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僱用機會(美國)】 EqualEmploymentOpportunity,簡稱EEO
【辭書名稱】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公平僱用機會是指美國人民不會因遭受任何歧視而影響其受僱或升遷的權利。
公平僱用機會實施之前,雇主可憑自己的喜好,決定人員的僱用、升遷及解職。
但公平僱用機會使得婦女、少數民族、老年人、殘障者都可根據法律而獲得公平的僱用機會。
有關公平僱用機會的法案相當多,如:(一)「1964年民權法案」(CivilRightsActof1964):第7款中禁止因基於種族、膚色、性別、原國籍之理由,而在僱用、解職、升遷、賠償等方面產生任何的歧視。
(二)「11246號行政命令及公平任用行動」(ExecutiveOrder11246andAffirmativeAction):11246號行政命令是在1965年由美國詹森(LyndonJohnson)總統所公布實施的,要求行政單位撰寫公平任用行動(AffirmativeAction)的書面報告。
公平任用行動在確保每一機構中婦女及少數民族之權益。
並不是要求一些未符合資格者之優先僱用權,而是檢視少數民族之受僱人數,是否低於合理的僱用人數。
公平僱用機會委員會(EEOCommission)曾建議進行公平任用行動的步驟如下:(1)公布書面的公平僱用機會政策及公平任用行動計畫。
(2)委派指導及執行計畫的最高負責人。
(3)向管理者、員工、工會、少數民族、婦女等公布及宣導公平僱用機會政策及公平任用行動計畫。
(4)分析市場並估計婦女及少數民族應有的工作人數。
(5)發展目標和訂定時間表,改進少數民族和婦女的僱用情形。
(6)檢討僱用制度,找出公平僱用機會的實施障礙。
(7)評估公平僱用機會的進展。
(8)發展各項社區公平僱用機會計畫。
(三)其他公平僱用機會的相關法案還有:1963年的「公平待遇法」(EqualPayAct),主張同工同酬;
1978年修正的「職業法」(EmploymentAct),刪除與年齡歧視有關的條款;
及1977年修訂的「重新就業法」(RehabilitationAct),保護殘障人員的就業權利等。
公平僱用機會的理論和法令是經常在變動的,圖書館管理者也應隨著這些條款的改變而改變。
這些法令的實施已使美國的工作環境變得更多樣化、也更加公平。
所有公平僱用機會法令的最終目的都是在確保每一位美國人民不論其年齡、種族、性別、宗教或國籍,皆對他們所能勝任的工作享有同等的權利。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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