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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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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5 23:29:5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合理使用(著作權)

 

FairUse

 

【辭書名稱】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合理使用係指在不妨害著作權人創作意願與經濟利益的條件下,得不經其同意,適度允許社會大眾在合理範圍內,逕行使用某著作物,而不視為侵害著作權,以保障社會大眾求知與閱讀的權利,並滿足生活資訊的時代需求,增進知識傳播與文化發展的公益使命。

 

著作權與所有權本質不同,含有高度社會性與公益性。

 

保護著作權的目的固然是為了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但更終極的目標是鼓勵作者創作,以促進資訊的流通和文化的進展,因此它的社會公益色彩十分濃厚,但並無絕對性,與物權不同。

 

學術著作要想不受他人思想或書籍的影響或不參考引用別人的見解觀念,是不太可能的。

 

為了鼓勵資訊的流通與傳播,我國於民國74年(1985)修正的著作權法中,特將合理使用的範圍擴大,於第29條規定:「下列各款情形,經註明原著作

 

出處:者,不以侵害他人著作權論:一、節選他人著作,以編輯教育部審定之教科書者。

 

二、以節錄方式引用他人著作,供自己著作之參證註釋者。

 

三、為學術研究複製他人著作,專供自己使用者。

 

電腦程式合法特有人為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而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需要而複製其程式,不以侵害他人著作權論。

 

但經修改或複製之程式,限於該持有人自行使用。」

 

黃世雄在〔美國新著作權法淺談〕文中對於美國新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FairUse)加以闡釋說明:「公法94-553第107條『獨占權的限制:合理使用』云:合理使用著作權物並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此包括第106條所列之複印、抄錄,或其他使用方式,其目的在於評論、註解、報導、教學(含大量複印)、學術研究等。

 

欲確定其是否為合理使用,須考慮下列各條件:一、使用目的與性質,包括商業性或非營利教育性使用;

 

二、著作物本身之性質;

 

三、所使用部分之數量和實質與著作物整體之關係;

 

四、使用對於著作物市場利益及其對於著作物本身價值所造成之影響。

 

此項條款旨在便利教育人士、圖書館、學者、學生等使用,但不可有系統大量複印,以免妨害著作人之經濟利益;

 

單張複印須標明著作權標記。

 

為具體維護合理使用之權益,教育界、著作人,與出版商等代表曾共同研商協議而制定有〔複印指導規則〕;

 

六家全國音樂組織與協會代表也達成〔音樂教學指導規則〕,以供教師作為瞭解合理使用之涵義,並為嚴守分際之依據。」

 

但在援用該項指導規則時,仍須遵循三項原則:(1)就內容言,要簡短;

 

(2)就時機言,要屬自發性;

 

(3)就動機言,須不求彙積效果。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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