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電信公司】 AmericanTelephoneandTelegraphCompany,簡稱AT&T
【辭書名稱】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美國電信公司是世界資產最大公司(在1978年以超過美金100,000,000,000元之資產寫下歷史),提供98%之長途電信服務並支援其他1,700家美國獨立電話公司。
該公司系統涵蓋製造、研究通訊、資訊系統、與國際部門。
有22個區域作業公司(OperatingCompanies)原隸屬於美國電信公司,但依據1982年反托拉斯協定(AntitrustSettlement),自1984年1月1日正式脫離該公司。
該公司總部設於紐約市。
該公司之創始可回溯至1875年,貝爾(AlexanderGrahamBell)與兩位投資家胡拔與桑德斯(GardinerC.HubbardandThomasSanders)簽署一項合約。
一年後貝爾取得一項設備專利,一週內他的電話實驗發明成功,成為人類歷史上第一個以電線傳播人類聲音。
1877年這項專利合約之3位成員創建貝爾電話公司(BellTelephoneCo.),從此開始與另一大公司西部聯合公司(WesternUnionCo.)之長期競賽。
西部聯合公司亦以發展電話服務為主,有其專屬之電話設備與專利。
1878年瓦艾(TheodoreN.Vai)成為貝爾公司經理,繼續領導與西部聯合公司專利競爭。
爾後因西部聯合公司捲入芬得比茲與高得(VanderbiltsandJayGould)之紛爭,於1879年11月10日經過一場法庭之外調解,該公司放棄所有電話事業之專利、要求權利與設施,遂終止這長期競爭。
貝爾公司在1878至1900年經歷一系列重組與改名。
1885年合併原來為附屬公司之美國電信公司,負責建立長途線,1900年成為貝爾系統之中央組織。
1907至1911年瓦艾成為美國電信公司之總裁,重組貝爾系統一直至1984年為止。
他鞏固貝爾聯合公司,建設為一全美與區域組織,並且吸收許多從前獨立的公司。
依據一項國會法案,美國電信公司在1918年曾隸屬美國郵務部門,但在1919年又回歸私有。
1921年格翰威利斯法案(Graham-WillisAct)確立美國電信公司成為一自然獨占事業(NaturalMonopoly),准許其提供長途服務支應所有獨立電話公司,並據州際商業委員會(InterstateCommerceCommission)之同意購買獨立電話公司。
1934年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CommunicationsCommission)成立,取代原ICC成為管理電話業務機構,從1935年到1939年負責調查貝爾公司業務。
根據調查結果,1949年司法部起訴美國電信公司,依「奈曼友反托拉斯法」(ShermanAnti-TrustAct)請求將西部電子(WesternElectric)從貝爾系統分離。
1956年法院判決,同意西部電子繼續存在貝爾系統,但是限制其獨占業務。
1974年美國第2次以反托拉斯向不斷擴充分散業務之貝爾系統起訴,1982年美國電信公司同意分離成22區域作業公司。
這項協議允許美國電信公司進入原被禁止發展之領域,諸如:資料處理、電腦通訊、設備銷售等。
在另一方面,美國電信公司被迫有限度使用貝爾名稱,而將保留給從美國電信公司分出之區域作業公司使用。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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