厥逆咽中乾等證也。
案喻氏以陽旦湯。為千金方桂枝加黃芩之方。魏氏汪氏錢氏輩。引數證辨其非。以文繁不載於斯。
案柯氏注本。闕此一條。詳其文義。似後人所增。柯氏刪之。實有所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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