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圖書館標準】 LawLibrariesStandards
【辭書名稱】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法律圖書館標準是適用於法律圖書館之最低或最基本有關質與量的要求,包括圖書館的館藏內容、發展、人員、服務及設備等各方面,以便能滿足專業上、教學上及研究上的需求,所謂標準係經由專業組織頒布之正式文件,可以是強制命令亦可自願遵守。
事實上美國的法律圖書館標準所涉及的不只一種類型的法律圖書館。
蕭洛德(EdwinSchroeder)在美國法律圖書館學會(AmericanAssociationofLawLibraries,簡稱AALL)1971年的年會中發表一篇論文,題為「LibraryStandardsandDiscussionofStandardsforvariousTypesofLibraries」,將法律圖書館分成3類:學術法律圖書館(AcademicLawLibraries),私人法律圖書館(PrivateLawLibraries)及公共法律圖書館(PublicLawLibraries)。
而巴德雪爾(DavidBadertscher)於1990年發表一篇有關法律圖書館及其服務標準之論文,題為「StandardsforLawLibrariesandLawLibraryService」,由法律圖書館標準之歷史發展,探討其現況,並對未來提出建議。
美國最早有關法律圖書館標準是美國法律學院協會(TheAssociationofAmericanLawSchools,簡稱AALS)於1900年成立時,於會章中規定相關事項,1912年修正。
美國律師協會(AmericanBarAssociation,簡稱ABA)亦於1921年提出有關法律圖書館標準,並於1924年修正。
其後美國法律圖書館協會頒布最高法院、州、郡法律圖書館標準,此為第一個由法律圖書館專業組織頒布之標準,該標準係由州法院及郡法律圖書館委員會(TheState,CourtandCountyLawLibraries,簡稱SCCLL)於1978年提出,又於1989年修正。
但私人法律圖書館迄今尚未有正式之標準。
英國與愛爾蘭法律圖書館員協會(BritishandIrishAssociationofLawLibrarians,簡稱BIALL)於1981年頒布了「法律圖書館標準」(StandardsforLawLibraries)刊於該會出版品[LawLibrarian],又於1983年頒布該標準附錄,列出有關法律圖書館之基本書目(AppendisesVI-XI,RecommendedHoldingsforLawLibraries),該標準對法律圖書館之目的、宗旨、服務對象、服務內容、組織、人員、業務職掌、空間配置、設備等皆有明確的規定。
我國目前與法律圖書館有關之專業組織為中華民國法律資訊交流合作組織,但該組織並未曾研擬有關法律圖書館標準。
該組織之成員包括立法院等政府及民意機關、各大學法學院、法律系所、國立中央圖書館等單位。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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