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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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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7 00:50:5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版稅

 

Royalty

 

【辭書名稱】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版稅是出版人給付著作人報酬之俗稱,英文稱Royalty,Royalty之意義亦包括使用他人著作所支付之權利金或稱使用費。

 

以往著作物往往僅在出版發行後,由出版者依約定之方式給付著作人一定數額的報酬,或依出版物銷行數量乘上出版品價格,再乘以議定之比率而計算出應給付之報酬。

 

我國民法第524條至第526條對於版稅之給付有詳細之規定:約定給付一定數額者應在印刷完畢時給付,約定以出版物銷行數額而定者,則應依習慣計算,並應提出銷行證明;

 

著作物交付出版人後,因不可抗力而滅失者,出版人仍應給付報酬;

 

不過著作人另有存稿者,應另交付,重作不費甚多勞力者,應予重作;

 

在此情形,著作人得請求相當的賠償;

 

為保障出版人,印刷完畢之出版物因不可抗力而滅失者,出版人得補行出版,無須補給版稅。

 

在國外,版稅之給付通常依售書定價之比率計算,但亦有依批發價或出版人之總獲益金額計算。

 

對於重印、愛書人團體版(BookClubEdition)及許多學術著作、郵購圖書、或出口之著作,往往以較低之比率計算版稅。

 

清倉大拍賣或提供書評之著作,往往不計版稅。

 

音樂著作人對其著作物享有演奏權、播送權、錄音權等各種獨占之權利,但因音樂著作物易被他人以各種不同之態樣與頻率,廣泛加以利用,要逐一徵收使用費十分困難,如發現他人不法使用,固然可加以追訴,請求法律上之救濟,但須付出時間、費用,所費不貲,亦可能得不償失,徒勞無功。

 

因此,解決之道是設立音樂著作權管理團體,由其作為著作權人之代表,對於需要利用此等著作物之人予以授權使用,並向使用人徵收一定之使用費或權利金,然後按一定比率,將所徵收之權利金合理的分配給各著作權人。

 

如此集中管理可增加效率並節省勞費,該團體亦可代表著作權人依法追訴侵權者。

 

而在美國,於1977年由不少作者、出版者(尤其是期刊的出版商)與需要影印的機構,包括公共圖書館、專門圖書館、公司之圖書資料單位、大學及研究機構,在波士頓附近設立一個專門機構,稱為著作權作品複印中心(或著作權交換中心CopyrightClearanceCenter,簡稱CCC),將著作權中之複製權集中管理,欲影印他人著作之使用人,可透過該中心獲得授權或同意使用已辦理著作權登記之資料,而期刊之出版商等著作權人亦可透過該中心向影印某著作物之人收取使用費。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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