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圖書館學會全國館際互借辦法】 ALANationalInterlibraryLoanCode
【辭書名稱】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館際合作是兩個以上的圖書館訂立協約,建立各種管道,使彼此的館藏資料,在合作互惠的基礎上,互通有無,以達到資源共享的目的。
傳統的館際合作以館際互借為主,館際互借可說是圖書館合作的最主要方式之一。
通常是先成立一個組織,訂立合作規則,凡願遵守其規則者,均得申請參加為會員。
早在1912年美國圖書館協會(AmericanLibraryAssociation,簡稱ALA)即已提出館際互借辦法草案,但到1968年6月27日才正式通過實施,名為「全國館際互借辦法」(NationalInterlibraryLoanCode),全文共13條。
1980年6月重新修訂,簡化為8條,但另外制定了「各級圖書館館際互借辦法範例」(ModelInterlibraryLoanCodeforRegional,State,LocalorOtherSpecialGroupsofLibraries),以便擴大適用的範圍。
該辦法之主要內容規定實施館際互借時應注意的事項,如互借範圍、借方圖書館的責任、貸方圖書館的責任、費用、借閱期限、罰則。
茲摘錄較重要之內容如下:(一)互借範圍於第3條規定不得外借之資料如珍善本及手稿,難於寄遞或寄費太貴之大件或易於破損之資料,本館使用太多或限制流通之資料,無法替代之特殊資料。
(二)借方圖書館之責任於第4條規定,包括借方圖書館應遵守出版法之規定,須註明擬借圖書之正確書目資料,避免向少數圖書館集中借閱,負責所借資料之完整無損等。
(三)貨方圖書館之責任於第5條規定,包括是否出借圖書資料之決定,備有館際互借政策與費用之書面政策,盡速處理申請案件,通知無法借出之原因。
(四)費用於第6條規定,包括借方圖書館應負擔一切費用,少數郵資由貸方圖書館負擔,費用過高之處理方式。
(五)借閱期限於第7條規定,包括借閱的圖書資料應盡速歸還,續借之規定,貨方有特殊需要時借方圖書館不論借期屆否,均應立即歸還。
(六)罰則於第8條規定,包括停止違規者之借閱權利等。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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